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主办、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承办的“阳光司法与检察文书”专题研讨会在普洱市举行。来自检察实务部门及高校的专家学者近百人围绕检察文书基础理论研究、检察文书公开机制研究、检察文书实务研究和诉讼监督文书等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应重视检察文书基础理论研究
与会人员认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法律文书的流传,记载着法律文化的传承和法律观念的嬗变,研究一个时代的法律文书,得以管窥这个时代的法律文化和法治进程。在法治观念变革的当代,既要革新法律制度,也应当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应重视对检察文书基础理论的研究。简而言之,当代检察文书要避免过于公式化的表达,应当更加注重法律论证和推理,将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和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并重的法律价值融入其中;应当对当前法律多元文化采取兼容并蓄的态度,在严格依法制作检察文书的前提下,给情理文化留一席之地,使检察文书的论证过程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现状,从而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建立检察文书公开机制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检察文书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有利于规范司法办案行为。当前,检察系统自上而下逐步推进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发布、向社会公开工作,相当数量的检察文书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开,社会反响良好。但是,由于受认识、能力、技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文书在公开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理性不足,对证据的采信缺乏分析论证,对结论理由缺乏解释和说明等等。
提高检察文书质量
文书制作标准化、文书案号规范化关系到检察文书的质量,对此,与会人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
与会人员认为,提高检察文书质量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而提高检察文书质量的关键在于加强检察文书的说理。加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有助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全面正确地理解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和所作出的决定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不过,有人认为,目前的检察文书还难以全面适应检察工作的需求:一是种类不够齐全,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控告申诉、案件管理等业务的检察文书比较少;二是部分检察文书内容有待完善,不同检察文书之间的专业用语表述不尽一致;三是检察文书格式还需规范。
有人认为,案号是检察文书规范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实践中,检察文书案号主要存在关键词用语不明确、语义与文书旨意不符、设置标准不一、欠缺概括性等问题。而规范的案号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对组成案号的各要素必须作出高度概括性反映;二是不同案号要充分体现各种检察职能;三是案号要符合逻辑规则;四是案号要能体现文书的本质属性。
诉讼类监督文书不可忽视
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刑事申诉检察文书、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文书、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文书等成为会议讨论的重点。
刑事申诉检察文书中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是最高检明确要求在互联网上公开的四种法律文书之一。有人认为,虽然对于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的制作和使用,最高检专门下发了严格且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文书类型适用错误,比如,有的虽然适用案件类型正确,但是其内容制作却依据的是其他文书类型的要求。
二是因办案人疏忽或片面理解导致文书内容缺失,比如缺少复查决定内容,或者将复查认定事实与复查决定混在一起表达。
三是文书内容过于简单,有的文书在事实认定部分表述得比较概括,难以通过文书内容全面掌握案件事实,有的文书只表述最终的决定内容,缺乏理由阐述。
四是文书表述不规范,有的办案人员错误地认为文书内容不缺失,结论正确即可,忽视了关于文书表述细节的准确性。
与会人员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严格落实最高检有关规定,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寻找解决良策,要让法律文书承载司法的文明进步。
(作者分别为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