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灿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的成就与经验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和网络强国建设实践中,我国加强了网络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加快推进网络法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坚持科学的顶层设计和加快立法、专项执法、创新司法、全网普法是推进网络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健全网络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机制,初步形成网络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网络执法机制,提升依法管网与依法行政能力,推进网络司法改革,提升司法能力,完善网络司法规则,落实网络普法责任制,推进网络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等是推进网络法治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

关键词:网络法治;网络法律体系;网络执法;网络司法;全网普法

随着网络空间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网络法治建设亦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新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依法治网、推进网络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积累了重要经验。这些成就与经验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落实到网络领域的创新实践,是网络强国建设实践在法治领域的生动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建立健全网络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机制,与时俱进地提出了网络法治建设的目标、路径、任务和要求,为加快网络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坚持和完善党中央对网络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是被实践证明的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经验。

(一)网络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表示,“面对互联网技术和应用飞速发展,现行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弊端,主要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同时,随着互联网媒体属性越来越强,网上媒体管理和产业管理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提出:“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于2014年2月27日宣告成立,习近平总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在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要发挥集中统一领导作用,统筹协调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制定实施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不断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后,互联网管理体制被进一步理顺,有关网络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机制也相应得到完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就提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会议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8月发布了《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深化网络基础设施和业务系统安全防护、提升突发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能力、强化网络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规定。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就建设网络强国提出一系列新论断新举措,同时也就网络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包括:“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坚持政策引导和依法管理并举”;“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等等。会议结束后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11月高票通过,成为我国首部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优化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将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调整为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管理。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网络法治建设的成就并指出存在的问题之后,提出“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继续加快制定完善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等,为下一步网络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本次会议之后,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先后获得通过,网络法治建设进程明显加快。

2021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和《“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前者对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作出安排部署,针对“网络普法”提出了具体举措;后者对我国“十四五”时期信息化发展作出部署安排,提出了“党建引领、服务导向、资源整合、信息支撑、法治保障的数字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的发展目标和“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社会治理体系”的具体要求。由此可见,两个文件为“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的时期内我国网络法治建设指明了具体方向。

(二)网络法治建设的顶层规划

在互联网形成之初,面对互联网带来的新问题,将“传统法律规则延伸到网络空间”是各国都采用过的策略。但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数字社会的快速变化,许多新型网络问题无法通过传统法律予以解决,出现了网络空间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的现象,因此必须针对互联网的特征加快推进法治领域的改革。针对网络法治建设的这个时代任务,党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就网络法治建设的战略目标和重大举措进行顶层谋划,由此开启了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一)急用先行和体系构建相结合

急用先行是在立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的最优安排,但其目标仍然是形成完善的网络法律体系,因此必须坚持急用先行和体系构建相结合,这也是我国建设网络法律规范体系的一条基本经验。具体而言,立法部门要以形成完备的网络法律体系为目标,根据“急用”的程度、立法的成熟度安排立法资源和立法顺序,同时每项单独的立法活动也要有“体系”思维甚至是“法典”思维,为网络法律体系的构建作出贡献。

(二)网络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立改废释纂和决定并举的方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网络法律体系。

该法律体系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构成,其基本结构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

1.信息基础设施层面的法律规范

从网络技术架构的角度来看,可以将互联网分解为最底层的物理层、中间层的逻辑层或代码层以及顶层的内容层。就“最底层的物理层”的法律规范而言,世界各国的立法价值取向均着重于保护互联网物理层的安全,从而形成保护网络信息基础设施的法律规范,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规范。

我国于2016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是保护信息基础设施的基础性法律,其通过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制度、规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网络运营者的维护网络运行安全义务、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等方式,构建了保护网络信息基础设施的制度体系。网络安全法生效后,许多重要的配套措施陆续出台,共同构建了我国关于信息基础设施层面的法律规范。例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于2020年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明确了网络安全审查的对象、重点、流程等内容,构建了网络安全审查体制机制。再如,国务院于2021年4月27日通过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界定、管理体系、检查检测机制和责任机制等方面具体落实了网络安全法中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此外,为了落实网络安全法中有关网络漏洞管理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印发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就保护网络产品和重要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以及规范漏洞发现、报告、修补和发布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建立了网络产品漏洞风险的全周期跟踪机制。

2.网络内容层面的法律规范

简单而言,网络内容的基本元素就是“数据”。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围绕网络内容、网络数据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这一层面的立法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概括。

第二,关于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立法。关于网络信息内容的立法,我国经历了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立法到“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转变过程。党的十八大以前,国务院于2000年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成为我国网络内容管理的法律基础。该办法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角度对互联网上的信息内容进行管理,其基本管理思路是通过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现对网络内容的管理。这种管理方式被学者批评为“管理观念和手段陈旧,缺乏多元治理结构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我国网络内容的立法和监管思路逐渐改变,其成果集中体现在2019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此规定强调综合治理,界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主要范围,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和主管部门等各方义务和责任,实现了网络内容立法的创新。

3.数字经济层面的法律规范

互联网能够深刻改变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主要原因在于技术创新以及信息技术革命促成了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并逐渐形成了“数字经济”。围绕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我国初步构建了一套法律体系,为促进和规范数字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

4.数字政府层面的法律规范

与数字经济相适应,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与数字经济的立法相比,电子政务立法的速度相对较慢,但亦形成了一些成果。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要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体任务包括研究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的具体办法和加强现有成熟标准规范在电子政务中的运用。2016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信息共享”这一电子政务领域“老大难”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明确了四项原则: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机制、保障安全。整体来看,关于电子政务的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没有形成体系化的规则。

和其他科技一样,网络信息技术同样是一把双刃剑。网络信息技术一方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各种需求;另一方面也为违法犯罪活动带来了新便利。随着互联网日益渗入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传统违法犯罪活动加速转移到网络空间,新型违法犯罪因网络信息技术而滋生,为执法活动带来了新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完善了网络执法机制,以各类“专项活动”为抓手落实“严格执法”的要求,通过多部门协调、多措施并举等方式提高了行政监管能力,促进了网络综合治理。

(一)网络执法机制改革

(二)专项执法及其成效

第一,加强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有力地促进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近10年来,网络执法的专项行动促进了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不断地将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的治理效果。通过专项行动,执法部门积累了依法治网的经验,同时亦使专项行动越来越有规划、越来越规范。例如,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7月发布的《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从整治目标、整治对象、整治任务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对专项行动进行了部署,提高了专项行动的透明度和行政权力行使的规范程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比较清晰的指引,为受害人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渠道,防止专项行动走向运动式执法。

第二,加强了不同部门之间执法的协同性,保障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网络法的严格执行,有赖于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形成有效的协同,彻底摆脱部门利益和门户之见的束缚。以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治理为例,为了实现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公安机关和网信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等需要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推进协同治理,堵塞监管漏洞,铲除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滋生土壤。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断卡”的有效实施需要公安部门和工信部门、金融部门等有效配合。为了使“断卡”能合理合法地实施,各部门需要坚持比例原则,协调制定个案中的裁量标准,防止“断卡”扩大化而影响公民或者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

党的十八大以来,互联网技术给我国司法制度带来了深刻变化,形成了“互联网司法”这一新范畴,“推动互联网司法发展”亦成为近年来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基于本文用语的统一性,且“网络”概念比“互联网”更具包容性,因此下文将使用“网络司法”而不使用“互联网司法”这一概念。网络司法是司法网络化和网络司法化双重过程的产物,因此,可从以下两个角度来概括我国网络司法取得的成就与经验。

(一)网络技术增强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能力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能力的核心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利用互联网发展的技术优势、产业优势和规模优势,不断提升司法能力。

1.司法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

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对司法公开均有明确规定,但对司法公开的形式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传统的司法公开一般仅限于在特定的场所(主要是法院)向当事人和一定的公众公开庭审、宣判和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十分有限。党的十八大以来,网络司法公开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主要方法是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法院审判工作、裁判文书、执行工作等领域的数字化,再通过司法信息公开实现司法向全社会的公开。就法院的司法公开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流程、庭审公开、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四大平台建设先后建立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实现司法活动和司法信息的网络公开,有力促进了司法的公开透明程度。

2.司法平台化促进司法为民和司法效率

“平台”是互联网中的特殊技术与现象,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网络化改革也充分利用了“平台”这一特殊技术,通过打造各种司法平台,在方便人民参与诉讼、提升司法工作效率、创新司法工作方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司法智能化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信息化建设形成了司法大数据,为“司法+人工智能”奠定了基础,但要区分司法信息化与司法智能化之间的区别。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已经建立了一系列信息化平台,但这些平台与“司法智能化”还存在较大的距离,这主要是由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现状以及司法特殊规律所决定的。

(二)司法解释与司法裁判塑造公平正义的网络规则

“网络司法”改革的初期主要侧重于通过网络信息技术赋能司法,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注入新动能;“网络司法”改革的“下半场”则更多地表现为通过司法活动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为网络法治注入司法能量。

1.司法解释完善规范体系

众所周知,司法解释在我国除了明确法律含义之外,实质上起到了“准立法”的功能,在网络法领域亦如此。

在网络程序法方面,司法解释在总结各级法院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网络诉讼和网络调解规则。例如,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出台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三家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诉讼规则。而在三家互联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推进网络诉讼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出台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内涵、适用原则、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规则涵盖在线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各诉讼环节,从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构建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了《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在构建在线调解规则体系的同时,亦标志着我国纠纷解决的网络程序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形成。

2.司法裁判塑造网络规则

构建法治化的网络社会是网络法治建设的重大任务,其中“全民守法”是法治化网络社会的群众基础。据统计,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亿,网络空间的普法工作十分艰巨。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实现网络空间的“全民守法”,我国坚持将全网普法作为网络法治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全网普法的主体工作包括网民依法上网和企业依法用网两个方面,特别是通过大力开展网络普法工作、落实普法责任制、推进互联网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等方法,不断增强网民和企业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观念。

(一)网络普法及其工作机制改革

普法是一项长期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顺利完成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六五’普法规划”),先后制定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七五’普法规划”)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八五’普法规划”)。在这期间,网络普法工作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第一,网络普法工作成为全国普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普法工作与网络结合形成“互联网+法治宣传”的普法模式。例如,“七五”普法规划提出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和网络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八五”普法规划提出要“拓展普法网络平台”,“以互联网思维和全媒体视角深耕智慧普法”;等等。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地位的日益提升、网络法律规范体系的日益完善,网络法律法规成为普法的重点内容。“七五”普法规划提出要“大力宣传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网民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促进形成网络空间良好秩序”;“八五”普法规划提出要“培育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体现公序良俗的网络伦理、网络规则”,“提高网民法治意识,引导广大网民崇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企业合规文化建设

在网信事业中,互联网企业是重要的发展动力,而在“全网普法”中,推进互联网企业依法经营、建设企业合规文化亦成为普法的重点工作。“八五”普法规划提出,“加强对网络企业管理和从业人员法治教育,推动网络企业自觉履行责任,做到依法依规经营”等要求;网信“八五”普法规划提出了“教育引导互联网企业等各类主体牢固树立网络法治意识”“针对互联网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网络普法教育”等普法要求和具体举措。

在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实践中,“行业自律”成为重要抓手。例如,2022年1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促进个人数据有序流动、合规共享自律公约》,该“公约”旨在防止用户隐私泄露、保护个人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在数据有序流动以及合规共享利用等方面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和标准,中国电信、阿里巴巴等首批33家电信和互联网企业加入公约。2021年4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又发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倡议书》,提出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合规管理,坚决反对垄断行为,坚决避免规则算法滥用,坚决避免违法违规屏蔽行为,以及聚焦自身技术创新、推动行业创新发展等五个方面的倡议,百度、腾讯、字节跳动等首批150家互联网企业积极响应。从普法效果来看,“行业自律”一方面促进行业内的主要互联网企业就如何守法、如何依法经营形成共识,养成合规的行业氛围;另一方面指导行业内更多的互联网企业更好地改进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提高依法经营自律意识和合规能力。

网络技术、网络经济、网络社会给我国法治建设带来许多新挑战新问题。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全面依法治国必然包括全面依法治网。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网络强国战略重要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加快网络法治建设,网络法治体系日益完备。但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相比,网络法治建设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过去十年网络法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就为未来的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丰富经验。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网络法治建设需要完成新任务、实现新发展、达致新目标,特别是要加紧补齐立法短板,围绕数字经济发展、电子政务活动、涉外网络法等方面加快建成网络法律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还要全面科学实施网络法律,实现良法善治,促进网信事业的持续创新发展。

作者:刘灿华,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科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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