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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回答好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是新时代环境法学的使命担当。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由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引的环境法哲学体系、以环境法研究成果为基础的环境法理论体系、以“中国表达”为目标的环境法话语体系构成,具有鲜明的本土性、学术性、整体性和中国特色。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理性融通马克思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外哲学社会科学三种资源,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

[关键词]环境法学;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环境法哲学体系;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环境法话语体系

[收稿日期]2023-03-20

[作者简介]吕忠梅,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兼职教授。

一、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需求迫切

(一)回答中国之问迫切需要建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

(二)回答世界之问迫切需要建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

(三)回答人民之问迫切需要建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

(四)回答时代之问迫切需要建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一定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的时代。”[21]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了包括环境法学发展在内的主要目标和具体举措。没有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也无所依凭、无所遵循。中国正经历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征程上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人类历史上最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作为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中浓墨重彩的篇章,为环境法学的知识创新、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了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实际,解决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回答好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是我们这一代环境法学者的使命担当。

二、建构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基本理路

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目的在于为环境法学中国化和现代化提供体系化的道理、学理、法理、哲理支撑,为建设环境法学科、培养环境法人才提供必备的价值观、思维方式与专业知识准备。一般而言,知识体系是理论认知与经验体验的总和。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是具有本土性、独立性和中国特色的环境法理论认知与经验体验,是以“本土性”为基础、以“中国特色”为底蕴,融通古今中外理论与实践资源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哲学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1。我们必须利用好马克思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世界环境保护先进理论三种资源,以中国问题为导向,以中国波澜壮阔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为经验系统和知识场域,进行环境法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和学科化把握。这意味着,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既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不是简单移植西方环境法理论,而是立足于“我国有独特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独特的国情”,逐步走出西方知识的体系范式,形成中国环境法独特的学术与学风品格,彰显“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增强中国环境法的整体厚重。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引建构环境法哲学体系

环境法作为新兴法律学科,建立在反思传统法律秉持“人是万物的尺度”“主客二分”哲学基础之上,对重新认识人与自然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关系知识体系。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需要以正确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为指引,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哲学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22]。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大思想虽然在基本内核、社会治理面向和价值观构成等方面各有偏重,但二者有共同的理论渊源和一致的世界观,两者互为方法论支撑、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以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为“交汇点”,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探索中生成、理论创新中升华、历史传承中把握人类文明进步规律,围绕“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核心范畴展开,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23],构成中国自主的环境法哲学基础。

1.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立场,强调人与自然在新高度上的辩证统一关系,奠定环境法的人性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把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多次强调:“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这个道理要铭记于心、落实于行”[24]。这个道理就是,人类来自于自然,具有明显的生物属性;同时,人类又不同于其他生物,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法律更多体现的是以理性控制人的恣意、贪婪、自私等“恶性”,才能创造更加丰富的物质文明。尤其是近现代法律把人抽象为“经济人”,在意思自治原则下,法律保护人对资源和环境无限制地利用,成为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保护伞,导致了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双重对立。“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世界观为解决人与自然对立的制度性问题,重新设定法律上的人性标准奠定了哲学基础[25]。

2.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生态文化,揭示“自然”与“人”关系的本质是“生命共同体”,奠定环境法的“和谐共生”核心范畴。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中华文明传承五千多年,积淀了丰富的生态智慧。‘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哲理思想,‘劝君莫打三春鸟,儿在巢中望母归’的经典诗句,‘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的治家格言,这些质朴睿智的自然观,至今仍给人以深刻警示和启迪。”[26]这告诉我们,“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对于人类而言,自然是生存条件、也是劳动对象,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须臾或缺的物质基础,如果人类不节约利用资源、肆意污染和破坏自然,最终受害的是人类自己。这种传承中华民族“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从根本上超越了西方法律的“主客二分”哲学,不再把自然单纯地当作客体,也不再以满足人的需求作为判断自然价值的唯一标准,而是把自然当作人类的伙伴,要求法律保护自然整体。这种新的思维方法要求变革传统法律,将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纳入法律的概念、原则和制度,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律理论体系,构成中国环境法知识体系的核心范畴。

3.高度重视与世界的交流与互融,将中华传统生态智慧所追求的“和合”价值与可持续发展相融合,谋定环境法的“中医”方案。

面对全球性环境危机,联合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概念,寻找“一直到遥远的未来都能支持全球人类进步的道路”[27]。习近平总书记敏锐地看到:可持续发展是破解当前全球性问题的“金钥匙”[28],向世界发出“我们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29]的倡议,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环境治理新秩序。与此同时,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中国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将“积极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30],“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31]。同步推进“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开辟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崭新道路。这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追根溯源、辨证施治、整体调理的“中医”[32],也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思想“密码”。为环境法面对调整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系统这两个巨大复杂系统关系时,摒弃“外科手术式”的单学科途径,采取跨学科、跨部门综合性调整方法奠定了丰富的实践体验基础,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超越中西方传统哲学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命题,具有厚重的本土性和鲜明中国特色,既是习近平总书记的原创性贡献,也是中国自主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石和核心范畴,需要我们从环境法哲学层面进一步深化理解、深刻把握、深入挖掘、深度凝练。

(二)以环境法研究成果为基础建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环境法尚处于“未定型”状态[33];在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中,环境法理论也与传统部门法理论“若即若离”[34]。这种状态既为建构独立的环境法理论体系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也增加了建构环境法理论体系的难度。从目前已有研究成果和实现宪法确立的“美丽中国”目标看,环境法理论体系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环境法价值论。法的价值是法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法律主体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更是法进步的内在依据与精神动力[35]。价值体系构成环境法的目标选择与根本判断,是环境法研究的思想基础。作为新兴法律领域的环境法因为有与传统法律不同的价值追求而兴起和发展,梳理现有理论研究成果,从价值层面实现环境法调整机制的法理思维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的协同性、一致性是环境法理论体系建构的当务之急。从法的价值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既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36]的意义层面理解,环境法的价值,应在建立以人民为中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守住自然安全边界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建构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价值,以生态安全、代际公平、种际和谐为工具价值的价值体系,以满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多元、多层次需求。

2.环境法方法论。如果说环境法价值论是环境法理论必须回答的“如何获得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共识”问题,接下来还必须回答“如何将价值预设转化为法律形式”[37]的问题。方法论作为实现价值共识与法律形式有机结合的规律总结,是环境法研究的理性基础。已有环境法研究一个明显的短板是缺乏方法论自觉。实际上,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的跨部门法特征,法律政策化与政策法律化交织、技术法律化与法律技术化交融的法律形式,公私法结合、政策措施和科技标准嵌套的多元性规范体系等,有着极为深刻的认识。下一步,需要以此认识为基础,厘清法教义学方法、法社会学方法等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与环境法研究所需要的“生态性”“整体性”“体系性”之间的张力,建构融贯“还原主义”与“整体主义”、“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生态系统”与“法律体系”之间关系的方法论体系,达成“既见森林,又见树木”[38]方法论共识,促进形成环境法研究范式。

实际上,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理论体系的内容十分丰富,并非价值论、方法论、本体论、法治论所可以完全囊括,现有的理论研究资源也远远超出了这四个方面。但从加强新时代环境法学教育和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的需求看,必须从这四个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制约中国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瓶颈,为环境法学的未来发展开辟道路。

(三)以“中国表达”为目标建构环境法话语体系

1.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科学、理性的自然观、生命观、人类观,是环境法产生的前提,也是获得国际话语权的前提。中国环境法基于“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形成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价值追求,与“可持续发展”同向同行,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蕴含着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反观与工业文明相伴随的西方式现代化,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付出了大规模人群健康受害、大规模生态破坏和全球气候变化的惨痛代价。无限追求个人物质财富增长、无限刺激人的消费欲望造成社会分化甚至撕裂,不仅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也加剧了人与自然关系紧张。“主客二分”“人与自然对立”世界观下的生产生活方式,必然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这不是中国人民所需要的现代化,也不是世界人民所需要的现代化。世界各国应“同心协力,抓紧行动,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50]。

2.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准确把握世界发展大趋势、顺应时代潮流,是环境法治道路得到世界认可、获得国际话语权的基础。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国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走合作共赢道路,不以侵略方式掠夺他国资源、不向别国转移污染;而是倡导美美与共,“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51]。这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比如,中国已经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提出了“合作共赢、各尽所能”“奉行法治、公平正义”“包容互鉴、共同发展”的理念[52],得到广泛认同。环境法的任务是,全面梳理整合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中国主张,并以此为基础,赋予“共谋全球生态文明”法律价值内核、制度内涵、规范和标准呈现,为建立公正合理和平等开放的国际环境治理规则、促进全球环境治理合作、公平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等方面提出更加具体、明确的中国方案。

3.绿色发展。在全球性环境保护方面,“可持续发展”目标已成为全球最大共识,也是环境立法一体化的基础,不仅作为世界各国编纂环境法典、制定或修订环境基本法(综合法)的依据,而且成为当代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或区域合作的基础。世界各国为推动可持续发展国家转型,也提出了符合自身国情的战略并以法律方式加以宣示[53],呈现“各美其美”态势。中国环境法确立节约资源能源、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原则和制度,强调以法治手段推进可持续发展国家转型。2022年11月17日,习近平主席在泰国曼谷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发表书面演讲,深入阐释中国式现代化的丰富内涵,强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这是对我们自己负责,也是对世界负责”[54]。在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格局下,中国的环境法治建设,不仅是中国式的现代化,也是多元性的国际化。“绿色发展”既是中国建构新发展格局的新发展理念之一,也以其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协同关系,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价值和系统性思维,是值得进一步诠释的“中国表达”。

此外,对于国际社会已接受的一些“中国表达”,如“生态优先、自然恢复”1“绿色司法”2等,也值得从系统性、体系性建构环境法话语体系方面加以深入研究。

三、建构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58]。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灵魂”,也是中国知识体系与西方知识体系的本质区别。“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类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内在联系及发展规律,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指明了方向;马克思主义是‘伟大的认识工具’,是人们观察世界、分析问题的有力思想武器”[59]。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首要原则,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贯彻始终。

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百年奋斗历程中谱写了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华章,从“苦难中国”时期探索建章立制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下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始终坚持以法治方式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中国环境法治建设实现创造条件、从无到有、探索中国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的历史性飞跃[60]。这些都是中国特色环境法学的主体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的最大增量与主要资源。

新时代十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带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征程上,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律、人类社会法治发展和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认识,创造性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全面依法治国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在拓展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体系与创新“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追求方面互为指引,在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方面互为方法论支撑,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上完美融合,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61]。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必须自觉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贯穿于其中全过程。

(二)坚持理性融通三种资源

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是思想体系、理论体系与话语体系的集大成者,既不是纯粹的政治话语和道德说教,也不是简单实践经验总结,而是对中国环境法治实践经验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和学科化把握,揭示的是中国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背后的道理、学理、哲理、法理。在这个意义上,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知识系统,统筹好各种资源至关重要。“我们要善于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特别是把握好三方面资源。一是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三是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62]。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就要融通三大资源,“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63]。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理性融通三种资源,既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能力体现,也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必由之路。

坚持以学术讲政治,既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又必须遵循环境法知识积累、知识生产、知识体系建构规律和演进原则。要贯通事理与法理,在对中国的环境法治实践进行知识谱系梳理基础上,进行学理化、体系化创新,说明事理背后的道理、哲理、法理。要以“法言法语”构建环境法知识体系,应在提炼法学命题、创新法学概念、概括法治实践新规律等方面着力。理性认识政治话语、学术话语、社会话语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既避免简单套用中国的政治话语、政策话语诠释环境法实践;也避免故弄玄虚,以艰深晦涩的语言诠释环境法实践。

(三)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

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目的在于为中国之路、中国之治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在法学体系中,环境法是最具有“革命性”的领域,其“行星家政管理法”[65]的属性对传统的法学思想、法学理论、法律制度产生了颠覆性影响,是人类进入风险社会的后现代法律。可以说,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就是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过程。从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的过程看,产生于对环境法实践的思想总结、学术提炼和知识概括的环境法理论,又可以运用于指导实践;实践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不断挑战旧有理论、突破旧有理论,激发新的理论产生;在理论与实践的不断碰撞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因此,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既不是“两耳不闻窗外事”的“纯理论”构想,也不是“闭门造车”的“地方性”知识,而是必须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中国立场与国际视野相统一、现代问题与历史文化渊源相联系,将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与建构国家治理体系紧密结合,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好方案、好方法。

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把论文写在中国的大地上,写进中国人的心灵里。党的二十大擘画的“美丽中国”蓝图和波澜壮阔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提供了全新的经验系统和知识场域,为我们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实现理论创新创造了最佳时机和最好条件。只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用实践的、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观点研究中国问题,才能在实践中认识、检验、发展环境法理论,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实现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目标。

不断增强方法论自觉,为环境法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开辟新路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果说,创新是环境法学发展的永恒主题和不竭动力,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重要途径;那么,没有科学的方法论支撑,创新则如水中望月。在研究方法上下功夫,增强理论创新方法论自觉,是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过程中必须补短板、强弱项的重中之重。只有运用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才可能找到中国环境法的真问题、准确判断和分析中国环境法的问题、发现解决中国环境法问题的途径与措施,实现环境法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

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是伴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充满光荣与梦想的远程,只要我们勠力同心,砥砺前行,一定能够产生更多更好的主体性、原创性成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良法善治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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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WilliamH.Rodgers,Jr.,HandbookonEnvironmentalLaw,St.Paul:WestPublishingCompany,1977,p.1.

(责任编辑林珊珊)

APreliminaryStudyontheConstructionofChina’sIndependentKnowledgeSystemofEnvironmentalLaw

LYUZhongmei

Abstract:ItisthemissionofourgenerationofenvironmentallawscholarstobuildChina’sindependentknowledgesystemofenvironmentallawthatcanwellanswerthequestionsofChina,theworld,thepeopleandtheNewEra.China’sindependentknowledgesystemofenvironmentallawiscomposedofthephilosophicalsystemofenvironmentallawguidedbytheeco-civilizationruleoflawtheoryofXiJinpingThoughtontheRuleofLaw,thetheoreticalsystemofenvironmentallawbasedontheachievementsofenvironmentallawresearch,andthediscoursesystemofenvironmentallawaimingat“Chineseexpression,”whichhasdistinctlocal,academic,integral,andChinesecharacteristics.InordertobuildChina’sindependentknowledgesystemofenvironmentallaw,wemustadheretotheguidingpositionofMarxism,adheretotherationalintegrationofthreekindsofresourcesofMarxism,finetraditionalChineseculture,foreign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andadheretothecombinationoftheoreticalinnovationandpracticalinnovation.

Keywords:EnvironmentalLaw,China’sIndependentKnowledgeSystemofEnvironmentalLaw,PhilosophicalSystemofEnvironmentalLaw,TheoreticalSystemofEnvironmentalLaw,DiscourseSystemofEnvironmentalLaw

THE END
1.法治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法治体系和法律体系是法治建设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法治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区别 范围不同: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治体系则是指法治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ea476a4041c1a3001014
2.量刑前沿量刑法学网在我国现行法制中,由国家公权力实施的惩罚主要是刑罚和行政处罚,适用前者的权力属于司法权并由审判机关行使,适用后者的权力属于行政权并由法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并由此形成“二元惩罚体系”。③这里的“元”是指行使惩罚权的公权力类型,在法律体系内部对应着刑法和行政法律。这一惩罚体系框架总体上符合我国国家治理和社会https://liangxing.swupl.edu.cn/lxqy/276218.htm
3.论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十五大报告在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时,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郑重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http://www.legaldaily.com.cn/xjpfzsx/content/content_8739734.html
4.课题报告范文具体内容包括下列三个方面:1、根据初中各年级学生的情况和语文教学要求,对初中各年级语文活动课对学生认知领域、情感领域和动作技能领域素质的发展进行详细的目标规定,从而建立初中语文活动类课程的目标体系。2、根据初中各年级语文活动课目标和语文学科的特点,安排初中各年级语文活动课的内容,内容的安排力求充实、精确、https://www.gwyoo.com/haowen/28636.html
5.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三、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四、法以强国、宪以载道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五、法者,治之端也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六、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https://www.xlgy.com/100/133/content_55697.html
6.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https://www.xhby.net/tuijian/202003/t20200318_65652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