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陈某的朋友李某送给其父亲两瓶“上中下通用痛风丸”,但陈某将两瓶痛风丸放在卫生室对外销售。2018年3月1日,乐东县食药监局在该卫生室查获11粒“王氏神效风湿丸”和两瓶“上中下通用痛风丸”。经鉴定,上述药品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为假药。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利用网络购买假药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四项的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结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海南二中院酌情对陈某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药品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假药既不能保证药品的质量,也无法保障人体的用药安全,有些人在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存在侥幸心理,继而铤而走险,须知假药不但治不了病,还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一旦酿成事故,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药的行径,常常令人深恶痛绝。近年来,海南二中院严厉打击一切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2015年至2018年,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11件,并依法审结,通过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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