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法考和厚大法考分别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司法考试)培训行业规模最大的培训机构之一,作为法考界的两大明星级培训机构,厚大与瑞达之间的竞争和缠斗早已是业内皆知的事情。
一、一审回顾
1.厚大多位名师出走成立瑞达
厚大法考成立于2013年,由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厚大公司)负责运营,目前旗下坐拥罗翔、鄢梦萱、向高甲、刘鹏飞多位知名讲师。厚大公司主要从事司法考试图书销售、培训和管理咨询等多种教育培训服务。对于不少法考学子而言,刘凤科、徐金桂、钟秀勇、宋光明等老师的名字如雷贯耳,2016年,原属于厚大法考的刘凤科、钟秀勇、徐金桂等多位名师出走,自立门户,成立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经营范围为司法考试培训教育、电子出版物制作、音像制品制作等。
厚大法考如今最炙手可热的讲师之一:罗翔
创立瑞达法考的名师之一:刘凤科
2.因为抢夺师资力量、商业标识引起纠纷
因此,厚大公司于2018年将瑞达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其次,法考培训行业人员流动频繁,讲师离职属正常现象。很多所谓被“挖角”的授课讲师都是与厚大公司签约到期或协议解除后才加入瑞达公司,属于正常人才流动,且瑞达公司的宣传行为并未违反讲师与厚大公司的协议约定,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一审法院认定瑞达部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厚大公司还主张瑞达公司发布了商业诋毁言论,由于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二审改判
在二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归纳以下两个争议焦点:
(1)瑞达公司使用“钟秀勇讲民法”等与厚大公司相同的图书名称,在其开展的法考培训服务中使用“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等与厚大公司一样的课程命名方式以及相同的校区名称、培训地点名称、学习班名称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图书名称、课程名称、培训地点名称等因不满足“有一定影响”的要件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针对厚大公司主张的诸如学习班名称、培训地点名称、校区名称等,鉴于其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厚大公司的专属性以及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厚大公司的主张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之要件,一审判决关于厚大公司主张的图书名称等标识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瑞达公司的使用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具体到本案,首先,针对聘任讲师的行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除蔡雅奇以外的其他讲师与厚大公司之间的独家授课关系至迟于2016年面授课结束或2016年9月30日即终止,刘安琪讲师与厚大公司的独家授课关系于2017年9月18日终止。在此基础上,瑞达公司聘任除蔡雅奇之外的其他讲师的行为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针对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讲师的行为,一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基于两个理由:一是基于蔡雅奇与厚大公司签订的《教师授课服务协议》,蔡雅奇与厚大公司存在独家授课关系;二是瑞达公司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蔡雅奇与厚大公司存在独家授课关系而仍聘任蔡雅奇,导致厚大公司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的直接下降。
退一步讲,即便蔡雅奇与厚大公司的协议没有解除,亦不能得出瑞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有哪些法考培训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应严格遵循在先生效判决中阐述的三个前提要件,避免因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的自由竞争。
争议焦点之一的关联教师之一:蔡雅奇
因此,在尚没有证据证明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讲师的行为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情况下,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等讲师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在此基础上,瑞达公司通过自身官方微博对其讲师及课程进行宣传亦属于正当的经营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3.讲师李晗接受采访时对瑞达公司的宣传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厚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双方“缠斗”的五年里,瑞达公司也曾试图进行反击。2018年,因不满厚大公司宣传语使用“最强师资阵容”等词,瑞达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反手”将厚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厚大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万元。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律师简析
在本案争议中,值得实务中进行参考的有两点:一是如何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二是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
1.仿冒混淆行为保护的商业标识以“有一定影响”且与经营者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为前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明确规定被仿冒的商业标识需以“有一定影响”为前提。“有一定影响”是导致误认为有特定联系的前提,也是适用第六条保护的前提。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四条
本案中,厚大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图书名称等已具有一定影响,且已经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而成为法律应该保护的利益,故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予以保护。
2.为避免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自由竞争,一般条款的适用应严格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本案中,厚大公司主张的图书名称等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所保护的范畴,不能以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名称“有一定影响”为由而适用一般条款进行评价。
针对瑞达公司聘任原为厚大公司的知名讲师的行为,由于没有具体规定而适用原则性条款。为避免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自由竞争,在尚没有证据证明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讲师的行为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正常的竞争行为。
往期回顾
法考培训有哪些,司法考试培训的七大机构是哪些?
1、万国司法考试
万国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隶属于北京万国国际商务咨询公司,成立于1997年,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国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之一,在全国拥有34个教学点,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不足之处在于法考培训有哪些,因其教学点较多,教学质量的统一性还有待提升。
2、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三校名师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现隶属于北京三校名师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创立于1992年,专注于中国司法考试培训事业。三校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构建了全方位、深层次、高效率的司法考试教育培训体系。
3、众合司法考试
众合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隶属于北京方圆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以司法考试教研组为中心,创立了自己独特的培训模式。在教学产品方面,众合司法考试培训团队研发并开设了VIP系列、集训系列、精品系列、周末系列等多个系列课程,适合不同层次的司法考生。
4、独角兽司法考试
独角兽司法培训机构(前身是独角兽工作室),成立于2008年,是由一批法学院校毕业硕士、博士创建,隶属于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独角兽网校目前已经成为国内最实惠的司法考试辅导机构,也是目前最专业的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知名品牌。
5、中律司法考试
北京中律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成立于2002年,集司法培训、律师服务、法律咨询、法律翻译、教育科技等“五位一体”的综合法律培训服务机构。在司法考试培训上不断推陈出新,紧跟司考步伐,拥有深厚的法律底蕴和独特的教学文化。
6、律智司法考试
律智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隶属于北京水木金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汇集大批司法培训行业名师和法学界精英,他们均来自北大、清华、民大、中国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对司法考试有深入的研究。
并通过面授、网授等多种授课方式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学习周期、不同学习环境的学员提供了全方位、立体化的优质教学课程。办学以来,以超高的升学率帮助大批司法考生通过了司法考试,堪称“中国司法考试头等舱”。
7、厚大司法考试
厚大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隶属于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是全国首家免费开放司法基础知识网络资源的培训机构。公司由一批在司法考试行业有着10余年从业经验的行业人士组建,为广大司法考生提供较多的免费教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