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主讲:宋丽华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案例:2004年10月,浙江的应女士通过易趣网竞拍网名为
案例:2005年由学校毕业后,官泊在一家航空票务公司工作,后因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而被公司开辞退。他在网上注册了网络代购机票的网站,推出低价代购、送票上门的业务。当有订票人通过网络向他订购机票时,他先是按照订票人的要求向航空票务公司订取电子机票以获取行程单,随后将行程单等材料送至订票人处并收取钱款,订票人在航空公司的网站上核对过行程单之后向其付款。此时,官泊便不再向航空公司支付票款,他或是以实际订票人的身份联系航空公司注销订票,或是利用航空公司“每天晚八点前不支付钱款视为无效订票”的规定使得网上订票自动作废,从而将订票人的钱款占
为己有。至案发时,官泊以相同手法共作案3起,诈骗
钱财人民币二万余元,全部用于赌博挥霍。
中国电子商务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先后经历了开天辟地的创业潮(1998年8848、阿里巴巴网站)、倍受风投青睐的投资热、泡沫破灭的低迷期、摸爬滚打的发展期;从非典刺激下的B2C应势兴起,再到经济寒流中呈现反周期增长态势。第一节电子商务的内涵与范围一、什么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词源
Electronic
Commerce(又简称为E-Commerce或EC)Electronic
Trade(又简称为E-Trade)Electronic
Business(又简称为E-Business)Electronic
Service(又简称为E-Service)
1997国际商会举行了世界电子商务会议对电子商务概念作出了目前较为权威的阐述。与会代表认为:电子商务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
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从涵盖的业务来看,电子商务业务包括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细节、产品使用技术指南、回答顾客意见)、销售、电子支付(使用电子资金转账、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组建虚拟企业(组建
一个物理上不存在的企业,集中一批独立的中小公司的
(1)贸易型电子商务和服务型电子商务
贸易型电子商务是移转财产权利的电子商务,包括有形货物的贸易和无形的信息产品的贸易。
服务型电子商务包括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和通过网络开展各项有偿服务活动的经营活动。(2)完全电子商务和简单电子商务
简单电子商务,也称为间接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达成交易,但在网下完成支付的电子商务。
能够通过网络达成交易,也能够实现网上支付的电子商务,是完全电子商务或直接电子商务。3.电子商务沿革:从EDI商务到因特网商务再到移动商务三、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物流物流是指为了满足企业与客户的需求,以最低成本,通过采购配送、物流性加工、仓储和包装等环节实现
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迎春付清。同日,付迎春
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送货。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
他人冒领。为此,杨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迎春赔偿其电脑款15123元和邮寄费95元。受诉法院认为,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处购买商品,并向付迎春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付迎春作为托运人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杨波,分别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
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杨波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付迎春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杨波交货的义务。虽然付迎春已将货物交给速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速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杨波请求付迎春赔偿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邮寄费95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迎春与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杨波关于速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受诉法院判决付迎春赔偿杨波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当事人均未上诉。女子家中断网巧遇股票暴跌怒找网络运营商索赔■
50岁的胡女士是个专职“股民”,自2007年进入股市以来,她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家“看盘”。8月21日下午,股市即将收盘时,她家的网络突然断了。次日,胡女士来到附近的营业厅反映故障问题,工作人员表示,48小时内将派维修工人进行检修,胡女士就回家等待。但直到第二天也没等来维修工人,胡女士致电营业厅,再次报修,工作人员仍称,48小时内将有维修工人检修,但依然无人上门维修。直到8月27日,胡女士家中的网络才恢复正常。
网络,而营业厅一再拖延维修,导致她在股价大跌时未能及
时撤出,造成损失,运营商应当赔偿。“他们要说得6天才能修好,我立马就换一家运营商,可是他们一再拖延,我以为很快就能修好,这影响了我挽回损失。”胡女士说。
运营商的工作人员称,胡女士的情况他们已经向上级汇报,等待定夺。昨日下午,工作人员表示,该故障是因市政施工
挖断光纤,因为线路较长,需要逐节排查寻找断点,然后再
维修,维修之后还需对整条线路进行网速检测,使其达到规
定网速,因此耗时较长。■根据胡女士与该运营商在办理宽带时签订的客户服务协议,运营商的义务中有规定:用户向运营商反映故障,运营商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或调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
责任承担,服务协议中规定,一方违约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一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不包括“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律师称这不是“可预见性”损失
首先,运营商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网络服务,是违约的,客户缴费就应当获得正常的网络服务。但对于用户的损失,运营商应当赔偿的是“可预见性”的损失,而胡女士的股票损失属于不可预见性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这个损失不应当由运营商赔偿。比方说,某商人要到外地参与一笔利润1个亿的投标,因飞机晚点没能参加,那么这1个亿的损失就不能由航空公司来赔偿。
胡女士从事大额交易,自己理当做好应急防范,比如,可以学习证券交易所的办法,
同时接入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运营商网络,或
者特殊情况下找个比较稳定的网吧进行操作。第二节电子商务法一、电子商务的调整对象和范围1.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和广义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位
电子商务法主要研究商业行为在因特网环境下的特殊问题。(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1.意思自治原则证据平等原则中立原则(1)技术中立(2)媒介中立(3)实施中立(4)同等保护
4.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5.安全性原则第三节电子商务立法一、国际和外国电子商务立法1.电子商务早期立法
早期的国际商务立法主要是围绕着电子数据交换(EDI)规则的制订展开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形成时期(1)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它是经过众多的国际法律专家多次集体讨论后制定的,意在向各国政府的执行部门和议会提供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和框架,尤其是对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合同订立和效力等作出了开创性规范,成为各国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规的“示范文本”。(2)1999年9月17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颁布了《电子签字统一规则(草案)》,旨在解决障碍电子交易形式推广应用基础性问题――电子签字及其安全性、可靠性、真实性问题。草案提出电子签字与强化电子签字的概念,并对电子签字、认证证书、认证机构等作了规范。2001年3月23日正式公布了《电子签字示范法》。3.WTO的电子商务立法《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Internet条约”
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以及生
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以至闭塞贤路。促进交易原则安全原则
购买一部数码相机,并向对方银行账户汇人8600元。由于该网站迟迟未发货,周先生在向
邮件、用于证明经济损失的存款记录及汇款
周先生发来的用以证明两公司发布过涉案网
有关人员的通话记录及电子邮件的光盘(证明三家单位均承认制作、发布或链接过涉案
被告方反驳:许多证件没有原件,缺乏真实性;存款记录及汇款回单不能证明周先生到底用钱买了什么,也没有证据证明那部数码相机的售价到底是多少;传真件只是原告单方陈述,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电子邮件和录音都是原告自行刻录在光盘上的,根本不是原始载体,未经公证或其他形式证明;法律规定,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没有证明效力。
2010年1月19日,南昌市洪城公证处接到一起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南昌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现,陕西某公司网页上剽窃其公司某建设项目内容,并制作了网络链接。■
公证机构接到申请后,决定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1月19日16时15分开始,在公证处的电脑上,由该技术公司派出委托代理人当操作人,进行上机操作,公证处派出两名公证员,分别担任“记录人”和“在场人”,对操作人的每一个操作步骤进行记录和现场监督。“第一步,输入侵权公司网页,敲回车键,打印该页面。”
“第二步,点击该公司主页下项目链接,敲回车键,打印该页面(页码为1至3)……”
公证员记录了操作人4个步骤的详细过程,打印了
12页网页资料,并出具一份《工作记录》。操作人、记录人和在场人共同签名,16时27分,公证过程结束。次日,当事人顺利拿到了一份权威的公证书。案例(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状告雅虎中国案■■
自2001年7月16日起,搜狐网网站开设电子公告服务
(BBS)栏目。搜狐网公司及搜狐在线称,网站对商机栏目中的信息进行管理时,先通过一定的程序对信息进行过滤然后由管理员通过浏览页面的方式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信息内容有无明显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办法》)相应规定之处,而对通过合作伙伴发布的信息,按协议则由合作伙伴审查。“骗子集团”一文标题中的文字都属于中性词汇,所以过滤软件程序无法自动屏蔽,而网络管理员面对成千上万的信息,也无法逐一审查。案例:有“中国博客第一案”之称的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诉中国博客网侵犯
其名誉权案,日前由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博客网对其博客内容监管不力,向陈堂发
道歉。2005年9月,陈堂发无意间搜索到中国
博客网上一则网络日志,其中含有侮辱自己的
网站时发现,可在终端监视器上显示的页面看到其翻译的作品《唐吉诃德》。在法庭上,被告按原告所提交
的公证书中载明的过程和路径上网进行了演示,当屏
幕出现“《唐吉诃德》〖西班牙〗塞万提斯刘京胜译”页面时,该页面的地址栏中不是搜狐网站的地址,而
是其他网站的网址。
由此可以说明,被告并未将原告的作品上载到上网,只是因搜狐网站与其他网站有链接关系,所以通过搜狐网站,能够访问上载在其他网站上以原告作品为内容的网页。在2000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中,双方明确的固
定了链接的事实。在此基础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链接其作品,被告拒绝其请求。11月30日,被告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说明”,表示被告决定停止对前述网站的链接。问题(1)搜狐网站对其上述链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说明理由。(2)权利人明确提出停止链接的请求后,设链者未积极作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说明理由。
2.网络服务商虽难以对其网站链接的信息内容加以控制,亦无法定审查义务,但完全有技术能力控制其网站与其
他网站或网页的链接。在权利人提出其链接的网页上有未经权利人许可上载的作品的指控时,网络服务商有责任及时地采取技术措施,停止链接,抑止侵权。在网络服务商得知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后,仍未积极的采取措施,致使侵权状态得以延续,这种结果对权利人是不公平的,有悖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法律原则,此时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如同明知使用者正在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还继续为其提供工具或帮助一样,在主观上具有了过错,而其行为的性质也因其主观过错
状态的变化发生了质的变化,网络服务商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某一用户于1998年8月在大连市电信局办理了个人拨号上网业务,成为大连市电信局一名上网用户。电信局规定:对所有拨号上网的用户,电信局在本地服务器上给一个电子信箱,但平均每天免费存储1M字符的信息。超量按0.2元/千字符"磁盘存储费"计费。当用户在问及如何能使自己收到的电子信件不超量储存产生费用时,电信局告知:只要用户每次上网时按下收发信件软件的"接收和发送"键就会清空信箱,不会产生超量费用。
用户按照电信局的说明进行操作,但每月网费异常的递增,仅三个月已累积近三千元人民币。为此,该用户到电信局查询。电信局一时无法解释。后用户自己查明,由于在上网之初对上网软件进行设置时,无意中选了一个选项,造成在每次上网时虽然按了"接收和发送"键,表面上虽取出了信件,但实际上并未清空信箱,这样一来,所有的信件都留在信箱中作为超量信件计费了。
信局的指导和说明。然而用户按照电信局的指导,还是在不
知情的情况下损失了近三千多元人民币。虽然整个设置都是
由用户自己来进行的,但用户正是在被告知按"发送和收取"键即可清空信箱后,才有理由相信不会有设置能再和费用有关。而电信局即该ISP认为:用户的损失是由用户自己设置失误造成的,与其无关。
为此,该用户将此案起诉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称被告提供服务前对消费者宣传、培训不够,无法律依据。原告作为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2005年初,北京宇宙星贸易有限公司在网上发现青岛龙山地下商城的陈某在易趣网上开设了一家酷咪丽(kmii)专卖店,专卖宇宙星公司生产并拥有商标权的品牌服装。陈某在易趣网店铺网页上醒目宣传“T.B2——韩国牛仔首选品牌专卖店售价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
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
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
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
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
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该图片,请求法庭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图
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4、承担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万
元、公证费5000元、邮寄费12元、证人出庭费2275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2003)京证经字第09040号公证书、作品许可
使用协议、(2003)京证经字第09048号公证书、李鸿鹏证人证言、
(2004)京证经字第01458号公证书、有关费用的票据。
声称walkman777系李鸿鹏,但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鸿
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
2003年3月17日,李鸿鹏(甲方)与艾维通信公司(乙方)签订了作品许可使用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愿意将其原创作品在乙方网站上登载,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享有专有排他使用权。合同有效期为5年。北京市公证处于2003年7月16日,出具(2003)京证经字第0904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了walkman777在billwang网站上发表的涉案图片作品,发表时
方式、艾维通信公司推出免费短信等信息……。在该公证书中,同时记载了在“登陆”栏输入“walkman777”,在“密码”栏输入密码,在“随机校验码”栏输入“185535”,进入到billwang论坛的过程。在打印的第27页中,记载真名李鸿鹏,居住地广州美术学院等信息。
billwang网之间的关联性。其次,从原告与李鸿鹏签订的作品使用协议看,原告获得了涉案作品在网络上的专有使用权,与其是否为billwang网站主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据此,被告以原告不是billwang网站主,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二、walkman777的真名是否为李鸿鹏,李鸿鹏是否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第01458号公证书记载的关于李鸿鹏使用密码登陆网站的事实,可以认定walkman777系李鸿鹏在互联网
上使用的替代名。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walkman777另
有其人的情况下,被告关于walkman777的密码可能丢失或被盗
用,他人也可以使用相同密码完成网络登陆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三、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有使用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
签订了作品使用协议,约定原告对作品享有“专有排他使用权”。虽然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不存在协议中约定的“专有排他使用权”的权利种类,但是依据原告与李鸿鹏签订的作品许可使用协议的
内容、李鸿鹏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艾维通信公司对涉案图片在
互联网上享有发表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
护。他人使用该作品时,应当获得原告许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了原告在网络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虽然被告在使用作品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
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的情形,其应承担停
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关于其在使用时注明了作品
出处,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女子在朋友圈指名骂人被判赔精神损害1000元2015年09月23日10:35钱江晚报■■■■
27岁的兰溪小伙徐某,向老乡小潘借了3万元,当天还写了一张
借条,但没有写明利息。到了5月底,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小
潘34800.67元。徐某觉得钱还清了,可小潘夫妻不这么觉得。8
月6日下午2点半左右,小潘得知徐某在住院,就带人去医院讨债。过程中,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小潘打了徐某面部两拳。两人被叫
“我们对这个群主进行调查得知,她的手机号码和银行卡都不是用本人身份证注册的,财付通和支付宝里每天进出的钱很多。”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网安大队仇警官介绍说,在腾讯等互联网公司的支持下,警方掌握了这个群的涉案人员信息和涉案账目。
的安全,对朋友介绍进群的人,还要收取押金。每次发的红
包几百元不等,进来基本都是输钱。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电子商务活动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特征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调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结果,具有合法性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节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概念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就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可以分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及网络服务提供商,而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则包括电子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用户。二、电子商务企业及其设立(一)电子商务企业的概念与特征电子商务企业指以互联网为基础,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