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5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与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承办的“中国式现代化与法律职业伦理”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图书馆一层会议室举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的专家学者、青年学子与来自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的实务专家共八十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论坛的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副所长白冰老师主持,由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卢春龙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袁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所长王进喜教授致开幕辞。白冰老师首先欢迎了所有到场嘉宾,阐明召开本次论坛的目的在于对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与教学进行研讨,凝聚同仁共识,为法律职业伦理学科发展积蓄更为充分的力量,并简单介绍了本次论坛的议程。
随后,卢春龙副校长简要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伦理学科的发展历程与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创办以来所取得的成果,并表示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语境下,研究法律职业伦理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职业伦理将成为支撑法治建设的基础。
袁钢副院长认为,法律职业伦理的建设在未来法学院学科建设中有着重要地位,未来法律职业伦理学科需要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本体论、实践论、教学论的研究,推动法律职业伦理知识体系的完善,增强法律职业伦理的实践关切,推进法律职业伦理教学的规则化。
王进喜教授指出,当前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与法律职业有关的新现象,中国式现代化对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提出了很多要求,这是西方法律职业伦理话语所未涵盖的,希望本次会议能够推动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
开幕式结束后,与会人员在图书馆中厅合影留念。
第一单元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自主性
在论坛的第一单元,与会人员围绕“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自主性”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本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董静姝副教授主持。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副主任刘坤轮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彭海青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印波教授,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委员会副秘书长、上海师范大学杨茜茜副教授作报告。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晓兵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刘译矾老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曹奕阳老师担任评述人。
彭海青教授的发言主题为“法律职业伦理学科体系构建的依据及关键问题”。彭海青教授首先介绍了法律职业伦理学科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她指出,法律职业伦理的课程地位逐步提升,亟待构建更加科学、系统的学科体系。其次,法律职业伦理学科体系构建的依据包括其独特的学科属性、法律职业的旺盛需求、学科发展规律、培育德才兼备法律人才的教育目标,以及较高的社会需求。最后,彭海青教授介绍了法律职业伦理学科体系建设的关键问题,包括学科定位、师资团队、教材建设和科研支撑、教学内容与方法。彭海青教授表示只有建立实践的环节和科学的评价体系,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科教育发展。
印波教授的发言主题为“企业合规人员的法律职业伦理研究”。印波教授指出,企业合规人员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防范风险、预防犯罪的重要作用。在企业合规师成为独立职业主体的背景下,应当加强对企业合规师职业伦理的研究。之后,印波教授进一步指出,企业合规人员的职业伦理由外部伦理和内部伦理组成,外部伦理包括专业负责、内外协作,内部伦理包括创新、学习、灵活、自律。
杨茜茜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中国特色‘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文明新形态”。她指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文明的“根”与“魂”。法律职业群体的概念缺乏统一定义导致部分司法官员有失中立、律师刻意制造冲突、司法机关内部协作不足、部分法学专家不当介入案件等问题。因此,需要立足本土法治资源进行理论创新,需要结合中华法制法律传统的体系传统、契合职业使命传统、契合法律职业对彼此的身份认同,契合法律职业群体的聚合传统等内容,来构建新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理论。在此基础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路径应兼顾党建引领、工作能力建设、社会治理建设三个方面。
在本单元的报告结束后,评述嘉宾展开了精彩的交流和点评。评述人刘晓兵教授认为,刘坤轮教授指出的“中国性”精准的切中了当前法律职业伦理学科建设的痛点,是法律职业伦理学科建设的认识论基础;彭海青教授所提出的法律职业伦理学科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师资团队建设的关键问题,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律职业伦理学科的发展,在现有的法学学科中,法律职业伦理同刑事诉讼法学有着天然紧密的联系,由刑事诉讼法学出身的老师教授法律职业伦理较为合适;印波教授提出的企业合规人员职业伦理兼具实践性与前瞻性,为我们日后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较好的思路与指引;杨茜茜副教授的讲述关涉中国式法治建设新形态,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是可行的,在中华法系的框架下根据中华法治文化的内核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是值得学者们思考的问题。
评述人曹奕阳老师认为,刘坤轮教授提出的法律职业伦理“中国性”问题十分具有现实关切;彭海青教授提出的教材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导效果关系紧密;印波教授提出的话题十分新颖,其中涉及的职业伦理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论坛的第二单元,与会人员就“法律职业伦理的知识体系与教学体系”发表了各自的独到见解。本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王超奕老师主持;由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终身名誉主任张耀东律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于晓艺副教授、北京建筑大学法律系石磊副教授、北京工业大学周贺微老师作报告;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秘书任宇宁老师、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邢国威老师、广西中医药大学张培老师担任评述人。
张耀东主任发言的主题为“海大法硕职业伦理授课与实践的感悟”。张律师首先就现有的讲课形式提出疑虑,认为目前学校讲课形式存在不足。张律师在从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过程中,创造性地采取结合实践的考试方式,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其次,张律师认为应当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配备实践导师,鼓励结合实践状况进行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最后,张律师认为目前部分律师的职业伦理水平仍然较低,缺乏职业素养,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以及规制也存在不足,因此应当在律师协会内部建设职业伦理委员会,并构建各自的职业伦理规范。
随后,于晓艺副教授以“德法兼修导向下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体系建设”为题作报告。于晓艺教授以“德法兼修”一词开篇,提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旨归是建设学生的内在伦理,帮助学生在未来职业中抵御外在诱惑。她还提出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面临的三个问题:我国律师如何克服西方律师的商业主义问题?法律职业伦理的整体建构应当以哪个方向为准?如何改变职业培养过度单向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于晓艺副教授将法律职业伦理定性为法学类课程思政建设的前沿阵地,并认为其思政建设应当根据职业定性,从学习内容、教师队伍、教师组织、教学资源、教学评价、教学研究六个方面展开。
周贺微老师发言的主题为“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法治人才培养的作用机制”。周贺微老师以北京工业大学法律职业伦理教学的实践为基础进行探讨,讲述了法治人才培养对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要求、法律职业伦理授课对法治人才培养的影响、法律职业伦理授课对法治人才培养的作用路径。周贺微老师指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目标在于,明确法律人才“底线”、树立“知法守法”红线、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提高法律人才国际视野。
在本单元的报告结束后,各位评述人也就此主题各抒己见。评述人任宇宁老师认为,如何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贯彻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中尤为关键。法律职业伦理知识体系和教学体系的构建,要求我们在教材建设时注重法律职伦理的深度和广度。之后任老师对各位报告人的报告观点表示认可,认为张耀东律师结合实践的教学方式很有意义,在教育中应当结合模拟法庭、案例教育,注重实践培养。对周贺微老师通过实践调查的方式评价教学效果的方式表示赞同。最后,任宇宁老师提到法律职业伦理应当构建国际化视野,要在教材与教学中包含国际前沿内容,同时将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理论模式与成果推向世界,最终培养一批国际法律人才。
评述人邢国威老师认为,张耀东律师提出的法律实务中存在的如何解决“钱权情”等一系列问题非常有意义,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需要具备应有的实践导向。同时邢老师十分认可于晓艺教授对于法律职业教学与科研需要面向新方向的观点,并赞同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思政建设的前沿阵地。此外,邢老师认为石磊副教授将“善”作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教学核心目标十分有意义,并以中华女子学院为例阐明在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学中应当融入各学院特色。最后,邢老师认为周贺微老师采用实证研究的方式判断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学成果十分有意义。
评述人张培老师认为,尽管法律职业伦理学科应当将树立正确人生观、职业观的教导作为目标,但是最终应当以规则建构为中心。张培老师就于晓艺副教授主张的“我国律师要以克服西方律师的商业主义、以司法为中心作为人生观的一部分”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张老师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不应当过分泛化,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化作用应当以职业伦理规则建设为基础。张培老师还对张耀东律师提出的“在律师协会建立职业伦理委员会”的观点表示了赞同,同时张培老师进一步指出,职业伦理委员会出台的规则是否具有效力将是该路径面临的最大问题。
论坛的第三单元,与会人员围绕“法律职业伦理的中国实践”各抒己见。本单元由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苑宁宁副教授主持;由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吴革主任、山西大学法学院史永丽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郭晓飞副教授、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李伟侠老师作报告;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蔡颖慧副教授、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顾燕玲律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杨欣担任评述人。
史永丽副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智能技术发展对法律职业的影响”。史永丽副教授指出,GPT4.0对法律职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表现为四分之一的工作将被替代,而以文书写作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初级律师更可能被人工智能替代。另一方面,随着智慧法治建设的推进,智慧法治中的法律职业伦理,需要以科技和信息作为后盾。在这个过程中,包括系统开发与升级在内的技术发展过程,缺乏了法律职业人士的参与;由于算法黑箱的存在,法律职业人员可能会丧失话语权。因此,法律职业需要更加主动地拥抱技术发展,加强自身应对技术变革的能力。
评述人蔡颖慧副教授首先对以上学者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她认为,人工智能给法律职业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的一大挑战便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将导致律师事务所对初级律师的培养阶段缺失,而初级律师恰恰需要经历培养才能逐步成长。但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为法律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法律职业人员应当提高自身能力,把握与应用好这些机遇。
评述人顾燕玲律师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从职业的视角进行划分,可以得到律师职业群体的职业伦理和律师的职业伦理。当前的律师定位没有“人民”二字,这与新中国建立初期提出的“人民律师”概念存在差距。在后续规则修改的过程中,应当回应对律师人民性的关切。其次,律师职业伦理是一门很有必要的学科,应当在律所的人才培养机制中增加对于律师职业伦理的培养。最后,要加强律师对于公安机关、检察官、法官监督规则的构建,以推动办案过程中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