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所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2023年度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8名。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本次招聘涉及中国法学会3家所属事业单位。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是中国法学会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司局级,主要职责为:承担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宣传,重大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等工作。

《中国法学》杂志社是中国法学会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司局级,主要职责为:编辑出版发行《中国法学》和ChinaLegalScience等工作。

《中国法律年鉴》社(中国法学会网络中心)是中国法学会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司局级,主要职责为:编辑出版发行《中国法律年鉴》,法治建设网络宣传、互联网法学学术交流、法学研究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二、应聘人员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3.大学本科生不超过24周岁(1997年12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7周岁(1994年12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报名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三、招聘范围

招聘对象为2023年全国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两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不含各类委培生、定向生)。应聘人员毕业时须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均为报名应聘人员获得的最高学历所对应专业。京内生源指已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报名应聘人员,不含北京高校集体户口。

留学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符合资格条件的岗位,已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留学人员可以报考京内生源岗位;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留学人员在符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规定的在京就业落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报考京外生源岗位。

四、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

五、招聘程序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中国法学会人事部和用人单位负责,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报名资格条件和招聘岗位要求,对报名申请进行审查,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对所有报名应聘人员一视同仁。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该岗位计划招聘数的比例至少达到3:1方可开考,达不到该比例的,在笔试开考前应当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以确保达到开考比例,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取消岗位招聘计划的,该岗位报名应聘人员可在笔试开始前改报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减少岗位招聘人数或者取消岗位招聘计划将于笔试前在中国法学会网站公布。

(三)笔试

笔试前,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根据报名申请与应聘人员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原件、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等材料进行核对。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聘单位有权取消其参加笔试的资格。

(四)面试

考试综合成绩的计算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

(五)体检和考察

按照报名应聘人员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差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其中,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该岗位计划招聘数的比例低于3:1的,报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应当达到合格分数线60分,方可确定为体检和考察人选。考察人选在所报考单位主管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有近亲属关系和主要社会关系的,需主动向所报考单位报告。

1.体检。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组织实施体检。

人选体检或者考察不合格的,经研究,可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也可不递补。

(六)公示

根据报名应聘人员的考试综合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和中国法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报有关部门备案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办理聘用手续。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其他事项

2.报名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及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在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作弊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行为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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