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案件审判中的滞后制度亟须改变

法院在审理婚姻家事案件中,确立或变更抚养关系、确定抚养费支付数额、如何行使探望权等,更多还是成年人视角,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并未得到有效贯彻;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案件的理念及制度严重滞后……

这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近日发布的《2020-2022年度婚姻家庭诉讼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的内容。

中心执行主任于旭坤介绍,中心的研究人员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分析了2020年至2022年三年内涉及未成年人婚姻家事终审案件,以全国30个省级行政区共计1382个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家事终审案件为样本,围绕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展开专门研究。报告显示,在1382个案例样本中,有1370个案件显示涉及未成年子女,共涉及1649名未成年人。

确立或变更抚养费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见很难被听到

民法典规定了确定抚养关系的三个具体原则:不满两周岁的,母亲直接抚养;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决定直接抚养方;满8周岁的子女,要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确认或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审理中,征求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见应是一个必经环节。中心研究人员查阅到的案例显示,裁判文书中明确写明询问、征求或者考虑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案件比例占比仅为51.9%。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开庭时提交了未成年人书写的“意愿书”,双方进行了质证,但是人民法院裁判时,并没有提到是否采纳了未成年人的意见。

有些案件中,父母一方以纵容孩子玩游戏、不上学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方式“诱惑”“逼迫”未成年子女同意与其一起生活。在一起案件中,男方出具两名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拟证明自己对姐弟二人很好。但是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证言是姐弟二人在父亲的逼迫下写的,其中一人明确表示想随母亲生活。最后,二审法院在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本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判。

于旭坤提醒,司法实践中,在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真实意见的同时,还应充分认识到,未成年子女在表达意见时,容易受到外界干扰,有些未成年人表达的并不一定是真实意愿,法院不能只是简单询问就以尊重孩子意见为由判决,应该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综合考量。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范围过窄

抚养费关乎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了抚养费主要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项具体费用,同时用“等费用”作为兜底性规定,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可以考虑三方面因素,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但中心的研究人员查阅案例后发现,法院裁判认定抚养费的范围主要是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一般没有其他费用。生活费一般是未成年子女在衣食行方面的开销,属于日常生活支出,教育费、医疗费是否需要另行支付、支付多少,往往是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裁判仅支持支付基本的教育费用,或者认为抚养费已经包括了教育费、医疗费用,无需另行支付。

报告认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判定,只是考虑了父母的收入水平。一些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主要是依据父母的负担能力,即依据其收入的20%-30%计算,忽略了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两个因素。

一些法院认定的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月总收入”的,往往是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较少考虑到房租、股票、股权、拆迁等其他资产性收入。无法查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具体收入时,由于缺少统一标准,不同地区的法院还会引用不同的基数计算抚养费。有的依据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抚养费;有的依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抚养费数额,具体又分为全体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种情况;有的依据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抚养费数额。

亟须法律政策规制、少年审判机构建设、社会支持系统搭建多方面齐发力

在他看来,更好保护婚姻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在法律政策规制、少年审判机构建设、社会支持系统搭建等方面开展工作。

他建议,尽快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在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办案组;最高人民法院应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视角出发,贯彻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的最新规定,发布司法政策、文件,细化审理离婚案件中双方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确立、变更抚养关系的基本原则;确定抚养费的科学标准;确立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父母应当履行探望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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