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经贸院国贸1301庄雅兰学号:201321120114关键词:两大法系定义特点联系区别一、定义: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最早为公元前五世纪中叶颁布的十二表法后逐渐完备充实至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又编成法学阶梯、学说汇篡、查氏丁尼法典、新律等,十二世纪时合称国法大全是古代保护奴隶主私有制反映商品生产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1804年由拿破仑一世主持编
3、修改,各州立法机构也以成文的法规不断取代法官制定的先例,但美国的法律制度在连续传统以及在遵守先例原则方面仍和英国一样。因此,美国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统称为英美法系。二、两大法系的特点1、大陆法系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
4、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2、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三、联系1、两者都重视法治。2、两者的法律渊源都含有制定法。3、两者在二战后有趋同趋势比如都进行法典编纂.4、都是资
5、本主义性质的法,本质上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5、判例法其实里面也有制定法,当法官遇到新问题没有实例可以照搬,就会根据陪审团的最后表决,在依照一定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自由心证,宣布判决。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法官制定了法律。大陆法系也会考虑曾经的判决,如果法官遇到一种新的案例,法律上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这时候不能擅自判决,在经过合议庭审理,并且已经提交审判委员会后,那么考虑以前的判决就是首选,这种以前的判决可以是比照式的,也可是法律解释类的。两大法系在趋于融合。四、区别1、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2、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
6、,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4、在立法技术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单行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而不采用法典的形式。后来,英美法法系也开始逐步采用法典的形式,但从本质上讲,其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5、在法律构成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法系虽然都包括判例法和制定法,但判例法和制定法在两大法系中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区别。大陆法系虽然也定期发布系统的判例,将其作为一个法源。但是,基本的、起主要作用的法源是成文法典和其他制定法,判
7、例作为解释法典或制定法的例子,是补充性的法源,处于次要地位。英美法法系虽然也有制定法和成文的法典,而且有日益膨胀的趋势,但主要是对判例的部分修改和综合性整理,内容庞杂,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可以说,在英美法法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判例法,而不是制定法。5、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6、在法典编纂方面:大陆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英美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7、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
8、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8、在法律术语和概念上也有许多不同:这种不同实际上反映了不同的哲学倾向,大陆法系主要表现为理性主义的倾向,英美法系则更多的体现了经验主义的特点O9、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毕业后授予
9、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10、在法律职业方面:英美法系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11、在适用技术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审理案件,除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然后依据有关的规定来审理案件;英美法法系国家中,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的是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
10、案件事实进行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原则,即通常说讲的“判例方法论”。12、在商事法则方面:法和英美法在许多方面是不同的,尤其对货物买卖和成立契约(合同)的解释有不少分歧。1)合同概念的差异: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债务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怎么产生的,也有怎么履行,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大陆法国家没有财产委托的分类和信托的概念,因而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概念比英美法国家要广一些。2)合同形式的差
11、异:大陆法系的合同形式要求上都规定了一些合同只有采用法定的形式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都对缺少法定形式的特定规定了无效的法律后果,而且对形式的要求通常是非要式这个一般原则的例外。英美法系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是必须以热定形式订立,毋须对价支持的要式合同。简式合同是必须持有对价支持的合同,简式合同一般是不要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用口头形式或者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简式合同不等于不要式合同,有一些简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作用有的是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的是作为证据上的要求。3)诚实信用原则的差异:大陆法中,债务人必须按照社会交易实践中的有关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来履行他的义务。解释合同
12、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习惯。这种规定实际上为合同关系披上了道德的外表,被用来修正民法典中严格的合同自由主义。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的普通法不认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磋商或履行合同是一项一般性义务。合同的订立的本质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的地位,这与诚实信用的概念是不一致的。至于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双方显然有资格基于他们所选择的任何理由行驶合同或者于违约的法律所产生的权利。4)合同违约形式和违约补救方法差异:关于实际履行,大陆法系奉行优先原则,在德国,即使出现了违反契约义务的情形,债权人也依然享有履行请求权,除非实际上已不可能履行。这种援助实际上是将承诺人答应受诺人的一切好处都给予受诺人,强迫承
13、诺人遵守诺言防止违约。而在英美法系中,实际履行则是指法院颁发一道命令,强制要求契约一方当事人如约履行他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不遵守特定履行令的,即构成藐视法庭罪,可能被判处监禁和罚金。所以这种违约补救方式是对人的,而非直接针对当事人的财产。五、英美法系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代理制度异同:1、两个制度的共性(1)从信托和代理这两个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信任关系,故受托人与代理人的义务极为相似,都处于受信任者的地位,各自对受益人或本人负信任责任,并尽相应的注意。(2)从设立的目的上看,信托和代理都是为了他人利益或影响他人权利的法律行为。代理人、受托人都应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从事代理或信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