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孙晓勇,国家法官学院院长
内容提要
人民法院积极适应信息技术革命,推动建立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在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提升审判管理质效、建立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应用法学研究、助力科学决策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探索。同时,司法大数据的应用也面临一些挑战,应进一步加强对数据的利用和管理,提升数据处理能力和数据质量,重视法律和数据技术复合型人才培养。未来的司法大数据应用,将秉持“服务司法实践、服务公众需求、服务社会发展”的理念,立足于提升司法大数据应用效能,朝着“使法院更健康,使法官更健康,使社会更健康”的趋势发展,在助力提升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以及社会协同治理能力、优化社会治理模式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司法是大数据最为重要的应用领域之一。2012年以来,中国的司法大数据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成为中国司法“亮丽的名片”。相较域外而言,我国在司法数据的体量和数据公开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不仅收集、生成了海量的司法数据,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向公众公开。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呈现出地方试点、技术治理与国家推进相结合的“中国特色”,既保障了中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先进性,也提升了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可以说,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突飞猛进,成为司法大数据应用大国。通过发掘蕴藏于司法大数据中的丰富信息,探索司法案件与社会活动、政府行为之间内在的关联与规律,是人民法院延伸司法功能、积极服务国家治理的创新举措。如何深化司法大数据在中国法院的应用,进而使之更好地为司法工作赋能助力,实现智慧法院的建设目标,既是一个实践课题,也是一个重大研究课题。
一、司法大数据的概念与发展历程
(一)面向法院的司法大数据司法大数据是一个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新生事物。关于司法大数据的概念,目前并没有达成充分共识。本文所探讨的司法大数据主要是指面向法院的司法大数据,即全国3500多家法院、1万多个人民法庭在司法工作中形成的审判流程、执行信息、法律文书、庭审活动信息、司法政务、司法人事、外部协查等数据的总和及其关联关系。这些数据既包括审判执行活动中每天录入或产生的案件基本情况等结构化信息,也包括诸如起诉书、裁判文书等半结构化数据(大部分法院已经对文书进行了OCR识别),还包括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图像视频类证据等非结构化数据。人民法院将这些数据以信息化的方式进行存储和一体化管理,建立数据完整度模型,使用全要素质量评估方法进行数据质量校验和控制,挖掘案件、人员、财物、外部信息等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探索蕴藏其中的司法活动和社会发展规律。
(二)司法大数据的发展历程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面对信息化潮流,只有积极抢占制高点,才能赢得发展先机”,“要运用大数据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2019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习近平总书记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推动了大数据在各领域的应用,为新时代加强司法与大数据的融合应用指明了方向,给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创新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拥抱信息技术革命与数字时代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秉持“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历经初步探索、平台建设、深化研究、应用推广和创新发展等阶段,积极推进国家大数据战略落实,为司法大数据的挖掘、分析、应用奠定良好基础。
1.初步探索阶段
最初的司法数据分散在人民法院各个应用系统中,仅仅用于记录内容、报送审签,人们尚看不到大数据的影子。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步认识到数据汇聚对审判辅助、审判管理将起到的重要作用。200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实施案件数据大集中工程,完成了全省三级法院审判业务系统的数据集中。同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始汇聚全市法院审判、政务、队伍等应用系统信息及其他关联数据,建成全市法院数据云中心,为法院工作提供基础的司法管理、动态监控管理等服务。2013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建成“信息球”,实现了全市三级法院审判数据的全自动采集、各类统计表的全自动生成以及审判业务运行态势全面分析。地方法院在司法大数据方面的实践与探索,为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数据集中和管理平台建设积累了有益经验。
2.平台建设阶段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3-2017)》,明确提出建设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决定筹建全国法院数据平台。随即,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报送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辖区法院2010至2013年案件数据,完成了数据平台建设前的初始数据积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数据自动生成、数据质量保障、数据比对反馈、数据动态展现等四类数据管理机制,初步实现了全国法院数据的自动入库、自动质检、自动反馈数据质量和自动计算等重要的数据汇聚功能。2013年底,建成人民法院数据集中和管理平台,实现每日大约7万件新增案件数据实时上传平台。2016年7月,数据集中和管理平台升级为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平台功能由数据汇聚、简单数据分析向大数据分析、专题分析、大数据服务升级,平台可从审判业务数据自动生成11大类153套2.2亿组司法统计图表,并向全国法院提供大数据分析服务。2016年底,贯通全国法院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形成,案件结构化数据置信度长期稳定在99%以上,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实现全国法院司法统计报表由大数据平台自动生成,改变了传统上完全依靠人工逐级填报的司法统计模式。
4.应用推广阶段
在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和示范引领下,地方各级法院对司法大数据从探索尝试走向全面分析和深度应用。2016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申报司法大数据专题任务的通知》,要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申报专题研究,携手构建数据研究新格局。目前而言,大部分法院已经能够基于地方大数据平台开展司法统计、收结存统计分析、审判态势分析、即席分析统计等审判管理工作;一些法院通过对数据资源进行关联融合,形成了案件前审后续、涉诉当事人情况分析、执行线索分析等数据服务能力;一些法院上线了包含量刑推荐、偏离预警等功能的审判辅助系统;一些法院具备了诉讼风险评估、判决结果预测等基于司法大数据的智能分析能力;还有部分法院通过深入挖掘海量案件信息,获得常规难以发现的数据信息,推动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为社会治理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提供解决线索。大数据在各地法院的积极推广应用,已经成为推动法院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5.创新发展阶段
二、人民法院的司法大数据应用场景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努力下,“十三五”期间智慧法院建设取得跨越发展,在“十二五”时期建成的以网络为中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基础上,转型升级建成了以数据为中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形成了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中国法院信息化已经在全世界法院树立了网络覆盖最全、数据存量最大、业务支持最多、公开力度最强、协同范围最广、智能服务最新的样板,为信息时代的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人民法院的数据管理和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司法大数据应用也取得积极成效,产出诸多成果,带来系列变化,推动智慧法院建设向智能化方向发展,为服务司法实践、服务公众需求、服务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一)推进审判工作的高效化、智能化与精细化
(二)推进执行工作的集约化、标准化与规范化
大数据时代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义在于,要求法院执行部门全面掌握涉执行工作全流程信息,提升数据处理效率,分析数据、挖掘数据、共享数据、利用数据,进而服务于执行工作,特别是促进解决执行难。而这一类数据,很大一部分属于司法大数据范畴里的外部数据。人民法院依托大数据技术,建立了覆盖全国、基本囊括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的查控系统,解决查人找物难的问题;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解决当事人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的问题。“从网络查控涵盖财产信息范围之广、执行员使用之便利等方面来看,显然已经超过了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以往需要法院派员外出甚至远赴外地调查、搜查、控制可供执行的财产,如今已在相当程度上被执行员利用“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所替代。通过执行信息化、执行大数据的运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已悄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三)推进诉讼服务的智能化、高效化与便捷化
大数据同一站式多元解纷与诉讼服务工作的深度融合,有力推动了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建设进入更加便捷、透明、高效的“智慧时代”。人民法院借助于司法大数据,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将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应用到传统司法模式之中,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构建一种新的在线诉讼服务模式,立足于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司法需求,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诉讼难的堵点、痛点问题,优化甚至重塑网络场景下的诉讼程序和司法规则,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消除当事人诉讼不便,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大数据能有效识别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目前,利用司法大数据,在立案阶段就能实现虚假诉讼的提前预警、准确识别及有效应对。而在全国法院数据没有联网、没有大数据、没有案件关联的情况下,这些是不可想象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一应用主要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对当事人、案件基本信息等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关联案件检索等,掌握当事人的涉诉情况,为当事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涉众型诉讼的发现提供技术支持,增强预测预警预防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发的“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运用云计算、大数据、NLP(自然语言处理)和智能算法等技术,实现对风险人员、风险案件的智能识别与预警,辅助法官精准高效甄别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助推对“套路贷”虚假诉讼活动的有效打击和源头防范。
(四)推进审判管理的自动化、精细化与智慧化
大数据的价值还在于提供科学的方法论,通过数据助推管理变革。通过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可以有效地提升审判管理质效,通过构建扁平化的审判管理体系,实现事后监督管理向事前管理、事中管理转变,推动程序管理向实体监管转变。
在案件态势发展预测与预防方面,司法大数据可以清晰反映当前某类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便于有针对性的制定司法措施。比如,对套路贷受害者和犯罪分子分布情况进行分析,有助于更精准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对套路贷受害者群体的普遍特性进行分析,有助于提出针对性的救助和治理方案。通过分析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据,能显现出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为制定相应防范措施提供有效参考与支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重大司法政策、司法改革举措的出台,背后都得到了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和支撑的助力。比如,“关于调整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如何确定最为科学合理、贴近审判实践与旺盛司法需求的需要且不违背制度设计的初衷,司法大数据的运用与研判就发挥了重要参考作用。
(五)推进司法公开的主动化、常态化与可视化
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开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点对点公开收案、立案、审判组织、审判程序、送达等信息以及文书和庭审笔录,向社会公众公开法官名录、开庭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各地法院的审判指导性文件等法院公共信息;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国庭审公开网向社会公众直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活动。截至2021年5月底,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总量已达1.19亿篇,访问总量超过了629亿人次,日均新增裁判文书8万多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累计公开案件4779余万件,公开案件信息项28.85亿余项,访问量5.1亿余人次,流程信息公开率达到99%以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累计公布执行案件信息410万余条,正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647万余人次;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庭审1295万余场,访问量超过372亿人次。随着司法公开和信息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大数据分析和可视化展示得到不断升级完善。
(六)推进社会治理的科学化、专业化与现代化
一是服务社会治理,促进科学决策。全国3500余家人民法院平均每天受理的7至8万件案件现象及其背后特征,是经济社会所产生问题的最终、最真实的客观反映,是辅助重大决策、促进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据。借助海量司法数据,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可以探寻社会矛盾纠纷演变规律,观测到经济社会运行趋势,发现行政管理或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更好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
刑事审判中的大数据分析有助于发现刑事案件趋势、社会焦点,促使政府部门采取对应措施。以2013-2017年全国刑事案件数据来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其中2015年下降6.98%,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近几年全国各地社会治安形势不断好转,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感明显上升。同时,该数据又显示,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4年、2015年同比增长分别达到了28.07%、21.07%,这一数据暴露了大众道路安全意识薄弱,急需交通监管和宣传教育的加强。
行政审判中的司法大数据有助于分析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助推法治政府建设。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行政一审案件逐年同比增长率为11.31%、11.19%、8.28%、-7.70%,整体呈现增长率放缓直至出现负增长(2020年数字有一定疫情影响)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在进一步提升。
二是服务科学立法,促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民之所呼,立法所向。司法大数据可快速反映社会矛盾焦点,为国家有关部门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大数据让我们从模糊管理向精准管理,从经验决策到科学决策变成了可能,也让我们能通过量化和前瞻性的方式来做出恰当的决策与行为,从被动“堵漏洞”向主动“防风险”转变,从供给侧向需求侧转变,为善治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路径。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事物、新业态层出不穷,对法律制度的供给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传统的立法研究存在调研成本高、时效低、立法效果难以预测等问题。利用司法大数据,可以及时感知社会矛盾,准确把握矛盾焦点,从海量的司法数据中找到纠纷的影响或关联因素、矛盾焦点、发展趋势,让司法数据不断拆分、合并、融汇,最终输出为呈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矛盾及其剧烈程度、发展特点等规律性信息,科学服务立法需求。
三、司法大数据应用的未来展望
司法大数据在服务司法实践、服务公众需求、服务科学决策方面已取得诸多成效,但随着司法大数据应用不断向纵深发展,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例如,数据资源还需进一步丰富,数据之间的关联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司法大数据深度分析和应用在一些法院还未全面展开,面向用户的数据智能推荐还不够精准,面向应用的知识服务不够丰富;司法链平台基础存证验证应用场景和成效有待丰富提升,跨链互认标准和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司法大数据人才队伍培养不够;数据安全等制度建设还滞后于应用等。但瑕不掩瑜,作为蓬勃发展的新事物,在从传统司法向智慧司法的转型过程中,如何让司法大数据扬其所长、补其所短,充分激发其作用与效能,是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值得深入思考与研究的问题。
(一)面临的挑战
3.在数据的分析利用方面,仍不足够深入。对法学界来说,法教义学的研究占据主流地位,大数据的分析虽然越来越多,而且应用得越来越广,但仍处于无法足够“独当一面”的尴尬境地。究其原因,一方面很多数据是“支离破碎”的,无法完整地支撑最后的研究结论;另一方面,对数据的统计分析,是需要“门槛”的,必须先学习数据统计分析的方式,这令一些学者望而生畏,使得对数据的应用分析仍停留在一些较为浅层次的局面。未来,应进一步丰富数据的应用场景,加强对数据的分析利用,将定量分析和定性研究更有效的结合,使得数据能够更好地支撑分析结论。
(二)加强司法大数据管理和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中国司法大数据未来的发展,除了“量”的增长之外,更重要的是“质”的提升,以及司法大数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未来,在推动信息技术与法治建设融合促进,依靠科技创新驱动智慧法院建设,努力创造更高水平数字正义迈进的过程中,司法数据中台、智慧法院大脑和在线法院的建设,系统化、便捷化、智能化、精准化将成为司法大数据发展中的重要着力点,持续辅助智慧法院实现自我优化和自我革新。
(三)提升司法大数据应用效能
司法大数据的应用与发展在司法史上没有现成经验可循,如何科学把握大数据发展带来的机遇,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大数据应用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面向实践,司法大数据发展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服务司法实践、服务公众需求、服务社会发展”理念,其应用成效朝着“使法院更健康,使法官更健康,使社会更健康”的趋势发展,实现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应用重点不断前移与应用深度大幅提升的目标,在助力提升社会协同治理能力、优化社会治理模式上发挥更大作用。
1.面向法院
面向法院,司法大数据将提供更加多样化高质效的诉讼服务,通过不断丰富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应用深度,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法院“瘦身”,使法院“更健康”。一是提供更加多样化、高质效的诉讼服务。未来,人们可能不再满足于获取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而是对司法服务的质效抱有更多期待。司法大数据在诉讼服务方面的应用也将不断深化,从当前的诉前矛盾智能调解、智慧法律咨询、诉讼风险评估与结果预测、司法链存证等朝着更加丰富、精准化、人性化的诉讼服务发展。例如,通过司法大数据可长期追踪诉讼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开展基于个案的诉讼类型化分析,通过总结归纳诉讼参与人的需求,向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诉讼服务。
二是对法官进行“业务体检”和“廉政体检”,促进司法公正。一般来说,造成司法不公可能有三个方面的原因:法官能力水平不足、外来干预以及利益诱惑。未来,司法大数据将在提升法官能力和防止司法腐败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例如,通过司法大数据对法官进行“业务体检”。就像驾驶员获得驾驶证需要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知识四个科目的考试,法官将来也应借助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法律知识理论和模拟庭审等科目的考试。司法大数据可以为每位法官“画像”,通过考察法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法庭礼仪与法庭突发情况应对、舆情危机处理等方面的能力,分析挖掘法官需要重点提升的政治能力、司法能力和综合能力素养,开展个性化培训。
三是进一步减少案件数量、提高司法管理效率,推动法院“瘦身”。在开展外部广泛合作,数据融合共享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监管部门、群团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协同从源头遏制纠纷将成为减少案件受理数量、降低矛盾尖锐程度的关键所在,能够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而扭转人民法院逐年增加的案件量,先让案件量“瘦身”。全链条司法管理模型的建立也将推动司法资源配置科学化、合理化,使法院实现有效“瘦身”。司法大数据可以运用于法院案件管理、人事管理等各个领域,目前在部分法院已经有了初步的运用,但仅限于收集某个法院办案系统、人事系统中的数据,比如案件和人事的关联、案件的难易系数、法官承办案件数、法官之间任务量的比较等等,都可以相对科学的评价法官的办案效率。同时,也可以从法官所办理案件的上诉率、发回重审或改判率、信访率等方面,评价法官办案的效果,这些都是将人案关联、评估法官业绩、办案效果的重要数据支撑,从而可以科学合理地调配法院审判资源。
2.面向法官
3.面向社会
面向社会,司法大数据应用重点将不断前移,更多参与社会风险预防与制度的事前、事中评估,让社会更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社会治理的最高境界,是实现对各类风险的预测、预警和预防,防患于未然。目前的司法大数据应用仍主要集中于末端的审判环节,随着其他司法环节数据的不断积累,司法大数据的应用热点将持续前移,让大量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法院要医治社会疾病,通过前端治理、源头治理实现医“社会之心”,让社会生产、生活活动更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