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张**中国原**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

原告张*友诉被告张*、被告中*媒有限公司(下称原子能出版社)、被告武汉现*学研究所(下称外语研究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黄*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刘*为共同被告。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2014年1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月21日,原、被告书面申请本院主持调解,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并给予60天的调解期限。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抄袭问题分歧意见较大,本案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被告*版社书面答辩称:1、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与本案均无关;2、原告不是涉案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人;3、被告出版发行的涉案图书2007版没有剽窃抄袭原告的权利作品;4、原告提交的涉案被控侵权图书2011版不是被告出版、发行,该版本图书属非法出版物,不应作为指控被告侵权及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的证据。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外语研究所庭审中口头答辩:1、被告完全同意被告*版社的答辩意见;2、被告销售涉案图书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主编《XX指南》(2000年8月第一版修订版第一册),证据2、署名为张*主编的被控作品《学习手册(2011年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修订本第一册),证据3、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2013)年内证字第3328号公证书及附件,证据4、权利作品与被控作品对比意见,证据5、国*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证据6、被控作品网上销售网页打印件,证据7、商标注册证,证据8、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是涉案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实施了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经济损失赔偿和合理费用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原子能出版社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被控图书不是我社出版、发行,该印刷物应认定为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没有购书发票和购书单据;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6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7与本案无关,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外语研究所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因为没有购书发票;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6真实性有异议,该网页证据未经公证证据保全;证据7与本案无关,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证据8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版社、外语研究所、刘*质证意见: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该出版合同是否是被控图书的出版合同无法确定;证据2无原件,对其真实性不能确定;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4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据5、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张*、被告外语研究所、被告刘*对以上证据均没有异议。

被告外语研究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张*、被告*版社、被*研究所对被告刘*提交的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

庭审中,本院根据原告张*、被告刘*提交的是否构成抄袭的书面比对意见进行了核实。核实结果如下:

1、课文译文部分比对。被控作品第2单元与权利作品对应内容雷同部分字数为46字,第4单元雷同字数为60字,第5单元雷同字数为18字,第8单元雷同字数414字,第10单元雷同字数2142字,第12单元雷同字数为195字,第13单元雷同字数为662字,第14单元雷同字数为1130字,第15单元雷同字数为275字,第16单元雷同字数为1255字。第10单元(权利作品译文全文4336字)、第13单元(权利作品译文全文4535字)、第14单元(权利作品译文全文9125字),雷同率较高,分别为48.6%、14.3%、11.6%。

2、词语双解部分比对。该部分相同字数6728字,其中,第2单元2处54个字,第4单元2处58字,第12单元6处812字,第13单元5处319字,第14单元137处3973字,第15单元48处1392字,第16单元4处116字。

3、课文注解比对。两作品该部分的对应部分相同字数达1189个字,涉及第2单元(相同字数261字)、第4单元(相同字数145字)、第5单元(相同字数232字)、第11单元(相同字数203字)、第14单元(相同字数348字)。

综上,原告权利作品与涉案被控作品相同总字数36473个字,占权利作品2000版《XX指南》总字数的10%(以上比对字数计算均按照版式行列汉字字数计算)。

另查明:

2、被告刘*认可被告张*没有参与涉案被控图书书稿撰写和编印,图书中总主编张*的署名是被告刘*自行单方决定,该书成书前未提交被告张*审定、修改。

3、参与被控作品编写的撰稿人均书面认可编写提纲、要求均由被告刘*提出,书稿分章节完成后都提交给被告刘*进行审稿、修改,稿酬均与被告刘*结清。各撰稿人除享有撰稿人署名权外,均不享有其他著作权。

4、涉案2007版《学习手册》于2007年6月出版、发行后,原作者未对该作品进行修改、改版,出版者原子能出版社也未加印、重印。原告指控侵权的图书2011版《学习手册》书名、总主编、出版者署名及CIP数据号等信息均与2007版《学习手册》相同,主编署名仅有刘*而无王*,其他内容与2007版《学习手册》相同。

6、权利作品2000版《XX指南》与被控作品2011版《学习手册》(修订版第一册)除“编者说明”或“前言”以外,两书对引文部分都没有引注、参考文献。

7、原告张*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920元,取证费1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1、被控作品《学习手册》是否对权利作品《XX指南》构成抄袭;2、本案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权利作品2000版《XX指南》系由湖*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文字作品。根据该书“前言”部分载明的信息,该书由原告张*、案外人张*、刘*、陈*按照单元内容分工编写完成,张*、张*、刘*、陈*均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原告张*作为合作作者,且在该作品上以主编身份署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张*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一、被控作品是否抄袭原告权利作品问题

综上,以上比对结果表明,相比原告权利作品,被控图书与原告权利作品雷同字数达36473字,雷同率10%。据此,本院认定被控作品2011版《学习手册》构成对原告权利作品2000版《XX指南》的抄袭,被控作品应认定为含有抄袭原告权利作品内容的侵权作品。被告辩称被控作品不构成抄袭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本案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抄袭他人作品的,抄袭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1、关于被告张*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交的被控侵权图书,及2007版《学习手册》都署名总主编张*,但被告刘*认可被告张*没有参与涉案图书书稿的撰写、编印和审定,被告张*署名是被告刘*自行单方决定,同时被告刘*提交的其创作过程的证据也印证了被告张*系被动署名。就原告指控的版本而言,由于该版本系非法出版物,版本的署名也缺乏证明张*身份的证明力。故被告张*对涉案侵权作品抄袭原告权利作品的行为不应担责。

2、关于被告*版社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原告并没有指控2007版《学习手册》侵权,而是指控与其同名的2011版图书侵权。而现有证据表明,被告*版社仅是涉案2007版《学习手册》的出版单位,2011版侵权图书不是由其出版、发行,故被告*版社在本案中不应对涉案侵权作品抄袭原告权利作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4、关于被告刘*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在被告刘*参与本案诉讼后,原告张*明确放弃对其提出诉讼请求,故被告刘*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原告张*对涉案权利作品2000版《XX指南》享有著作权,被告外语研究所擅自套印、销售的涉案2011版《学习手册》部分内容抄袭了原告权利作品,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并支付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原告张*对其他被告的侵权指控无事实依据,其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现*学研究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2011年1月第1版的《XXXX学习手册》(修订版第一册);

二、被告武汉现*学研究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1,020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张*在本案中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被告武汉现*学研究所负担。此款原告张*起诉时已预缴本院,被告武汉现*学研究所应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21010400003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公告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THE END
1.使用说明https://data.beijing.gov.cn/cms/web/bjdata/api/userApply.jsp?id=文件编号&key=个人唯一标识码2. 接口参数id:文件编号(如下表所示) key:个人唯一标识码(用户可在登录后,与【用户中心】-【唯一标识码】中获取)> 数据:名称格式更新时间id 顺义区司法所通讯情况 xlsx 2024-12-03 707ecf1ebba943d2ba49e5https://data.beijing.gov.cn/cms/web/bjdata/api/dataDoc.jsp?contentID=1f0b711d60f34403a16a72e21ab51d21
2.中国裁判文书网使用攻略(转)目录 ★ 【一、中国裁判文书网概况】 ★ 【二、中国裁判文书网使用手册】 1、快捷检索框 2、高级检索窗口 3、在结果中检索 ★ 【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会展示哪些内容?】 1、裁判文书列表 2、裁判文书全文页 ★ 【四、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收藏功能如何实现?】 1、查询模板 2、案例包 ★ 【五、中国裁判文https://m.douban.com/note/857404141/
3.申请书(裁判文书不公开)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省高院信息办编制 目录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目录 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 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 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 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 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 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https://m.360docs.net/doc/502902816.html
4.请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的高级检索功能中请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的高级检索功能中,全文检索可以不能选择检索部分是以下哪一个? A. 首部 B. 尾部 C. 中部 D. 全文 题目标签:选择全文检索中国裁判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如何制作自己的在线小题库 > 手机使用 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https://www.shuashuati.com/ti/7412cc239aed46f8b56cfd0bfc814d23.html?fm=bdbdseec863780e51a90326f129ef6bbc99df
5.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3.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4近三年(2021年10月1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及法定代 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 rt.gov.cn/)上的查询结果为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https://zc.hljsjtjt.com/api/file/download/8086f5ee-71ed-4b9f-ab18-9e10ee19e27a
6.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九次会员大会暨2023年年会会议手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九次会员大会暨2023年年会于2023年9月22日至24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本次会议承办单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 会议主题为: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内容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九次会员大会暨2023年年会会议手册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https://www.civillaw.com.cn/t/?id=39449
7.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崖底街道办事处2024年湖滨区崖底街道陈宋坡村3.5.提供供应商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提供网页查询截图)或供应商自行承诺,(查询日期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之后); 3.6.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https://news.dahe.cn/2024/12-06/1862191.html
8.中国电信扬州分公司江都区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互联网出口线路及运维(6) 在最近五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https://www.lcseo1688.com/article/1052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