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是国家司法机关、公正和仲裁机构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人等,在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它是忠实记载、如实反映有关法律活动的专用文书,是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基础写作理论等综合运用的文字形式。从法学角度分析,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是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或诉讼事务的文字表现形式。而从写作学的角度判断,法律文书又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实用文体写作,它的制作要遵循写作的基本理论,运用写作的基本技巧。从这个意义讲,要写好法律文书,必须具备丰富、扎实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语言学、逻辑学、基础写作等理论,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具有一定的驾驭文字的能力,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律,不断强化法律文书的写作训练。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制作出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律文书,才能充分发挥法律文书的作用。而要做到这些,充分认识并切实掌握法律文书的特点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制作的合法性
制作的合法性还体现在,法律文书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这样的讯问笔录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形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制作形式的规范性,是由法律文书在诉讼活动及非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其本身具有执法性质以及它属于特殊实用文体所决定的。它要求法律观点明确、规格有矩、条理清晰、事理分明、事项齐备、文字精当,具体应用时,使人们准确无误地理解它的主旨,便于执行。因此,它的结构、内容要素、语言等都具有鲜明的格式化特点,具体表现为:
1.结构固定。法律文书的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内容依次为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身份事项等;正文一般要写明犯罪事实或争议、纠纷的事实、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理由以及结论三项内容;而尾部则须交待清楚文书送达的机关名称、落款、附注等项内容。
3.称谓固定。法律文书中当事人的称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表述,不得混淆。如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称谓为“原告”、“被告”,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称谓为“自诉人”、“被告人”,而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当事人称谓则是“被告人”、“被害人”等。
三、执行的强制性
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第28条因“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是司法裁判权、仲裁裁决权、强制执行权行使的结果,属于因公权力的行使发生的物权变动,故物权变动是否因公权力的行使而发生是确定该条款中“法律文书”涵义和类型的基础。由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各自功能所决定,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性法律文书,不包括确认性和给付性法律文书。形成性法律文书主要是指形成判决,即因形成诉权的行使作出的判决,而确认单纯形成权行使效力的判决不是形成判决。强制执行程序中拍卖成交确认裁定和强制抵债裁定也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不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的范畴,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一、据以讨论的案例与问题的提出
案例二:甲、乙夫妻共有房屋四间,登记在甲名下。2008年1月,甲、乙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第2项载明:登记在甲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自愿赠与婚生子丙所有。离婚后,甲、乙分别居住两间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2008年5月,甲以原有的四间房屋抵押,骗取丁18万元并挥霍一空。2008年8月,甲被司法机关以诈骗罪科以刑罚。后丁另案起诉甲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甲赔偿丁18万元。判决生效后,丁申请执行,法院裁定查封了甲名下的房屋。丙依据上述调解书提出执行异议,执行裁决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争议房屋归丙所有,异议成立,解除查封。现丁起诉,要求确认争议房屋归甲、乙共有。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生效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物权法》第28条之规定,物权已发生变动,房屋归丙所有,应驳回丁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机械理解《物权法》第28条,只有形成判决才可以引起物权变动,就物权变动事项所作调解书,尚无与形成判决同一形成力,故应判决争议房屋归甲、乙共有。[2]
二、法律文书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特征
任何财产利益的转移都要有法律上的原因,这是罗马法以来的原则,[4]物权的变动也不例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发生根据不同,可分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虽然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最为主要,也最为典型,但是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也并不少见。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和第23条的规定,此类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原则,未经登记或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在无原权利人甚至法律有意识排除原权利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发生的物权变动。[5]此类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而是因法律规定的事实条件成就而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物权法》第28条至第30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事实行为等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只要法定原因发生,无需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发生效力。
三、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是指形成性文书
(一)起草
(二)审核
法律文书的制作成文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贯彻实施,关系到司法程序是否合法,关系到当事人的声望、名誉、政治生命,甚至身家性命,因此其行文出台自然要求十分严格。必须履行特定的审批手续。领导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合格,是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准确执法,避免误差的重要一环。如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使用的立案报告、破案报告等,案件承办人制作出该报告原件后须呈交主管局长审批,上级领导从办案程序上加以严格控制,提出具体的措施意见,并签字认可,方可实施。人民检察院的书、不决定书、抗诉书等文书的使用,也需提交所在科室部门的业务领导审核认可,重大的案件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还须经过主管检察长的审核把关,经签发后,才能正式制发。人民法院制发的裁判文书,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来说法律文书由庭长审签即可;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庭长审核的基础上则还须由分管院长审签,以示负责。庭长、院长在审签时须以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量刑处理、书写格式、语言文字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查、把好关口,以确保案件质量。
关键词:公安法律文书;逻辑思维;训练方法
作者简介:章锦(1962-),女,湖北通山人,湖北警官学院,副教授,从事文书写作、逻辑学研究。
一、逻辑思维训练的作用
逻辑思维是人们在认识过程中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来反映客观事物,科学认识客观事物的性质特征、事物之间的关系及事物存在发展规律的思维。逻辑思维能力就是指人们能够运用科学的方法收集材料,识别信息,处理信息,并据此和已掌握的知识进行分析、推理和论证的能力;包括识别、分类、比较、分析、综合、判断、归纳、支持、反驳、评价等能力。公安法律文书是在公安实践中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公安工作中办理案件的过程,就是收集证据材料,分析证据材料,综合归纳,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得出处理意见的过程,公安法律文书是对这一过程的科学再现。公安法律文书写作始终以概念、判断、推理作为主要的思维形式,以分析、综合、归纳、演绎为主要方法。学生只有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掌握逻辑思维的方式、方法和规律,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正确,论证严密,才能在公安法律文书写作中做到事实清楚、重点突出、条理分明、表达通畅、说理充分,写出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因此,在公安法律文书写作教学中,要着力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从而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二、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
逻辑思维存在于公安法律文书写作的整个过程中,在公安法律文书的主旨提炼,材料选择,结构安排和语言运用各个方面,都是逻辑思维起着主要的作用。因此,在教学中,可以结合写作过程的不同环节,训练学生的逻辑技能。
(一)训练概括主旨的逻辑技能
公安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文书表达出来的看法、主张、结论、请求事项、呈请事项等等。例如:刑事法律文书中诉讼类文书的主旨是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等;呈请类文书的主旨是有无犯罪事实,是否立案、立为什么性质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应该采取什么强制措施等等。公安法律文书主旨的要求是正确、鲜明。写作过程中,学生经常出现的錯误是定性不准,主旨不明。因此,在教学中要引导学生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概括,真正把握案件事实的本质。对于呈请类文书,如立案阶段的文书,因为初步获得的材料往往是鱼目混珠、零散杂乱、真假相间的,需要识别哪些是虚假的,哪些是真实的;分清有无犯罪事实,有什么犯罪事实,进而预判案件性质,在此基础上呈请批准立案;对于诉讼类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则要分清有罪无罪,此罪彼罪,做到定性准确。要训练学生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然后通过缜密推理和多种逻辑方法给案件定性。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形成明确的主旨。
(二)训练选择材料的逻辑技能
材料是文书的基本要素之一,公安法律文书的材料包括案件事实材料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公安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也就是用事实、证据证明犯罪(或无罪)的过程。所以,公安法律文书写作中在选择材料时要遵循逻辑论证的规律规则,要保持论题的同一、保证论据的真实性,充足性。要训练学生学会选择真实、准确的材料,围绕主旨选择材料。怎样保证选择材料的真实准确?同样需要遵守逻辑规律规则,要选择经过调查核实的、有证据证明的、相互印证的材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侦查假设当做事实材料,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取得相应的证据进行验证;材料与材料之间不能有矛盾,材料与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围绕主旨选择材料,首先是材料与主旨相切合、相一致,不能矛盾;同时,选择典型的、反映案件本质的、有证据证明的材料。这就要学生学会对材料进行分类、分析,鉴别,找出最具证明作用的材料,剔除与证明犯罪(无罪)无关的材料,从而有力的表达文书主旨。
(三)训练安排层次结构的逻辑技能
(四)训练语言运用的逻辑技巧
作为实用性文体,公安法律文书的语言必须准确、规范、精炼。学生写作中出现的用词不准,语义不明,表达不畅的问题,本质上还是逻辑思维能力低下的问题。语言表达思维,语言形式与逻辑思维形式相互联系;语词表达概念,语词表达判断,句群或语段表达推理。语言表达上的问题,一方面是概念不明确、判断不恰当、推理不正确造成的;另一方面是没有准确把握语言形式与逻辑思维形式之间的关系。所以,在教学中,既要训练学生掌握明确概念、恰当判断、正确推理的能力,又要训练其把握语言形式与逻辑形式之间的区别,选择恰当的语言形式来进行表达。要明确概念,就是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概念的确定含义,进而选择恰当的语词来进行表达,这样就能做到用词准确;判断要恰当,就是准确反映各种不同的事物情况,然后选择恰当的语句进行表达,做到语义明确;推理要正确,就是推理准确反映事物之间的推导关系,从而做到因果明确,表达顺畅,论证严密。
三、逻辑思维训练的其他途径及保证
(一)多渠道多方式拓展,加强课外学习和训练
此外,还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辩论活动。逻辑本是随辩论而生并在辩论中发展,辩论活动是培养逻辑思维能力的重要方式。
3.多写。写作训练是通用的教学训练方式,让学生多写,就是要以写促“思”,在构思和写作的过程中锻炼逻辑思维能力。
(二)提高教师逻辑思维能力,强化教师的逻辑训练意识
首先,授课教师要提高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具备一定的逻辑知识,掌握逻辑思维的方法,并且自觉运用于教学过程中;在教學中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正确,表达严谨。这样既能保证逻辑思维训练的有效实施,还能对学生的逻辑思维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其次,要强化教师的逻辑训练意识。只有教师有意识、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学生进行训练,才能保证训练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靖.法律文书制作精解[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法律英语;词汇特征
法律文书(LegalInstruments),包括法令(Decree)、协议(Agreement)、合同(Contract)、契约(Treaty)、判决(Judgement)、裁定(Ruling)等,其首要特点是文体庄严、准确严谨,在遣词造句、行文格式等各个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要求。英语的法律文书更是如此。本文主要通过理论和实例来阐述英语法律文书的三大词汇特征。
1.法律文书的词汇特征。法律文书用词严谨准确。在措辞上一般不带感彩,以示正式庄重
1.1使用模糊用语。法律英语词汇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准确性和模糊性相结合。为了避免法律漏洞、增加法律的可预测性以及适用性,大多数情况下,法律制定者只能用最准确和最精炼的字词向人们尽可能清楚地表达法律所传递的真实信息。当然,考虑到复杂的现实生活,也为了扩大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提高法律的灵活性,法律制定者有时也会采用一些含糊不清的用词,表示对有关法律事实的某种特性、范围、程度或数量的不确定性,比如这些词语:大约、充足、明显、合适、过分、合理和严重,以下举例说明:
Article192Whoever,forthepurposeofillegalpossession,unlawfullyraisesfundsbymeansoffraudshall,iftheamountinvolvedisrelativelylarge,besentencedtofixed-termimprisonmentofnotmorethanfiveyearsorcriminaldetentionandshallalsobefinednotlessthan20,000yuanbutnotmorethan200,000yuan;iftheamountinvolvedishuge,orifthereareotherseriouscircumstances,heshallbesentencedtofixed-termimprisonmentofnotlessthanfiveyearsbutnotmorethan10yearsandshallalsobefinednotlessthan50,000yuanbutnotmorethan500,000yuan;iftheamountinvolvedisespeciallyhuge,orifthereareotherespeciallyseriouscircumstances,heshallbesentencedtofixed-termimprisonmentofnotlessthan10yearsorlifeimprisonmentandshallalsobefinednotlessthan50,000yuanbutnotmorethan500,000yuanorbesentencedtoconfiscationofproperty.
以上的英语段落翻译成汉语文本: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此条款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非法集资”是处罚的前提条件,可以被认为是“精准”的意图和目的,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词语就是模糊性的具体体现。虽然这些模糊语言能够使法律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但这种弹性显然和法律的准确性、严格性相违背。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在表达上应该趋于具体化,尽量减少使用模糊用语,以达到语言的精准和严格。
1.2使用并列结构。对那些喜欢看欧美电影,特别是欣赏外国律师在法庭辩论的片段的观众来说,这样的体会更为深刻。法律英语的语言风格是非常正式的,特别具有客观性。在各种法律文本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成对词或近义词经常会叠加起来使用,以表达某个单一的法律概念,即用and或or把两个或多个同意词或近义词并列起来,这样做就既可以使法律概念论述得更准确,同时也更容易让读者听得明明白白。在有关的法律英语中,有很多的短语和习惯性用语都已经成为固定的表达方式,比如:ordainandestablish(规定,命令)、customsfeesandduties(关税)、anypartorpartsofit(任何部分)、rightsandinterests(权益)、termsandconditions(条款)、completeandfinalunderstanding(全部和最终解释)、lossesanddamages(损坏)、nullandvoid(无效)、signandissue(签发)、costsandexpenses(费用)等。这些词语所表示的固定意义,是约定俗成的,在使用和翻译时不能随意拆分,例如这样的句子:Thecontractwasdeclarednullandvoid.就表示合同被宣告无效。如果拆分的话,不但翻译出错,更重要的是影响法庭的判决结果。
1.3使用浓缩简洁的词语。和汉语比起来,英语法律文书的用词非常严肃、精确、正规、古朴、文雅,然而和使用生僻、难理解的中古英语和外来语不同的是,英语法律文书中也有各种各样的缩写词,尤其是在合同、协议和外贸订单中。对于常用的缩写词应尽量多记,并要加以严格区分,比较它们的异同。对于不太常用的可先根据构词法猜测或在上下文中查找、推测其含义,但在编写英语法律文书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和慎用缩写词,以保证法律英语的严肃性和正式性。以下是法律英语中常用的三种缩略语:1)字母缩写词:RC(releaseclause)豁免条款,PTC(PatentCooperationTreaty)专利合作条约;2)简写词:atty.(attorney)律师,cont.(contract)契约;3)复合缩写词:E/T(estatetax)遗产税,gen.mtge(generalmortgage)总体抵押。
2.结论
通过对以上英语法律文书的三大词汇特征的分析,我们大体上可以看到英语法律文书的词汇特点,尤其是它的特殊规律。掌握英语法律文书的词汇特点,既能满足不同学者对英语以及法律学习和应用的需求,还能提高我国翻译工作者的法律文书翻译水平,更重要的是提高我们的法律知识并将此广泛应用到我国的涉外法律事务工作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