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广义的征信系统——多主体参与的征信系统
4.市场化征信服务机构以及征信行业的监管
首发|汉坤律师事务所(hankunlaw)
作者|宛俊、权威、郑博
2020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人行”)征信中心(“人行征信中心”)正式启动了二代征信系统的切换和上线工作,自2020年1月19日起,征信中心将面向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提供二代格式的信用报告(“人行征信报告”)查询服务。二代征信系统上线,对于每一个自然人个体和企业而言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无论是按揭买房、办理信用卡等金融借贷类的活动,还是租房、求职、招投标以及办理各类政府手续,信息主体的征信信息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
我国目前的征信系统可以做“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征信系统仅指由人行征信中心基于其运营和管理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提供的征信服务,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人行征信”(“人行征信”)。人行征信也是我国目前收集的个人信息主体数量最多,泛用性最广的征信系统。日常生活中通常我们所说的“个人征信报告”一般都指的是人行征信系统针对自然人或企业主体的信用情况出具的“信用报告”。
1)基本介绍
人行征信是由政府官方主导的主要服务于各类金融业务的征信系统,同时也是我国起步最早的征信系统,其历史沿革发展如下图。
根据人行征信中心于2020年初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人行征信系统已收录10.2亿自然人、2834.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息,规模已位居世界前列;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分别接入机构3737家和3613家,基本覆盖各类正规放贷机构;2019年,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查询量分别为24亿次和1.1亿次,日均查询量分别为657万次和29.6万次。
信息类型
信息内容
个人基本信息
·标识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身份信息:性别、配偶、联系方式
·职业信息:单位名称、地址
·居住信息:居住地址、居住状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时采集)
个人信贷信息
·贷款信息:贷款发放及还款情况
·信用卡信息:信用卡发卡及还款信息
·担保信息: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殊交易信息
·特别记录信息
·各类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
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后付费非金融负债信息:电信等公用事业部门缴费信息
·各类国家机关
·公用事业单位
3)失信惩戒
人行征信报告对于信息主体最直接的影响体现在信息主体开展的各类金融信贷活动中。除前文提到的P2P平台等少数并未接入人行征信系统的“放贷类机构”外,目前市场中绝大多数具备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均已和人行征信系统建立了直连,在进行风控及信贷审核时,都会调取信息主体的人行征信报告并以此作为资信评估和风险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就具体的“惩戒效果”而言,人行征信呈现两大特点:
1)体系介绍
广义的征信系统主要包括(i)由各类政府部门设立的和运营的各类信息公示和查询系统(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ii)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运营的“执行信息公开网”(提供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iii)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具有行业自律属性的组织主导运营的金融信息风险共享平台;(iv)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8家个人征信业务试点机构共同设立的百行征信;以及由大量未持牌市场参与主体提供的各类征信类服务。
2)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根据201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项下的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运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一项司法信息公示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项下主要公布的内容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及涉诉信息。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外公示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进行联合惩戒的方式,促使相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司法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年中,全国法院已经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50万例,通过信用惩戒系统累计限制2740万人次购买机票,600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根据最高人法院实时披露的数据,截至2020年2月4日,正处于失信状态中的被执行人为5,691,902人。
3)行业自律类信息平台
目前此类平台主要包括:(i)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2016年9月9日牵头设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ii)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5年8月上线的小微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平台;以及(iii)由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上线运营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
此类平台的设立与过去几年中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有着很大的关联。在2019年之前,网贷行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极大的征信业务市场,但是由于人行征信系统并不允许网贷平台接入,便相应导致了网贷平台(及其他类金融机构)之间产生了共享信息、获取信息的迫切需求。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前述的几家信息共享平台先后设立,接入此类平台的主体也主要以各类网贷平台为主。
根据公开渠道查询的信息,截至2019年6月,中互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有172家从业机构接入,收录自然人借款客户4000多万个,借款账户9000多万个。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累计签约接入机构1,392家,共收录自然人10,025万、企业和其他组织2,837万,其中借款人数量3,822万,借款申请人数量8,061万,借贷金额19,070亿元。
4)百行征信a)概况
百行征信全称为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8家个人征信业务试点机构(即腾讯信用、芝麻信用、前海征信、鹏远征信、中诚征信、考拉征信、中智诚征信、北京华道征信)共同设立的市场化征信服务提供主体,同时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一家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取得“个人征信业务”展业资质的征信服务商。
百行征信与央行征信系统的业务有所不同,可以理解为是互补关系,人行征信系统更为侧重于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数据,而百行征信则弥补了人行征信系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尤其是网贷领域)数据的缺失,将更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数据纳入征信系统。
c)失信惩戒
与人行征信系统类似,百行征信的“惩戒”效果同样体现在信息主体开展的各类金融信贷活动中,尤其是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金融信贷活动。
具体到“惩戒方式”上,百行征信也同样呈现出类似人行征信系统的“无强制后果”和“无惩戒措施”的特点,即接入机构在获取相应的征信信息后,仅会将该信息作为其信贷审核工作的一项参考,而不会产生确定的“惩戒”效果。
1)基本情况
a)企业征信行业概况
目前,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实行“备案制”。主要监管规定包括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11月15日发布、2013年12月20日施行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9月20日发布的《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
b)资本市场征信行业概况
资本市场征信即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的征信活动。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2007年8月2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从业务许可、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业务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2019年11月26日,人行、发改委、财政部以及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针对提供评级服务的主体设定了“备案制”的基本要求,并进一步从内控合规、信息披露等角度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提供出规范要求。
我国的第一家社会化专业资信评估机构是1988年3月设立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经过数年发展,目前国内从事资本市场评级业务的机构已有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等10余家机构。有别于企业征信更侧重于对于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评估,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对象更侧重于对某个“债务融资工具”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当然这其中也必然涉及到对主体信用情况的评估)。
2)究竟什么样的业务需要取得征信牌照?
究竟什么样的业务需要以取得征信牌照作为展业的前提?
目前市场中数量繁多的数据服务到底是不是征信服务?
在没有取得牌照的前提下开展现有的业务到底有没有合规瑕疵?
a)征信业务在法规层面的界定:“信用信息”+“整理加工”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提炼出两个有助于界定“征信业务”的关键词:“信用信息”和“整理加工”。
b)“信用信息”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
既然“信用信息”对于判断是否落入征信业务至关重要,那么现行法中是否给出了界定“信用信息”的明确标准呢?很遗憾,并没有。《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对于“信用信息”这一概念没有进行进一步的界定,我们需要借助其他的法规来判断“信用信息”可能的外延范围。
基于上述对于“信用”及“信用信息”的基本二分,再结合其所对应的各类信息的具体内容以及产生场景,我们认为“信用信息”可能涉及的具体类目可以做如下的细分:
基于上述分类,对于“信用信息”的界定,我们可以推断出两项基本的结论:
c)“整理加工”存在不同的形态区别
d)双维度的征信业务形态判断
基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用以判断一项业务是否构成征信业务的两个核心要素,即“信用信息”和“整理加工”都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程度的区分。基于这两个维度,我们可以对一项数据服务具体在多大程度上会构成一项征信业务做一个相对量化的判断。在监管机关就征信业务的外延给出确切的标准之前,我们可以以此作为对业务合规性进行分析的基础。
e)资质瑕疵的实践风险尚在可控范围,有待持续观察
基于前述分析,目前实践中大量数据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其实从业务形态上来看都可能属于征信服务的范畴,但是由于个人征信业务资质取得十分困难,因此绝大多数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其实都存在一定的资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