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商法(精选5篇)

1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和中国梦的含义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含义

民商法是结合了民法和商法,是当前较为先进的技术文化,可以对民商法的实施产生直接的执行作用,继而使民商法的约束力和公正度产生影响。所以,如果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不能强化,各类经济主体产生的不良行为将无法得到控制,市场经济上产生的民事问题和商事责任等都不能受到有力约束,最终使公众的利益损害不能得到有力的诉求工具,导致中国梦的实现产生阻碍,所以,提高民商文化品质是实现中国梦的主要内容。

(二)中国梦的含义

当前中国已经将中国梦作为一个国家的标签,中国梦的发展趋势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文化都产生了相对的推动作用。提出中国梦的精神能极大程度提高国家民族的凝聚力,使海外华侨同胞们都能感受到对祖国的依赖感和归属感。随着当前中国梦的发展趋势,其已经具有国际化的意义,并受到各国人士的赞许。同时,中国梦已经将其深入到各个阶层,第一是国家民族;第二是中国文化;第三是人民幸福感;第四是国民思想,当前国家的发展已经不再是纯粹机械化进步,大众的视线也不在仅局限于国家的经济发展,而是富含充足的民族情感。随着中国梦的实现,人民群众不再属于单独的个体,而是拥有相同的愿景在心中。在这一中国梦的背景和指引下,法学体系也应不断加以完善,特别是法学体系和法理思维等方面,以真正意义将中国梦得以实现。

2现代民商法文化对中国梦实现的重要性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特殊品质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发展局限

虽然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和先进性,但其局限性的存在也是当前面临的难题,而这种局限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面对贫富差距、市场失控等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时,无法依靠司法执行来进行维护。同时,在当前金融交易的不断提高和难度面前,现代民商法还欠缺完善的调节市场风险的能力。

3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意义

先进性是现代民商法文化最主要的特点,也是对传统专制农业社会的等级、特权和封建等文化的抵制和进步,也是弘扬中国梦的具体表现。现代民商法文化和中国梦的发展方向和要求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是面临各类疑难案件和情况时,应当合理使用法律制度作为处理手段;第二是以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有效推进为经济秩序的重点价值,确保社会经济市场的发展性和稳定性;第三是使大众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拥有主要的人生权、财产权和经营权;第四是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执行法进行准确反映,严格按照技术规则进行操作。

当前,我国很多法律制度还欠缺完善,导致社会大量出现分配不合理、不能以弱势群体角度进行考虑以及较大的贫富差距等问题,这都是现代民商法文化产生局限性的具体表现,其具体的处理都需要民商事文化立法,其能对我国实现中国梦有强烈的警醒提示,体现当前国内社会民众间的矛盾和争议都须通过民商法来进行处理,而改善现代民商法文化存在局限性的办法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着手:第一是在现代民商法文化中,对于民事权利的处理要基于人权和社会权益的部分进行处理;第二是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要基于社会主义公平的基础,对民事诉讼权利要充分保护并尊重。同时,民商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民主自由的创建都对民商法文化有重要影响,对于创建中国梦的和谐社会更具有相应的作用,因此,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弘扬和发展必须是不留余力的推进。

4中国梦背景下民商法文化未来的发展

实现中国梦并非是一种新鲜的民众意愿,其只是在发展道路中成为我国发展中的时代烙印,如大数据和互联网思维相同。形成中国梦的原因是历史前进的必然,是时展的有效途径,是发展中国社会在一定形成阶段的信号,并非某个人物掀起的口号,中国梦的思维创造也并不简单,它肩负国家文化、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要求。

5结束语

总而言之,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民商法文化的彰显是实现中国梦最主要的作用。但和很多先进文明国家比较,现代民商文化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弘扬我国民商法文化,使其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调节好社会经济市场的矛盾,是现代文明城市构建的主要呈现,并有利于中国梦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胡晓宪.试论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才智,2015,15:257.

[2]解莹.浅议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5,28:222-223.

“渠道生命线”面临空前挑战

回首往事,一些民营书商感叹赢取第一桶金是那么容易。体制内的人在主渠道内享受着丰厚的利润,政策给予的市场份额,使之自得其乐,没有必要依靠外面的世界。体制外的民营书商,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空白,用自己一手打造的“二渠道”源源不断地收回真金白银。“主渠道”、“二渠道”相安无事,各得其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新时期新闻出版形势出现了巨大变化,也无可避免地同时作用于“主渠道”、“二渠道”。在“主渠道”经历艰难改革的过程中,“二渠道”也经受着更为严酷的考验。

其次,邮发渠道悄然发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邮发曾经因为效率低下,投送缺乏诚信而伤害了订户,使相当一部分读者转向零售市场,于是“二渠道”应运而生。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邮局发行发生了显著变化,不仅牢牢把持着行政事业单位的订阅份额,还悄然争夺零售份额。短短几年之间,邮发显示出其巨大能量,一些报刊与其联手,获取的市场份额让人艳羡。如《环球时报》改周五刊之后,据传与邮局签约包销期发50余万份。邮发焕发出的能量,让任何媒体都无法小觑。

民营书商的现状及其选择

“渠道”是民营书商的“生命线”。在遭遇上述因素的挑战时,民营书商们会实施怎样的对策呢

资源与资本,是民营书商们应对市场变化的基础,就资本而言,不少民营书商资金雄厚,具备了投资的意愿与可能。就资源而言,民营书商们经过市场打拼,建立了初步的渠道、信用与人脉,此三者使其投资变成行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书商做出了四种选择。

传统意义上的与总一般来说,拥有了某种报刊总权而又在市场上销售良好的民营书商继续良性发展。总同时也其他媒体,也即拥有某一地域的总权。凭借总发行强势媒体的声誉,获得了相应的话语权与信用,使他们在取得其他媒体区域权过程中显得十分轻松,而在销售过程中的回款信誉优良,步入良性循环。相比较而言,一些没有获得强势媒体全国总权的民营书商,只能凭借自身积累的信用获取区域权,品质良莠不齐,现状不尽理想。

谋求切入编辑领域在国家明令编辑权不得出卖的情况下,一些民营书商通过得到了切入的可能。如通过联合办报办刊,共同探讨媒体定位与编辑风格,强势影响编辑方针。在2002年度厦门民营书商大会上,一批报刊便展示了此种合作方式。依此方式而又操作规范的媒体,走势良好,如上海书商参与投资的《旧闻》报、《良友》报均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我国的民营企业指的是由某一个民间集体共同拥有或个人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者间接去加以经营的经济实体,其中包括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民营企业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开始萌芽的,在80年代后期开始逐步发展,从90年代至今属于快速发展阶段。深交所的建立使得我国许多民营企业开始进入了资本市场,但是相对于其他国有企业来说,我国的民营企业还是微乎其微。90年代中期,由于中国股市经历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熊市”,使民营企业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发展步伐放缓,甚至出现了停滞的状态。2000年的时候,我国第一家主要股东由民营企业构成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即民生银行)在上交所上市,这件伟大的历史事件使得我国民营企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截止到2012年,我国民营企业经济在我国的国民收入中占有大部分比重,这让我们看到了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的重要性。

二、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在发展中的问题

(一)在投资者中的诚信度不高

(二)财务风险居高不下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为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会导致很多问题的出现,比如当关联公司出现违约负债等情况的时候,担保公司就必须要站出来解决问题,但是如果担保公司自身没有能力去解决这些问题,就会出现一系列的纠纷,关联公司的债权人就会对上市公司进行追偿甚至是提起诉讼,上市公司的财务就会面临极大的风险。

(三)对民营企业的限制过多

我国的金融、石油和电力等垄断性行业,他们拥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对原材料的垄断,于是设置的门槛很高,民营企业很难进入这样的行业,垄断使得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同时,垄断行业内部的服务水平难以提高,高价也让许多消费者选择少消费甚至是不消费,从而难以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

三、民营上市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分析

(一)盲目追求高速扩张

很多企业现在都是为了规模上的扩张而进行大量收购兼并,事实上,这样的兼并知识一种粗放式的兼并,只能在形式上看到企业的规模在扩大,但是事实上,并没有让企业的实力真正得到提高,加上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跟不上表面规模的扩大,这就会导致企业运营管理上的很多问题,企业投资者盲目投资。

(二)融资困难

由于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的不信任,我国民营企业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长期的借款,更不用说从商业银行获得债券。所以,短期融资是我国民营企业上市发展的一种方式,但是短期融资后形成的资本属于流动性资本,流动性资本过高就会导致企业的资金链出现问题,用短期的借款去弥补长期的负债,只会让民营企业的财务风险增加。

(三)竞争激烈的市场

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所处行业的竞争都是非常激烈的,为了占有更大的市场和扩大销售量,许多民营企业采用赊销的方式出售产品,应收账款过大,企业许多的资金收不回来,坏账出现的概率也大大增加,严重影响了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

四、对民营上市公司防范财务风险的建议

(一)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建立财务预防系统

民营企业要想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必须改掉自己之前那种随意的决策方法,只有科学的决策方法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并避免盲目投资。同时也要建立财务风险防范系统,对民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就及时解决。

(二)规范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和权利制衡约束机制

(三)加强上市公司资产管理,提高企业运营能力

资产在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所以加强民营企业资产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严格的资产管理办法有利于防止上市公司发生资产的损毁和认为破坏,从而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只有企业的资产在运营过程的规范和畅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

(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并找到应对措施

风险是时时存在的,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注重调查客户的信任程度,对于信用程度低的客户,应该杜绝赊销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坏账的产生。企业还应该定期检查资金使用的效益,使存量资产能够加入使用,通过提高流动资产周转率来提高自己使用的效率。

[关键词]WTO民商法改革

(一)WTO对我国民商法挑战

(二)改革与完善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三)改革与完善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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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十民商法法制建设

民商法、经济法以及社会法是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三个重要部分。其中,民商法是该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它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本质要求,对市场经济的调节规范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民商法体系还处于初步建立时期,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其呈现多元化的态势,所以民商法也应该不断发展完善,以适应时展的需要。十中关于法律问题的提出对民商法的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现今我国民商法得到了快速发展。

一、民商法的内涵及涵盖范围

民商法就是指国家通过其权力的行使来引导、规范、促进民商活动发展,鼓励其积极向上、稳定发展,以期建立一个公正、平等、文明的市场竞争环境的法律。民商法就是通过赋予市场主体权利和义务,从而对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关系进行调整。民商法律的本质是私法,是权利法,其核心是自由平等,以保护个人的权利为本位,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进行调整,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随着现代社会发展,为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民商法中国家的硬性规定也在增加,公法性成分也有所渗入。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对民商交易的主体、行为、权责等的规定,包括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

民商法是用于约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各个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其主要的任务是规范、调整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各种必需因素的。例如:在一定的范围内,民商法可以用于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主体的资质,赋予其进行市场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民商法还可以用于约束市场交易中发生的财产关系,确保交易安全进行;民商法可用于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保证交易环境的秩序性。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十之前民商法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十前民商法的发展状况

尽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初步建立了市场主体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多项民商法律制度,然而从立法现状的方面来考虑,我国仍存在着民商法规范供应不足的情况;从数量、质量、系统化等方面来说,民商法理论和实践仍难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协调发展。其具体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1.民商法立法体系不健全。其中很多基本规范都没有系统化,比较简单松散,而且司法解释很多情况下都高于法律条文。

2.民商法立法内容不完整。在民商法规范中遗漏的内容很多,而且有多处空白,且很多立法内容都较为陈旧,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实践应用的需要。

(二)十前民商法律存在的问题

现有民商法立法很多,看上去分散应急的发觉明显,立法缺乏系统性。以致于我国的民商法律中出现多种法规内容重复并存,缺少核心立法规范对其他法规进行约束的局面,这是我国民商法一个致命的缺点。

2.民商法制度滞后于社会发展。我国的民商法是在改造传统法律的基础上,借鉴外国民法典得到的,而且,我国现行的很多民商法都是19世纪改革开放时期制定的,其中有部分还具有计划体制特征。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体制和经济运行模式已然有了很大的变化,旧的民商法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传统的民商法律开始呈现老化趋势,无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3.民商法立法体系过于散乱。民商法主要是用于协调民商事务、行为的,但是民商行为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但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制定的民商法律内容不全且缺乏系统性,所以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就会发生很多矛盾。为此,国家行政部门在处理民商行为遇到问题时,就会根据实际情况去拟订一些细则完善法律法规,以填补民商法的漏洞。但是,由于这样的处理方式缺乏统一的协调、规划,就会导致冲突、重复等现象发生,这就会使得立法体系混乱,比如,可能出现一法多立的情况。

4.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虽然民商法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建立,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却存在着执法不严的情况。实际操作时,很多执法人员都不以民商法的具体规定为依据,而是根据自身的主观意愿对民商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处理。这就导致了执法不严现象的发生,这严重危害了民商法的权威性,大大降低了民商法存在的价值。

三、我国民商法转型工作的进行

四、十后我国民商法的变化及发展

(一)民商法变化发展的影响因素

十的召开,进一步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也即将实现根本性转变;“依法治国”治国方针的实施也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科教兴国”战略的施行也促进了科技的飞速发展,也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发展,以上这些改变都十分有利于民商法的发展。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为民商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十召开后,我国经济体制实现了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这使得社会上经济关系变得日益复杂,更需要民商法的运用去调节经济主体的交易矛盾,同时,经济的发展为民商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商品交易的频繁和交易规模的扩大从客观上要求民商法的法规更加科学合理,能够与实际经济发展状况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无疑为民商法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2.依法治国治国方针的全面实施为民商法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证。党的政策对民商法的发展都会产生很大影响。民商法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法制的支持。“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贯彻是当今民商法繁荣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得以贯彻,这一定会对民商法律的立法工作、司法以及执法工作都产生有利的影响。同时,社会也会形成遵纪守法的风尚,民商法也会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十后民商法的发展情况

十后“依法治国”、“科教兴国”等战略的实施贯彻有力推动了民商法的发展和繁荣,其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2.民商法理论研究向更深更广方向发展。国家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使得法律研究的步伐也不断加快,民商法作为法律的一种也呈现出繁荣的发展局面。一大批法学研究学者的产生为民商法律的研究注入了活力,科研力量的壮大,对法律研究的重视使民商法不断得以发展完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理论研究范围的进一步加宽、理论研究沿着纵深方向前进、民商法研究的方法不断多样化和民商法研究风气的好转。民商法研究进程不断加快,使得民商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阶段。

3.民商法在经济市场中发挥的作用重要。现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内容的不断完整,使民商法的观念和精神深入人心,并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人的行为方式,经济主体会不自觉的遵守民商法规,且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权益。即将进入市场的经济主体也会主动学习民商法,利用民商法参与市场的竞争与合作,谋求自身的发展。所以,民商法会真正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工具和经济生活的“”,体现其真正的价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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