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知识解析《刑法》非法拘禁罪之考点汇总

按照“现实的自由”的说,本罪的法益是他人现实的人身自由,并不是可能的人身自由。

【观点展示】甲喝醉人事不省,酒吧老板将门反锁扬长而去,第二天早上老板叫醒了甲。

观点一:“现实的自由说”认为,甲当时没有自由活动的意思和能力,甲现实中的人身自由没有被剥夺,老板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观点二:“可能的自由说”认为,甲随时可能醒来,其可能上的人身自由被剥夺了,老板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2.对象:具有身体活动自由和意思的自然人。

成立本罪的前提条件:⑴被害人有自由活动的意思和自由活动的能力;⑵被害人认识到自由被剥夺的事实。

实例1:甲将植物人、襁褓中的婴儿、昏睡中的人、昏迷中的人、醉酒人的禁闭在某个场所。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这些人没有现实的自由活动能力和意思,也没有认识到自由被剥夺的事实。

实例2:甲拘禁没有独自行走能力但可借助拐杖行走的乙。甲对乙成立非法拘禁罪,因为乙凭借器械或他人辅助可实现自由活动,且乙认识到其自由被剥夺的事实。

3.拘禁行为:客观上非法剥夺了他人身体活动自由。

⑴“拘禁”一词可以分别解释,包括“拘”和“禁”。

①所谓拘就是拘捕,即直接拘束他人身体,因此,拘禁行为本身就可能表现为一种暴力。

②所谓禁就是监禁,即使用各种方法,将他人控制在一定的场所、空间,不能自由离开。但阻止他人进入某一场所,不成立本罪。

③拘禁行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利用他人的恐惧感、羞耻性无形拘禁。

④拘禁行为可以是作为的、不作为的。

实例:图书馆管理员误将学生关在自习室,发现后不恢复学生自由,成立不作为的拘禁。

⑤拘禁的本质是剥夺人身自由,如果只是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让学生走出校门,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

⑴此处的“重伤、死亡”结果必须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导致,“重伤、死亡”与拘禁行为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行为人主观上对重伤、死亡是过失。

⑵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导致重伤、死亡,但主观上对重伤、死亡是故意,则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实例:甲明知可能会导致死亡,仍将体弱的乙捆绑在一狭小空间内,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

⑴此处的“暴力”不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而是指拘禁行为之外的、更高的暴力,由于这一规定是法律拟制,行为人对“伤残、死亡”的死亡的结果,主观是过失,不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实例:甲将乙捆绑起来,踢了两脚,乙倒地后死亡。本案中,脚踢不是非法拘禁本身的内容,且甲对乙死亡只是过失,全案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无需再定非法拘禁罪。

⑵非法拘禁既遂后,又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3.为了索取债务扣押他人的定性

刑法第238条第3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

(1)债务。包括合法债务和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但是必须是有根据有原因的,不能是完全凭空捏造的出来的债务,否则成立绑架罪。

如果索取的数额明显超过实际债务的数额,就是以勒索债务为名的绑架,构成绑架罪,如果索取的数额虽然超过实际数额,但不明显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他人。包括债务人本人,和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关系的第三者(近亲属)。另外,为了索取债务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关系的第三者扣押,应认定为绑架罪。

实例1:甲扣押债务人乙,对乙使用暴力直接逼乙还债,形似“抢劫”,由于没有非法占有乙财物的目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实例2:甲扣押乙的儿子,逼迫乙还债赎人,形似“绑架”,由于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实例3:甲为了迫使乙还钱,将乙的叔叔非法扣押,应认定为绑架罪。

(3)非法扣押、拘禁。

①如果行为超出了非法扣押、拘禁程的范围,依然可能成立绑架罪。比如为了索取非法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相威胁的,认定为绑架罪。

②为了索取非法债务,只是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不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声称只要还债便放人的,仍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4.罪数问题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答案】ABD

【解析】“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属于法定量刑情节。A项正确,当选。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刑法在同一个罪名里针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B项正确,当选。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这一法定量刑情节,适用于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也适用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非法拘禁行为如果既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又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应当在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同时对其从重处罚。C项错误,不当选。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这里的“暴力”作缩小解释,是指拘禁行为之外(超出拘禁行为所需)的更高的暴力。D项正确,当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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