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定“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的情形
(2)“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包括以下情形:
(2)不具有知名度的自然人,在表明自己姓名的情况下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1)不具有知名度的自然人,在没有表明任何个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展示商品或者演示服务的;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2.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
(一)一般义务
1.自觉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恪守个人品行,慎重对待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举止,与黄、赌、毒等各种违法悖德的行为划清界线;
3.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要求,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积极、正面、阳光的理念和态度,抵制虚假、丑恶、低俗的社会风气。
2.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2.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