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公文中,裁判文书的署名是比较有特点的。虽然加盖了法院(审判机关)的公章,但裁判文书署的却不是单位名称,而是法官个人的姓名。
虽说我国是“法院独立审判”而非“法官独立审判”,但这署名的却忍不住流露出本性:司法裁判从技术上讲就是一件个人的事情,无法集体做,所以裁判文书上都是个人署名。
近代唯一的例外是“文革”时期――裁判文书上不署名,只是由法院盖个章。
而美国法院的文书只要有法官签名就算是正式的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中署名者的称谓有五种: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
前四者是专业司法人员;后者是非专业司法人员。
前四者都是技术职称,没有行政职能,就有点像学校的教授、副教授、助教之类。其中审判长是临时职务,只在个案中负责指挥庭审。
十几年前司法改革时,法院借用审判长的名目设了一个固定职务。大致相当于原来的组长。但对文书署名无影响。
以前的裁判文书上也有院长、庭长之类的行政职务出现。但上世纪八十年代规范文书时被取消了。无论在法院中有什么行政职务,判决书上只署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书记员。
代理审判员在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中叫助理审判员。这个名称以前也有出现在裁判文书中的,是不规范的。小编曾在裁判文书中见过“副审判长”这个职务的――不过那是刚建国初出现的个例。
此外,解放前,很多地区还没有设立法院,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所以文书上很多署“县长”的。
台湾地区的法官叫“推事”,如果是审判长就署“审判长推事”。不过现在也有署“法官”的。
“知事”这个名称日本现在还在使用。在中国则演化成“知县”,即“知一县之事”的意思。类似的还有“知府”“知州”等。
裁判文书中最常见的是一个或三个法官署名,也有七个法官署名的。如云南高院1999年的褚时健案判决书。
小编曾见过判决书上有两个人署名的:一个是院长,一个是审判员。不过那是陕甘宁边区时期的判决书。
署名最多的是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名首犯案件的判决书,从庭长、副庭长到审判员,共有三十四人署名。
顺便说说裁判文书上的盖章。
据说“骑年盖月”是裁判文书盖章的规范。小编曾法院做书记员的时候一直疑惑怎么“骑年盖月”呢?后来我明白了,这是解放前裁判文书“竖排方印”时代的规范。按照这种规范,将印章的边缘骑在日期中年份的部分,中心盖在“月”字上,十分漂亮。
不过,现在已是“横排圆印”了,这种“骑年盖月”的规范要求已无法适用,所以只要盖得端正就可以了。
最后说说裁判文书上是否应该由“法官助理”“速录员”署名?
通常情况下,裁判文书尾部的署名以日期为界,上面署法官姓名,下面署书记员姓名――表面上给人一种法官比书记员高贵的印象――其实这是双方工作前后顺序不同的体现,与尊卑无关。
法官负责文字,书记员负责文本。法官写作裁判文书,以日期结束。其后是书记员的工作,负责将文书原本制作成正本,送达当事人。
书记员要保证送达到当事人手中的正本与法官书写的原本一致。核对工作完成后,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章,然后署上自己的名字,以示负责。
由于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有先有后,所以法官署名在日期之上,书记员署名在日期之下。以前书记员自己也有一个自己的日期,后来给简化掉了。
我们可以再看一下“两案”的判决书,它最后就署了两个日期:“1981年1月23日”表示法官于该日写完判决书;另一个“1981年1月25日”表示书记员于该日将正本制作完成。
这样有两个后果:一是核对无章不能提前打印,必须事后加盖,否则失去核对的意义;二是裁判文书的原本上无需书记员签字――因为书记员不负责文字,裁判文书原本的制成是法官的工作。
所以,法官助理和速录员在裁判文书上署名是不对的。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工作,速录员庭审记录――他们既不是裁判文书文字的责任人,也不是裁判文书文本的责任人,无须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