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电子信息化金融服务兴起于七十年代,通过相当长时期的发展,如今才形成互联网金融运行和服务的基本框架,并且其仍然在其发展中不断进行创新。互联网金融在最初被投资者熟知是从网上银行业务开始的,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的方便快捷,被金融投资者所信赖和认可,进而才得到发展和普及。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出现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进步。随后兴起网络信贷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础上,实现了借贷双方之间的直接融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模式,尽管它存在着不健全之处,但是促进其健康发展对经济社会的进步具有很大的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划分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进行划分,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模式:
1、支付结算类
从字面理解,这种模式主要的功能就是支付结算,这种模式主要包括依托网络购物发展起来生活购物、移动支付为主要功能的支付结算类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一些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如快钱等。
2、融资类
3、投资理财保险类
互联网金融的投资理财保险类别作为第三类,主要是为投资者提供购买基金、保险、信托等理财产品的互联网平台。这一类别是除了以上二者外,由互联网金融提供的其他类别的金融类服务。
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它融合了互联网技术,而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得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金融风险也不断增加。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风险的发生不仅会威胁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会给我国社会经济造成影响。互联网风险是制约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要想推动互联网金融的更好发展,就必须对互联网金融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只有加强互联网风险管理,才能更好地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确保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
2、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互联网金融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普惠金融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所以我国应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宽松的环境。跟国外相比,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属于起步阶段,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更多的是供给不充分和弥补传统金融不足的问题。对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不足和缺陷,应该采取“宜疏不宜堵”的原则,给予正确的引导和规范。对于出现违法行为的机构一定要严厉处理,建立完善的市场推出机制和惩戒机制。
3、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
(1)加互联网金融业务监测,完善业务管理风险动态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统一标准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体系,营造权责分明、法理明确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立完善的网络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严格新业务开展报备和审查制度;改造业务开展流程,优化信息管理手段,不断规范和改进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的风险管理操作,推行基于大数据全程追踪和预警的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方法。
(2)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活跃了融资行为,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市场主体融资更加便捷,然而互联网金融风险也会随之出现。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考核社会个体信誉的重要途径,加快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可以有效的规避互联网金融信誉风险的发生。一方面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对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评估体系,同时实现网络实名制;另一方面要善于利用互联网来对市场主体的信誉进行考核和评价,全面了解其信誉度,从而降低信誉风险的发生。
(3)加强信息技术研发和投入体系建设
(4)构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加强内部控制
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可以加大对客户信息的收集,把这些资料聚集起来,可以为内部控制提供更好的防范风险的重点。建立了数据库,还需要对这些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和整理,在此基础上加以研究,得出更为系统的信息。这样可以内部控制风险提供进一步的指导,从而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
(5)积极探索补偿渠道,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五、结语
综上,互联网金融是一场金融业的革命,需要给予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同时,传统金融业也要改变发展战略,扭转经营思路,共同参与我国金融体系的重新构建,使得一系列阻碍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关键问题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推动产业升级支持新兴产业
2016年,国内经济仍然面临需求下降、增长动力不足的局面,如何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提高消费在拉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仍然是政策制定者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金融监管层出台了相应的金融政策,以配合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于2016年2月16日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大金融对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支持力度,推动工业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等要求,为新形势下金融支持工业发展定下基调。主要措施包括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加大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工业企业融资机制创新、促进工业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工业企业加快“走出去”等。
近年来钢铁、煤炭行业面临着较为严重的产能过剩和效益下降问题,企业经营风险上升。为充分发挥金融引导作用,促进钢铁、煤炭行业加快转型发展、实现脱困升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满足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债务重组等一系列措施。
严控金融风险保障改革成果
在经济下行的环境下,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逐渐加大,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债券市场信用违约事件增多,为防范可能由此引致的系统性风险,保障供给侧改革成果,金融监管机构加强了审慎监管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均提出了风险管控和防范要求。
2016年9月27日,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该指引由银监会总结银行体系多年来积累的风险管理规则与实践经验,并参考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国际标准而制定。该指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规则体系的正式形成,并将引导银行业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培育全面风险管理文化、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指引从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等五个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6年6月16日,证监会颁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原有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总体上维持了原有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框架,在此基础上对与当前证券行业运行现状和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则进行了调整。为提升风险控制指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该管理办法对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进行了改进,进一步完善了杠杆率、流动性监管指标,并明确了逆周期调节机制。同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将新的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予以公布。
为防范新形势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行为的监管,保监会于2015年12月3日印l《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了设定标准、开展资产配置压力测试、加强审慎性评估和后续监管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推动保险机构提升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于2015年12月7日印发《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的通知》,推动保险机构建立全面有效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
规范互联网金融保护消费者权益
以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近年来获得了快速发展,在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盘活消费金融市场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此,金融监管层相应出台了部分法规予以规范。
此外,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的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8月17日联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及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1月4日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十项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的要求。同时提出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机制和手段。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的现象,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公安部等多部门相继出台多个文件,重点打击电信金融诈骗类违法犯罪活动。
金融监管改革展望及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网络支付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模式,正在以飞快的速度改造着传统金融业。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和信息数据等优势大举进军金融领域;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加速互联网业务创新,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创新与变革,对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也对于金融监管方式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多,既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视角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网上银行
2001年6月,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为网上银行业务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此办法中原则性的规定较多、缺乏量化标准、可操作性较差,于2007年1月5日废止。
2005年11月,在总结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监管历程、借鉴国际电子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则。此外,为了推动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银监会还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网上证券
在证券发行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不允许网上证券直接发行。2012年5月18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在证券委托方面,2000年3月,证监会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网上委托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4月,证监会依据此办法制定《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三)网上保险
2011年4月,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网络支付
2005年10月,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明确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011~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对应管理办法,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
(五)网络借贷
(六)金融搜索
(七)网络金融超市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现行监管政策评价
(一)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
(二)网络支付
(三)网络借贷
(四)金融搜索
(五)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属于混业经营范畴,在这种模式下,不仅传统金融机构跨行业提供服务,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之间的关联交易会带来风险的传染和蔓延,而且非金融机构也开始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这大大增加了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监管的难度,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面对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矛盾,当前亟待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有无,实现对网络金融超市的协同监管。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二)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一行三会”先后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距构建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较为薄弱。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过量化、复杂化、非对称性的信息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而且网络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在2013年5月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一界定并没有包括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非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消费者。因此,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领域,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狄卫平,梁洪泽.网络金融研究[J].金融研究,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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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所形成的虚拟金融市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得互联网业与金融业日渐融合,产生了互联网金融,并逐渐演变成一个新的金融行业。
互联网融合、渗透金融领域已是大势所趋,传统金融界也纷纷利用互联网对自身渠道和营销模式进行整合,P2P、余额宝、网络金融社区和基于互联网的平台等新型机构正在迅速崛起,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相继加入、强强联合对传统运营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
我国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业,背后是民营资本对金融业的渗透。2004年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上线,2010年6月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成立,2013年6月“余额宝”,2013年7月“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批,其客户端正式开通“余额宝”功能,在余额宝的带领下,互联网巨头纷纷进入金融行业。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一)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二)系统性的风险
1.系统性安全风险,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差、病毒容易扩散。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在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就很容易在客户机向服务器传送数据时进行攻击,危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TCP/IP在传输数据的过程中比较注重信息沟通的流畅性,而很少考虑到安全性。这种情况容易使数据在传输时被截获和窥探,进而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通过网络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地扩散并传染,一旦被传染则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网络都会受到病毒的威胁。
2.技术支持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受技术所限或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而以外部技术支持解决内部的管理难题或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可能由外部支持自身的原因而无法满足要求或中止提供服务,导致造成技术支持风险。
(三)交易主体和计算机系统的业务风险
2.市场选择风险,是由信息不对称而使得客户面临道德风险和不利选择的业务风险,或者是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成为柠檬市场。互联网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者信用评价和身份的等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其在选择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还有可能使价格低但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机构被挤出市场。
3.信誉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导致其无法有序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互联网技术,而互联网技术容易发生故障或系统容易被破坏,所以势必会引起不能满足客户预期需求,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誉,出现资金链断裂和客户流失等问题。
三、互联网背景下加强金融服务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规范,加强对网络信贷、第三方支付等新型业务的约束,严厉处罚违法、违规现象。
二是明确法律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在于产品的重新组合和形式的改变,其本质就是传统的金融产品,建议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产品进行重新梳理和界定,分类明确其监管主体,其他机构配合监管。
三是制定全面的市场准入办法和管理制度。为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建议对申请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提出更高要求,严格审查其准入资格,从源头防范系统性风险。
四是整合监管资源,完善监管机制。首先,监管手段可采用警示、整顿甚至取缔。增强行业透明度、标准化,坚持监管底线,不允许越过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两个底线,完善监测手段和监管能力建设。尽快出台管理指导意见或暂行办法,如《网贷管理办法》。其次,建立信息安全维护机制。通过建立网络安全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提高交易安全可靠性,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及资金风险。
(二)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
在互联网理财时代,网络安全应该成为投资者风险意识的一部分。应该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且显著高于投资类的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风险监管互联网金融对策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和特点
第三方支付是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产生的新的支付模式。墓阋迳侠纯矗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交易中介提供的网络支付、银行卡账单或者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各类支付服务。狭义上来说主要是指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保证的非银行机构,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各大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在用户和银行之间构建连接网络模式。但是现在像阿里巴巴以及腾讯这样的巨头互联网企业,都纷纷开始尝试自建银行机构,自身形成较为完善庞大的支付帝国。所以我们说的第三方不仅仅指的是第三方的平台,最初的模式可能就是在用户和银行之间架起中介平台,以此解决信用缺失问题,通过线上交易保证促进网络线上商业的发展,但是现在第三方支付发展越来越繁荣,涵盖的业务体系越来越完善,未来具有无限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
(二)第三方支付的交易主体和流程
第三方支付交易的主体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互联网交易发生过程中牵涉到买房、卖方、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银行四个角色。买方是交易行为主动发起者,卖方主要负责出售产品或者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信用保证以及支付中介,银行为主进行实际的资金结算。但是现在很多独立第三方支付当中,比如支付宝等,让银行没有发挥作用的空间。
二、第三方支付的现状及运营模式
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繁荣发展,越来越多的网上交易催生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以阿里巴巴集团支付宝为先驱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支付形式的重要市场竞争对手和并存模式,不断扩大自身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目前来看,我国第三方支付依旧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但是在互联网金融这样风险较高的新兴行业,第三方支付的风险管控就越发重要。
(一)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
(二)第三方支付运营模式
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第三方支付运营模式丰富多样,一般运营模式可以分成两个类型:第一类是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主要包括快钱以及汇付天下等;第二类是提供担保功能的支付模式,包括支付宝以及财付通这些为主的B2C、C2C电子商务网站。
提供交易担保的模式,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诚信问题。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淘宝和天猫商城的支付宝,它们的业务规模达到了线上支付80%,对个人用户和商家提供在线支付服务,在用户和商家之间搭起低成本、方便便捷的资金渠道。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极大提高用户粘性以及支付营销,有效提升自身的用户价值,通过与电商平台合作,可以不断积累自身的客户规模,从而不断深入到基金、理财甚至教育、旅游等各个方面。
三、第三方支付风险分析
我们说的第三方不仅仅指的是第三方的平台,最初的模式可能就是在用户和银行之间架起中介平台,以此解决信用缺失问题,通过线上交易保证促进网络线上商业的发展,但是现在第三方支付发展越来越繁荣,涵盖的业务体系越来越完善,未来具有无限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目前来看,第三方支付主要的风险来自于业务分析以及系统风险两部分。
(一)基于业务的风险分析
第一,法律风险。政府部门对于第三方支付主体定位不明确,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并没有自定义为金融机构,而仅仅是界定为中介机构以免引起别人的质疑,而且第三方支付经营范围很不规范,和银行机构没有很好的区分开来,也加大了法律监管的难度。第三方支付参与方法非常混乱,而且法律关系混乱导致参与多方嘣鸩幻魅罚容易出现纠纷。
第二,金融风险。套现以及沉淀资金两种风险很容易出现,套现主要是依托信用卡进行套取现金的行为,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只能通过技术手段保障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很难分析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所以很容易被钻空子。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数量不断增加,沉淀资金非常多,但是一旦独立第三方企业将这些资金挪用其他投资,一旦投资失败那么就会造成用户大量的损失,然后就是洗钱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第三,信用风险。买方、卖方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银行多方面都存在违约风险。第三方支付参与交易,买方没有按照各种原因支付其应付贷款而违约的情况,卖方违约主要是指没有按约定给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二)基于系统的风险分析
第一,硬件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了给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就需要拥有强大的技术实力,而且第三方支付属于一个知识密集型的行业,系统运行中高技术设备需要不断的更新维护。如果没有规范操作或者及时的更新,那么就会存在一定的硬件风险。
第二,软件风险。软件风险需要定期维护和升级,需要及时修复软件漏洞,而且需要并行处理的能力。在计算机平台上如何确保账户、密码等信息泄露问题不会发生,一旦出现软件风险,就会与第三方合作银行也会产生较大的风险,对整个银行系统产生非常大的冲击。
四、完善第三方支付的风险管理对策建议
本文认为,完善第三方支付的风险管理对策建议主要有:1.加强政府部门监管作用;2.加强第三方支付内部风险管理控制;3.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业自律。
(一)加强政府部门监管作用
第一,政府部门需要从法规体系上明确第三方支付主体及业务范围。尽管2010年出台了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但是目前来看依旧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没有明确第三方支付的业务经营范围,整个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接下来随着第三方支付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
第二,构建第三方支付主体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机制以及市场退出机制。充分考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殊性,将其纳入到央行的监管体系当中,承认第三方支付主体法律地位,并且对于市场准入和退出进行制度体系的建设,实现第三方支付平台健康良好的发展。
(二)加强第三方支付内部风险管理控制
第一,进一步完善用户认证机制。第三方支付平台最重要的是资源就是用户,买方和卖方的参与。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用户认证机制,建立安全准确而快捷的认证方式,以此完善用户的认证体系。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对每一位用户身份进行真实有效的核实。因此,买卖双方都完全实名认证,从而能够有效加强交易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出现问题可以有据可查。逐步完善用户认证机制,也可以有效地降低互联网洗钱、套现等金融问题的出现,并且可以加大对于可疑操作的检测和管理,在源头上可以进行金融风险的控制。
第二,加强系统安全管理体系构建。互联网本身有很高技术风险,所以需要不断加强硬件系统以及软件系统的安全建设,不断开放升级系统库,与此同时也需要加强日常安全运营维护工作,定期进行病毒的查杀和防范,以及数据备份。
第三,建立严格内控体系,提升员工风险意识。内部风险控制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金融风险控制方式,可以从源头杜绝或者减少金融风险的出现。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任何硬件软件都离不开人的操作,因此需要进一步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加强自身自律性,杜绝挪用资金,形成健康良好的内部工作环境,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反洗钱、反套现的责任和义务。
(三)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业自律
第一,成立行业自律协会。2011年5月在北京成立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标志着第三方支付的行业自律正式提上日程。需要以政府部门主导,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积极参与,构建一个行业自律协会,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构建负面信息共享的平台系统。在平台内部一起共享负面信息数据,比如黑名单数据以及可疑人员信息数据,从而让那些违法作案的不良分子无处可逃,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健康的网上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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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互联网理财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
(一)监管体制为以立法为核心的多部门分头监管为主,以严密的同业自律为辅。
建立严密的自律监管制度框架。着重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决策管理层在业务风险中的职责、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互联网技术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自律监管。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
(三)对网络平台的管理,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
美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框架相对较为复杂,涉及多家监管机构,但与存款类金融机构相比,对网络信贷机构的监管较为宽松,重点是对放贷人、借款人利益的保护。
一是注册时的信息披露。网络借贷平台在注册时提交的注册文件和补充材料必须包括公司全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背景、经营状况、运作模式、管理团队及薪酬构成、潜在的风险、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信用评级模型、投资组合模型)等。
二是存续期的信息披露。网络借贷平台每季度要定期披露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事项变更要及时披露。
三是贷款项目的信息披露。网络借贷平台要向放款人披露每笔贷款的具体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工作、收入等基本信息,和贷款用途、期限、金额、利率以及借款人信用评级等。网络借贷平台每天需要将贷款信息列表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保证当有放款^对网络借贷平台提起法律诉讼的时候,有存档的记录来证明是否存在错误信息误导放款人。
(四)对网络信贷的管理,着重对放款人和借款人的保护
(五)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总体上相对宽松
从美国对互联网理财(以PAYPAL为例)的监管实践看,由于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由非隶属于PayPal的独立实体进行运作,并严格根据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有关规则运作并受其日常监管,而且该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并未反映在PayPal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当局在无先例可循的前提下,采取了保持现状、相对审慎的对策,尚未将其作为新兴业态专项立法进行监管。
二、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两个行业的双重特征,且普遍存在跨界、跨领域经营的情况,从美国的实践看,不宜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单一主体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方式,而是应当以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为主,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进行立法,将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的金融商品,并对新型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支付清算方式进行有针对性地规范,从而为分业立法模式下“漏网”的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商品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二)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快,立法和法律修订相对缓慢的现实情况,建议采取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方式,填补在立法修法过程中的规范及监管空白,由自律组织充当“准政府机构”,承担部分政府的监管职能,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在第三方支付方面。应在现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提升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的法律层级,尽快出台备付金存管、利息收益分配、预付卡发行与管理、银行卡收单、违规经营退市等配套管理办法,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
在市场准入标准方面。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向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最低注册资本、营运模式和管理人员资质设置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建立放款人保护措施,限定个人投资者最高投资限额,单笔贷款最高限额等。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严格审核借款人信息,确保提供给放款^的贷款信息的准确性。建立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严禁网络借贷平台将消费者个人信息透露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并且必须建立和完善消费者信息保护的内控制度。
在网络银行方面。应在沿用传统商业银行监管手段的基础上,构建符合网络银行特点的风险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CA安全认证中心,加强对客户认证、电子货币发行与流通、网络金融犯罪等问题的前瞻性研究,适时出台电子签名、票据管理、反洗钱和征信管理等方面的配套规则。
在网络信贷方面。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网络信贷机构的身份和地位,推动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将与网络信贷机构类似的组织和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做出规定。
[1]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总第447期.
[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3]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2012(4).
[4]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部课题组.互联网金融时代的金融[J].创新研究金融市场,2012(2).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背景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逐渐融入了传统金融领域,与金融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初,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仅仅表现为互联网为金融行业提供了简单的技术支持,即将金融业务转移至互联网上操作。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进入爆发期,2013年也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在这一年,互联网金融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冲击并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业态,打破了固有的金融格局,被喻为划时代的金融变革。此后,互联网金融不减迅猛发展之势,持续发展壮大。据有关调查显示,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共发生193起融资事件,超过2013年投资案例数三倍有余,披露金额161起,总投资金额达14.2亿元美元,投资案例数和投资金额均创历年新高。①如今,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中国已初步进入互联网金融时代。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必要性
二、互联网金融的洗钱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性洗钱风险
(二)互联网支付的业务性洗钱风险
3.跨境支付的便捷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与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跨境支付在国内持续升温。为了满足跨境贸易、海外购物等需求,互联网支付公司纷纷开通了跨境支付功能。电子化交易使得资金的跨境转移更为便利,也在无形中增加了洗钱风险。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下称FATF)在《新支付方式先前类型研究报告报告》中指出:互联网支付提供了匿名资金跨境转移的可能性,当服务提供商所在地为反洗钱监管薄弱的离岸场所时洗钱风险为最高。③然而,目前国际上与我国对于跨境支付洗钱风险的防范显著不足。一方面,鉴于各国间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义务的差异性,国际上尚未建立起对跨境支付的协同监管制度;另一方面,我国尚未针对互联网跨境支付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没有对跨境支付的业务范围、业务量等进行约束与限制,致使其发展现状十分混乱。
(三)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业务性洗钱风险
以互联网支付为基础和依托,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业务形态、经营方式上进行创新,开发出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然而,由于发展历程较短,这些金融新产品的业务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同时又无相应法律法规的引导,带来了更深层次的洗钱风险。
1.P2P信贷洗钱。P2P信贷是为了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而进行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进行投资,多数P2P平台往往会采取较为宽松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这在方便了客户进行投资与借款的同时也造成了洗钱等金融犯罪泛滥成灾的局面。一般情况下,几乎所有P2P企业都不具备对客户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进行验证与核实的能力。不法分子利用P2P信贷平台这一缺陷,窃取他人身份资料或伪造身份资料注册账号,将非法所得借贷给借款人并收回本金与利息;或者同一人注册多个账号,同为借贷人与借款人,虚构贷款交易,由此达到将黑钱洗白的目的。
除此之外,利用P2P平台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洗钱上游犯罪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不仅存在直接的洗钱风险,还可能危害债权人、投资人的利益,易诱发洗钱上游犯罪。
2.电子货币洗钱。电子货币是指可以在互联网上或通过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支付的手段④,具有虚拟性、隐匿性、跨国界性等特点。通过电子货币体系,大额资金可在瞬间完成跨区域或跨国界转移,且不会留下任何踪迹。电子货币的无形化与高效性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又为电子货币洗钱提供了绝佳的外部环境。如有名的电子货币“比特币”就是洗钱活动的有力帮手,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币的全球流通性与可逆兑换性从事洗钱活动,将非法所得用于线下购买比特币,再通过将比特币兑现或用比特币进行消费完成黑钱的洗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洗钱不仅能够规避金融机构的参与,且不易进行追踪、调查取证十分艰难,大大增加了反洗钱监管的工作难度。
3.互联网保险洗钱。相较于传统的保险行业,互联网保险具有服务便捷、程序简便、理赔轻松等特点,为投保人提供了更良好的用户体验。然而,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的不规范与投保程序的过度简化也带来了极大的洗钱风险。传统保险的投保程序较为复杂、完善,需要经过层层审查与核实。而互联网保险的投保过程全程在线上进行,投保人仅需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并支付保费。支付完成后,保单即可生效,投保人已经享有了退保变现的权利,这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行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也使互联网保险成为几种保险洗钱的类型中最便捷、迅速的方式。
4.其他。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利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洗钱的方式以外,互联网赌博洗钱、互联网传销洗钱、互联网诈骗洗钱等洗钱方式也层出不穷。由此可见,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存在业务性缺陷,又缺乏相应的监督与与管理,导致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洗钱活动愈加猖獗。
三、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建立
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支付技术及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正逐步取代传统金融业务,在金融行业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我国要从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出发,并借鉴FATF的反洗钱建议与他国的反洗钱经验,建立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与洗钱风险状况的洗钱防范机制。
(一)政府及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反洗钱监管
2.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反洗钱业务指导,培训反洗钱专业人才。洗钱犯罪是一种典型的高智商犯罪,其形态复杂多样、手段日趋智能化、隐蔽性强,而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无疑加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与之相对地,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普遍缺少反洗钱的意识与能力,难以建立起完善的洗钱风险控制机制,同时怠于引进反洗钱专业性人才,无法有效展开反洗钱工作。
因此,为有效地防范并打击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国家反洗钱机构及监管部门应当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持续提供定期反洗钱业务培训,提高系统性反洗钱风险意识和专业技能,并加强反洗钱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专业的反洗钱队伍,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反洗钱工作的展开提供业务指导与人才支持。
对于在反洗钱领域取得明显成效或突出贡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国家应当给予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通过授予荣誉称号或奖金等方式进行嘉奖;对于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或怠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关监管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行政、刑事处罚,如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必要时可以向社会披露其不合法行为,通过社会舆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施加压力。除此之外,对于违反反洗钱义务的直接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同样可以适用惩罚约束机制。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主体的反洗钱义务
1.建立以“风险控制”原则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良好的内部管理机制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反洗钱活动的行为准则,其中每一个环节与流程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到如何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反洗钱效果。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反洗钱监管模式是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欧盟、英国等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国际上通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均取得了极大的进展。因此,借鉴此种监管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中也应当贯彻“风险为本”的理念。
2.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与身份信息保存制度。“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根据反洗钱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对客户的身份及其交易目的进行尽职调查,采用合理的方式获取足以表明客户身份的信息。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当客户提供的信息、电子照片真伪不明时,企业可通过联网核查、视频认证等方式核实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实地走访、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方式来确保获得完整准确的身份信息。当完成客户身份的初次识别后,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保存客户身份信息记录并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划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客户身份的识别环节应贯彻于整个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以完成后续识别流程中对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与重新识别,方便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持续监控。
4.加强互联网安全,遏制洗钱上游犯罪。追根溯源,互联网安全问题已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下洗钱活动泛滥的根源之一,是滋生洗钱犯罪与洗钱上游犯罪的温床。因此,保障互联网安全对于遏制洗钱上游犯罪、打击洗钱犯罪具有重大意义。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技术行为规范,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与交易信息的安全保护与保存。同时,对于推出的互联网金融新业务、新服务、新工具,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投资者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充分提示潜在风险,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金融的秩序。
注释:
①清科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研究报告.
②中国人民银行将乐县支行课题组.新兴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及监管[J].福建金融,2015(04).
它并非是一个刚被发明的新词,事实上,它已经存在颇有一些年头。它的引爆点是余额宝的横空出世,这像是马云那句狠话——“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的某种兑现。
一个非常简单的事实:在余额宝2013年6月诞生之前,天弘基金只不过是基金界的一个小角色。余额宝诞生后的4个月,天弘基金的2013年三季度报告显示,“余额宝”背后的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增利宝的规模已经达到了556.53亿元,成为中国“货币基金之王”。
4个月即为王者,快如闪电般地登基。余额宝构建了一个不得不让人趋之若鹜的传奇。
大背景也异常重要。彼时,总理表示中国货币政策需要转向,“用好增量、盘活存量”,不再实施超级宽松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偏向中性从紧。6月份的“钱荒”是强烈的佐证。从此以后,金融体系内尤其是银行感到资金紧张、放贷少“米”。而余额宝的“吸收资金的超级表现”,让人印象更为深刻。
互联网金融之热急剧升温。自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话题和会议源源不绝。
11月6日复旦大学光华楼东辅楼发生了一次有意思的对话。
对话的由头是“众安在线”(全称“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开张。这是“三马”(马明哲、马云、马化腾)一起卖保险的产物,“三马”分别代表着中国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中国最大的电商平台和中国最大的社交平台。
尽管平安集团的马明哲似乎应该归属传统金融领域,但是他在对话中认为,金融和互联网行业会是一个彼此融合的过程。马明哲谦虚地表示,就目前而言,“互联网公司比金融公司更有优势”。
马明哲的谦虚,退出了话语“争球权”。剩下的问题就是,另外“二马”谁更占优?或者说,是哪家互联网企业占据了互联网金融的制高点?
马化腾的腾讯是基于社交链切入互联网金融,而马云的阿里则是借助最大的电商交易平台切入互联网金融。如果再加上李彦宏的百度,百度的“百发理财”也相当火爆,它是借助搜索平台切入互联网金融。
于是,互联网金融的话题似乎可以切割为两个层次的话题:互联网对金融的战争和互联网金融导致的互联网之间的战争。
“BAT”(百度、阿里和腾讯的缩写)之战可以看做是后者的代表。
“吞噬”新阵线
果不其然,光华楼东辅楼的后续对话主角是马云和马化腾。
在互联网金融的新战场,BAT既是对手,寸土必争,但它们又是一股“合力”。因为它们所拓展的疆域,则是传统金融业所应该覆盖的地带。
阿里就公开表示,他们的金融业务是为“屌丝”做的。“小白”和“小贷”是他们争夺的关键词,前者是互联网屌丝用户,后者是小额借款人,他们都是传统金融机构覆盖薄弱的人群。
几周前,初入职场的IT男黄赋磊从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转了几千元钱到余额宝,成为一个“基民”。他算过这样一笔账:这笔钱如果以活期存在银行,每天只有不到5分的利息,余额宝每日收益3毛,等于是用着活期的权利,却拿着定期存款的利息。所以,每天看账户,晒收益,成为他工作之余的乐趣。
海通证券在报告中预测,支付宝有8亿注册用户,假设10%为活跃客户,余额宝的潜在客户可达8000万,以目前户均余额2000元计,余额宝潜在规模约为1600亿元。当然,这个规模不能跟任何一家银行的总储蓄规模来比,但是如果单列“活期”项目来比,那么这已经是一笔巨大的数字。
余额宝神话之后,“百发”奇迹又来,“百发”上线当天,4小时内就被抢购一空,首日销售规模过10亿元。
很多人用“活期定息”解释这种火爆现象,类比于美国“Q条例”下的金融创新,利息为零的活期一旦有了定期的利率,相当于重新创造了一个细分市场。还有一种更为有趣的解释是,对于“屌丝们”来说,日常的(现金)消费流其实同储蓄流是高度同构的,如果初入社会,工资不高,扣除房租和饭钱之后,几乎没有任何存款;工作几年之后,有了一些积累开始买房还按揭,也剩不了多少储蓄,造成了一种“现金占有的屌丝化”倾向,而这种新的消费流和储蓄流“很大重叠”的结构,使得余额宝击中了“痛点”。
这种状态也延续到小贷市场。P2P网贷平台的爆发式增长也充分证明了“小贷”的威力。据首份《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数据显示,P2P借贷模式自2006年进入中国以来,发展迅速,至2012年末,国内的P2P服务平台已经超过200家,可统计的P2P平台线上累计交易额已近100亿元,贷款年均增速超过300%。
一边是火焰,一边是海水。落差不容忽视。
在余额宝风光无限的6月,中国传统金融机构却遭遇了“钱荒”带来的链锁反应。6月中旬,国内银行间市场利率飙升,但到处借不到钱,股票、债券市场暴跌,而公募基金领域尤其是货币基金也涌现出大比例的赎回潮,Wind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各类基金合计总规模为2.45万亿元,比去年底减少3434亿元,缩水比例为12.28%。
必有回响?
互联网公司作为“e教徒”侵犯金融领土,虽然没有数据证明,互联网金融已经给银行造成多大影响,但传统银行业已经从过去的不屑转变为谨慎观察、适度行动。
例如,银联不甘心做一个旁观者。10月18日,银联商务经过一年的系统开发与测试,正式推出“天天富”理财平台,首期与光大保德信基金合作,为银联商务的特约商户的流动性资金提供现金管理和增值服务,这也是对货币基金销售渠道的一种新尝试。
据Wind的数据显示,2012年,光大货币基金收益率为3.81%,是银行活期利率的10.89倍,同时也高于银行一年期定存利率。
数据显示,今年第三季度,中国四大银行平均利润增幅10.8%,为七个季度以来最慢。元富证券驻上海的分析师袁晓雨认为,“由于中资银行显然已经进入低利润增长期,投资者正在把焦点转向资产质量”,“银行的融资成本也在升高,因为流动性正在紧缩,而随着储户的投资选择更多,银行的存款流失严重”。
兴业银行一位内部人士私下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给银行业带来很大冲击,“压力还是蛮大的”。
但银行也在采取措施,尽管快慢不一。相比而言,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安、民生和招商银行,在拥抱互联网方面,更为积极。
原招行行长马蔚华曾借用比尔.盖茨的一句话,总结创新对银行的重要性,他认为:“如果传统银行不改变的话,它们就是21世纪一群要灭亡的恐龙。”
但也有人没这么悲观。“在中国,不要轻易说颠覆银行,中国的银行与国外还是有很大不同。”一位基金业人士说。实际上,目前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还不是“资金密集型方式”,而是“人力密集型方式”:引导人流量去购买无风险产品,或者要花很多的人力去审核发出小额贷款。
虽然余额宝的走红,大大带动了东方财富网旗下天天基金网、数米基金网等垂直基金平台的货币基金的生意,但是,数米基金网副总经理姚备出言谨慎。
“到现在为止,我们非货币基金的量,也即股票和混合基金的量还是高于货币基金的”,姚备告诉《21CBR》记者,货币基金并非主流,作为独立基金销售平台,数米需要为那些购买“高风险、高收益”基金的投资人提供专业的咨询、指导服务。
“从投入产出比上,关键看互联网公司是否有这个意愿。”姚备说。另外,用户群是否愿意接受更复杂的产品,也是影响互联网公司做更多涉足的障碍。不久前,17家基金集体入驻淘宝开店,但跟余额宝的反响天差地别。淘宝与这些基金之间,只是起到流量导入的作用。从入驻以来的表现看,这些基金的生意并不红火。
这些人在哪儿呢?
人才难题
今年11月1日,阿里小微金服对外公开股权结构,并宣布将拿出40%的股份激励小微金服及阿里巴巴集团的每一位员工。
这让曾松柏暗自庆幸,因为他又多了一项“筹码”。曾松柏是小微金服人力资源副总裁,在他看来,阿里的这项股权激励计划,对其今后的招聘工作无疑是一条重大利好。
在人力资源岗位上任职多年的曾松柏,用“硝烟弥漫”来形容当下互联网金融人才招聘市场。
最直接的原因,当然是需求的急剧增长。无论是互联网公司,还是金融机构,涉足互联网金融,都需要争夺人才。
这也导致了猎头公司业务量的增加。“今年客户对互联网人才的需求明显增长”,蔡征扬(化名)告诉《21CBR》记者,作为猎头的他,加班是常态,但今年尤其多。蔡的客户主要集中在券商和基金,其中,有不少是国内排名前十的基金公司。
但要找到合适的候选人并不容易。“选择面相对来说不是特别大,互联网发展的速度比较快,对人的要求不是那么高,可能普通本科,甚至是大专生都可以,但金融机构会有比较高的要求”,他说,尤其是大型的公募基金,通常会有一些硬性的条件,比如,至少要“985”高校的本科生,或者“211”院校的硕士。
而对于互联网公司而言,找到既懂金融,又能融入到互联网公司的人才同样是个挑战。
曾松柏说,小微金服在人才招聘上,还是“下了一些功夫的”,除了校园招聘和社会招聘,他们还去美国硅谷挖人,并借助一些猎头吸引人才。
但从目前来看,高级管理人才在互联网和金融行业之间的相互流动还在少数。一方面,既懂互联网,又懂金融的高管人才稀缺;另一方面,还取决于互联网和金融机构在向
互联网金融转型的力度与决心。
从小微金服的团队架构看,从CEO彭蕾,到五大事业部负责人,均来自阿里已有的团队。曾松柏称,阿里在人才上更注重自我培养,很少用空降兵。这跟阿里在金融布局谋篇用心很深准备较早有关。相比较而言,百度作为后来者就准备得差一些。为筹备金融中心,百度从汇付天下、基金公司挖了不少熟悉金融市场的人才,但百度理财的头儿仍由百度已有高管担任,也就是不久前升任副总裁的李明远。
蔡征扬透露,金融机构目前招聘的互联网人才多数是中低端职位,主要负责电商或者后台运营,产品设计等仍然是由金融团队负责。
在人才的配备和融合上,陆金所的做法相对激进。2011年,陆金所正式成立,它的定位是“网上金融资产交易平台”。陆金所内部人士对《21CBR》记者说,目前陆金所有40%的员工来自互联网。陆金所挖来了原当当网的CTO/CIO担任副总经理,负责电商平台的开发和运营。
“目前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产品通常是由金融团队设计,再由IT团队去实现。”上述陆金所人士说,但陆金所的团队构成改变了这种模式,从一开始就让互联网团队参与进来,让产品具备互联网基因。
以陆金所官网的页面设计为例,他们先是邀请了尼尔森做市场调研,根据互联网行业的经验,很多用户对页面呈现的信息30秒看不懂就离开了。所以,陆金所在一级页面上主要呈现那些用户最关心的信息,比如,投资额、回报率这样的数字,并运用表格等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这样做的好处是更注重用户体验。”上述陆金所内部人士认为。
毫无疑问,人才尽管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难题,但还不是瓶颈,瓶颈来自互联网金融在监管上的风险。
“裸奔”的风险
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定了基调:“一不要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二不要非法集资。”
2006年P2P被引入中国至今,P2P公司已有200多家。但目前这个行业仍然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更谈不上明确的法律、法规。这给了那些以高利息诈骗的P2P栖身的空间。比如去年关闭的优易贷,据公安部的信息,其网上的借款标的都是假的,90%的资金进了自己的腰包。
这种现状也让其他正常运营的P2P从业者感到委屈和无助。在最近一次互联网金融论坛上,新新贷副总裁陈志飞就呼吁,“监管机构和媒体,应了解P2P的模式,分辨出那些滥竽充数的公司”。
其实,包括P2P在内的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目前都没有明确监管机构,更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民生电商董事长尹龙告诉《21CBR》记者:“没有风险管理、没有监管的金融绝对是灾难,所以不仅监管要跟上,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一定是要有一套新的风险管理办法。”
但是在监管上,尹龙认为,要做全新的思路转换,“互联网金融形成一种新的业态,或者在现有框架下加强监管,或者应该专门成立部门来监管。”
尹龙认为,银行做自己的业务,或者监管银行业务已经有上百年的经验。“简单地说,银行是资金密集型的业务。比如说10个亿,3个人干2个星期或者是1个月,就可以将放贷企业的事情搞清楚,10个亿贷款就出去了,这是银行擅长的。但是,小贷业务是对小微企业的融资,它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不要说3个人,30个人干2个月,也不一定能将10个亿放出去。”
监管暂时缺失,风险就会野蛮生长。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P2P行业最大的风险就是不遵守一些基本的规则,比如金融诈骗、循环资产证券化、资金监管账户缺失等问题都很突出。比如一家非常大的平台公司,如果是做平台,应当是信息透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一笔对一笔要清晰,但是它的做法却非常券商化,先将所有的融资者需求吃下,然后又分别转售给不同的小额投资者。这些债务人有的是长贷有的是短贷,都混同在一起,形成了期限错配,这就是令人紧张的资金池模式。”
这位人士认为,“一旦P2P有资金池和期限错配,那么你做的就是传统银行业务,但你面对的借款人群信用等级、偿债能力都比银行差,银行有上百年的风控经验了,你凭什么能比银行风险控制得好?所以,我们整个行业非常担心P2P做资金池的风险”。
央行前副行长吴晓灵在一次演讲中曾讲述P2P行业的红线:P2P一定是平台而不是金融机构,所谓平台就是筹资和投资的通道,通道上走的是撮合小额,最好是一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一笔一笔做。因为这样可以避免“大额融资”或者“一人面对多人”的问题,这两者都会造成社会风险。
除了要改变监管缺失之外,要想让互联网金融运作顺畅,必须要引入征信和保险(担保)。目前中国信用体系的缺失使得风险管理变得成本高昂。以P2P平台人人贷为例,其借款人主要包括网商、工薪族和小生意人群,而对他们的资质审核,人人贷完全要自己收集借款人身份证、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工作及收入信息等作出判断。“如果专业的机构提供征信数据的话,我们的工作就会少很多。”人人贷CEO李欣贺说。
相比较而言,平安银行与eBay合作,以及阿里小贷的模式,则幸运得多。至少,他们有卖家的信用和交易数据做参考。
所以,马云把阿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布局,最终目标设定在“信用体系”。“中国目前最缺的就是一套消费者、年轻人、小企业的信用体系,”他认为,“把信用体系建好了,金融自然而然就好了。”
在目前既缺少监管,又缺少信用体系的状态下,陆金所认为,他们的做法为P2P业务上了一套保险。
与多数P2P不同的是,陆金所采用的是借款人线下审批、线上交易结合的模式,它引入了平安担保提供担保服务,资质调查和审核最终都在线下完成。据陆金所内部人士透露,到目前为止,陆金所的违约率控制在1%以下,低于一般小额贷款公司5%的水平,而国际无抵押贷款的平均坏账率在4%-5%。
山东省农村金融经过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农信社为主体、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小额信贷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的成熟的农村金融体系。但由于种种历史因素和区域限制,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也成为阻碍农村金融乃至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只有深入调查山东省农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才能有效防范山东省农村金融风险,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
(一)系统性风险
1.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落后。金融的脆弱性是指由于金融制度和金融结构的不平衡性,所引起的风险积累、金融体系功能失效的一种状态。而农村金融的脆弱性,导致了农村金融风险的存在。
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主要表现在农村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业保险、合作金融等体系的不完善。首先,政策性银行对农业投入(包括农业基础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集聚效应效率较低,资金不足、筹资能力弱、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其次,农业银行扶农、支农政策较少。而作为支农主体和“扶农专业户”的农村信用社,又存在资产结构不合理,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农村信用社对农村金融风险的抵御能力较弱,整体经营素质低于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其次,农村金融体系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和监控技术。
2.制度和法规建设滞后。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变革和农村金融体制的创新,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合作性银行分业经营的体制已基本确立。与之相对应的金融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但由于地域性和历史性因素,各地区对金融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同,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性质以及业务规范未能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且由于山东省农业发展历史悠久,农业开放性较弱,农业发展中计划经济的色彩浓厚,使得经济运行不规范,农村金融充满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了农村金融的操作风险。其次,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管理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存在政企不分的现象,对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一系类重要法规不完善,例如《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等,不仅缺乏执法力度,且可操作性差,造成大量不良贷款,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信用体系不堪一击。
3.农村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环境欠佳。农村金融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农户或农业企业借款后到期不能偿还。这是由于他们的经济实力有限,经营规模较小,贷款次数多,但可用于抵押的资产较少,难以获得信用所需的信息。其次,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农村金融业务回收期长、收益低,而处于初创期的农业企业,缺乏严格的内部监控体系,负债比重较高,产品附加价值较低,企业经理人的信用意识薄弱,且农村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和担保资产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尤其是乡镇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废债,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的信用秩序。
(二)非系统性风险
1.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水平较低。在山东省各类农村金融机构中,存在一个普遍性现象,就是农村金融机构资本金水平较低,利用率不足,资产负债管理不科学,缺乏科学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制。较高的负债比,势必会引起金融机构较高的经营风险。加之较高的不良资产率,以及缺乏完整的资金约束机制,农村金融机构面临更高的资本风险。近几年,山东省农信社的资本充足率均未达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指标。
2.缺乏科学的资产与负债管理。山东省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资产业务管理成为制约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诟病。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缺乏科学的资本金管理制度,农村金融机构吸纳股本面临困难;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规模扩张迅速,未能及时补充足够的资本金;风险资产的比重不断提升;资产结构单一;资产与负债在规模、期限上与结构不匹配;金融资产流动性较差等。
3.缺乏科学的监管体系和内控制度。为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必须严格的外部监管机制,包括行业监管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央行用来调控和监管的机制仍处于起步阶段,监管力度不足,且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而且农村金融机构可能存在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的现象。
此外,由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不明,各职能监管部门不完整,且监管部门不能有效发挥对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的约束和监管职能,内控制度执行不严。农村金融机构健康经营的基础之一,就是严格执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但山东省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乡镇的执行力不足,内部监控和审计都缺乏可操作性。
二、山东省农村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防范农村金融风险,需要农村金融机构、政府、群众等各个群体的协同努力。山东省农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
(一)加快农村金融法制建设
农村金融机构必须依法经营管理,用立法的形式,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宗旨、性质和业务范围,用法律手段维持农村金融的发展秩序。首先,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划分,完善治理结构。其次,制定系统化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村金融的准入和退出行为。此外,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各群体的守法意识。农村金融机构必须依法经营,审贷分离,严格审计。司法部分、执法部门必须严格司法、执法,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二)构建一个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
1.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进入、重组和退出机制。稳健的金融体系具有公共品的性质。想要防范农村金融风险,必须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进入、重组和退出机制,例如可以通过注资、接管、兼并等方式,处理金融危机。注资,通过注入资金的方式缓解金融危机,改善资产负债机构,包括央行的救助、政府的扶持、同业支持、股东出资等方式,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接管,是指将处于危机中的金融机构交由特定机构接管,并调整组织结构、清收债权、改善财务、恢复经营。兼并,是指一家金融机构采取各种形式有偿接受其他金融机构的产权,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转移或改变法人实体。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提供条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有效制止储蓄者的自发挤兑行为,而且能够规避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也是对存款者的一种保护。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体制应由央行领导,有央行、财政、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2)投保范围必须包含所有的金融机构,任何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退保;(3)为减少单一费率造成的道德风险,我国的存款保险费率必须实行差别费率,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反应资产安全性、收益性方面的指标,作为确定费率的综合指标,实行不同的费率,其次,还要将存款保险费率与银行资产挂钩,实行可变保险费率。
(三)建设与农村金融业信息化状况相适应的预警信息系统
通过建立农户和农业企业的信用档案,搭建信用信息库,从而为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提供信息支持。其次,加强农村金融风险补偿和风险转移机制建设,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四)逐步缔造健全的农村社会信用体系
(五)强化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联动关系
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只有农村金融适应并促进农村经济,才能有效防范农村金融风险。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应该确立为产业化农业服务的理念,改变传统的支农、扶农观念,从过去单纯地支持农业生产环节,转变为支持高效益、高附加值的集约型农业生产,开发新的活期存款增长点,如集代收代付、储蓄功能、信用功能于一体的“一卡通”。其次,优化服务方式,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重视支持农业技术研发,提高科技在贷款中的分量。
(六)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同监管能力
山东省农村金融不仅缺乏完整的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而且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作用较差。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提升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同监管能力。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1)形成中央银行、行业自律和舆论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制,提升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2)加强农村金融审计性监管,制定与山东省农村金融风险相对应的风险评价指标和风险评定标准,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保障资本充足率,提高信贷质量,其次,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和金融职业道德方面的行为监管;(3)在社会监督方面,开展社会稽查,严格对农村金融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4)填补我国农村金融行业自律的空白。
(七)加强农村金融风险微观约束机制的建设
加强山东省农村金融风险的微观约束机制,必须从加强内部控制和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两方面入手。
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银行业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的好坏对金融界有着直接性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外资银行进入和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加速,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处于现代全面开放的金融市场环境中,面临着严峻的内、外部压力,要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力求其在金融国际一体化的背景下占有一席之地,必须首先完成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有效评价。准确评价自身的经营绩效水平,清楚自己的定位,完善我国银行业绩效考评体系,预防金融风险,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2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现状
近十年来我国银行业持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截至2013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达到151.35万亿元,与上年末相比增加了17.73万亿元,同比增长13.27%,增速同比下降4.63个百分点;负债总额达141.18万亿元,与上年末相比增加16.23万亿元,同比增长12.99%,增速同比下降4.8个百分点。
由于“十二五”规划期间,经济结构调整预期加大,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的不良贷款可能增多,大型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存贷款方面,同比增长较多,体现了更具活力的发展态势,因此信用风险防控压力预期将有所增大。根据2013年1月1日执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截至2013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7.58万亿元,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占核心资本净额的81.62%,体现了较高水平的资本质量。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运营和风险管理提供了较为坚实的保障。
3模型构建
3.1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15家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5家国有商业银行,7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3家城市商业银行,这15家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基本代表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和发展趋势。
目前,一般企业的经营成果大多采用净利润这个指标来反映,但是不能满足我国银行业经营绩效的分析需要,不能全面反映各行的综合实力以及银行间的竞争力。综合商业银行经济行为的整体评价,全面考虑我国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前景,本文从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成长性四个方面来综合考查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绩效水平。
3.2模型构建
因子分析通过多变量之间内部依赖关系简化数据的分析方法。通过确定公因子,降低变量维数,得出概括分析指标,简化复杂问题的解释和分析。虽然该方法对样本量要求较高是不可避免的局限,但仍不失为综合指标评价中值得采用的一种方法。
表1KMOandBartlettsTest
Kaiser-Meyer-OlkinMeasureofSamplingAdequacy0.648
BartlettsTestofSphericityApprox.Chi-Square105.851
df55
Sig.0.000
表2Communalities
指标提取指标提取指标提取
总资产收益率0.851存贷比率0.934存款增长率0.922
净资产收益率0.88资本充足率0.876贷款增长率0.946
成本收入比0.889不良贷款率0.94资本累积率0.811
采用最大方差法旋转公因子分别得到盈利能力因子、偿债能力因子、资产状况因子和流动能力因子,其特征
值分别为3.262、2.511、2.386和1.495,方差贡献率为
作者简介:
史思(1987-),女,浙江温州人,硕士研究生,温州市鹿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科科长。
29.657%、22.827%、21.688%和13.591%。因此,可以将原有的11个指标降为这4个银子所代表的综合指标。以上述四个主因子对应的方差贡献率比重为权重,求和得到我国商业银行财务绩效评价的综合评分模型为:
Y=(0.29657*Y1+022827*Y2+021688*Y3+013591*Y4)/087763
由上述公式,计算得出样本得分和排名。即我国15家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得分及排名如表3。
表3我国15家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得分及排名
银行名称综合银行名称综合银行名称综合
得分排名得分排名得分排名
宁波银行29.081兴业银行27.136中国银行24.4811
南京银行28.452浦发银行26.67华夏银行23.9612
中信银行28.193交通银行26.038建设银行23.4213
民生银行27.474光大银行25.899工商银行22.5614
招商银行27.355北京银行25.0810农业银行21.7715
其中宁波银行、南京银行地处长江三角洲地带,该区域拥有丰富的金融资源,使其具有较高的经营绩效,综合得分最高,排名在前;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早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得分较高排名较前。相比较而言,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三家国有银行的综合得分最低,排名在后。虽然这三家商业银行在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上占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因为经营模式比较固定,业务比较单调,缺乏创新能力而造成的经营效率欠佳。
由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优于国有商业银行,可见中小银行对我国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的适应能力更好。
4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建议
4.1提升金融创新能力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环境、宏观政策和市场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依靠利差和规模扩张获得盈利高速增长的传统模式已经不再具有竞争力。融资渠道多元化,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商业银行的职能。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深化改革,改进业务模式和管理机制,改善金融服务,建立差异化优势。
4.2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
我国商业银行要贯彻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宗旨,改善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服务于社会的效率。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产能过剩的化解政策,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注重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构建更具竞争性和包容性的商业银行运营模式,更好的配置金融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