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注册处、中药监管处、药品生产处、药品检查监督办,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认证审评中心、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
《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11月4日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为加强我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事项,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47号)等规定,现将我局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落实药品生产许可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省药监局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申领《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简称“药品GMP”)和《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评定标准(试行)》(仅适用于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持有人申请情形)要求。申请人申报剂型尚未取得相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原料药批准通知书)的,应明确拟生产品种,对拟生产品种制订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文件,完成厂房、设施设备有关确认及验证后,提出核发或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事项职责分工江西省药监局行政受理中心与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负责《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重新发证等事项的受理、制证和审批结果送达等工作。江西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认证审评中心”)负责《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变更、重新发证等事项的资料审查、组织现场检查,出具综合技术评定意见。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本辖区内《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变更、重新发证等事项的现场检查工作。江西省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以下简称“药品注册处”)负责《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场地变更中涉及的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审核。江西省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药品生产处”)、中药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中药监管处”)依职责对《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重新发证以及补发、撤销、吊销、注销等事项的综合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根据情况,参与《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高风险品种剂型的许可事项变更等现场检查。
三、药品生产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程序申请人根据《省药监局办事指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的要求,通过行政审批系统提交电子申请。受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药品认证审评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组织现场检查,对缺陷项目整改确认,出具综合技术评定意见。药品生产处、中药监管处依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审核,提出综合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受理中心对准予许可的,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将《药品生产许可证》批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是指申请人(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首次申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事项。《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在正本载明剂型、炮制方法,在副本同时载明车间和生产线。《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A代表自行生产的持有人(称“A证”)、B代表委托生产的持有人(称“B证”)、C代表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称“C证”)、D代表原料药生产企业(称“D证”)。
五、《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等发生变化。
1.A证许可事项变更。A证许可事项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生产许可证》新增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以及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或者生产线等,工作程序和要求参照本通知一、三、四(一)执行。
2.B证许可事项变更。B证许可事项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方新增品种委托他人生产,以及原有品种变更受托生产企业、增加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生产、委托生产变更为自行生产、终止委托生产等。终止委托生产的,委托方直接申请注销相应许可事项;其它情形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参照本通知一、三、四(二)(四)执行。
3.C证许可事项变更。C证许可事项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生产许可证》受托方增加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以及终止受托生产品种等。受托方增加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参照本通知一、三、四(三)(四)执行;终止受托生产品种的,受托方(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申请注销相应许可事项。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是指《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发生变化。
1.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与企业营业执照载明内容相同的项目,应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省药监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3.上述关键人员应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六、《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包括有效期届满持有人需要继续委托生产药品、药品生产企业需要继续受托生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按本通知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药品认证审评中心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安排现场检查:
(一)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
(二)近两年监督性抽验出现不合格产品的企业;
(三)近两年尚未接受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企业;
(四)近两年监督检查不符合药品GMP的企业;
(五)整厂停产三个月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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