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谷歌公布其与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达成的和解协议,引起很多国家的不满和质疑。
2009年6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国际影印复制权组织(IFRRO)关于协助转发关于在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事件中维护中国文字著作权人权益通知的函,开始介入此事。随后公布谷歌数字图书馆侵犯中国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初步调查数据。
就在同时,2009年12月,上海女作家棉棉因谷歌在其网站“图书搜索”栏目提供《盐酸情人》的下载,将谷歌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6万余元。这是中国作家首次以个人身份状告谷歌。后来由于棉棉追加美国谷歌为共同被告,此案已调由北京一中院审理。
另外,北京一中院何时开庭审理棉棉起诉美国谷歌的案子,尚不得而知,但早在2009年12月,法国法院已经判决谷歌侵权应该赔偿法国出版商30万欧元。
2.百度文库惹众人怒
3月15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包括贾平凹、慕容雪村、韩寒、郭敬明、李承鹏等在内的50多位作家,分别发表了《抗议百度公开信》和《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将矛头对准百度及其文库,声讨其损害音乐权利人的权益和侵犯作家知识产权的行为。
而该平台所累积的文档,均来自用户上传。百度不编辑或修改用户上传的文档内容。用户通过上传文档,可以获得平台虚拟的积分奖励,用于下载自己需要的文档。
2010年3月,上海市卢湾区法院正式受理了盛大文学起诉百度一案,但至今未有结果。
到目前为止,百度文库已经不是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而是网络内容商,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因此,我认为,它不适用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享受的“避风港”原则。
百度坚称百度文库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和23条中的“避风港”原则,没有审核的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这是对法律条文的一种故意误读。当网友上传了其他著名作家的作品,当网友从一个IP地址上传大量他人作品的时候,百度就认为这不属于法律的“明知或者应知”?就属于“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国内法院首例博客作品侵权案
我国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就因在博客上“引用”他人文字却未注明出处而惹上官司,并以败诉告终。
点评:“的哥”李强诉跳水教练于芬博客侵权案是国内法院首例博客著作权侵权案。该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0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4.新京报与浙江在线网络著作权纠纷“拉锯战”
2010年7月28日,新京报社从7706篇被非法转载的报道中选取了10篇作品,再次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10起侵权案件之诉。2010年9月21日,杭州中院对10起分开起诉的侵权案件进行了合并开庭审理。随后,新京报社又向杭州中院分案递交另38篇报道被浙江在线非法转载的诉状,同时提交了新京报社早在2007年8月致浙江在线要求停止侵权的函及浙江在线的道歉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