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崇高使命,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聘请律师时机和途径
在民事诉讼中,准备起诉或者被诉之后,就可以聘请律师担任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如果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本人和家属也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也可以聘请律师担任代理人。还有一些非诉讼事项也可以聘请律师处理,很多涉及财产及其他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通过咨询律师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三、律师业务范围和行为规范
(一)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4.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
5.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7.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
8.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
9.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10.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
11.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2.超越委托权限,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13.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14.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15.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者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16.接受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17.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1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19.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者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2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1.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或者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22.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23.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25.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信誉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26.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或者利用这种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
28.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29.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30.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虚假行为;
31.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32.拒绝或者懈怠承担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
33.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34.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律师服务业务
(一)婚姻、家庭、继承
1、代为起草婚前财产协议;
2、代为起草夫妻、家庭财产协议;
3、代为起草离婚协议;
4、代理离婚诉讼;
5、代为起草遗嘱,遗嘱见证、执行;
6、代理遗产继承纠纷;
(二)交通事故
1、提供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2、与交通事故认定机关联系,代为调查取证;
3、代为谈判、调解;
5、代为提起、参加诉讼;
(三)医疗纠纷
1、提供医疗纠纷法律咨询;
2、代为参加谈判、调解;
4、代为提起、参加医疗诉讼;
5、代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6、代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7、参加伤残等级鉴定;
(四)房屋买卖、租赁、拆迁
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
2、对拟购买物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3、审查、修改、补充购房认购书;
4、审查、修改、补充购房合同;
5、代理购房者与房产商(或者出售人)谈判、签订购房合同;
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7、代办购房合同公证、登记备案手续;
8、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
9、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10、代办个人所得税抵扣手续;
11、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2、代理购房后各类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3、代理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各种纠纷的调解或诉讼;
(五)产品责任
1、帮助消费者充分了解和正确行使在消费产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2、代理因产品责任所发生的纠纷,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六)保险
1、代理投保人有关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健康、医疗及死亡等保险法律事务;
2、代理当事人的保险索赔、理赔事务;
(七)劳动争议
1、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咨询;
2、代为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
3、代为起草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
4、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和解、调解;
5、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
6、代理劳动者参加各个阶段的劳动争议诉讼。
(八)刑事辩护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6、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7、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8、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件;
9、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10、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一审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1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13、调查和收集证据;
14、出庭准备;
15、参加法庭调查;
16、参加法庭辩论;
17、代受害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18、休庭后工作。二审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9、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
20、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21、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2、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3、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24、出庭准备;
25、参加法庭调查;
26、参加法庭辩论;
27、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九)私人法律顾问
1、为中外公民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私人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代理中外公民涉及财产权利的各种法律事务;
3、帮助国内外公民起草、审查各种法律文书,代理债权债务纠纷;
4、代理各类民事侵权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姓名、肖像、名誉、人身、财产等权益;
5、就中国公民海外投资、经商、求学、工作、移民等提供法律咨询、代办各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