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

1、最高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可操作性将明显增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介绍说,民诉法列举了十三项外加一款的再审事由,在很大程度上让当事人明白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但是这些事由的表述中仍然存在不尽明确的地方。民事再审事由,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判决、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容轻易加以变更。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果对于判决存在的重大错误,不加以纠正,则有违正义之举。民事再审事由就是法定的这类“重大错误

2、”。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事由成立的话,应当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经审查认为没有存在列举的再审事由的,则不能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在民诉法立法修正时,对再审事由进行了列举的尝试,也被各界普遍认为这是立法修正的亮点。但由于种种原因,法定事由中一些关键词如“新的证据”、“基本事实”、“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管辖错误”、“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这些概念在司法实践把握上,仍然存在争议和歧义。为此,司法解释用九个条文对再审事由中一些认识模糊的文字作了进一步明确,避免出现当事人与法院判断再审事由以及“错案”标准上的偏差。审查再审事由应组成合议庭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解读司法解

6、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审查再审事由应组成合议庭司法解释用九个条文对再审事由中一些认识模糊的文字作了进一步明确,避免出现当事人与法院判断再审事由以及“错案”标准上的偏差。对于一些文字比如“主要证据”、“缺乏证据证明”等,起草、研究中分歧意见较大,尚无法作出带有方向性解释的,留待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总结、探索。另外,在审查再审事由是否存在时,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体现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慎重对待。明确三种审查方式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审查程序和期限作了规定,但对审查方式没有明确,为此,司法解释明确了径行裁定、调卷审查以及询问当事人等三种审查方式,由合议庭根据

7、案情,分别采用。所谓径行裁定,主要是针对再审事由明显成立或不成立情形下,采取的审查方式。比如原审判决中,诉答辩部分叙述了当事人的几项具体诉讼请求,但说理部分未涉及,判决主文也遗漏某项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二年期间,以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十二)项的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所谓调卷审查,主要是指合议庭或审判人员认为仅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提起再审裁定或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情形下,应当采用的审查方式。所谓询问当事人,主要是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很可能存在或者进一步了解案情、做好

8、息讼稳控工作等案情需要,召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上级法院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一般由本院提审司法解释将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明确为一般由本院提审。根据立法时的考虑,为了减轻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审理的压力,司法解释明确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将裁定进入再审的案件交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称为指定再审;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称为指令再审,以便审判实践中具体操作。同时,司法解释也考虑到指定再审和指令再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分别作了必要的限制。对于指定再审,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考虑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决定是否指定;认

9、为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两便原则,即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因素。对于指令再审,司法解释的规定考虑了原审人民法院在“管辖错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事由以及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等需要作适当回避因素,规定了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还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裁定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将再审案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确保再审纠错的有效性,防止反复再审,浪费司法资源。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法院应列为申请再审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应当如

10、何处理,司法解释分两种情况予以明确。第一,对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中也申请再审的处理。由于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一个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可能一方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存在法定应当再审的错误,也可能双方都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将对方当事人也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需一并审查。第二,即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处理。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检察院基于本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抗诉书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对于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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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作 者]:无 [期 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www.yidu.edu.cn/246010/detail/article/57736e04ede4fe1a7d1dfa01.html?uorg=24601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17910.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09749&page=2
4.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http://m.cncourt.org/?act=a&cid=2&aid=153287
5.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https://m.cxzzz.com/h-nd-83625.html
6.执行过程中能否提起确权之诉的相关法律检索第9条: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 http://www.hclaw.cn/c/view.php?aid=562
7.如何解决“申诉难”“执行难”问题?《民事诉讼法》给出了答案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后,最高人民法院以此为依据,在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56年10月印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遵照执行。其内容包https://www.fljg.com/news/5581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