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2014年学术年会(下)

正义网:参会代表已到场,下午的会议即将开始。第三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身健教授主持。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各位代表、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能够担任这个单元的主持人。首先请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侯兴宇副教授发言。

侯兴宇(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下午我是第一个抛砖引玉,希望大家批评指正。其实裁判公开形式,如何公开我就不在这里讲了。第二个内容,如何公开是中国文化约束下的模式。这种模式我在发表的论文中都提及过,一个是法理说理的研究,一个是情理说理的研究。这些就是说理技能研究,这也是审理的两个课题承担下来,主要指的如何公开,就是内容上的公开也是也形成机制。

侯兴宇(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但是这目的不是形式公开,我们的公开主要材料,这些内容的公开,也称为唯一公开,我认为是改革的真正重点。所以材料学的公开,就等于所理内容的公开,等于中国文化底蕴下的所理、法理、事理、情理、文理的公开,等于裁判文书源源流长,是一种传统继承的发展。

侯兴宇(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有什么样的说理,就有什么样的法官形象,这是我们法治人价值所追求的目标。第一个,公开的不仅仅是裁判形式及其机制的形成,主要还是裁判学极其内容的公开。第二个,我总结为公开的不仅仅是法官个体的思想,主要还是中国文化约束下法官群体的一种思想。第三个,公开的不仅是法官自由,及其内容的公开。

侯兴宇(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真正的裁判公开,重点就是材料学及其它的内容要公开,这才是我们真正司法改革,裁判公开的重点也是我们目标所在。谈了一些研究的问题,抛砖引玉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刘海蓉(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候老师刚才对他的论文做了一下介绍。我个人认为他的出发点非常好,我也赞成他的核心观点。事实上裁判文书公开,最重要法官新政形成的过程。而这个新政形成的过程它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说材料文书有一个外在根据和内在理由。外在根据比如说事实认定,但是实际上可能一个法官形成一个判决书,最主要还是他的一些内在的东西,比如说这个法官自己的一些人生观、价值观所谓三观的影响。

刘海蓉(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候老师认为形式公开当然很重要,也有它的必要性。他也指出来了,形式公开存在的一些局限性。实际上在美国或者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针对法律事务的问题,也会把整个不同的意见都会反应在文书里面,但是他们也在考虑要不要向中国学习一下,是不是就把最后的总体的意见在文书里面反应就可以了,但这个每个国家情况都不一样,也有进一步研究的价值。

杨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我讲一讲我的观点。这个文书应该怎么改,应该有什么样的思路。我想到第一条路,最重要的就是文化之路,我们是法律文化。各种各样的文书,一定要体现法律的文化,也要把法律文化底蕴谈出来,我们的法律文书才有更广泛的道路,才有更深厚的底蕴。

杨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第二个思路,我们是一种和合文化,我们文书的改革也好,文书的发展也好,还是和合。一个是和谐的和,一个是合法的合。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能接受这个公开,让社会公众都能享到公开。

杨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第三条,我想就是创新之路,因为我们受到一些限制,制约了我们的文书,而文书想创新非常难。但是实际上我们的文书要改好,要向前的话,一定要走创新之路。

杨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还有一条,就是法治之路。实际上我们这么多人来研究法律文书,我们这么多人天天也在写法律文书,也在制作协作或者创作法律文书。我提出来,法律文书是创作。我们来推行法治,因为文书是我们法治重要的载体平台。我们应该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研究我们的法律文书,来推进我们法律文书向前发展。谢谢大家。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非常感谢发言人的发言,也非常感谢两位点评人的精彩点评。现在欢迎第二位发言人,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甘泽阳。

甘泽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检察长):很荣幸今天有这个机会,各位同仁来共同探讨,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现实困境与机制完善。我作为一个基层工作者,也仅仅只是从实践的角度来谈谈我在这一方面的看法,这个不成熟请多多批评指正。

甘泽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检察长):习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期盼,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部署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使用。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这一平台,向社会公开重要的案件信息,以及主动回应社会。

甘泽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现在主要是从法律文书管理基础、现实应用路径我谈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检察的形式更多是在司法内部进行,包括审查起诉、公诉等等。公众很难直接的来参与和了解,因此要让检察机关自觉的公开法律文书。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这个需要,决定了检察机关文书必须公开。

甘泽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检察长):另外,要注意及时处置,每一个检察文书公开之前,要有个风险的评估,有利于群众得到第一手的信息和真实的材料。以上就我的报告,请多多指正。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甘泽阳检察长精彩的发言,下面请点评人作点评。

闫俊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刚才听了甘检察长的发言,我觉得观点梳理得非常正确,一些论点也比较扎实和系统,我结合我自己思考的体会,也对这个主题做一些阐述。

闫俊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一个方面就是甘检察长提到的法律基础。另外一方面在审前当中,律师参与诉讼的机会并不那么多。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这个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有必要法律文书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是一个方面。

闫俊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二个就是要面临的现实困境当中,还有一些观点。不起诉终结性的法律监督,应当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深入思考,特别是新的诉讼法实施以来。

李兴友(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甘检察长写得非常好,就在于他来自于工作中的实践。司法人的素质问题非常重要,我想尤其是在现在这个情况下法律文书的水平确实应该引起注意,怎么把它制作得好一点。

李兴友(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生效判决以后,起诉书、抗诉书,我个人认为要原汁原味的公开。只有原汁原味的,这样才能把我们检察机关办案的形成真实的反应。真正要想把法律文书制作好,总而言之甘泽阳写的很好,给我们工作提了一个指导,我想将来法律文书的制作,法律文书应当是法律文书建设的一面镜子,真实反应法律建设的过程。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感谢李兴友的点评。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罗庆东副厅长来主持第四单元,我的任务到此结束,谢谢。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我们这一单元探讨的主题是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之优化。发言人十分钟,点评是五分钟。下面有请广西大学法学教授林柯亮,大家欢迎。

林柯亮(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谢。我是从程序法的角度来探讨一下,裁判文书的说理的优化。文书上网是一个未来的趋势。我们探讨的文书重要性,考察一下现实,其实是有很大的差距。分析一下裁判文书,回到我们程序法的一个基本的理论。我问了很多法官,他们普通认为,一份判决书有既判力。

林柯亮(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另外就是庭审程序。我问了很多法官以及律师。他们对于归纳这一认识究竟放在哪一个阶段,认识不一。有的人放在法庭辩论的时候,所以庭审程序这样的规定不明,也就导致了我们判决文书,或者法律文书写作的不规范。还有就是法律本身,比如说我们的简易程序已经决定,可能对于判决理由进行适当的简化,这也给我们司法人员简化判决理由留下了空间。

林柯亮(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谈一下内部的应对措施,第一点就是很多法官直接就抓判决文书。他们要评选出十份最好的文书,同时最差的十分文书,这就给我们造成很大的要求,效果怎么样还有待观察。

林柯亮(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再说一下外部应对,但是用的可能比内部还要多,比如说我们法院经常用的一个措施,就是讼前引导,这个措施是很好,但是有一定缺陷。我们作为法律文书的研究人员,只有从国情出发,才能解决既能让法官满意,也能让检察人员满意。谢谢。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谢谢林教授。下面武汉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杨汉平作点评,大家欢迎。

杨汉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刚才林教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充分的原因进行了剖析,那么文书的意见和建议有了空间,也让人深思。这个裁判文书是法官职权表达的基本方式,有人说好的判决书就胜过好的法律。这些用好的判决书里面就包括好的裁判理由,所以说只有充分的说理,才能够赢得合理性,才能够促进社会认同,进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力性。法院审判要将不确定的诉求,变成确定的裁判,在这个进程中是很有难度的。

杨汉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首先就是要细致化,要理性化,裁判说理应该是有它的理念、结构和判断标准。只有规范化的裁判,才能够实现统一法治,统一的裁判。实现让社会都能够有共同认知的裁判结果。现在我结合自己的亲历、观察、学习,提几点优化裁判说理的看法。

杨汉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第一个就是要构建全面理性系统的说理和当事人种种诉求、和各种理由,逐渐形成的唯一的结构,就必须要对纠纷有一个全面整体宏观的认识。对系统认证手段,当然法理三条论是基本。但是在基本的过程中,还是有具体的规范,有遵循的原则和规则。

杨汉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第二个就是梳理的结构问题,一个是事实方面的一个是法律方面的。事实探求的,当然尽力探求的是客观真理。但它通过法律认证的。然后法律的评判是各科事实。第三个就是裁判的过程中,必须秉持科学人性化的理念来贯彻和表达。第四个要有合理机制。谢谢。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谢谢杨汉平点评。下面我们有请华东政法大学李琴教授作点评,请大家欢迎。

李琴(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谢谢各位领导的安排。我觉得林教授的题目非常好,司法公开的表征,司法公开就很贴近我们会议的主题,给我们很多空间,可以做更深入的研究。另外讲到裁判文书说理化,在整个论文中林教授用三个部分来阐述他的观点。

李琴(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我看一些裁判文书制作,可能对事实、证据的展示这一块,分析就比较欠缺。针对这样的情况,林教授也是在他的论文当中,把一些现象进行了分析。他特别提出自己的观点,如果判决过多情理而不是法,以及在情理有、没有法的情况下,依情理而不是依法进行审判,这个部分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会贬损判决书的正确。

李琴(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比如说像对审判,早期、中立评估的模式,那么在这个部分,尤其提到一个,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这是几个部分,林教授把自己的问题观点阐述的非常清楚,实际上我觉得是一篇很好的论文,谢谢大家。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谢谢李教授,下面我们有请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吴兴军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吴兴军(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法律文书不规范主要是这么几方面:第一是不统一。长度、宽度也有差别。第二个立案决定,抗诉决定以及检查决定等,需要司法法律文书,或者司法说理,或者说理缺乏针对性和逻辑性。第三是用语不严谨,填充式法律文书不能够正确区分数字。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谢谢吴主任。下面我们有请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刘东平作点评,大家欢迎。

刘东平(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司法公开的基础就是法律文书公开,检务公开就是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如果检察法律文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的质疑。为了避免这种出现,我们要自己发现问题,自己来解决问题。刚才吴兴军主任很谦虚,在1200份法律文书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进行研究,归纳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在现成的法律文书使用上,还有规范方面。再一个法律设计上存在着缺陷。今天他对每一种情况进行了分析,我觉得分析的非常到家。

刘东平(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存在这个问题的几方面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客观方面。再一个法律文书存在缺陷,这个司法实践中慢慢的去更正。最让人不能容忍的一项问题和错误,使用法律文书不规范。法律系统每年都要举行两到三次的案件评查,每一次评查法律文书中发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下面我们要进一步的法律公开司法文书公开,如果出现这个问题,将会面临着社会公众的质疑,我们的工作将会起被动。

刘东平(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好在吴兴军主任在实践基础上,把我们司法文书存在的问题指出来了。我个人感觉这是一项非常有现实意义的、非常有针对性的施政性研究,他提出的观点我非常认同。在这里也给吴兴军同志提一个小小的建议。因为作为施政研究,可以用一下统计的方法,包括存在的问题量化一下。用图表或者模型方式,把比例和发展趋势表述出来,我们看得更加清晰。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谢谢刘东平。下面我们有请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专政委员马济林同志作点评,大家欢迎。

马济林(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我看到吴兴军的论文很有感悟。他们提出了真知灼见,勇于指出法律文书的不足。提出了实实在在的意见,整个报告展现出务实。

马济林(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我感觉这个报告指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我在检查机关工作了35年。我觉得这个报告指出的这些问题,在其他的地区也可能存在。

马济林(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这个报告给我们的启示,我要把这种求真务实的态度带给湖北,让更多的地方重视这个问题,今后我们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我们检察文书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高。谢谢大家。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谢谢。第四单元单元的发言和点评完毕。现在茶歇。

正义网:茶歇结束。会议进行第五单元,嘉宾围绕无锡宜兴冷冻胚胎案件作主题发言。

正义网:第五单元结束。下面由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先钰主持下一阶段的发言。

石先钰(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这个单元主题叫做法律文书的实证研究,有三位主题发言人发言。下面首先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程滔教授发言。

程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普遍的匿名方式的处理,就是保留他的姓氏,王某某、张某某。比如一个判决书两个张某某,有的法院别出心裁,用一二三四来代替。还有文书的检索上,关键词的覆盖面非常广,输入一个人的姓名,可能是当事人的姓名,可能是律师,又可能是审判员,也有可能是书记员的名字。在高级检索中,如果搜一个离婚案件,必须关键词和案由才能搜出来。

程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制定了电子政务法,对上网的时效,以及隐私做了规定,还有当事人的文书,开庭陈词还有结案陈词。上诉人的上诉状和被上诉人的答辩状都有。另外就是多个网站的公布法院的文书。还有一个关键性的搜索,比如说一审二审,诉状上诉状,其他程序性的指令便利适当的方式,建立这个链接方便搜索,就是我们看案件,不可能只看这一篇文书,可能还要看案件的整个过程,我觉得这个做法是非常完善的。

程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另外实质上的公开,我们谈到过。我们认为这些年裁判文书,其实内容上、说理上有一些变化。我举了一些例子,香港的文书,一个简单的邻里纠纷,但是法官面面俱到非常周密严谨,这个确实是法官的一贯风格。香港的案例,这个是法律依据,所以方式不一样。我们是三段推理,是类别的推理,但是不像那种公式化,体现了一个法官的新政。

程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最后我再说一下,其实文书的说理性强调十多年了,就是说并不是今天才开始的,从1999年文书要证据分析,文书要说理。我提出的这个观点,就是在诉讼法中,增加了法治的判决书立法依据。我的观点就是说,法律上明确的规定,而且我参考了一下德国,还有俄罗斯,还有日本的,他们的刑事诉讼法点,对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都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总之就是说在文书的公开中,肯定不可避免的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如何的推行文书的公开,推动司法的公正确实是任重而道远的。谢谢大家。

石先钰(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下面有请第二位发言人穆彤主任。

穆彤(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检察文书公开的价值定位于实证分析。检察法律文书有特定文书公开。首先价值定位进行了分析,一共体现了三个价值,第一个全面讨论的价值,对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在诉讼过程中以诉讼的进程,检察文书的公开,向诉讼当事人传达诉讼进程和案件的基本信息。从而体现了程序公开,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对社会公众人员,检察文书公开,一方面体现了对公民对检察机关司法行政,另一方面检察文书的信息,做出正确的行为,防止社会危害。

穆彤(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二个价值就是司法的公开,检察文书的公开,一方面可以为诉讼当事人提供程序的信息,另一方面监督、约束检察机关。

穆彤(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三就是司法效率改革。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文书不公开的,由于缺乏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可能造成一些问题,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在公开的作用中,也必须遵循司法的效力,根据权利保障程度和遵循差异原则。

穆彤(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全国各地的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比较缓慢。第二检察公开的范围。第三点就是检察文书的方式比较单一。公开只能在案件信息发布,这种方式只能满足部分案件当事人。第四就是检察文书公开缺少延伸环节。目前检察文书上网仅仅停留在公开,公开咨询和意见,没有进一步的行动。没有实质上符合权利的保障。

石先钰(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第三位请梁压丽女士发言。

梁雅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我们知道判决书上网公开,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是司法公正的一个所必经的环节。在这一年多的实践中,我们希望有高质量的法律文书上网。不是讲求形式,为了上网而上网,为了跟随数字而上网,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这是一直大家所期待的事情。对于法律文书的公开,我作为律师也是非常期待,也希望更高质量的法律文书上网发挥正确的作用,而不是一个误导作用。

梁雅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我们作为律师首先做的上网去查,公诉的案例如何说理,当然对我们提供拓宽我们的思路,提供我们的辩护角度,都是非常有利。反过来讲,尤其对于被害人以及于社会舆论关键的案件,这相当的重要,知道社会的舆论可能会不利于被告人,但是这个案件本身在审理过程中,真正案件真实的一些部分,并没有公开。

梁雅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一些专家也提到,法律文书最终的公开,最终极的目标是什么?是可接受性。那我们要考虑是为谁所接受,我觉得作为刑事案件,基本权利,自由乃至于生命,首先可接受的对象是他们,其次是社会公众。而不是为了迎合社会公众,忽略了被告人本身的生命和权利。谢谢。

石先钰(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穆彤关于检察文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切实可行的对策。梁压丽女士,谈到对法律文书一般性的看法,同时在论文集里面提交了论文,这个论文是实证的分析,我们都要学习。

石先钰(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他们的发言对我也有一些启发,也有一些共鸣。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问题,我觉得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意外。或者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非常态。另外关于隐私保护,我们应当予以重视。谢谢大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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