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的第六条的规定条件;如果你具备第八条的条件可以申请考核即可。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经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
4、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5、(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7、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9、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10、(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11、(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12、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13、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2、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5、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主要设定了两种人为专职的法律执业人员:一为律师;二为法律工作者。
依据《*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是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二者都可以接受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首先是二者产生和存在的法律基础不同。律师的产生和其执业的基础,是根据法律《*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法律工作者的产生和其执业的基础,是根据行政规章《关于乡镇法律法务所的暂行规定》(现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
而且,律师执业必须先通过*法律考试,申请取得法律,然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通过当地律协的集中培训和面试考核,*才能成为一名能够独立办案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没有上述的准入程序,只要得到司法行政*的同意就可以从事。
同时,二者执业的法律水平或者说是法律知识的含量不同。2018年以后,只有法律本科毕业才能够报名参加法律考试的。
参加考试,不是一般人就可以成就理想、如愿以偿的。就以2002年的考试为例,*报名参加考试的人有38万之多,但因此而获得资格的人只是报考人数的百分之六。
*,律师的服务范围十分广泛,凡是社会生活中用得上律师的事务,律师都可以发挥作用。而法律工作者的服务范围仅限于从事简单的民事类代理事务,但不能从事刑事类代理和辩护业务。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甚至在*与*之间,律师也有一定的执业空间。
1、符合报考条件(按照《律师资格考试办法》执行)的劳动者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要带原件并准备复印件)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名。
3、律考的通过率相对较低,所以考前一定要根据考点进行系统的归纳,复习。对重难点进行反复练习,加强对知识的理解。
4、律师资格证是申请律师执业,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凭证。通过*统一的考试或考核获得。2002年后,该证书由法律证代替。
5、现持有法律证或律师资格证即视为获得律师、律师从业资格、律师资格等。但*对律师实行和执业资格双证管理,若想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仍需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工作证书。
6、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7、(一)拥护《*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三)取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9、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0、(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11、(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2、第七条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3、不在户籍所在地报名的人员应当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暂住证。
14、第八条报考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15、报名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会同同级收费管理*确定。报名费应当专门用于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
17、第二十六条评卷单位应当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设置评卷场所,并配有保卫人员负责安全工作;除评卷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
18、第二十七条评卷人员由评卷单位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遴选:
19、(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没有参加本年度律师资格考试;
20、第二十八条评卷人员应当遵守评卷工作纪律,按照《评卷规则》履行职责。
22、第三十条评卷工作结束后,司法部将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收到考试成绩后10日内以邮件方式通知应试人员。
23、第三十一条应试人员对本人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后1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但不得申请查阅或者重判试卷。
24、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将分数核查申请及时汇总报送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机构统一组织核查。
26、第三十四条分数核查工作结束后,由司法部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通知后15日内告知申请分数核查的应试人员。
27、第三十五条律师资格考试试卷自本年度举行律师资格考试之日起满6个月并于分数核查工作结束后,由评卷单位负责销毁。
28、第三十六条司法部每年确定和公布本年度考试授予律师资格的数额。
29、第三十七条考试结束后,司法部根据本年度确定的考试授予律师资格的数额,按分数由高至低依次录取。
30、对于考试分数以及经分数核查达到*录取分数的应试人员,均予以录取,不受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数额的限制。
31、对于有缺考纪录或者其中有试卷成绩为零的考生,不予录取。
32、第三十八条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的应试人员应当自收到考试分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领律师资格的手续,并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逾期且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33、应试人员未提供准确通信地址而无法通知的,由市(地)司法行政机关以公告方式通知,对于自公告之日起满20日仍未办理申领律师资格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34、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被录取的应试人员填写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在30日内上报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35、第四十条对于已达到或者超过*录取分数,但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名条件的应试人员,不授予律师资格。
36、第四十一条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各地汇总上报材料的3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授予律师资格证书的文件和律师资格证书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由其在30日内负责发给经审查合格的被录取的应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