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做信念坚定、爱国奉献、奋发有为、诚信守法的新时代退役军人。16.以英烈精神丰富退役军人事务法治文化内涵。全面贯彻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讲好英烈故事,深入阐释英烈精神,提升宣传教育功能,深入挖掘、系统梳理革命先烈坚定的信仰和严明的纪律观念,传承退役军人事务法治文化红色基因。
17.结合编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退役军人工作发展史,系统总结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领导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和宝贵经验,为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寻根溯源,进一步增强建设中国特色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制度的信心决心。
18.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转化运用。深入挖掘民为邦本、礼法并用、扶弱济贫、以和为贵、明德慎罚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从中汲取营养,在退役军人工作立法、执法、法律服务和普法宣传等法治实践中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六)加强退役军人事务法治文化平台建设。19.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退役军人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站)、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结合实际采取设置法律政策宣传栏、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册、张贴法治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进行法律政策宣讲,营造尊法学法浓厚氛围。20.依托部官网、退役军人微课堂、再启航APP等平台和《中国退役军人》杂志,开设退役军人法治品牌栏目,解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交流法治建设经验,展示法治建设成果,宣传有关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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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文化建设,把退役军人事务法治文化建设纳入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总体安排。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法治工作机构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二)强化人员力量。加强退役军人工作行政执法、普法宣传、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员”、退役军人工作新闻采编人员的法律政策培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鼓励、引导“两代表一委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等人员参与退役军人事务法治文化建设。
(三)培育推广典型。鼓励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探索创新,积极培育退役军人事务法治文化建设先进典型,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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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促进他们到企业、产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实现稳定就业、投身“双创”实践,对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促进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紧密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本区域就业创业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普惠基础上优待。现就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提出以下意见:一、落实扶持政策
(二)对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积极促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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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挥各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企业,在招录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鼓励所有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四)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招聘的物业公司、自身平台公司等企业和机构用工岗位中,设定一定比例(数量)招用退役军人。
(五)各区在开展的特色招聘活动中设置退役军人招聘专区,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
(六)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建立各区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岗位信息共享渠道,用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网、中国开发区网等平台,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国公开发布。定期统计并与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享区内退役军人就业数据。三、优化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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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发展。
四、加强服务管理
(十)发挥区内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为退役军人及其创办企业提供有关金融、外贸、法律、保险、审计、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计算、测试、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等支撑服务。
本意见所称开发区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具体可参照《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各地要高度重视、上下配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积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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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振兴,强调要“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指出“乡村振兴,人才是关键”。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既是响应国家号召、投身国家战略的具体体现,也是引导他们返乡干事创业、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推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能力提升,有助于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有助于推动乡村国防动员能力进一步强化。现就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拓宽就业渠道
(一)鼓励退役军人到乡村重点产业创业就业。引导有资金、有技术、懂市场、能创新的退役军人,在农业内外、生产两端和城乡两头创业,发展特色种植业、规模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乡村服务业、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等特色产业。重点支持返乡退役军人创办农产品储藏保鲜、分等分级、清洗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主体,发展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产业,利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食品加工。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民营企业积极招用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从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等工作,进一步增加就业收入。(二)支持退役军人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退役军人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并积极吸纳农村退役军人就业。支持退役军人中的乡村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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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发挥自身特长,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等,开发剪纸、蜡染、刺绣、石雕、砖雕等乡土产业,领办兴办智慧农业、视频农业、直播直销等数字农业经营主体,创新产品营销模式,扩大销售市场,带动农民增收。
(三)持续引导退役军人参与乡村建设和基层治理。注重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推动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落实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公务员考录政策,适当降低门槛、放宽开考比例,鼓励县乡两级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长期生活工作的退役军人招考。鼓励复学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等计划,反哺农业农村。引导退役军人从事乡村教育、农业经理人、乡镇人民调解员等职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充实乡村建设人才队伍。鼓励各地通过适当方式引导退役军人参与农村环境整治提升、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基本公共服务活动。二、强化培育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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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做好农业创业培训。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与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能力提升、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等行动,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就业能力。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地方农业执法骨干培训、农村创业创新培训、农机合作社运营管理等培训范围,针对性提升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能力。有序推动农村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加快培训平台共建共享,探索“平台+导师+创客”服务模式。三、加强政策支持
(七)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创业扶持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充分发挥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鼓励退役军人参与。返乡入乡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在乡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军人在乡村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八)加大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引导银行机构提供专属信贷产品,推广“互联网+返乡创业+信贷”等模式,满足退役军人返乡创业融资需求。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提供融资担保,鼓励保险机构为退役军人农业创业企业提供综合保险服务,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乡村企业。引导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入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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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的项目,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四、优化服务保障
(十一)做好公共服务。鼓励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动态跟踪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就业创业情况。鼓励各地打通部门间信息查询互认通道,提高服务精准度。积极培育市场化中介服务机构,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发挥作用,鼓励为退役军人提供专业服务。积极邀请、支持、组织退役军人涉农企业参加各类招聘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置退役军人涉农专区或专场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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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结合实际情况,拿出管用措施,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让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成就感、有获得感、有归属感,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贡献。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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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政府办公厅、教育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现就促进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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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有条件的部队可在军人退役前开展技能培训,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
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
鼓励各地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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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类目录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发布。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建立激励机制。
二、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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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边疆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地区县乡逐步扩大招考数量。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九)拓展就业渠道。
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十)鼓励企业招用。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国家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十二)实施后续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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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帐,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三、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十三)开展创业培训。
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
(十四)优先提供创业场所。
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十五)享受金融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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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四、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十七)搭建信息平台。
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全国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十八)建立指导队伍。
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十九)建设实训基地。
依托现有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二十)引导多元服务。
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健全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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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二十二)明确任务分工。
(二十四)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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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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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疗保障局(办)、国资委,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真正把党和国家关心关爱退役士兵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显著提高退役士兵的获得感、荣誉感,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新时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
退役士兵是退役军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曾是部队建设的骨干、是地方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妥善安置这些人员,对贯彻落实改革强军战略,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对维护政治社会大局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对退役军人工作高度重视,对退役安置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地履行安置责任和国防义务,为现役官兵安心服役、专谋打赢提供有力保障,为退役士兵融入社会、就业创业创造良好条件。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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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升安置质量
(一)严格落实政策规定。
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落实中发〔2016〕24号文件要求,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办法措施,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学合理的分类接收结构比例。党政机关要采取措施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安置主渠道作用,确保提供充足的安置岗位数量,不断提高安置岗位质量。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计划,每年4月底前主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计划落实。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设区市)的岗位给退役士兵。中央企业岗位不计入属地提供的岗位数量。
(二)改进接收安置制度
1.放宽安置地限制。
2.加强计划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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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安置任务较重的可由市级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市级安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统筹调剂安排。由上级统筹安排的人员,要经本人同意且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公安部门根据实际安置地办理落户手续。3.允许灵活就业。
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三、依法保障待遇
(一)及时安排上岗。
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二)落实岗位待遇。
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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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四)接续基本保险。
四、强化组织领导
(一)明确列入考核范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协调推动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对下级党委政府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二)切实加强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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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采取定期跟踪、实地督导等方式及时跟进了解工作情况。结合重视程度、工作力度以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对有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要限期整改。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结束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向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
(三)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强化政策宣讲。每年士兵退役前,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到驻地部队开展2次以上“政策进军营”活动;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要向他们讲清安置政策和不同单位行业基本用人需求及发展预期等,帮助其找准就业预期与就业现状的平衡点,使他们能够更好更快融入社会。
坚持规范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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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兵办公室,各战区联合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各军兵种参谋部(战勤部)、政治工作部,军委机关各部门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局)、政治工作局,军事科学院科研部、政治工作部,国防大学教育训练部、政治工作部,国防科技大学教务处、政治工作处,武警部队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退役士兵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有利于促进退役士兵提升能力素质,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新的力量。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面向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建立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促进退役士兵为经济社会建设更好服务。二、普遍推行适应性培训
(一)加强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离队前教育。军队做好面向现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学习储备多种职业技能,取得更多职业技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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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证书;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离队前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积极主动配合驻地部队按需开展“送技能进军营”、定期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宣讲政策形势,加强择业指导,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基本覆盖。
(二)实施即退即训。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适应性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培训工作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三、全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四)优化培训模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目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中的机构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1+X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省域内联网设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台账,加强对参训人员和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制定培训资助标准,建立培训资金省级统筹机制,实现培训待遇省域内通兑;依托现有资源统筹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发挥示范作用。鼓励各省(区、市)教育培训机构对接共享优质培训资源,促进自主就业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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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均衡化发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教育部门选择实施1+X证书制度且对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的职业院校及应用型本科高校作为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培训成果记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培训基地学校以外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可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享受资助待遇。(五)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对签约合作的承训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考核,提高培训质量。深化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效能。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退役士兵信息安全。结合培训项目实际,科学设定学时要求。推动军地有关部门建立军事专业与职业对应目录和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机制,对军事专业资格证书,地方可视作对应职业的同级技能证书,发挥同等效力,不再重新鉴定评价。四、全力支持提升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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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励高中、初中学历退役士兵提升学历。退役士兵参加中职教育实行注册免试入学;报考高职院校免文化素质考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规定享受加分照顾。高等学校可按规定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士兵。将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按规定记入国家学分银行,实现退役前后学习成果贯通连续。建立健全行业教育合作机制,对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加大行业系统内院校招生力度,以专业教育促进退役士兵入行就业,努力实现“入学即入职”。
(八)注重提升教学质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学费减免政策指导退役士兵按需报考。教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退役士兵培养过程,将教学成效作为重要因素纳入院校考核评优的指标体系。培养院校要设计符合退役士兵特点的人才培养方案,采用地方订单定向培养等方式,严把教学质量和教育纪律关口,在学业考核上对退役士兵和其他在校生“同大纲、同标准”。五、开展终身教育培训
(九)实行职业生涯全过程培训。将退役士兵培训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以职业素养提升、技术更新、技能等级晋升为培养目标,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拓展职业上升空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就业企业合作签约机制,支持合作企业为受聘退役士兵提供多渠道、多层级、多频次的教育培训。紧紧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打造“双创”升级版等国家战略,开展退役士兵创业培训。(十)建设全国退役士兵网络学习平台。依托现有资源,集成网络教学、信息推送、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学习台账登记、统计分析等功能,为退役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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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在线参加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教育培训提供平台支撑。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网络学习平台面向退役士兵发布优质课程、开展线上培训、实施教学管理,提升培训效能。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优化经费保障。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可通过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列支。地方财政要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央财政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在经费方面可对参战、军龄长、有立功受奖表现、所学技能多等级高的退役士兵学员适当倾斜,退役士兵各项教育培训经费按现有渠道拨付。(十三)明确部门职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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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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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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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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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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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乡村振兴局、团委、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促进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必要举措,是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有效途径。为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能力,培育壮大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带动更多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市场主体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自愿选择、社会支持,在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优待的原则,经过3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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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努力,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市场主体活力竞相迸发,带动就业能力持续增强,构建“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格局。二、强化金融支持
(四)落实税费减免。各地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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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扣除、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减征所得税、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普惠税费支持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七)落实补贴优惠。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宽带和专线给予资费优惠。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退役军人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对退役军人创业者予以支持。四、优化创业环境
(八)完善公共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强化对退役军人的技术创新服务。支持行业企业、军工企业面向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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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发布企业需求、技术创新清单,开展“揭榜挂帅”,引导退役军人精准创业创新。鼓励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展示交流平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绿色通道”,为退役军人登记注册、税费办理、补贴申领等提供专属式、一站式服务。
(九)强化载体建设。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优先提供给退役军人优惠租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退役军人到孵化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创业给予租金补贴。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向退役军人免费开放,并视情将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情况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支持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等各类基地(园区)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或开辟专区,按规定提供优惠服务。允许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项目。
(十)积极搭建平台。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运用“互联网+创业创新”模式,推进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资本、技术、商超、电商在线实时对接,利用5G技术、云平台和大数据等助力创业创新。定期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展交会等活动。建立健全与各级各类创业大赛、展交会、博览会联动机制,深化交流合作,支持各类创业大赛对退役军人予以倾斜。加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后续跟踪服务,强化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金融机构的需求对接。
(十一)健全激励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将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纳入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对社会责任强、带动就业多、事迹突出的退役军人创业者,积极纳入“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爱国拥军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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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做好创业服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服务保障体系作用,用好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落实常态化联系制度,建立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台账,实现“一企一档”“一户一案”。要积极协调各部门资源,发挥就业创业指导团队、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作用,提供权威政策解读、个性化资源匹配等服务,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发展壮大,带动更多退役军人就业。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建立退役军人创业互助协作机制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抱团创业、融通发展。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
(十四)加强个体工商户引导扶持。各地有关部门要落实好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的各项优惠政策,推进准入退出便利化,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层级、跨领域应用,支持退役军人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依规使用网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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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登记注册。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利用个体工商户规模小、资产轻、灵活度高的特点,依托乡村振兴和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结合地方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发展一批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培育一批产品质量好、诚信度高、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知名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支持一批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的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带动更多就业。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多措并举,抓出实效。要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做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及时开展数据比对、分析研判和议事会商,推动财税、金融、土地、创业载体建设等扶持政策落地见效。(十六)加强统筹协调。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的整体推动,充分运用当地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力量,主动沟通协调,争取部门支持。要加强与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提高退役军人信贷服务覆盖面;要联合工信部门开展企业规模类型自测、“一起益企”等服务活动;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数据比对和监测分析;要联合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政策解读运用工作;要联合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积极引导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要联合各级共青团、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共同开展企业服务活动。
(十七)做好经费保障。各地有关部门要统筹利用好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等现有资金渠道因地制宜支持做好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各地可在现有资金渠道内按规定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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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注重宣传引导。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优惠扶持政策列出清单,建立政策明白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推送解读,扩大政策覆盖面和应用率。用好“退役军人创业光荣榜”,积极选树创业典型。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全媒体资源,总结推广试点示范经验做法,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典型和优秀企业家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和参与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良好氛围。
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是指有退役军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企业,或者由退役军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满1年的企业。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经营者为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中小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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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工商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民生决策部署,切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效落实,筑牢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底线,现就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思想认识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广大退役军人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是重要的人力人才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部分退役军人在就业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未能及时就业或下岗失业。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是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的内在要求,是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缓解生活困难、实现个人价值的现实需要,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立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特点和需求,提供多岗位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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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提高援助服务水平,努力使有需要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及时就业,保障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明确帮扶对象
本意见所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三、精准开展多样化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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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收集、汇总、提供岗位需求信息,促进供需双方快速精准对接。有条件地区可探索推动“72小时快速就业”服务模式,及时满足有迫切需求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需要。
(四)落实帮扶措施。引导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精准就业帮扶。将符合条件的失业退役军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措施。其中企业吸纳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五)用好公益性岗位。对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经过就业帮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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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六)做好技能培训。鼓励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密切配合,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定期开展退役军人培训需求摸底,定期组织新增人员的就业政策培训,及时组织开展实用性强、利于就业的技能培训。鼓励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提升致富技能水平。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借助当地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力量,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创新举措、加强引导、完善监管,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及时、精准、便捷的帮扶服务。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明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服务职能,稳步推进落实落地,将帮扶工作成效纳入退役军人工作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支持、协助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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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就业情况,及时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系统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服务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退出就业帮扶范围。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退出帮扶范围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服务对象认定。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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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现就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
(一)优秀退役军人是充实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力量。退役军人政治信念坚定,使命责任强烈,作风素养过硬,在传承红色基因、为党和人民培养可靠接班人方面具有独特优势。部分优秀退役军人在部队练就了“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的基本功,具备担任中小学教师的潜质,成为充实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力量。
(二)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是推动新时代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基础教育阶段,加强思想品德培养、引导价值观养成格外重要。吸收优秀退役军人担任中小学教师,有利于推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助力改善中小学教师队伍学科结构和性别比例,不断提升优化育人环境、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三)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是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途径。拓宽了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实现了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促进了退役军人思想稳定,有助于继续发挥退役军人优势,弘扬勤勉敬业、乐于奉献的潜心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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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实现退役军人由军事人才向经济社会建设人才的转变,在新事业新岗位上贡献力量。二、实施师范专业人才培养
(五)提供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依托师范院校对符合基础条件且有从教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鼓励省际联合开展专项培训,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结合退役军人特点,着重培训思想政治、国防教育、体育等任教专业。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均可申请参加。三、畅通任教发展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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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持多元化发展。中小学校要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加强退役军人教师的专业培训和跟踪培养,配备优秀骨干教师传帮带;要发挥好退役军人教师优势,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在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中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空间,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加强国家安全教育。退役军人教师的服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岗位晋级考核中,要综合考虑退役军人教师的教学业绩、教书育人实效以及对学校的贡献作用,全面客观评价,体现激励导向。
(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机制,高位推动工作。要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深化政策统筹,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设计衔接好选拔、培养、聘用、发展各个环节。要强化各级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九)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宣传动员、摸清底数、审核退役军人身份,引导退役军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地方各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制定培养和招聘计划,督促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落实各项倾斜政策。
(十)加强经费保障。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合理统筹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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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党委统战部、教育厅(教委、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部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军种后勤部,战略支援部队参谋部,联勤保障部队战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管理保障部,国防科技大学供应保障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促进退役军人到民营企业就业、更好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思想认识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促进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是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必然要求,是助推退役军人由军事人力资源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力量转化的有效途径,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举措。民营企业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市场主体,是推进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地有关部门都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义务。通过制定就业优先政策,完善调控手段,强化货币、投资、消费、产业、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