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重点要求的有()。
本题考查二十大报告的要求。二十大报告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重要要求:(1)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扎实推进依法行政;(3)严格公正司法;(4)加快建设法治社会。ABCD四个选项均正确。
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2015年真题)
(2017)2016年4月4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80万元,用于购置A型号自行车1000辆,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并以价值9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自行车价格上调,甲公司于4月5日,又向乙银行追加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丙公司对追加借款事项并不知情。
4月7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A型号自行车1000辆,总价100万元,甲公司应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别支付价款50万元,丁公司应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别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
4月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甲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要求丁公司减少价款,被丁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自行车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
4月20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公司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公司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5月6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辆自行车买卖合同。
5月20日,甲公司隐瞒已受领的500辆自行车的质量瑕疵,将该批自行车以30万元卖与戊公司,约定6月30日付款交货。5月25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35万元购买上述500辆自行车。5月30日,甲公司以自己隐瞒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6月4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两笔贷款,乙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丙公司还贷,被丙公司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23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甲公司1万吨煤,总价款700万元,价款由乙公司的合作伙伴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同时向甲公司提供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丙公司为乙公司支付700万元煤炭款,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请求支付,若未支付,甲公司可以让丙公司赔偿损失;乙公司加油站建成后,按一定比例向丙公司分配加油站营业利润。
乙公司委托丁公司建加油站,为获融资,乙公司向戊银行借款,以在建加油站抵押,双方于2023年6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2023年6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由于丁公司长期停工,加油站未在约定期限内建成,得知此事的丙公司在向甲公司支付300万元后停止付款,甲公司遂向丙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以自己未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绝。
丙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以防因乙公司加油站无法营业给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同意由其个人向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与丙公司订立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乙公司的控股股东孙某以书面形式向丙公司发出通知,表示在乙公司不履行债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由自己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丙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明确表示同意,也未提出异议。
经乙公司催促,加油站重新开工,乙公司为尽快营业,在加油站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便入驻使用,后加油站因部分屋顶漏雨不得不停业维修,乙公司要求丁公司赔偿因未按期交付加油站致使乙公司推迟营业的损失,丁公司以其在乙公司催促后已交付为由拒绝。乙公司还要求丁公司赔偿屋顶质量瑕疵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丁公司以乙公司已使用加油站为由拒绝。
个体工商户张某经营一家茶楼。因资金周转困难,2022年12月25日,张某向李某借款,书面约定:出借人李某向借款人张某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年利率10%,利息5万元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出借资金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转至张某的银行账户。张某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果张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则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即归李某,张某应配合李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此外,张某的朋友王某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2022年12月28日,李某向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并承诺剩余15万元在一周内转给张某,但该笔款项一直未支付。次日,双方就前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3年5月25日,张某经营困难,仅偿还利息和部分本金,请求李某延长还款期限。二人经商议后约定:李某再借给张某100万元,其中70万元用于偿还旧债中的剩余部分,李某仅需向张某再转账30万元,还款期限为2023年7月31日,利率不变。5月26日,李某向张某转账30万元。对于李某与张某之间达成的新协议,王某并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