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逻辑学博士,研究方向:证据法学、证据推理、法律逻辑
司法公正是一种社会公正和社会感知,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予以展示,裁判文书公开就是很好的展示方式之一。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决定由最高院在全国的范围内统一组织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关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情况如何?上线以来裁判文书公开数据量如何?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用户体验如何?如何从浩如烟海的裁判文书公开信息中读出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我们今天通过数据来解读“中国裁判文书网”,尝试回答以上的问题。本文部分数据挖掘工作由本人老东家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的IT团队完成,在此特别感谢!相信天同超一流互联网团队,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给行业带来超一流的互联网产品。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上传情况(截至2014年8月14日)
各级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早在2013年年底已经开始,而正式大批量地上传裁判文书是2014年春节之后,从2014年1月至8月的数据量来看,上传的峰值出现在7月,由于数据只统计到了8月14日,因此8月份的数据统计不完整只有9431件。通过1月至7月的完整统计,最高院关于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已产生了作用,裁判文书的公开量逐步增加,公开呈非线性批量增加态势,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各级法院应该是有专人负责裁判文书的批量上传。
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情况分析
截至2014年8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总量为791475件,2014年最高院正式要求各级法院公布裁判文书以来,平均每日公开3600余件,总字符数(包括数字、标点)超过24亿字,相当于4576本《史记》的字数总和。其中字数最多的一篇裁判文书是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有93350个汉字字符。(《恒益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吴江民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林达置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和融实业有限公司及深圳湾游艇湾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0)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32号)
裁判文书公开热点省(市、区)
由于2014年案件审结数量以及公开数量尚不能统计完成,因此我们将现有公开数量与去年2013年的审结数量进行对比,对各省的公开情况进行可视化展示,2013年案件审结数量来自于各省高院向各省人大所作年度工作报告。不能发现2014年上半年裁判文书公开绝对数量较多的是依次是浙江、山东、附件,而从公开比例上来看,浙江、陕西、重庆的裁判文书公开相对较好。
公开热点省民商事案件案由排行
我们从裁判文书公开最多的三个省浙江、山东、福建进行分析,对这三个省公开裁判文书的案由排行情况进行统计比较。综合来看,借款合同、建设工程、融资租赁合同三类纠纷占据了这三个热点省份争议类型的前三甲。同时,通过这三个案由类型也看到了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多发领域较多的集中在了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最高院今年2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也印证了融资租赁领域矛盾多发的数据准确性。
浙江省
借款合同
10359
建设工程合同
3514
建设用地使用权
163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20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72
宅基地使用权
53
山东省
4823
815
25
20
19
17
福建省
2863
456
40
9
6
中国裁判文书网目前的一些问题
二、裁判文书未按照法定要求公开
1、敏感信息应隐匿而未隐匿
根据《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对于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当事人信息必须进行匿名处理。但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关键字“离婚”这类搜索婚姻家庭类案件时,所显示的结果中有一些法院未能对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信息进行隐匿。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对于当事人信息未做任何处理,如“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丁岚与肖开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均没有隐匿;另一种是在裁判文书的文本中对于当事人的信息进行了隐匿,但是在案件标题处依然未对当事人双方的姓名隐匿,如“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王鑫鑫诉被告范江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应公开信息而不当隐匿
只要是《规定》没有要求隐匿的信息都应该公开,并且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是我们在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过程中法行,有一些裁判文书误将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了隐匿操作,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严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此份判决书的性质是婚姻家庭的纠纷,应当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隐匿,但是我们发现此份判决书除了独任审判员没有和书记员的姓名没有隐匿之外,其他所有人的个人信息全部进行了隐匿,包括当事人双方所聘请的代理人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信息。
3、对应当隐匿的信息隐匿不规范统一
对于敏感信息的隐匿,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裁判文书中有多种隐匿处理方式,例如对于人名的隐匿,有“某某”、“空格”、“〇〇”等符号进行隐匿操作。由此可见,对于裁判文书如何进行隐匿操作,很可能最高院对于各级法院文书公开的要求没有明确统一的指引,尽管现有隐匿手段并不会影响到裁判文书文意的理解,但是统一的上传、隐匿标准以及监督程序制度的缺位,势必导致各地裁判文书公开的质量参差不齐,各地对于司法公开的理解不一致,对于应当隐匿而不隐匿、应当公开而错误隐匿的低级错误反复不断出现,严重影响最高院的司法权威。
三、裁判文书录入缺乏必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根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质量负责。”但是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各地法院上传的裁判文书质量不一、上传格式不一致、各地裁判文书的案号亦未见统一规范,从文本的规范性角度来看,《规定》对于裁判文书上传的统一格式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例如,我们在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过程中,很兴奋的发现一篇地方中院字数超过12万判决书,当我们正在赞叹惊奇居然有法官写作的裁判决书篇幅不亚于一本学术专著的时候,仔细阅读才发现是一篇有问题的上传裁判文书,这篇名为“刘天余与眉山顺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的四川省眉山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书,这份判决书居然由十几份判决书所组成,由此获得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篇幅“最长裁判文书”的殊荣。
四、《规定》第八条将大大削减裁判文书公开的效果
《规定》第八条:“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通过此条规定,我们看到的裁判文书一定是经过技术处理过的已生效裁判文书。换句话说,除了一审生效的案件以外,我们看不到经二审终审的两级裁判文书,势必将导致很多二审、再审案件,由于看不到一审的裁判文书,我们对整个诉讼过程的了解将大打折扣。且不说普通法系的裁判文书公开的统一标准,同为大陆法系传统的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对于同一案件不同阶段的裁判文书都是公开的,并且能够让读者对于案情形成完整的故事链条。
尽管《规定》第八条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斟酌,但是目前只要最高院有此规定,各地法院就应该遵守此要求公开裁判文书,即裁判文书生效后应当完成技术处理和上传,而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实际情况是,有些生效的二审裁判文书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一审案件的裁判文书,而有些则不能。同一案件的一审裁判文书和二审裁判文书不可能同时生效,而这必然是法院在上传裁判文书的时候没有认真遵守《规定》所致。
完善中国裁判文书的一些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中国裁判文书网建设成为覆盖全国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但是此公开平台仍然有一些问题,并没有成为律师必备网站。结合对中国裁判文书的研究分析,我们呼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裁判文书公开。
一、制定统一的裁判文书技术处理规则
统一的裁判文书技术处理规则,主要是对裁判文书标题的编写、案号的编写以及对隐私信息的技术处理标准形成一套全国统一通用的编写规则。对裁判文书标题的统一型式的编写,我们能够通过标题就能了解案件当事人情况以及案由;通过统一规范的案号编写规则,对于年份、案件类型、所在程序、案件性质可以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对于当事人隐私信息的处理,《规定》目前列举了应当隐匿和删除的几种情况,但由于目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权力在于各地高级法院,各地细则制定推进情况不一,导致了目前隐私信息隐匿的不当操作的大批量发生,因此,为了更加便利地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减少文字上的不必要错误,最高院对裁定文书的技术处理制定较为统一可行的处理规则非常必要。
二、建立裁判文书公开评价指数进行监督
裁判文书公开评价指数设计的表现形式是加权计算公式,如何确定计算公式的计算内容是指数评价设计体系的设计关键,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设计综合评价某一个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情况:
维度二:公开裁判文书占某法院已审结案件的比例;
维度三:经济发展同一水平地区各城市公开裁判文书的绝对数量;
维度四:各地法院按照最高院统一要求的技术处理规范实施情况。
三、改进检索机制,允许复制、使用已公开的裁判文书
此外,对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内容,既然公开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接触了解到裁判文书,使得更多的人有机会去监督法院的司法活动,那么在裁判文书的展示页面脚本中设置关闭文本“复制”功能、关闭鼠标右键,让用户感觉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内容看看就好,大家就别琢磨着进行各种目的的运用了,其实这样公开反而激发了用户从技术上破解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