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是否需要父债子还?

我在银行工作。父亲和二叔的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负债较多,尤其是银行欠款。我本身就是信贷岗位,十分清楚长辈们经营的公司已经濒临破产,但无能为力,因为已经太晚了,我左右不了任何他们经营的事情。现在我的压力很大,不知道以后自己的路该怎么走,会不会父债子还?单位会不会追究我的个人责任?前途堪忧。

A1:

答:您好!从借款合同的角度来说,如果您没有对您父亲的债务进行担保,那么不用担心父债子还,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从您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劳动关系)来说,单位若要追究您个人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

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因此您父亲所欠银行的贷款无需您偿还。但是,如果您为您父亲的贷款提供了担保,例如签订了担保合同,那么银行可以要求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在您与银行的劳动关系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如果银行要追究您的责任,须对其处理决定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您的描述来看,在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如果仅仅因为您的亲属无力还款而追究您的个人责任,也是没有法律依据。

建议您不要有心理负担,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

2

A2:

答:您好!您可以委托律师向单位调查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并收集更多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您的同事。

但如果您不知道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就直接向法院起诉,则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将不会受理。如果您收集信息不便,您可以委托律师向单调查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另外,您说您出借了3万元,但只有2万元的借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除了有借条的2万元部分,您需对没借条的1万元借款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您要收集更多证据,如银行交易明细单,与该同事的录音等,证明您向您同事出借了3万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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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小区,还有几栋楼在施工,我们所在这栋楼用的是工地的电,结果,十月二十号上午突然停电又来电,家里热水器、抽油烟机、路由器插头均烧坏,售后说非自然原因,不管换必要零件,需要出钱更换。跟物业说了这个情况,物业说不是他们的责任。我现在应该找谁承担责任?解决问题。

A3:

首先,如果是电器自身的质量缺陷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您作为消费者,如果因商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害的,您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其次,如果电器自身不存在质量缺陷,您家电器损坏的原因是因为断电又来电引起的,那么您要弄清楚断电又来电是否是供电人的原因。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如果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再次,如果您家电器损坏的原因是工地施工人或者其他行为人由于操作不当等过错行为,导致断电又来电引起的,那么,您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您先弄清楚家用电器损坏的原因,然后根据具体的损坏原因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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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们俩兄弟,结婚了没分家,老人的户头还在我这儿,我是户主。他们的户头分出去了,修老家房子叫他们一起修,他们不修,我们修好后,占了他们的一点地,就赔了一间房给他们,他们说现在不会收回去,但是签好合同以后,有权收回房屋所有权,问一下,如果以后打官司的话,结果怎么样?

A4:

答:您好!如果今后诉讼,结果可能视具体情形而定,但您兄弟的合法权利会受到法律保护。

首先,如果房屋是您的,您修缮您的房屋时未经他人同意,占用他人的部分土地,妨害他人享有土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其次,您与您兄弟达成协议,以一间房赔偿因您占用您兄弟的土地给您兄弟造成的损失,可以视为对其损失的弥补。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九条,房屋属于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房屋所有权的变更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

如果该住房属于村民住房,那么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果您兄弟要求您继续履行该合同,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如果合同可以履行,那么法院可能会要求您履行合同约定。如果合同因未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等原因,致使不能实际履行,那么您兄弟可以要求以其他方式弥补损失。

由于您表述得不是很清楚,上述解答仅仅是表述几种可能性,不排除其他可能的判决。建议您以家庭亲情为重,不要因为财产纠纷让和睦的家庭关系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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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与李某合伙挂靠公司,承建近600万建筑工程,雇用李某女婿为会计。我一人投资,合伙经营,口头协议。工程完工后,李某否认我俩是合伙关系,经过两年多民事诉讼,确认了合伙关系后,李某女婿刘某说:”账本,票据丢失,就按刘某提供的清单结算。”执行中,刘某百般抵赖,少给十多万元。经过查证,发现刘某以职务之便,侵占合伙挂靠企业资金26万余元,刘某触犯哪条法条?我应怎样去维权?

A5:

答:您好!刘某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或侵占罪,您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刘某受聘于被挂靠的企业,且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被挂靠企业的资金且数额较大,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如果刘某只是受雇于李某和您个人,与被挂靠企业没有劳动关系,且刘某侵占的是李某和您基于合伙关系的共有财产,那么李某可能涉嫌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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