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4年10月1日
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下统称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招生单位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初试科目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
开展单独考试招生的招生单位和开展推荐免试招生中推荐工作的高校(以下简称推荐高校),均应具备相应资格。
第七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严格规范管理,落实考试招生回避、信息公开等要求。
第十条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管理各项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并发布考试招生政策、工作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考试招生工作,推进招生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全国考试招生工作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下达年度单独考试招生限额和年度推免生名额。
(三)确定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编制其考试大纲并组织命题工作。
(四)会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导做好全国招生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五)组织考试招生工作示范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监督管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因地制宜制订管理和实施办法,报教育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积极适应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各项工作。
(三)全面负责考试安全工作,综合施策,完善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工作体系,统筹做好本地区组考、安全、防疫等工作。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制订并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开展招生咨询、报考资格审核、初试和复试、录取、招生信息公开等工作。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组织并做好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制卷、寄送及保密、保管等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加强试题试卷保密、保管,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试工作人员,服务保障考试组织工作。
(七)及时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八)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行为,依法维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考试服务,畅通咨询申诉渠道,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四条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及研究生招生管理、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明确本单位各有关部门、院(系、所等)在考试招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考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决策考试招生重大事项等。
(二)积极适应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单位考试招生各项工作。
(三)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管理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并公布本单位的招生章程、招生专业目录、体检要求及有关工作方案等。
(四)组织招生宣传、咨询、考生报考资格审核、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体检、录取、招生信息公开等工作。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自命题管理(命题、制卷、寄送、保管等)、复试等工作,全力确保安全保密。
(六)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做好考生报名、组考、评卷(含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自命题科目)等工作,并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依法维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考试服务,畅通咨询申诉渠道,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报名
第十五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时限由招生单位规定,下同)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报考下列专业学位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名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二)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专业学位,以及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教育专业学位中的教育管理、体育专业学位中的竞赛组织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项要求。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项要求。
(二)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
第十八条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九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
报名网络技术服务工作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遵循《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组织规则,参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要求,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应于报名阶段与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项目之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其中,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除上述加分项目外,各地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加分范围、另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报考地处二区(具体范围见第四十九条)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二十四条报考有关专项计划的考生,须符合相应报考条件并在网上报名时填报。
(一)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考生报名时按要求填报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考生复试前向招生单位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招生单位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复核。审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按照“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参加复试,仅可在调剂阶段按规定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
(二)其余专项计划,执行相应文件规定。
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和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二十五条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招生单位应对申请免初试的考生组织复试,复试合格者即可予以拟录取。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录取,随时发现、随时处理。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发现有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章命题
第二十八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定位和相应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参考本科教学大纲,开展初试科目命题工作。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适当,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鼓励招生单位不断丰富完善自命题科目的试题题型。
第二十九条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第三十条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三十一条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应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也可由招生单位自命题或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
第五章初试
第三十二条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教育学、历史学、医学等3个门类学术学位,及体育、应用心理、博物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护理、药学、中药、中医、医学技术、针灸等12个专业学位,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和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管理类综合能力、外国语,满分分别为200分、100分。思想政治理论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考核。
第三十四条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有,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心理学专业基础、历史学专业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管理类综合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法律硕士综合(法学)、经济类综合能力、教育综合。
鼓励招生单位积极选择使用上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
其中,12月21日上午8:30-11:30思想政治理论或管理类综合能力;
12月21日下午14:00-17:00外国语;
12月22日上午8:30-11:30业务课(一)或专业基础综合;
12月22日下午14:00开始业务课(二);
12月23日上午8:30-14:30业务课(二)。
第三十八条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组织。
第三十九条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第六章评卷
第四十条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点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指导下按要求制订评卷细则、程序、工作要求和纪律等。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属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
第四十一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完善评卷教师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平稳有序。
第四十六条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答卷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保存,自命题科目答卷由招生单位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七章复试
第四十七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招生单位要在复试中加强对考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既要注重考生的学业知识,也要注重考生的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既要注重考生的考试成绩,也要注重考生的一贯学业表现。
第四十九条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分数线)。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原则上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以及有关照顾专业(指工学照顾专业、体育学、体育硕士,教育部将根据国家战略需要、社会发展需求、考生报考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下同)将单独划线。
第五十条招生单位应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的考生初试成绩要求(分学科门类或学科专业的总成绩、单科成绩要求,下同)等。
(一)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考生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国家分数线供招生单位参考。
(三)自主确定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初试成绩要求。
(四)除上述(一)、(二)、(三)等3种情形外,招生单位须在国家分数线基础上,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提出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要求。
其中,经教育部批准的有关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划定考生初试成绩要求,报经属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后方可公布,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有关招生单位划线工作要坚持质量为先、宁缺毋滥的原则,初试成绩要求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选拔要求,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要求。所有考试科目均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学科专业,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考生初试成绩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分数线。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考生初试总成绩要求低于国家分数线的学科专业,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学科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第五十一条对初试公共科目(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等考试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单科成绩基本要求,但业务课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以下简称破格复试)。
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二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由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提前公布,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各学科专业已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第五十四条招生单位复试试题管理工作应参照初试自命题有关工作要求进行,原则上应命制多套试题。复试期间要坚持并完善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管理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确保公平公正。
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六条招生单位须在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和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复试中组织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如有必要,经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同意,招生单位可以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八章调剂
第六十条开展调剂的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单位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规范制订调剂工作办法,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调剂办法、调剂录取名单的审核,及对调剂工作的监督。
(一)报考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剂出同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工学照顾专业之间,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之间调剂,按本类照顾专业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执行。
(二)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该7个专业学位。
(四)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调剂申请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的考生调剂到其他学科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五)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考生不得调剂到其他学科专业,其他学科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剂到该专业。
(六)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专项计划以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到该专项计划。
(七)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第九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三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四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五条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章录取
第六十六条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属地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管理和实施办法,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招生单位承担的各类专项计划均包含在本单位的招生总规模以内,专项计划专项使用,不得挪用。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3%。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
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九条招生单位在确定拟录取名单前,要全面开展录取检查,对报考资格、录取条件、录取程序等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七十二条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招生单位规定。经招生单位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纳入招生单位录取当年的招生计划管理。
第七十三条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十一章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招生信息公开公示,之后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所有招生信息,所有公开公示的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规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认真审核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章违规处理
第八十一条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有关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生均拨款、学费标准、奖助政策、新生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