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因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指派律师出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根
据事实与法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之顾问期自
年
月
日
至
日。
第三条甲方选择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这种咨
询既包括向甲方提出口头处理意见,也包括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供甲
方决策使用
;
2
、为甲方审查内部管理,并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供涉及有关
方面法律的设计与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增强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
作性
3
、为甲方起草或审查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或其它重要法律文件,
防止或减少潜在纠纷
4
、协助甲方,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5
、参与甲方的重大对外谈判与协商活动,协助甲方处理谈判与协
商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6
、为甲方引进外资、技术转让、兴办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转让、
资产重组等项目提供法律可行性意见
7
、为甲方开展或涉及的重大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提供法律,这些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