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不再对外公开,多位专家学者发声:裁决不上网是方向性错误判决书最高法院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文书

法律界的专家与学者们也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裁判文书网要转成只供内部查阅的数据库了,得知这一点,心里很不是滋味。就像我的同事何海波教授说的:「感受的甚至不只是遗憾,而是痛心。」裁判文书公开,在短期内的确是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包括被发现众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但此类问题难道不应该通过直面的方式去解决吗?我不相信,通过不让人看到此类现象,就可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这不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

司法裁判文书不再规模性地公开,对法学研究与教育的影响可能还在其次。关键在于,裁判文书公开承载着法治的目标。司法本身属于裁断性的权力,除特殊情形外(比如涉及未成年人,涉及国家秘密等),对案件事实、裁判结果及相应理由加以公开,原是司法的必有之意。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个案的处理,向公众传达法规范作为行为规范的一般信息,从而避免类似的纠纷反复出现并不断涌入司法系统。换言之,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只有通过法条与相应裁判的公开,才能有效地实现。

——摘录自劳东燕教授个人微博博文

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概括为五个方面:

第一,促进司法公正。司法裁判是「良心活」,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

第二,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看到,绝大多数判决是经得起检验的。

第三,明晰法律规则。判例是法律的最好说明、行动的最好预测。

第四,促进社会信用。法院裁判能够提供市场交易所需要的信息。

第五,辅助领导决策。科学决策有赖于良好的「数目字管理」。

事实上,许多研究只有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才会准确,也更有意义,而这些研究的推进,都需要以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为前提。

——摘录自何海波教授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研讨》实录

所以这次裁判文书的大量网上「撤销」实际上传递了一个信号,也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法院的态度,但这实际上与目前中央的「阳光司法」「让公民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司法正义」的文件精神是相背离的。

——摘录自傅郁林教授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研讨》实录

审判公开是国际公约提到的内容,也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诉讼原则、司法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正如我们前面所讨论的,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具有巨大的边际效应,可以推动大数据司法研究,增强商业主体之间的信任度,也能在企业与司法等的良性互动中探索更多数据效益。

但这种效益的背后成本由谁来承担?我个人认为未来似乎可以考虑通过区分「个人使用」和「商业化使用」来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进而确定合理的数据库维护、运营成本。

其次,我个人认为有必要区分裁判文书公开和司法数据公开。很多时候我们对判决公开的期待背后,是希望了解国家目前的司法、法治情况,那么在部分判决文书敏感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考虑通过定期公布更多、更准确详细的专题类司法数据,来回应前述期待?比如定期发布司法数据白皮书似乎就是一个可行的途径。

再次,我觉得可以区分判决理由和判决事实。也就是说裁判文书公开,公开的到底是什么?域外一些国家的判决文书公开重在判决理由,人们讨论、争议的焦点也大多围绕在法律适用问题,但我国的裁判文书则公开有非常详细的事实,这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当事人隐私的泄露,另一方面也可能暴露出司法判决目前说理性较弱的特点。以刑诉案件为例,对于审级较高的案件,我认为应该多公开,但是对于大量基层性的、小额诉讼类案件,是否有全部公开的必要?还是说法院只需要提供线下查询服务就已足够?

——摘录自吴宏耀教授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研讨》实录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既然法律已经规定「公开」「公众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应该认真执行。作为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带头遵守法律而非以本部门文件代替法律执行,这样做给国人不守法带了个「坏头」,应予以纠正。连一个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都公然违法,又如何培养国人的法治信仰?又如何要求他们遵纪守法呢?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的上述规范性文件会被提起合法性审查,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纠正,最高人民法院更无公信力且将陷于被动境地。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实事求是,知错即改。从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系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仅系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于司法解释。以规范性文件废止司法解释,有违基本的法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以红头文件否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效力,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理应予以纠正。

——摘录自韩旭教授《吁请最高法院紧急叫停裁判文书转内网的做法》

接地气地思考,可以理解公开判决确实给有关部门(不仅仅是法院)造成了相当的干扰和困扰:

比如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曾经被海外不明机构整体性下载,去向用途不明;

比如对海量判决做大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大量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运作密码;

比如当事人很容易通过查阅案例,发现司空见惯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并以此挑战法庭权威;

比如很多裁决粗制滥造,出现安徽法院的判决书要当事人「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等笑话。

但如果因噎废食,从此裁决不上网,这绝对是方向性的错误,因为:

(1)透明是法治的最基本的要求,不公开裁决本质上就是法治倒退;

(2)中国加入WTO时候对法治、透明度和依法行政确实有承诺,这些都能推出公开裁决是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3)不公开裁决会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人民对法治和对政府的信心,从而损害政府本身的合法性。

换言之,担心和困难是技术层面的,可以通过一定手段解决。但不公开裁决是战略、路线和方向性质的问题。

传说最高法院在搞「典型案例」数据库建设,会公布经认真加工和仔细处理过的精品案例,这让情况看起来不那么可怕。但愿这只是暂时性的措施,类似「训政」之类策略,等法院裁判水平提高文书制作纰漏减少之后,还是会全面公布裁决。从法治的角度看,部分的「透明」不是透明,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THE END
1.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https://lib.cpu.edu.cn/8e/e7/c1154a102119/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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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律师代理此类案件为研究视角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官网1.客体要件之一:撤销的对象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92条之规定,从案件进展阶段来看,所撤销对象必须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所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指处理了实体民事权益的效果,有实际上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可能性,我们可以理解为对于判决效力的突破就和民法上突破合同效力的https://www.hightac.com/plus/view.php?aid=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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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网贷逾期说起诉我,可在裁判网没查到本人的文书,网贷逾期被起诉?在作为法律行业的到的从业者,我愿意采用中文回答有关网贷逾期也许会面临诉讼但在裁判网无法查到相关文书的裁判文书疑问。 咱们需要明确裁判网是由中国司法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的属于一个公开透明的怎样法律信息查询平台,旨在方便公众查询司法文书和裁判信息。但并非所有的公司诉讼案件都会在裁判网上公开发布,故此无法在该平台上https://www.hezegd.com/lawnews/zixun/474850.html
11.中伦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可由国内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例如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支付令;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国内法院承认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外国及地区作出的判决、裁定,还包括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https://www.zhonglun.com/research/articles/53650.html
1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乙方同意其预留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也将作为诉讼期间(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只要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裁决文书等审判或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由法院寄送或发送至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均https://www.hshfy.sh.cn/shfy/web/flws_view.jsp?pa=adGFoPaOoMjAyM6Opu6Y3NMPx1tU4OTm6xSZ3c3hoPTEPdcssz
13.2020年8月自考00262法律文书写作考试真题自考小编推荐:自考00262法律文书写作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申请人遇到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紧急情况,在案件受理后判决作出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先行向其履行一定给付义务时制作https://mzk.cwjedu.com/lnzt/61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