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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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
2.《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7月13日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说明
三、本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不得超出本目录所列范围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国家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本目录所列范围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围,不受本目录限制。
九、本目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更新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十、本目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
一、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一)注册登记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信息;
(四)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七)政策性合同履行信息;
(八)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九)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十一)市场主体自主提供的信用信息。
二、应当依法审慎纳入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涉及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自然人的信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二)涉及信访、垃圾分类、不文明养犬、无偿献血、退役军人管理、宗教信仰等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三)涉及拖欠物业服务费、公共交通逃票、闯红灯、违章建筑等个人信息的纳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情节严重或存在主观恶意等标准,且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
(四)有关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情况,对行贿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三、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重点领域
政务、税收、投资、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
价格、统计、质量管理、款项支付、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公平竞争、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组织管理。
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的法规政策依据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重点领域的法规政策依据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
说明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三、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
五、除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外,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
(单位),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八、本清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更新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九、本清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三、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五、依法依规限制或阻止出境
六、依法依规限制升学
七、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八、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体,在一定期限内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优惠或支持措施,限制适用税收优惠,限制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不适用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