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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首封)财产的执行案件执行期限为6个月,如果在6个月内没有执行完结的,可以报请院长延长执行期限。
对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通常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即从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就可以结案,如果执行法院严格按照《终本规定》要求的程序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的,可以不受三个月的限制。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违规结案,滥用终本方式结案的可以提执行异议或者采取其他执行监督措施。
以终结执行和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司法实践当中,因案件本身存在差异,因此并无统一期限,但都会参照以上期限予以限制。
由于目前解决执行难已经到了决胜的关键时期,笔者所带部分案件由于没有首封财产,被直接分配到了终本组,这意味着3个月之后,如果我们找不到财产执行,就会面临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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