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从对美国“新法律现实主义”的评介入手,简要分析了当代法与社会研究中的现实主义立场和方法及其在世界范围的发展与意义,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当代法治理念及法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以提倡一种以经验(实证)研究为基本方法、从事实和具体问题出发、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现实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和立场。
Thisthesisstartsatgivinganevaluationtothe“NewLegalRealism”oftheUnitedStates,andanalyzedtherealismpositionandempiricalresearchmethodofthe“LawandSociety”studying,andit‘sdevelopingandmeaninginthescopeofworld.Basisonthatstudying,thisthesisthenanalyzedtheproblemsinsidetheideasofruleoflawandjurisprudenceofcontemporaryChina,inordertopromoteakindofrealismresearchapproachandpositionwhichbasesontheempiricalresearchmethod,studyingfactsandconcreteproblems,anditstargetistosolvingactualityproblem.
关键词:法律现实主义法与社会研究中国法学
从法学与法治理念的关联上看,当代中国法学的问题不仅关乎其学术价值和品位,也关系到我国法律制度的建构、实践和改革以及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方向。在学派林立的情况下,毫无疑问,无论是作为指导理念或是学术立场,对待各种学说、流派和方法论,均不能只执一端,不及其余,因而多元化的标准显然最为合理。然而,在基本理念的把握上,这些方法之间毕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冲突和选择,不仅很难不偏不倚地将其加以中和,而且每一种方法也只有在坚守其本质的前提下才能体现其价值所在。本文在不否定其他法学方法的基本价值的同时,着重评介美国新法律现实主义及其背景,倡导法律现实主义的立场和经验性的研究方法,并据此对中国法学进行反思,以确立一种分析、研究和建构中国法学的理论框架。
一、美国“新法律现实主义”辨析
从2003年开始,一个称之为“新法律现实主义”的法学流派从美国法与社会研究阵营中祭起了他们的旗帜,[1]2005年,该学派的一次高峰专题研讨会和一个网站相继登场[2],这个学派的领军人物麦考利教授则发表了一篇堪称宣言的重要论文。[3]2006年伊始,在美国法学院协会盛大的年会上,麦考利教授又对此进一步进行了详细的论证。[4]众所周知,20世纪前期曾在美国风光一时的法律现实主义似已成为明日黄花,[5]那么“新法律现实主义”与原有的“法律现实主义”流派有何渊源?其勃兴的背景何在?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导向的转换
第一法科论文的写作价值目标从立法建议导向到司法适用导向。所谓立法建议导向指论文的论述结论是建议法律的立改废。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基本完备,法律研究的主要问题已经从研究法律的立改废进入研究法律的解释适用规律应法建议导向的论文写作,难有价值。第二法科论文的训练能力目标从训练学生的理论思辨能力到训练学生的法律适用方法。从培养法律适用能力导向上看,司法适用中找法、解释法律、事实辨认和法律说服能力等才是学生最为急缺进行系统训练的能力。第三法科论文的成果形式从著书立说到案例研判。要求仅仅进行了四年法学初步训练的法学本科生进行著书立说式的论文写作不仅高估了学生的写作能力更低估了法学研究的专业性和严肃性。要求学生进行案例研析式的写作才更加符合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和培养目标。
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步骤
本文主张的案例研析型学术论文写作训练,是大陆法系法科学生的传统做法德国、日本、韩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教授将具体案例交给学生由学生根据该案例写出分析报告报告要求学生找法准确、解释合理、论证深入、符合司法习惯并且要考虑案件解决的其他社会影响因素。因此,论文写作不仅要求学生翻阅查找大量法律法规、学术文献,还要求学生根据本案调查法官和律师的司法心理和判决习惯。本文主张在我国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训练中引入这种培养方式并就该方式具体的运作流程设计如下。
1.第一个环节案例材料的选取。
案例材料应该尽量遵循实例原则在教师自己从业的判例中选取适例为佳,因为这种案例第一手材料最为丰富不仅能够为学生提供案件的基本经过池能为学生提供案件的各种证据和诉讼文书肩利于训练学生从最原始的材料中认定事实发现问题查找证据等能力。
法学本科教育在我国的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与民主法制建设高层次法律人才的任务,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也产生着重大的影响,是关乎法学教育成败的关键。自从2001年以来,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规模得到了巨大的发展。2001年,我国设置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有229所,这一数字到2005年急剧增加到559个,这还不包括本科院校下设独立学院开办的法学本科专业。截至2006年8月,共有620所高校设置了法学本科专业。在读法学本科学生人数已达20多万人,每年毕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大约有三、四万人,[1]且这种发展势头仍在延续。法学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了对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讨论。在2001年9月召开的《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重大课题研讨会上大家似乎形成了“共识”:中国大学法学教育本科阶段的基本目标是为培养各级法律人才提供毛坯,只能是一种素质教育,而非专才教育;是一种通才教育,而非职业教育。[2]
要实行法学的素质化教育,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训练是检验这种教育成功与否的最好的标志。以下笔者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法学论文写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法学论文的作用,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学学位论文制度等方面入手探讨法学学位论文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作用和地位。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综观我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历程,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常规发展到跨越式大发展的道路。在艰辛曲折的发展历程中,法学本科教育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培养了大批的法律人才,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模式单一,培养口径过窄,培养目标趋向“专才”,而且在人才服务方面仅仅定位于法律实务部门。当然,单一的专业性法律人才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起过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21世纪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这种人才培养目标已经很难适应法律全球化、技术化、信息化和法律服务市场的要求。因此,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的更新已迫在眉睫,单一专业性人才向通用复合型、应用性人才培养转变已成为时展的现实需要,也是许多法学界学者和教育家的共同呼声。[3]
一、检索国际法学教材和专著的数据库
二、检索国内国际法学期刊论文的数据库
三、检索国际法学外文文献的数据库
关键词:国际法;比较研究;实证研究;文献研究
翻开任何一份国际法领域的科研项目申报书,在“研究方法”这一栏几乎都能见到这样的方法罗列:比较研究、文献研究、实证研究。以上三种方法是在国际法学学科的问题研究中,甚至是整个法学领域的科学研究中,都是得到广泛接受和运用的主流研究方法。虽然是老生常谈,写各种报告、申请时总挂在嘴边、写在纸上,但是对于这三种常用的研究方法的真正内涵和实际使用,事实上还存在一定的误区和盲区。本文旨趣在于在笔者日常的研究学习的体会之基础上,讨论国际法学问题研究中常用的三种方法———比较研究、实证研究、文献研究在研究及写作过程中的运用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误区,并探究是否还有新的研究方法值得借鉴、引入国际法学的研究中。
一、三种传统方法在运用中可能存在的误区和盲区
二、新方法引入之讨论
摘要: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重视教师的主体地位,忽视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只是单向的理论灌输,教学成果不理想。多元化教学模式立足法学实践,提出全新的、启发式的、体验式的教学方式,注重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是案例教学法、发问式、讨论式教学法、系统归纳法、实践教学法和多媒体教学手段的一种结合,可以更好的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习热情、内化法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显著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为培养真正的“法律人”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圆桌”教学法;实践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
就业难问题是这些年高校教育不得不面对的残酷现实,法学专业更是如此。一方面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有选择的需要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外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优胜劣汰成为自然。而另一方面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模式又极大的削减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单向的理论灌输忽视了对学生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从传统课堂走出来的法学专业学生根本无法适应纷繁复杂,千头万绪的法律实务,甚至其竞争力远不如一些职业技术类院校学生。最终导致毕业即失业,大学生这些曾经的天之骄子而今却大打折扣,成为舆论所调侃的对象。因此高校教育也再次置于风口浪尖,我们需要反思如何突破现有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摆脱线性理论教育的桎梏,面向司法实践,培养理论型、应用型“双料”法学人才。
一、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内容陈旧、狭窄
自1997年担任综合科长以来,弹指一挥间,14载春秋飞度。现根据要求,简要述职如下:
主要从四个方面报告:
一、立足岗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概要有以下三点:
作者:康均心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独立性
正文:
一、责任理论发展史上呈现的基本特征
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从七十年代开始,经历了两个十年直至今天,经过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基本完善的过程,经济法理论也随基本研究素材的丰富而日益成熟。对于我国经济法制发展的过程,一般认为分为三个阶段:1985年以前为兴起阶段,1985年到1992年十四大为发展阶段,1992年以后至今为逐渐成熟阶段。但也有人认为真正的有关经济法的研究是从1992年之后才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