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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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职业危害分析

2我国煤矿行业职业危害的问题

2.1作业场地缺乏对有害物质的监测

眼前利益成为我国很多煤矿企业驱动力,这些煤矿企业在检测人员和测尘设备上不愿投入资金,就目前煤矿粉尘来看,其作业场地粉尘浓度处于严重超标状态。企业在监测作业场地有害物质态度上往往是消极的,主要由于煤矿企业担心测尘不达标必然得接受惩处,同时煤矿企业为了目前利益在防尘措施上不愿投入更多的资金。而且很多企业不具备健全的技术服务保障体制,有害物质检测中心站虽然被建立起来,但具有偏高的收费,加上过远的路途,在定期鉴定和检测煤矿上,产生的影响力极大,在企业监测有害物质方面其真正的促进作用最终无法发挥出来。

2.2企业缺乏对职业危害防治机构的重视

2.3职业病统计缺乏全面性和准确性

3防治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的有效措施

3.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止体制

我国要想使职业病的产生从根本上得到防止,各个煤矿企业就应把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建立和健全起来,具体体现在使用维修管理防毒与防尘等设施,卫生安全检查工作环境,重视分析和统计以及上报职业病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状况等。

3.2强化防治监察环节

3.3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安全监察技术体系

对于职业卫生安全监察技术体系,煤矿企业应给予高度重视,及时的建立并完善,把职业病防治院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发挥与利用到最大化,为资源共享的实现而努力。企业应以当地的实际状况为切入点,积极的合理的整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主要就把职业卫生安全监察技术体系逐步的完善和健全起来,从而在技术支撑和咨询上做好防治煤矿企业职业病工作的坚强后盾,定期的评价与监测煤矿企业作业场所,把诸多职业危害因素找出来,做好科学合理的技术服务,从而为监察与监督职业卫生,处理调查危害事故提供便利。

3.4加强对企业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

4结语

煤矿行业职业危害控制与预防工作在社会性工作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对于尘肺病防治而言,其重中之重体现在注重把行之有效的社会机制建立起来,对煤矿企业行为进行规范,促进政府监察和监督功能进一步强化。在防治职业危害方面,加大宣传和教育工作力度,从而使广大群众和整个社会深刻认识到其危害性,进而充分的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整个社会防治意识得到加强,这是使尘肺病发病率得到有效遏制的唯一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张俊虎,杨晨光,李昊.寸草塔二矿采掘工作面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4(08).

[2]李金泉.梧桐庄矿职业危害综合防治技术分析[J].煤矿安全,2014(02).

关键词:模糊综合评价法煤矿职业危害危险风险评价

煤矿生产行业作为一项高风险的职业,对煤矿职业危害危险源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模型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对煤矿职业的危害危险源进行准确的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是保障煤矿职业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及提高其健康水平的有效行径。本文使用层次分析法及模糊综合评价法对煤矿职业危害危险源的影响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影响煤矿职业的危害危险因素,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提高和改善煤矿工人身心健康,促进煤炭企业的发展。

1模糊综合评价法的操作流程

1.1煤矿职业危害危险源的分析

1.2根据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

权重的确定反映了各个影响因素在综合评价中的地位和其所起的作用,对综合评价的结果具有直接的影响。本文权重的确定利用层次分析法来进行,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主观因素,因为层次分析法在确定权重时只要求专家对影响因素进行两两对比并给出相对的比值而非精确的数值,由此可以大大减少评价专家的主观性,另一方面,层次分析法有一个好处,它能通过分析矩阵的一致性从而判断评价专家的主观性是否与客观实际偏离,从而进行矫正。依据层次分析法对影响煤矿职业的危害危险源进行分类和分层,从以上对影响因素的分析可知,在层次分析法中可将煤矿职业的危害危险源分为三层:目标层(A)、中间层(Bi,i=1,2,3)、因素层(Bij)。

根据职业危害危险所涉及的内容,确定了其评价的三层因素:目标层A=(煤矿职业危害危险源);中间层=(B11,B2,B3);因素层=(B11,B12,B13,B21,B22,B23,B24,B31,B32,B33,B34,B35)。

本研究采用层次法确定权重,利用1~9标度方法,形成判断矩阵。首先构造中间层相对于目标层的权重,并进行判断矩阵的特征向量及特征值的计算。具体的计算流程为,利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先求出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值入max,再进行一致性指标CI及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的计算,其中[CI=(入max-n)/(n-1);],当矩阵阶数大于2时,随机一致性比率的计算为CR=CI/RI,当CR

1.3建立煤矿职业危害危险评价集

由于煤矿职业的危害危险因素有可控性因素和不可控性因素,本研究建立五个等级的评价标准,评价集V=(非常安全V1,安全V2,较安全V3,不安全V4,较不安全V5,很不安全V6)=(0~49,50~59,60~69,70~79,80~89,90~100),危害危险因素的得分越高表示其不安全的程度越高。利用专家调查法,聘请了15位从事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安全研究专家,综合15位专家对煤矿危害危险因素的评估得分,利用概率和数学期望值进行统计,并形成各因素的评价矩阵。如15个专家为对表B31中安全措施因素的投票结果是:0人认为非常安全,3人认为安全,6人认为较安全,4人认为不安全,1人认为较不安全,1人认为不安全,则B31的模糊评价向量为(0.00,0.20,0.40,0.27,0.07,0.07)。其计算的式为:

Sj=

(其中,Sj为第j项因素的平均得分,bij为第i位专家给因素j的评分,n=15,∑j=12),专家评分的结果见表1。

由此,可得第一类危害危险因素的评价矩阵R1,将Bi与Ri(i=1、2、3)这2个模糊子集通过合成算子合成相应的各因素评价矩阵。

1.4评价结果

第一类危害危险源的评价结果B1(1)=(0,0,0.0825,0.0114,0,0);第二类危害危险源的评价结果B2(2)=(0,0,0.0825,0.0114,0,0);第三类危害危险源的评价结果B3(3)=(0,0,0.0825,0.0114,0,0),在此基础上对三类因素的评价结果作归一处理,进行高级综合评价,最后得出第一、二、三类危害危险因素的综合评价结果为(0,0,0.0816,0.202,0.141,0.542)、(0,0,0.267,0.592,0.107,0.024)、(0,0,0.105,0.673,0.130,0)。

2结语

本文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职业危害危险因素进行评估,较为全面的考虑了威胁煤矿职业安全的因素,建立了煤矿职业危害危险因素源的评价指标,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个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从理论上保证了权重的相对客观,避免了专家的主观判断性,使评价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因此,在煤矿生产中加强组织制度的管理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一、当前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2、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作为一项技术性较强的业务工作,职业安全监管主要对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然而该方面的技术人才比较缺乏,并且各级政府投入职业安全监管的人力财力不够,导致安检工作很难达到目标要求。

3、工会制度不够完善。与国外专职工会人员由税收支付资金来开展工会工作不同,在国内,由企业直接向工会提供资金,因而,这种不够完善的投资制度,使得工会在充分发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

此外,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同样影响其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建立煤矿企业企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及具体措施

其次,作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自身特点,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范围加以合理确定,例如,可以选择煤矿企业这一整体或者几个相对独立的矿井系统作为对象,将煤层中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区域以及具有突水危险的煤层等可能引起重大事故产生的环境,作为安检的重点。

再次,在建立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文件化范围时,应当将其系统的复杂程度与企业生产特点保持一致,特别是需要将可能导致重大事故产生的工况考虑在内,从而有效规避重大危害,切实保护企业职工的安全健康[3]。

最后,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的建立,还应充分考虑生产作业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如碰、砸等以及容易发生的重大事故如通风系统、瓦斯爆炸等。此外,还应将生产系统的完善以及事故救援等问题考虑在内。

2、在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具体方法。煤矿企业要想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当对其建立依据、目的、职责分工、评审等加以明确规定[4]。第一,为了让所有企业员工对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模式均持认可的态度,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培训,令员工充分认识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在企业以及个人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利用初始评审的结果,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及管理方案进行确立,并根据该体系的标准合理分配管理者的职能,同时对该体系的文件结构、准备资源以及文件清单等加以有效确定,完成体系的整体策划。

第六,利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审核,实现对该体系有效运行的评审,检查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与预期目标一致,以便能对不符合管理体系的事故事件及时进行预防和纠正,从而进一步完善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三、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实践

1、进一步明确企业各领导阶层的职责。依照先关法律法规要求,由煤矿企业供应相应的资源,在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同时以最高管理层几名人员做代表,结合现行管理实际,专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构建、实践以及定期的绩效审核,以组织机构图及职能分配表作为基础,对各单位要遵循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要求进行全面落实。

2、定期对职工人员做安全管理培训。煤矿企业应当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让职工充分认识到在工作中潜在的危险及伤害,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煤矿生产特点、工作环境潜在的危害、事故发生后的自救方式等安全管理内容的培训,认真评估各岗位人员的技能并进行相应的选拔,提高其安全意识。通过安全管理培训,让员工掌握煤矿企业中瓦斯爆炸、突水危险、机械振动以及电器等常识性的伤害[8]。

3、建立合理的管理体系文件。结合煤矿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安全健康关系体系文件,如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危险清单、相应的防控措施、关键岗位职责、体系框架的指导文书等。煤矿企业还应有效策划对危害的辨识以及风险的控制与评价等,建立相应的管理程序,实现对瓦斯通风、粉尘、火灾以及水害等的有效控制。此外,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井下瓦斯爆炸以及火灾等事故,该管理体系还应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相应措施,有效规避煤矿企业潜在的危险。

结束语

按照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201x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我局《201x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要求,认真贯彻"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全面深入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内容从事故伤亡到职业安全健康的转变。

二、工作目标

1、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申报率达100%,其他行业完成省市下达的申报任务;

2、对非煤矿山、水泥、矿粉加工、碎石加工企业负责人培训率达100%;

3、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率达100%;

4、对新建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率基本达100%;

5、对非煤矿山、水泥、矿粉加工、碎石加工企业工作场所粉尘危害检测率达100%。

三、工作重点

1、加强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加强与卫生、工会、劳动等部门的沟通,通过县电视台"安全生产每周一题"专栏、《今日洞口》报"安全监督岗"、宣传横幅等形式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将《职业病防治法》翻印发送至各生产经营单位,努力营造职业安全健康"政府大力倡导、全民广泛支持、职工自觉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2、3月份对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培训,6月份组织水泥、矿粉加工、碎石加工企业负责人开展一次职业健康培训。

3、第二季度会同乡镇安监人员对已申报的职业危害情况进行核查,指导各乡镇(管理区)和企业自查职业危害申报情况,对已申报的数据核查内容的真实可靠,对未申报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第四季度对已申报的企业申报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核查,逐步建立起职业危害普查工作机制。

4、第三季度对矿粉加工、精石灰、碎石场、水泥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方面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进行深入治理,确保粉尘等职业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一、未办工伤保险,最后单位担“优先”责任

[案例]农民工梁某于2010年4月到A煤矿从事技安、掘进工作。2012年又转到B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B煤矿未为梁某办理工伤保险。半年后,梁某因身体不适自动离职。2013年6月11日,梁某参加职业病鉴定,被确定患二期尘肺病。梁某找到B煤矿要求按职业病标准享受相应待遇。B煤矿提出,梁某所患职业病系先前的用人单位危害造成的,应由先前的用人单位(A煤矿)承担责任。

[分析]《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据此,梁某可选择B煤矿为被申请人,要求其按职业病损害之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若A煤矿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可另行主张权利,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二、离职未检查,用人单位担“举证妨碍”责任

[案例]王某系某煤业公司职工,2004年10月退休时,该煤业公司未组织王某进行任何职业健康检查。2006年8月至2009年1月王某因慢性支气管炎急发、肺气肿多次住院。2012年3月,王某被诊断为尘肺。2013年11月,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职业病)工伤。2014年1月,王某被鉴定为伤残四级,部分护理程度依赖。双方对王某享受工伤待遇无争议。王某要求所在煤业公司承担2004年10月(退休时)至2013年11月期间的护理依赖损失。公司认为,王某是于2013年11月确认为职业病的,之前是否患有职业病、是否需要护理依赖,没有证据证明。

三、公司清算注销,受益股东担难脱干系责任

关键词:煤业集团;职业安全;管理

一、设置保障职业安全健康的机构

二、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三、加大工作场所安全投入

四、重视矿井作业场地的职业危害防治

矿工是工作在一线的煤业集团工人,由于他们所处的工作环境恶劣,易发生危险情况,而且因为处于地下较深的位置,一旦发生危险状况往往会影响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加强对矿井作业场地的安全防治工作,为矿工工人提供良好的职业安全健康保护措施是十分重要的。

(二)防治热害。在地下的开采环境中,由于通风不利,较容易产生热害等有损工人健康的情况。因此要确保工作面的通风设备设置合理,其通风的系统和压风系统保持正常和完善。通过增强风机的能力和减少风阻等措施实现通风降温,引进降温技术治理矿井的热害等问题,保障矿工的人身健康。

五、加强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

煤炭行业作为一个高危的特殊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制约着煤矿的安全产生。煤矿企业应切实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全面地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将传统的被动管理事后“亡羊补牢”转化为超前预防。将安全生产规范化,科学化,实现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的目标。

[1]刘翠霞,秦慧芳.浅谈煤炭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J].中国科技博览.2011.10(24):27-28.

关键词:呼吸性粉尘浮游矿尘沉积矿尘矿尘粒度煤矿

粉尘危害防治、设计

0引言

粉尘一般矿物开采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微细固体集合体,它或沉积于井巷四壁,或悬浮于井巷空间。煤炭生产,从矿井开拓、巷道支护、产煤过程到煤炭运输,均伴有大量粉尘产生,它污染生产环境,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其危害主要表现有二个方面:一是煤尘能燃烧和爆炸,影响生产,威胁矿工的人身安全;二是粉尘对人体有危害,能造成矿工职业病――尘肺病。

1煤矿粉尘

1.1煤矿粉尘的基本概念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煤、岩石和其他物质的细微颗粒随着煤、岩石的破碎而产生,通常情况下这种细微颗粒被称为煤矿粉尘,或者称生产性粉尘或矿尘等。根据矿尘的组成成分不同,通常情况下,煤矿粉尘主要分为煤尘和岩尘两类。

1.2粉尘

①全尘

②呼吸性粉尘

通常情况下是指被吸入人体肺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滞留于肺泡区的浮游粉尘。

③浮游粉尘

通常情况下是指在矿井空气中悬浮的粉尘。

④沉积粉尘

在矿井内部,在自身重力的影响下,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落在巷道顶、帮、底板和物体上的粉尘。

⑤粉尘浓度

单位体积空气中所含粉尘的质量(mg/m3)或颗粒数(粒/cm3)。

⑥粉尘粒度分布

又称为粉尘分散度。在含尘空气中,各种不同粒径粉尘的质量或颗粒数占粉尘总质量或总颗粒数的百分比。

⑦游离二氧化硅

岩石或矿物中没有同金属或金属氧化物结合的二氧化硅。

2煤矿煤(粉)尘的危害

2.1煤尘的自燃性和爆炸性

对于煤矿企业来说,在生产过程中,时刻面临着煤尘自燃、爆炸等现象,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危及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在中国的煤矿普遍存在爆炸现象,据统计2007年国有重点煤矿发生煤尘爆炸的有548处,占87.4%。

2.2对人体的危害

对于煤矿工人来说,如果吸入的粉尘中含有大量游离的二氧化硅(SIO2),将会引起尘肺病,这部分工人主要集中在掘进线上;如果吸入的粉尘中含有煤尘,以及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岩尘,那么会引起煤矽肺病,这部分工人主要以掘进和采煤混合工种的工人为主;如果长期吸入煤尘,那么会引起煤肺病,这部分工人主要是长期从事采煤的工人。

2.3粉尘对生产的影响

对于粉尘来说,通常情况下会降低工作场所的能见度。在井下某些工作面上,如果煤尘浓度过高,那么其能见度会更低,进而造成误操作,增加了工伤的事故率。在一定程度上粉尘会加速机械磨损,缩短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

3煤矿采取的防尘措施

3.1煤层注水

为了降低井下粉尘,煤矿企业通过采用煤层注水的方式进行降尘。所谓煤层注水通常情况下是指向煤体通过钻孔进而注入高压水,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预先湿润煤体,煤尘的飞扬能力因原生煤尘被润湿,而进一步丧失。在开采过程中,如果破碎煤体,细粒煤尘的飞扬通过水就可以避免。

3.2喷雾洒水降尘

通过喷雾器或洒水器实现喷雾洒水,在洒水过程中,水在旋转和冲击的作用下,向空气中喷射进而形成雾状的水珠。悬浮在空气中的尘粒遇到这种雾状水珠就会被湿润。

3.3建立合理的通风除尘系统

所谓矿井通风,通常情况下是指借助机械或自然动力,向作业点连续地供给新鲜空气,对有毒、有害的气体和粉尘进行稀释并排除,同时对矿内气候条件进行调节。

3.4建立和完善检查管理制度

通过对职工进行防尘知识培训,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做好防尘、保护工作,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检查管理制度。首先加强维修和管理现有的通风除尘系统、通风设备,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通风效果。其次定期对接触尘毒的人员进行身体检查。

3.5个体防护

所谓个体防护,通常情况下是指通过佩戴各种防护面具,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吸入体内粉尘的数量。目前,个体防护用具主要有自吸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送风防尘口罩、气流安全帽等,煤矿工人借助这些护具能呼吸净化过的清洁空气,同时对正常工作不构成影响。个体防护措施具有较高的阻尘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矿山粉尘对矿工身体健康的危害,积极推广个体防护技术,必将促进矿山防尘工作,使矿山职工免受粉尘的危害。

[1]訾美幸,颜瑞.煤矿井下矿尘防治[J].山东煤炭科技,2010(03).

关键词:煤炭企业;职业危害;定量分析

煤炭企业职业危害因素是指矿工在不良的劳动条件下长期工作而造成的健康损害,不良的劳动条件对人体健康可以产生各种危害,由于主要是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所以统称为职业危害,煤炭企业工业领域极为广泛。从地质勘探到煤层开采,从洗煤加工到综合利用,任何一个环节或工序都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危害(本分析主要分析井下生产作业环境危害)。

煤炭企业的作业环境大部分在井下,井下作业由于本身条件较差,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比较多,如果管理不善,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例如未及时对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的地点进行检测、废旧巷道不及时密闭等,就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因此,了解和掌握煤矿井下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和中毒事故的发生,是非常必要的,矿井中有毒有害气体物质有些是成煤过程中生成的,存在于煤体裂隙、孔隙中;有些物质存在于煤层、顶、底板岩石或其他物质中。当这些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浓度超过临界值时,就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有时还会发生爆炸危及矿井安全生产,造成人员伤亡和设施设备毁损。

一、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及其危害

1.二氧化碳(CO2)

二氧化碳是无色略带酸臭味的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1.52,易溶于水,常积聚于巷道的底部和下山的掘进头。CO2不助燃也不能供人呼吸,有微毒,对呼吸有刺激作用,肺部含量增加会使血液酸度变大,刺激呼吸中枢。当浓度达5%时,使人呼吸困难、耳鸣;达到10%时使人头昏昏迷;达到20%~25%时会使人快速死亡。矿井最高允许浓度为1.5%。

2.一氧化碳(CO)

CO是无色、无嗅、无味、无刺激性的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0.967,几乎不溶于水。但易溶于氨水,与酸、碱不起反应,只能被活性炭少量吸附。在空气中燃烧呈蓝色火馅,当与空气混合达到12.5%~80%时具有爆炸性。CO是一种对血液、神经有害的毒物。CO随空气吸入体内后,通过肺泡进入血液,并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CO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大200~300倍,而解离速度又比氧与血红蛋白慢3600倍。一般情况下,CO中毒的程度取决于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的含量,含量越多,机体缺氧越严重,中毒程度也越重。煤矿井下,劳动强度大,高温、高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同时存在,会使中毒的程度加重。井下CO最高允许浓度为0.0024%。

煤矿井下的CO多存在于采空区、密闭巷道等处。爆破作业、煤炭自燃、发生火灾或瓦斯、煤尘爆炸都能生成CO,往往造成人员中毒死亡。

3.硫化氢(H2S)

H2S是一种无色、带有臭鸡蛋气味的气体。易溶于水,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1.19。进入体内的H2S在肺泡内很快就被血液吸收,氧化成无毒的硫盐,但未被氧化的H2S则发生毒害作用。H2S也很容易溶于黏膜表面的水分中,与钠离子结合成硫化钠,对黏膜有强烈刺激作用,可引起眼炎及呼吸道炎症,甚至肺水肿。H2S对人体全身的致毒作用在于它和氧化型细胞血素酶三价铁结合,使酶失去作用,影响细胞氧化,造成人体组织缺氧,空气中H2S浓度过高(900mg/m以上)可直接抑制呼吸中枢,引起窒息而迅速死亡。急性中毒后遗症是头痛和智力下降,慢性中毒症状是眼球酸痛,有灼烧感,肿胀畏光,并引起气管炎和头痛。矿井最高允许浓度为0.00066%。

煤矿井下的H2S气体,主要是由于硫化矿物水解和坑木等有机物腐烂所产生的,有些煤体也能释放出H2S气体。由于H2S气体易溶于水中,因此,老空积水中含有大量的H2S气体。

4.二氧化氮(NO2)

矿内爆破作业会产生一系列氮氧化合物,如NO、NO2,NO在空气中又被氧化为NO2。

5.二氧化硫(SO2)

矿内含硫矿物氧化,燃烧及在含硫矿物中爆破都会生产SO2。含硫矿层也涌出SO2。

6.氨气(NH2)

氨气是一种无色有剧毒的气体,对空气相对密度为0.9,易溶于水,对人体有毒害作用。矿井最高允许浓度为0.004%。主要在矿内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产生。

7.氢气(H2)

氢气是一种无色无味、具有爆炸性的气体,矿井安全允许浓度为0.5%。它是在矿井火灾或爆炸事故中及井下充电硐室均会产生。

8.氮气(N2)

氮气是无色、无味、无臭的惰性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0.97,不助燃也不能供人呼吸。在正常情况下,氮气对人体无害,但有窒息性。在废弃的旧巷道或隔离火区内,可积存大量的氮气,从而使氧浓度相对地减少,使人因缺氧而窒息。

9.甲烷(瓦斯CH2)

甲烷是矿井最为有害的气体(通常指瓦斯CH2)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0.554。故常积聚在巷道的顶部。瓦斯分子直径小,渗透性很强,为空气的1.6倍,很容易扩散。因此,封闭在采空区内的瓦斯,仍能不断地渗透到矿内空气中,从而增加空气中的瓦斯浓度。

瓦斯几乎不溶于水,很难凝固液化。在温度不高、压力不大的情况下,瓦斯的化学性质:惰性极大,它只能与卤元素相化合。

瓦斯本身无毒,但不能供人呼吸,空气中瓦斯浓度增加会相对降低空气中氧的含量。当瓦斯浓度达到40%时,因缺乏氧气会使人窒息死亡。

瓦斯具有燃烧性和爆炸性。瓦斯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的浓度后,遇火能燃烧或爆炸。

矿井最高允许浓度为1%。

10.地面生产系统残存有害气体

地面煤堆、矸石山自燃也会产生大量的CO、CO2和SO2等有害气体,井下排出的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它们会对周围大气环境产生污染,也是影响安全生产的危险、有害因素之一。

二、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及常见的职业病

(一)生产性粉尘(煤尘)危害

矿井粉尘是有害物质,它的危害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煤尘能燃烧和爆炸,影响生产,威胁矿工的人身安全;二是粉尘对人体有危害,能造成矿工职业病——尘肺病;三是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

1.煤尘爆炸危害

煤尘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浮游在空气中的煤尘达到一定的浓度(最低浓度45g/m3);有引起爆炸的热源存在,一般为610℃~1050℃。防止煤尘爆炸事故,就是要在后两个条件上加以预防。煤尘爆炸将会:(1)生成有害气体。煤尘爆炸后产生2%~4%的CO,其浓度高达8%,这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矿工大量中毒伤亡的主要原因。(2)产生高温。据测定,煤尘爆炸火焰的温度达1600℃~1900℃。煤尘爆炸时释放出来的热量,按理论计算在爆炸时产生的气体可达到2300℃~2500℃。(3)产生高压。煤尘爆炸的理论压力为750KPa,但在有大量沉积煤尘的巷道中,爆炸压力将随着距爆炸源的距离的增加而跳跃式地增加。在煤尘爆炸过程中,如遇到障碍物及巷道的拐弯或巷道的突变,爆炸压力将大幅度增加。尤其是煤尘连续爆炸时,第二次爆炸的理论压力为第一次爆炸压力的5~7倍。因此,煤尘爆炸的破坏性比瓦斯爆炸更为严重。

2.矿井煤(岩)尘对人体的危害

粉尘一方面被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通过呼吸系统等进入人体,而引起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病变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即尘肺。另一方面微细粉尘通过井下风流由井下排入大气对大气造成污染。微细颗粒是传播细菌、病毒最有效的途径,对动植物生长都有很大的影响。

中国职业危害十分严重。据统计,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在2500万人以上。近年来,每年新发职业病例数均在万例以上,且逐年上升,增长率超过10%。根据卫生部的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累计发生尘肺病人50多万例,疑似尘肺者60多万例。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采、掘工作面煤尘、粉尘浓度大有增高之势,危害程度增加,如果防治不力,患病率将呈上升趋势。尘肺病是一种慢性职业病,直接影响到煤炭事业的发展。

3.矿井煤(岩)尘对环境污染

煤炭堆放在地面后水分逐渐减少遇风就会产生煤尘飞扬;汽车运输也会产生大量的煤尘飞扬;地面生产系统各个转载点,装卸车时都会产生大量的煤尘;主要抽风机排出的风量中含有大量的粉尘和有害气体。这些都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特别是对周围的植被、居民、水体、动植物养殖等造成一定的危害。

(二)粉尘引起的常见职业病

粉尘引起矿工常见的职业病有矽肺、煤矽肺、煤肺、噪声性耳聋、CO中毒、H2S中毒等。煤矿井下工人因噪声、振动、不良照明、异常作业条件(高温、高湿、低温)等造成的职业性多发病有上呼吸道感染、风湿性病、腰腿痛、急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高血压病、化浓性皮肤病、红眼病等。

三、煤炭企业窒息危害

在正常情况下,地面空气是由氮气(78%)、氧气(20.96%)、二氧化碳(0.04%)组成。人离开氧气不能生存,最有利于人呼吸的氧气浓度为20.9%左右。如果氧气浓度低于17%,工作起来呼吸感到困难,心跳加快,呼吸深度增加,并引起喘息,氧气降至8%~10%时,几分钟就死亡。因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

死亡。(7)不通风的井筒、储煤仓、水井和小眼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由于井内物质的氧化和有害气体的涌出,形成缺氧窒息区。(8)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时,周围空气中的氧含量急剧减少,窒息和中毒事故一般同时发生。

四、煤炭企业其他危害因素及有毒有害物质

煤炭企业其他危险因素主要有透水、爆破、触电、冒顶片帮、提升运输事故等,这些危险因素如平时管理不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排出将会造成人员伤亡伤害及财产损失。煤炭企业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有固体废弃物、灰渣、矸石及生活垃圾等。这些固体废弃物如处置不当将会带来侵占田地、造成二次污染并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应该予以重视。另外,部分煤层、夹矸、顶底板中往往含有锗、镓、铀、钍、钒、氯、砷、氟、三硝基甲苯、铅、苯、汞等对人身有毒有害的物质,对它们的含量需要进一步研究,如果大于临界值时必须制定保护措施。

分析研究煤炭企业职业危害因素,查找职业危害产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有助于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煤炭企业健康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文俊.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指导手册[K].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6.

[2]煤矿安全规程[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7.

[3]张铁岗.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技术[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1.

[4]吴宗之,高进东.重大危险原辨识与控制[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1.

一、危害辨识没有及时更新

从审核情况看,大部分用人单位的危害辩识还处于初始评审阶段,没有及时更新。

(一)原因

⑴协商交流渠道不畅通,收集、处理和反馈健康安全信息没有可行的程序,部门职能不清,如有些现场信息反映到业务部门就停止了,没有集中反映到体系办,由于体系管理部门收集的信息有限,就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周期评审。

⑵对煤矿来说,由于井下采掘作业点条件变化无常,人员流动大、作业人员危害辨识能力差,再加上管理人员少,致使人力资源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纠正措施

⑴最高管理者应动员所有人员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方案。

⑵程序应对所需控制活动的监测提供信息,以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⑶用人单位在考虑风险因素时,应包括风险因素的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和各种类型。

⑸为避免当局者迷或习以为常、熟视无睹的不良现象发生,也可以不定时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

二、重大风险与重大危险源概念混淆

在审核过程中时有发现员工把重大风险与重大危险源混淆的现象。

⑴改进培训方式。如,可以分层次进行培训,也可以采用现场参观、实验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⑵让员工尽可能地参与到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中来,以保证风险评价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

⑶加强协商交流,交流各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健康安全信息。从而使全体员工对重大风险与重大危险源这二个概念非常清晰,认识到重大风险是企业重大危害事件(群死群伤)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而重大危险源是指场所和设施存在重大危险的一种现状,它具有一定的标准(条件)。

三、收集法律、法规不够全面

⑴重国家的法律法规,轻地方性法规。

⑵提高对地方及行业有关法规、标准、文件的认识。

四、员工流动大的单位记录不全

员工流动大的单位(如煤炭、建筑企业)与员工比较稳定的单位比较,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规范4.5.2)、员工及其代表的参与和协商交流(规范4.4.3)等要素缺乏记录,造成不少事件或不符合事件无法追溯,不利于纠正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⑴程序中针对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现的事故、事件、不符合要如何进行处置、纠正和预防不具体或适用性差。

⑵员工素质低,对体系的文件化管理不适应。

⑴用人单位在制定程序时应明确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纠正与预防的具体措施,并保证措施的有效性。

⑵加强职工培训,让职工都参与到体系中来,使员工达OSH要求到所需的意识和能力。

一、开展职业健康专项检查活动

开展一次职业健康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检查企业在专项治理中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能力,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

二、突出重点,主抓宣传教育、职业卫生“三同时”和职业健康培训三项工作

(一)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和“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工作。加大《职业病防治法》、总局“一规定、四办法”及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宣贯力度,使用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机构,完善制度,落实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积极组织参加省里开展的《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竞赛,扩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广度与深度。

(三)抓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与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沟通,强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立项前置,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三、夯实基础,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的基础以及职业卫生执法检查

(一)全力抓好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积极推进201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培育基础建设规范化典型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2014年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危害申报、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场所的现场管理、防护设施的配备、职业危害的告知和警示、从业人员的培训、职工健康档案的建立等工作;全面推动用人单位的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二)强化职业卫生的执法检查工作。

一是深化对木质家具制造、石英砂加工、石棉制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巩固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管,严防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建项目投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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