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顾问考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石油钻井工程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国际大公司普遍实行的一种预防和控制经营中法律风险的管理制度,它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在企业推行这项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强化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加快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二、公司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途径
1.提出目标,明确方向。制定《公司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方案》,对法律顾问制度的作了全面的安排。方案提出了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就是以国资委、中石化有关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文件为指导,紧紧结合公司实际,积极推进法律工作,做到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事务管理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公司权益的水平。提出目标,使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有了明确的努力方向。
在法律顾问的职能体现上,公司创造条件,落实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将法律顾问纳入一定的职级进行管理,法律顾问参加公司日常的办公会议和重要的经营管理方面的专题性会议,一些重要的生产经营报表等,也都报送法律部门和法律顾问。这些都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也有利于法律意见的提前介入。
3.构建机制,防范风险。结合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着力构建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将依法治企内容贯穿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中。
三是事后补救,妥善处理难免的法律纠纷。作为野外流动作业单位,加上公司管理内容的多样性,难免出现法律纠纷。一旦出现法律纠纷,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发挥自有法律力量,并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
一是修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内部结构和生产经营的运行实际,对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批、签约、履行、结算等各个阶段的运行程序,都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使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符号合同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要求。
四是加强对合同履行、验收和结算工作的监督。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主办部门(或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予办理结算手续,填写合同结算审查表。所有合同,未经法律部门的签字,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结算。建立了合同关闭手续,规定重要合同专门办理关闭手续,一般合同在填写结算或终结表时一并办理关闭手续。
六是加强合同基础管理。全面推行合同管理信息系统(CMIS)运行,实现合同管理的规范、快捷,并与合同信息系统管理相适应,完善合同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七是纳入责任制考核。公司把各单位合同管理情况纳入内部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与一定比例的奖金挂钩,促使各单位认真执行合同管理规定。
近年来,公司通过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初步建立健全了管理机构和网络,形成了由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办公室、专兼职合同管理员(承办员)三个层次组成的法律管理队伍,为法律事务工作提供了组织和人员的保证。建立了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形成了一个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的法律事务工作机制,促进和保障了依法经营管理。
三、对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思考或建议
从近年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重点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推行法律顾问制度,首要前提是认识要到位。法律工作也是一个企业重要的桶板之一。企业法律工作不是雨来急用的“雨伞”,更不是用作摆设的“花瓶”。要彻底摒弃企业法律工作“影响效率”的错误观念和“唯诉讼论”的狭隘意识,从适应市场经济和行业发展的大环境要求,以及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出发,认识加强法律工作对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研究采取加强法律工作的措施。
(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岗位和机构是组织保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企业的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及方方面面都涉及到法律问题,为了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是让熟悉法律和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参与到企业决策和管理中,保证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做好防范工作。因此,必须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岗位及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建立法律工作的管理网络,为实现法律顾问的职责到位、落实法律事务的工作职能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
(三)发挥法律事务的职能,必须做到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同步推进。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企业法律工作措施和办法,规范和细化法律工作制度,明确法律事务机构的参与决策职能、预防职能、诉讼职能、工商职能等,把法律工作参谋、监督、服务的作用用制度规定下来,才能有效地保证法律工作职能的发挥。
(四)要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中的职能,按职能要求全面开展法律事务工作。归结起来有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两个方面。事前防范职能包括:(1)参与决策职能。对单位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中长期和年度计划、重大项目的论证和重大资金的使用分配等提出法律意见,研究、发现单位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2)预防风险职能。通过完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合同管理、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等工作程序和开展职工普法教育等,筑牢防范风险的基础,将单位的法律风险降到最底限度。(3)事中控制职能。与全面推行内控相结合,按照节奏可以加快、程序不能逾越的原则,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工作流程,从而实现事中控制。(4)工商职能。为单位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年检和特殊行业经营许可等,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申请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商业秘密保护和公证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事后防范职能主要是诉讼职能。一旦发生纠纷,制定有利策略,灵活选择协商、谈判、投诉、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法律途径,为企业化解风险,尽量减少损失。
报业集团大多从外面聘请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在内部设置了法律事务室等专门机构,并由法律事务室协调外聘法律顾问开展法务工作。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外聘法律顾问不是企业员工。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虽然有专职人员,但其职能大多是协调性的:他们自身不承担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责任,其中的大多数人也不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他们不承担法律事务“把关人”职责。承担“把关人”职责的,是外聘法律顾问。
该制度安排下,报业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对具体法律事务都不承担“把关人”职责,当然更谈不上在报业集团决策过程中就集团经营管理的决策合法性向报业集团领导负责了。因此,集团内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只是一个“二传手”性质的事务性部门。
这种“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的模式,目前广泛存在于我国报业集团中。虽然这也是有效的法律保障模式中的一种,在实际工作中也能正常运转,但它与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本质区别。
原国家经贸委撤销后,其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划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最新部门规章是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内容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类似。只是执业资格管理由国资监管机构统一负责。
从上可看出,企业法律顾问有两大核心要件:一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二是由企业聘任,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
陆栋生、陈露洁在《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分析》一文中,对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法律顾问的区别进行了专门论述: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企业内部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法律知识是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
4.从隶属关系上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可见,二者同为法律工作者,但有根本区别,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替代。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广义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中介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狭义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曾规定,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二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报业集团正在大规模转企改制,转企改制后成立的媒体企业,无疑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随着报业集团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作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理应成为报业集团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
“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保障模式弊端日显,越来越不适应报业集团发展
“国外大型跨国公司老总在跟人谈判时,经常带着两个人:一个是打算盘的,另一个是抠条文的。”国务院国资委一位副主任曾这样形象描述,这个“抠条文”的,就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国外叫首席法律官)。随着报业集团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领域的拓展,报业集团法律事务工作量日益增多。但现行的“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的保障模式,很难适应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形势。
首先,决策过程中内部法律“把关人”缺位,使决策者面临决策合法性风险。报业集团通过借助外聘法律顾问这一“外脑”,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规避法律风险。但笔者认为,它有两大缺陷:一是外聘法律顾问只负责提供法律意见。是否采纳,得由集团决策者自己决定。二是外聘法律顾问基本不参与集团的决策过程,而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又没有被赋予“保证决策合法性”的责任,容易造成决策过程中“决策合法性”保证责任缺失。报业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不能替决策者分担决策合法性责任,致使其暴露在决策合法性风险敞口下。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决策者封上了这一风险敞口。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人员自身承担着两大责任:一是自己出具法律意见(不是依靠外聘法律顾问)。二是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并承担“保证决策合法性”的职责。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规定了十项职责,其中主要有: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等。
其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从上可看出,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报业集团决策者只需要对决策的合理性、经济性等实体内容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则由“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总法律顾问来“保证”。也就是说,总法律顾问为报业集团决策者分担了“决策合法性”的责任。
作为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显然比外聘法律顾问有更便利的条件和更充足的动机,去督促和落实企业内部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防止由于法律事务工作缺失给企业带来隐患。
不仅如此,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诉讼法律事务毕竟只占一小部分,企业日常面临的是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外聘法律顾问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对企业内部情况了解有限。此外,他们虽然是法律专家,但不一定是经营管理专家。因此,他们无法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无法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二传手”模式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由于职能缺失,对促进企业内部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作用有限。目前,一些报业集团的诸如工商登记、商标管理等,存在较大随意性,没有纳入内部法律管理范围,就是报业集团内部法律管理规范缺失的明证。
再次,法律事务把关权外置他人,潜藏利益风险。现行模式下,法律把关权在外聘法律顾问手中。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由企业法律顾问承担提供法律意见并对其合法性负责,法律把关权在企业法律顾问掌控中。
律师是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专业人员。同一件法律事务,由外聘法律顾问处理,在不影响质量的情况下,其价值取向显然和企业法律顾问是不一样的。外聘法律顾问争取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情合理的。但对报业集团来说,却不一定划算。
法律事务把关权在外人手中,还有可能被或明或暗地拿来作为要价的手段。在保障模式不变的情况下,报业集团不能经常更换外聘法律顾问。关键时候,这一点对企业的掣肘作用可能非常突出。笔者认为这也许是国有企业要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原因之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第十七条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
一、什么是企业法律顾问
二、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现状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电力企业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分析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电力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第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电力企业加强管理,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第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电力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预警与评估。
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电力企业作用方法分析
第一,依法治企,在企业的治理中建立特殊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现代企业应该根据国家要求,合理地将法律顾问的制度有效的纳入到企业的管理中,确保企业能够有效的防范风险,确保企业能够有效的实现重组和兼并,在商业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企业自身的利益进行合法的维护,切实对企业进行法律的保障。
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要对自己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有明确的认识,明确自己的定位和作用,不仅是企业的员工,而且还是企业的管理者,要积极主动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去,不断对自身的综合素质进行提高,综合运用各方面知识实现有效的管理。根据企业的特点和经营模式,进行有效的分析,真正做到事前对风险进行防范,事中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事后努力进行法律上的补救。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基本出发点,多为企业高层出谋划策,提出好的建议和设计方案,提出真知灼见,让企业高层看到决策中的利弊,规避潜在风险,降低企业成本,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使企业高管感觉到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发展的得力助手,如此,既做到为企业在经济大潮中稳步快速发展保驾护航,又彰显了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作用,提高了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的牢固建立打下坚实基础。
五、结论
法学专业未来的就业方向如下:
1、律师。律师这个词总会让人想起思维敏捷、风度翩翩等词语,与枯燥的公检法从业环境相比,一直是年轻的毕业生们的理想选择。律师也作为社会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加入WTO,律师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懂英语和国际法的律师职业前景十分看好。目前我国对律师的从业资格采取的是严格准入制度,必须通过全国司法考试。
2、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是我国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人数最集中的一部分,主要服务于企业的法律事务部、法律咨询部以及知识产权部等,还有一部分供职于政府法律咨询部门,但是这一部分不是一般本科生能够做到的,一般政府部门对咨询人员的学历要求较高。
3、单学科就业。除了律师和法律顾问人员之外,由于法学概念上的广泛涵盖性,也存在着大量的单学科优势就业。一般此类职位对专业要求较高,人数较少,但薪水较高。职业包括证券业从业人员、环境评估方面从业人员、新型商务律师、职业侦探人员、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影视法律顾问从业人员、房地产咨询从业人员、法制宣传人员等。
二、法律进学校。推进中小学配备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各中小学聘请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年度上法制课不少于2次,并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教育主管部门编制完善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和普法教材,推动教材、师资、课时、经费、考试“五落实”。发挥警示教育基地职能,至少建立1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各中小学在学校设立1个法律图书室(角),开辟一个法制宣传专栏。
四、法律进企业。我乡目前已有企业23家,要推进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着力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防范化解法律风险能力,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深化“法制讲堂”活动,推进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宣传橱窗、内部刊物的宣传功能,丰富企业法制宣传的内容和载体。
(一)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基层基层年”活动,实施基层工作“基础工程”
1、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不断推进。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按照省、市、县要求,及时制定了《*县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明确建设标准、要求和奖励措施,积极协调各镇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创建省级示范所的标准,指导、落实各镇司法所的硬件、软件建设。通过共同努力,武原、沈荡、百步、于城司法所通过省级示范司法所验收。我县省级示范司法所创建实现“满堂红”。进一步加大“名所名长”及评先创优工作力度。组织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向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干部西塘桥镇司法所长姚爱根同志学习。通过下任务、压担子、强业务,着力提高司法所在当地维稳中主力军作用,强化以“作为换地位”的理念。
2、切实发挥人民调解保障作用。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不断健全基层调解组织,形成了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质量。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坚持矛盾纠纷经常调处与定期排查相结合,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做好“两会”、“十七大”等重点时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790件,成功787件,调解率为100%,调解成功率为98.6%。
3、落实安置帮教措施,确保帮教成效。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要求,以“三无”归正人员为重点,多措并举,切实抓好安置帮教工作。根据上级部署,统一开展了20*—20*年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调查摸底专项活动。注重安置基地建设,进一步拓宽了安置渠道。积极开展延伸帮教活动,拓展延伸帮教领域。我县在册归正人员466人,落实帮教人数459人、安置459人,帮教率、安置率均达到98.5%,重新犯罪7人,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5%以内。
(二)创新普法宣传载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得到落实
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调整充实全县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成员。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不断向基层延伸,深入开展以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手段为重点的“五五”普法“促和谐工程”。
1、全面启动“法律七进”活动。全面启动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法律七进”活动。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县委中心组学法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全体公务员参加《物权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试。加强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确保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建立职工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通过深化“百名法律顾问结百村”活动等多种渠道开展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切实抓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学习读本的发行工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进一步健全各级法制宣传教育组织网络,确保普法工作不留死角。以热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组织各单位开展“*县法制宣传教育促和谐工程”项目评比工作。县工商局申报的项目“消费维权法律宣传教育”等被评为优秀项目。
2、运用三大载体,注重法制宣传实效。一是以“百名法律顾问结百村”活动为载体,增强法制宣传的实效性。通过此项活动,把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部分法律顾问对镇、村干部进行《物权法》的宣传,深受各镇、村干部的欢迎。二是以《法治在线》电视专栏为载体,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法治在线》栏目每周播出9期,每期重播2次,每周共播出18次,全年播出近千次。该栏目现已成为我县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三是以法制文艺演出为载体,增强法制宣传的趣味性。由我局牵头,协调县纪委、县劳动局等部门到各镇区、企业举办《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法制宣传暨廉政文化文艺演出,受到了各级领导及当地群众的热烈欢迎。
3、扎实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切实加强对全县“民主法治村(社区)”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力争使我县的“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上一个台阶。目前,我县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面达到100%。全县共有五星级民主法治村2个,四星级民主法治村20个,三星级民主法治村71个;四星级民主法治社区2个,三星级民主法治社区10个。全县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面达到100%,全县三星级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达标面分别达到89.4﹪,和92.3%。
(三)以“百名法律顾问结百村”活动为载体,法律服务质量得到提高
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全面深化“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深入开展百名法律顾问结百村活动,统一组织,分别指导,整体推进,成效明显。县公证处被评为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
从去年5月至今,全县百名村法律顾问已为各村共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援助117件,为村干部和群众进行法制宣传130多场,解答法律咨询8200多人次,参与审查修改法律文书400多件,参与村务决策咨询80多次,协助沟通联系法律事务240余次,参与人民调解240多件,涉及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借款、房屋租赁、农业承包、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等不同方面。
2、加强管理,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切实履行司法行政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的监管职能,严格执法,加大投诉查处力度,规范法律服务秩序。积极引导、发挥律师咨询团的作用,积极拓展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升服务档次。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规范法律服务业的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管理机制。积极搭建平台,开展律师参与县党政领导和法律援助维权站来访接待。
法律服务各项事业全面推进。全县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220家,受理刑事案件233起,民事案件569起,经济6*起,行政19件,非诉讼业务98件,代书179件。全县法律服务工作者共担任法律顾问48家,诉讼业务369件,非诉讼业务148件,参与仲裁1件,参与调解纠纷23起,见证261件,代书115件。
3、规范服务,提升公证公信力。深入贯彻《公证法》,依法履行司法局对公证处的监督职能,继续开展“月查”、“季查”“年查”三位一体的公证质量检查活动。在原有基础上又出台《*县司法局关于*县公证处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办法》及《关于加强县公证处财务管理的意见》,明确考核内容及奖惩措施,切实加强对公证工作的监管。
公证工作以巩固老证源,拓展新证源、提高办证质量作为工作重点。县公证处全年办理公证事项3532件,其中经济类公证事项1*2件,民事类公证事项2020件,涉外公证461件。
(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形象得到提升
进一步完善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核心,各镇(区)援助工作站、各部门维权工作站为支架,各村(社区)援助联络点为触角的法律援助三级网络。通过“文明窗口”建设,开展“民心工程”品牌创建活动,切实发挥法律援助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困、为分流”中的作用。
1、抓规范,强化指导监督,确保援助质量。按照“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运作”的工作要求,严格监督指导,规范援助程序。大力加强基层站点的法律援助规范化工作,指导各镇(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做到了“五有”,各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实现了“三有”的工作指标。上半年,就非诉讼案件的办理程序和工作方法组织全县基层法律援助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2、抓创建,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救助能力。去年,我县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案件总数达到276件,涉案人数近700人。接听来电257人次,接待来访493人次。在案件总量增长的同时,实现非诉讼案件数量、民事案件数量、群体案件数量及结案率的同时增长。全县法律援助整体救助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五)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载体,着力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实施队伍建设“素质工程”
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载体,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抓好内部“发力”,在“建班子,育队伍,创业绩,树形象”等方面取得较大进步。
1、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凝聚合力。新班子到位后,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理清工作思路。深入实施《*县司法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方案》,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行政执法责任书。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全面提高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提升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形象。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开展内部财务审计。认真做好工作和参与政法“四长”接访工作,促进司法行政系统行风建设。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成因;防控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各种主题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贯穿于各种企业风险之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从形成原因和表现形式来看,具有多样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特征
1.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原因的法定性。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都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它是制约员工不规范行为,是员工行为规范的准则,企业员工如果不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那么导致企业法律风险产生。
2.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结果的强制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那么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是强制性的,如果企业法律风险产生,那么企业承受其结果的不好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发生了法律风险,那么其结果是非常严重的。
3.企业法律风险发生领域的广泛性。法律法规制约着企业的所有经营,即企业不管实施哪种行为都要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法律是企业开展一切活动的依据。因此,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从建立到结束的全过程。
4.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形式的关联性。企业风险并不是孤立的,在企业风险体系中,这些风险一般都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并且存在交叉和重叠。在企业风险体系中,法律风险和其他各种风险关系是最密切的。例如,如果企业发生了销售风险或者财务风险,其一般也涉及法律风险。因为企业按照法律风险进行生产经营是企业经营最基本的,所以,在企业风险体系中,法律风险是企业最需要防范的基本风险。
5.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后果的可预见性。由于法律风险导致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它是可以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来加以防范和控制的。
6.可认知性。法律风险的可认知性主要表现在它在风险发生前进行风险预测,并通过改变行为改变的风险。
7.专业性。法律风险的专业性主要由法律的专业性所决定。
8.损失性。风险一般都会给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法律风险更不用说了,它甚至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企业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比企业任何一种风险带来的损失都大,如果法律风险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那么有可能导致企业倒闭。
9.不可投保性。风险转嫁是目前比较流行的避免风险的方法。但是法律风险的特殊性使得它根本就不能通过保险转嫁风险。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1.直接的法律风险和间接的法律风险。由于法律因素导致或者在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支持而导致的企业的风险,这就是直接的法律风险,例如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识而导致的管理风险等属于直接的法律风险。间接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非法律风险发生后,最终给企业带来各种法律后果,例如企业经营失败后给企业带来的民事赔偿以及法律纠纷都属于间接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是因事而异的。提高法律意识以及企业法务管理可以对直接的法律风险进行预防,而间接的法律风险则是通过各责任部门以及各专业人士来进行预防的。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的其中之一,但是企业的任何一种风险最终都会带来法律风险。
2.客观类法律风险和主观类法律风险。这种分类重要是按照人的意识行为来进行划分的。不因人的意识而转移的客观事件引起的法律风险就是客观类法律风险。例如,由于自然灾害而导致企业遭受损失,此时虽然管理漏洞中存在法律风险,但起因还只是自然灾害的影响。由人有意识的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就是主观类法律风险。对于客观类的防范,应该把重点放在日常管理上进行;在防范主观类的法律风险上,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因此,在进行主观类的法律风险防范时,对于员工教育培训是非常重要的。
3.把主观类法律风险进行细分可分为作为的法律风险和不作为的法律风险。企业主动实施一定行为造成的法律风险称为作为的法律风险;而不作为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不采取必要或必须的行为而造成的法律风险,如企业未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而遭他人抢注。采取主动对各项业务活动进行评估和分析,对其风险采取完善的防范措施这是防范作为的法律风险的方法;对于不作为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纠正对风险的错误认识。
二、法律风险给企业的影响
法律风险给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是商业性的损失。可能会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也可能导致企业失去良好的商业优势,从而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竞争能力,甚至导致企业从激烈的市场中消失。其次,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是连锁反应。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无论是哪个法律行为出现了问题,必然会造成企业不同程度的损失。而一些法律风险,影响的是企业的商誉,这种情况下即使解决了法律风险,企业向从新获得原来的商业优势是非常困难的。再次,法律风险对企业造成的损害程度难以估量。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企业普遍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二)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不能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任
对于有些已经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大部分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中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实际中,法律顾问并不是企业的专职人员,而只是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律师来兼职做企业的法律工作。正是这种模式,使得兼职的律师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很小,其实在实际中,企业只有在遇到诉讼时才会想到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因此,法律风险并没有完全得以防范。在国外这方面做的是非常好的,一般情况下在重大经营决策、签署合同时,都必须有律师在场,否则,就会让对方感到你没有诚意以及法律意识。可是,在中国如果在签署协议时,带着律师那么对方会觉得你没诚意,协议还没签就想着怎么打官司了。因此,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并不能够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
(三)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主要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防范和化解企业的各种风险。在我国,有三分之二的企业存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漏洞。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决策草率、监管失控、工作效率低,也是企业存在潜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四、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一)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企业应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企业要进行全面法律风险调查,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点、风险源,梳理具体的风险清单,并进行归类。依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分级排序,划分风险等级。其次,在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的制度和流程。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制订法律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预案机制以及补救方案,坚持对法律风险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把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再次,由于企业法律风险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企业应定期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不断改进、调整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以便企业更有效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四)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
在企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企业的各种法律关系基本上都是通过合同来体现的。因此,企业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加强合同管理,从而方法法律纠纷的产生,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实际中,许多的纠纷都是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合同内容不够清晰,从而引起法律纠纷。因此在起草重大合同时,企业的法律事务人员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到合同合法有效以及齐全完备。
参考文献:
[1]王晓燕.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2]夏露.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认识及对策[J].现代企业,2009(05).
[3]张兴霖.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探讨[J].铁道工程企业管理,2008(02).
[4]孙彪.浅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建立[J].法制与社会,2009(08).
[5]赵静,唐明.如何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J].中外企业文化,2008(04).
法律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也是企业能够发展壮大的关键。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无不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法律行为,所以也带来了各种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环境中客观存在的,能够导致电力企业费用损害等,所以法律风险实际上存在于电力企业的风险防范领域和法律事务领域,是电力企业所承担的发生潜在其他或者经济损失的风险。
一、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内容
(一)保护电力设施
电力企业不管在电力设备建设过程中,还是在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过程中,都存在着很多纠纷问题。比如审批环节和环保部门的审批工作环节都比较复杂,组要对电力设备产生的各种污染项目进行逐项审核。我们都知道在电网建设或维护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电磁污染,目前我国对电磁污染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所以就造成了电网建设过程的拖延。由于电网建设不同于其他住房占地或者商业用地,所以在征地面积和补偿方面的计算项目比较复杂,不同区域上的征地损失相差会比较大。违章建筑是电力设施建设过程总最大的障碍物,电力设备通常不会选择建立在新建建筑中,但是老街坊中杆线建设又不方便,难度较大。还有一些建筑是私自建造的,居民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宽加高建筑面积,也不利于赔偿核算。
(二)管理经济活动
(三)触电事故
电力企业风险问题上人们首先会想到其造成的出点事故,触电事故在所有的电力企业中都是普遍存在的,但近几年其事故发生率只增不减,企业需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这给企业的工作环境和企业形象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触电事故只能在事前加以预防,但其预防措施对于经济活动或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来说都是比较困难的。触电事故预防方面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事故一旦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后果不可挽回。我国目前法律条文在触电损失方面规定,设备出现故障造成的触电损失,产权人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但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使得电力企业在触电损失方面预防工作开展缓慢,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
(四)人员管理
目前我国电力企业日常工作中没有引进先进的自动化和智能化设备,很多工作还是需要聘用人员来进行建设和维护。虽然在社会发展的推动下,电力企业在人员选用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还是存在一些劳动合同签订或劳动制度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企业在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将明确说明和写明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合同签订形式也应该合理化,应保障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在合同条款上,应明确保险条款,并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对保险种类进行合理配置。对已经入职的职工加强日常管理,对临时工或者新员工要进行重点培训,员工必须严格规范作业,并且企业应注重安全宣传工作,保证所有员工都能将安全作业放在第一位。
二、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的解决对策
(一)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现代电力企业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企业内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宣传教育法律知识,能够提高社会公民的安全用电、合理用电意识,自觉避免风险发生。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在偷电、违反合同用电等情况发生时,电力企业应和国家普法部门一齐开展案例宣传,严厉打击犯罪,维护企业的法律利益。在进行宣传过程中,应积极鼓励学校、社区居委会、司法机关等参与其中,实现综合治理。
上述是对企业外部进行的法律宣传工作,企业内部法制宣传教育是为了促进企业法治化管理,使得电力企业员工能够依法经营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应定期对电力企业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并结合电力企业案例组织法治讲座,在对人员进行岗位和技能培训时,将所涉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纳入到培训计划和日常的业务学习计划中,要求员工在学习业务知识的同时强化法律风险意识。企业领导者也应具有较强的法律风险意识,否则这些潜在的风险将变成不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因此,企业管理这也应学习法律知识来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保持清醒的头脑。
(二)完善电力法律法规
电力企业应积极推动电力法律和法规的完善进度,消除电力法体系内部的相互矛盾,电力行业立法为人大立法,保证其权威性。电力企业应推动落实政企分开的电力行业法律、法规,我国现阶段很多电力行业对电力行业民事、行政两种性质的管理并不明确,电力管理很难在有序的法律框架下有效进行工作。还应专门完善触电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和相同案件不同的处理结果,在判决结果上具有很大差异。也许是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触电事故的宣判结果一般倾向于电力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这样违背了法律的科学严谨性。所以应完善电力方面触电伤害事故的处理法规,明确事故人员责任和电力企业责任,这是电力企业法律防范的需要,也是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需要。
企业内部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时首先应遵循全方位原则,法律风险存在与电力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全方位管理过程中,应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渗入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细节中,并运用综合法律风险防范手段筑起一道坚固的法律风险长城。规范化运作原则中要求各电力行业应通过本企业规章制度来规范各部门、各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的角色,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应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特色,根据国家电力法律的不断完善而进行更新。所以,电力企业内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应不断进行动态更新,并定期进行评估,完善更新机制。
(三)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
市场经济的逐步规范形势下,电力企业应加强对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建设,是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现阶段我国很多电力企业对合同管理只是例行公事,并没有充分发挥合同的效力,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以合同为有效证明的需要,所以,合同管理工作是否有效进行关系着电力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建立健全与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且委派专人对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电力企业内合同管理水平,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四)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简历是有针对性的自我介绍的一种规范化、逻辑化的书面表达。对应聘者来说,简历是求职的“敲门砖”。那你知道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有哪些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1姓名:杨女士性别:女
婚姻状况:已婚民族:汉族
户籍:江苏-淮阴年龄:30
现所在地:广东-东莞身高:160cm
希望地区:广东-东莞
希望岗位:律师
寻求职位:律师
待遇要求:可面议
最快到岗:随时到岗
教育经历
2002-06~2006-06北京大学法律本科
培训经历
2010-10~2010-11东莞科技办企业专利管理专利工作者证
2009-06~2009-09在职学习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证
2007-11~2007-12江苏淮阴黄河驾校汽车驾驶驾驶证
工作经验至今6年0月工作经验,曾在3家公司工作
_公司(2010-07~至今)
公司性质:其他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执业律师岗位类别:律师
工作描述:担任政府、协会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刑事辩护人、代办取保候审。
经济、民事、行政、劳动案件的调解、诉讼与仲裁。
清收债款、工程款等。
办理投资、融资、并购、清算与破产、公司上市等法律事务。
企业劳动规章、工资制度审核与制定等劳动法律事务。
_公司(2009-06~2010-06)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行业类别:其它生产、制造、加工
担任职位:法务主管岗位类别:法务人员
工作描述:建立与完善公司合同管理体系。
建立与完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修订企业规章制度。
诉讼案件的处理。
法务室管理工作。
企业法律宣传工作。
_公司(2007-03~2009-05)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工作描述:1﹑负责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纠纷等诉讼案件处理,在职处理案件近五十余起,案件胜诉率达90%以上。
2﹑审查公司一系列商业合同。
3﹑制定修改公司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拟定劳动合同版本。
4﹑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交流﹐强化企业法治管理。
_公司(2005-12~2006-12)
技能专长
专业职称:
计算机水平:初级
计算机详细技能:
技能专长:擅长写作、绘画。
语言能力
普通话:粤语:
英语水平:PET3口语一般
英语:一般
求职意向
发展方向:希望从事法务经理、企业法律顾问
其他要求:
自身情况
自我评价: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2基本信息
姓名:赵_
性别:女
婚姻状况:未婚
民族:汉
户籍:天津
年龄:28
现所在地:长沙
身高:165
工作年限:6年
职称:初级
求职类型:全职
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
工作经历
_年3月—至今_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部/经理助理。主要工作是:
一、对外方面
1、在律师的指导下负责该公司全部对外法律事务。
2、参与公司大型合作项目(包括学校设施整改工程、装修扩建等项目)的洽谈,项目分析、论证以及公关工作,实施执行,沟通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提升工作效率。
3、在学校学生保险方面因业务接触也很多也熟悉该业务流程。
二、对内方面兼管理行政事务
1、起草,审议公司业务有关合同,记录/回答有关法律问题咨询,处理一般劳动争议事件等。
2、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其他工作任务或是公关任务。
3、有一定的行政后勤工作经验:采购工作服装、安排卫生清洁、车辆管理。
_年3月—_年7月_有限公司,担任法务专员。主要工作是:
与客户沟通提供公证/见证业务咨询等,客户接待。
2、为有关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3、组建核心团队长期永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等公司风险管控(包括车贷/房贷等不良资产管控)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4、合作中长期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单位处理不良资产或提供法律意见;
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5、为广州市内几大汽车销售商常年提供法律服务并承办车贷担保的风险管控,熟悉该单位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6、广东省内客户公司的商帐管理,安排人员调查跟踪财产线索以及正面接触当事人;
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客直接洽谈诉讼业务及其实施细节,并根据客户要求迅速及时处理高难度的调查取证工作。
8、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案卷整理,归档管理,办案总结,做好回访;
并根据合作需要制定业务申请计划大力拓展新客户。
9、曾经独立过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10、曾经独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尤其是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历:本科
毕业日期:2009-07
专业:法学
英语水平:一般
国语水平:良好
粤语水平:优秀
自我评价
2、在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的指导下曾经独立过十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尤其熟悉民商事合同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3、曾经独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4、在公司从法务专员成长到经理助理,尤其熟悉公司一般法务工作,在处理人事和劳动纠纷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
5、适应能力较强,性格随和,做事耐心。
擅于沟通总结,勇敢改正错误,团结友人。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3本人概况
姓名:_
性别:男
政治面目:党员
学历(学位):本科
专业:法律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_号
邮编:
EmailAddress:
呼机:
毕业院校:中央民族大学1992.9--1996.7法律专业
_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
_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听说读写熟练
_练掌握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操作及使用
_996.9--1998.9_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
法务人员
处理公司日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及知识产权事务/负责防范法律范围内的风险,与其他部门共同协作防范各类风险/培训员工法律知识
_998.10--至今_集团公司
律师
个人简介
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较好的团队精神。
本人性格
开朗、谦虚、自律、自信(根据本人情况)。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4基本资料
姓名:
专业:
手机: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email:
背景
毕业院校:中央民族大学
通过国家律师资格
通过国家六级,听说读写熟练
熟练掌握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操作及使用
20__/9——20__/9,__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
处理公司日常诉讼、非诉讼事务及知识产权事务/负责防范范围内的风险,与其他部门共同协作防范各类风险/培训员工知识
20__/10——至今,__集团公司
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较好的团队精神。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5个人信息
性别:
居住地:上海
E—mail:
最近工作〔2个月〕
公司:北京市__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行业:法律
职位:专职律师
学历
学历:硕士
学校:复旦大学
本人勤奋踏实,细致谨慎,能吃苦耐劳,上进心与学习能力较强。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兼顾诉讼与非诉业务且均较为熟练,口才好,擅长商业谈判,擅长销售、租赁、并购等房地产传统业务,透彻了解企业融资方案的实际、风险的把控、熟悉担保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法律,金融/投资/证券,多元化业务集团公司,建筑/建材/工程,房地产开发
目标地点:上海,浙江
期望月薪:10000—14999/月
目标职能:律师/法务/合规,咨询/顾问
工作经验2010/7——至今:北京市__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150—500人)〔2个月〕
所属行业:法律
公司与房地产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领域法律事务,业务涵盖公司法务、争议解决、股权转让、房地产信托、知识产权等。
2009/3——2010/6:上海__律师事务所(少于50人)〔1年3个月〕
专职律师,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务、股权转让、劳动争议等合同法、经济法领域法律事务。公司法务:根据律所安排,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合同审核、纠纷解决、项目跟踪等日常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