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费遵从“收费与工作量平衡”的原则,并以双方协商定价为基本原则。但为明确协商收费的基础,特制订本收费指导标准。
一、第一年顾问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企业注册资金为基础,综合考虑行业性质予以增减,确定以下一般收费标准:
(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按22000元收取;
(2)注册资金在100—500万元之间的,在22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增收3000元;
(3)注册资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在34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增收2000元。
(4)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44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增收1000元收取。
二、建筑类企业,按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计收费用,且不低于3万元。
三、商业型企业且工作人员不超过20人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收10%,但不低于2万元。
四、对于涉及破产重组、并购分立、改制、上市、股权激励方案、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等重大法律事项的,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按本所收费标准的70%收取代理费。
五、企业或企业股东(以当时的工商登记为准)委托诉讼的,按本所收费标准的70%收取代理费。企业员工委托诉讼的,按本所收费标准的85%收取代理费;
六、年实际顾问费在3万元以上的,劳动仲裁、诉讼不再收取费用。
七、优惠后的诉讼代理费不低于2000元/件。
八、第二年起,双方可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是否增加顾问费用标准。但原则上应与物价、房租等办公成本等因素基本保持同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