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武:“党大还是法大是伪命题”的N个理由徇私枉法权力人情案

原标题:刘建武:“党大还是法大是伪命题”的N个理由

党与法的关系问题是法治建设面临的核心和根本问题,能否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好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的关系,事关依法治国大业的兴衰成败,事关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实践证明,两者关系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两者关系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在这样的大事大非问题上,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清醒和坚定,来不得半点的犹疑和糊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命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

一、“党大还是法大”的命题背离我国法治实践的基本事实和内在要求

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在当代中国,没有大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力量,也没有哪一个政治力量能够取代共产党。东西南北中,工农商学兵,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这是在长期实践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一个举世公认的基本事实,也是中国的根本特点和政治优势。所以邓小平说:“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开了党的领导,就无从谈起。

第一,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倡导者和引领者

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也不是偶然的。中国共产党执政60多年的历史,就是一部朝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不断前进的历史。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一系列演变,可以清晰看到我国在法治建设轨道上不断前进的足迹。虽然在前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走过了一些弯路,但正是在总结弯路的经验教训上使我们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从60多年发展的总体上看,可以说,共产党执政的历史就是一部在依法治国道路上不断探索和奋斗的历史。正是在党的领导下,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政治共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告诉我们,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

第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任务十分复杂而艰巨,必然要受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必然要涉及到体制、机制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现在,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我国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党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如果出现了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的局面,不仅依法治国的目标无法实现,整个国家都会陷入灾难性的境地。新中国成立前一百多年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现在,我们面对着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和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变为现实,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实现。在我国,党是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依靠党的领导,才能及时排除前进道路上的各种挑战、阻力和障碍,才能确保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第三,把党与法治对立背离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规律

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和内在规律。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和优势集中体现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上,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可是,在党与法治这个已经被实践成功解决了的问题上,有人总是以西方的法治理论为圭臬,人为地把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割裂开来,借法治之名对党的执政地位提出挑战,强调“党、法不能两立”,认为只要坚持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只要实行依法治国就要排除党的领导,把两者看作非此即彼、水火不融的关系。这种观点之所以是完全错误的,就在于其罔顾事实,脱离国情,就在于其背离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和科学轨道。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削弱或者离开了党的领导,就丢掉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优势,推进法治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二、“党大还是法大”的命题背离了党与法治关系的基本特点和内在联系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是密不可分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高度一致性,体现了我国党与法治关系的基本特点和内在联系。“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第一,党与法治的一致性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属性和方向上

第二,党与法治的一致性体现在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坚持上

第三,党与法治的一致性体现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任务上

选择什么样的治理模式?怎样治理好社会主义社会这个全新的社会?既是世界社会主义历史上面临的重大问题,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过程中,就在不断地思考建立什么样的治理体系的问题。在全国执政后,在对这个问题的持续探索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日益定型和成熟,其优越性日益彰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既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解决好制度模式的选择问题,必须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只有这样,才能走出一条切合中国实际成功发展之路,才能形成一套适合自己国情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和任务,要求我们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否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

第四,党与法治的一致性体现在国家法律同党内法规内在本质的一致性上

三、“党大还是法大”的命题背离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国情和内在规律

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相比较有很多不同点,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们的鲜明特点和突出优势。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所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历史证明,把西方的“宪政民主”搬到中国来是行不通的。西方社会有着源远流长的分权理念,实行多党制、三权鼎立和两院制是由西方国家的具体国情决定的,是与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性质联系在一起的,也是巩固资产阶级政权所要求的。中国之所以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那一套,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不适合中国国情。

第一,西方的政治模式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是不相适应的。任何国家的政体都不可能离开其国体而存在,有什么样的国体就必然会有什么样的政体与之相适应。虽然同一类型的国家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的政体,不同类型的国家也可以采取同一种政体。但总的看,不同类型的国家有着不同性质的政体,本质上相同的国家总要采取相同或近似形式的政体。工人阶级在建立自己的国家政体的时候虽然可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但不可能把资产阶级的议会制照搬到社会主义国家来。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体从根本上否定了在中国实行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可能性。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我国只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

第二,西方的政治模式与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不相适应的。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是由这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三权分立”、“两院制”作为资本主义的上层建筑,是由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决定的,当然也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服务的。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法治是资产阶级的法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法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国的经济基础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因而没有“三权鼎立”、“两院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

第三,西方的政治模式与我国的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是不相适应的。“三权分立”、“两院制”作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权力结构框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实际上维系着资产阶级的整个组织体系。套用西方的“三权鼎立”制度,就意味着也要照搬西方的政党制度和竞选制度。如果不顾条件这样干,其结果只能是天下大乱,而不是什么民主和法治。当年,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总统时明确指出:“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搬你们的。我相信你会理解这一点。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习近平总书记也说:“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我国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配套。”

第五,我们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的所谓“宪政”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我国是共产党执政并长期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简单地用西方的法治标准来衡量我国的法治建设,用西方的话语体系来解读中国的法治实践,用西方的宪政模式来架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西方的“宪政”主张不同,我们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的所谓“宪政”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不是美国和其他什么国家的宪法。我们讲的依宪治国,就包括坚持宪法所确定的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在当代中国,“宪政”这个概念是不适用的。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架空和否定共产党的领导,都是错误的和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

西方的议会制度是适应于他们国家情况的,但却不适合于中国。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方向要正确,道路要走对。如果方向出了问题,路走错了,那就会南辕北辙,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而决不能削弱和改变党的领导。当年,苏共垮台、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所谓西方“宪政方案”的引导下,从宪法中取消了坚持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规定,结果苏共的领导变成了“违宪”,最后只能走向解散和垮台的境地。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从本国的实际出发,有领导有秩序地逐步推进。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照搬“三权分立”那一套,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对西方民主政治建设中一切有益的东西是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的,但绝不是去照搬西方的政治模式。

四、“党大还是法大”的命题是对党与法治关系误断、误解和误导

既然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性不是一个问题,那么,为什么一些人会提出“党在还是法大”诘问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由对党的本质与法的本质的误断导致的。党从本质上说它是一个政治集团和政治组织,而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按理说,两个性质不同的事物是不能放在一起比较的,自然也是无法比出高下的。可见,比较党大还是法大其前提就是不能成立的,可以说是对党的本质与法的本质的简单误断导致的,犯了一个最基本的方法论错误。

如果中国出兵,正在叙利亚苦战的俄罗斯肯定会欢迎,正对IS恨之入骨的法国会欢迎,美国也不大可能拒绝。但当几乎所有大国都对中国出兵乐观其成时,中国尤其需要审慎:这到底是宣扬国威、锻炼队伍的一个难得机会,还是一个会一脚踏入却很难爬出的美丽陷阱?

没有人强迫我在这个城市里生活,我只是没能力离开这里,那我为什么要写这些呢,我只是用自己的方式记录一下2015初冬北京的“红色警戒”,以供我在劫后余生里这样回忆:曾经有一场考验执政能力的雾霾笼罩在我周围,但我幸运地活了下来……

今天的社会无论是一个人,一个学校,还是一个国家,不往综合素质提高,不朝综合国力发展能行吗?真心希望我们法大招聘与一所综合大学相应的各界专家、大师为兼职教授的政策不要动摇。

很多领导干部为了防止出现“负面新闻”,现在抽烟都收敛了很多,有的就憋住公众场合不抽烟,有的就专抽“特供”的白皮烟,让你看不出名牌。实在没办法的,也会用硬中华的烟盒里面装上软中华或其他的好烟,这些领导干部为了抽烟,也真是蛮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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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时报这个问题可以换一个角度来提: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等,这里所“依”的“法”到底是指什么? 是否所有的上级文件都是“法”?显然不是。我国的法规体系,包括国家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和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仅就国家法规体系而言,我们所说的“法”是指下列法律文件: https://paper.cntheory.com/html/2019-07/10/nw.D110000xxsb_20190710_2-A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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