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我国刑事诉讼中业已形成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三种审判程序并存的诉讼格局。然而,审判程序的多元化改革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并没有同步显现,刑事裁判文书普遍存在同质化现象,影响司法效率的提升和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刑事裁判文书的多元化改革,应当通过划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和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两种不同类型,根据其审判程序的特点和法庭审理的重点相应设置裁判文书的体例和内容,与多元化的诉讼程序相匹配。
一、刑事裁判文书同质化的表现
裁判文书在我国一直以来都被强调为公文,法官受限于公文的格式与程序化要求,作出的裁判文书千篇一律,稍有变化便易引来争议。导致不同类型、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案件,裁判文书应该依据庭审中的审查重点作出相应调整:需要着重论述的部分应该进行充分、深入的说理阐释;不需要详述的内容不能按照“八股文”一样格式化地列举“裁判理由”。这种平均用力造成裁判文书的体例、内容大致相似,空话、套话较多,不能充分映射出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
以认罪认罚案件裁判文书为例,有的刑事速裁程序一审判决书发现其中包含“自愿认罪”字样的裁判文书占有一定的比例有的裁判文书中未突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字样,对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结论主要表现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具结签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一些法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刑事判决书样本中,对“自愿性”审查的表述也仅用“没有异议”“同意适用且具结签字”等字样简单的一笔带过。从逻辑上推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不完全符合法定的“自愿性”的判定标准,“没有异议”有可能是“非自愿”产生的表象,所以裁判文书将“没有异议”作为说明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裁判说理是有待考量的。这种表述要求,有可能为法官片面追求诉讼效率,只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缺乏对实质内容的审查留下隐患。
二、刑事裁判文书多元化的改革思路
裁判文书同质化现象与我国审判程序多元化的改革趋势相抵牾,特别是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的大幅攀升,这种同质化不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正如刑事诉讼法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划分出适用不同案件的审判程序一样,每种审判程序都具有其程序本身的特点和价值。刑事裁判文书作为对应各种不同审判程序的法律文书,也应当反映出其独特的程序特点,与多元化的诉讼程序相匹配。为了避免裁判文书同质化的现象,应当根据不同审判程序,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裁判文书应当结合案件的程序选择、难易对抗程度进行不同形式和内容的释法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