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以一年4.8万元的价格公开招标采购法律顾问服务的《项目比选公告》,在社交媒体热议。(详见《【有必要吗?】法院聘请律所担任法律顾问,4.8万一年》一文)
更有网友直言,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按照这个规定,法院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经过法律顾问需要审定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处理质疑,拟回复函等等环节,所以,法院招聘法律顾问,属于按照规定操作,不要过分解读。
尽管如此,法院是否需要招录律所作为法律顾问,法院法律顾问究竟什么价格合适,如何处理法院与中标律所之间的关系等等,还是成了法律圈和社会层面的热议话题。
有律师看到了商机“”全国法院检察院有上万吧,都请法律顾问,这是一个巨大的法律市场,帮助消化一下律师扩容的问题;大量律师介入检法部门,客观上促进司法部门与律师之间的交流,有利于打造法律共同体;这也是尊重律师和法律劳动价值的体现,法官业务再精通,向本单位提供额外的法律服务,也不应不是。
有律师开始宣传律师的价格不菲:一年才4万多,每周驻场两次,还全所回避,一年接一个案子都比这钱多,谁会接这个呢?假定4.5万成交,一周驻场两次,按年折算就是0.4个律师坐班服务,4.5万纳税后剩余3.6万,3.6除以0.4=9万(1个律师),一个律师年毛收入9万,除去社保18000(最低标准缴纳)、工位15000、会费3000,剩余5.4万元,月净收入4500,如此廉价哪个律师会去投?
不过更多的律师是担忧这笔钱花得应不应的问题:法院里面懂法律的法官及辅助人员比比皆是,本职工作之余为单位服务一下又何妨?法院日常向律师咨询,有法官不懂,而律师懂的专门法律吗?就算是要对外有盖造大楼、采购物资之类民事合同及财政资金审批要求,为何要舍弃己有的法律资源而用公款对外求聘,给人以形式主义之疑。
以上的网友留言都是有一定的道理。像已经内设了专门法律部门、配备了专门编制专门职务、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法律资格考试的政府机构,再行聘请律师律所作为法律顾问,总给人感觉浪费的感觉。每次看到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政府机关的委托代理人,一人是机关的法制科人员,一人是律师,都有这样的疑问:既然已经配备了内设专职法律人员,为何还要花费专门资金外聘律师呢?这是浪费,还是不信任内部人员的法律素质呢?
尤其是法院检察院这样的司法部门,作为职业的法律事务权威处理机关,有必要让律师去专门坐班提供法律服务吗?财税规定的审批程序需要法律顾问一关,难道就没有考虑到,司法机关的特殊性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
有些律师质疑每年4.8万元的顾问费会没有律所应聘,真的是有点杞人忧天了。君不见,2022年6月,一则“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定点竞价成交公告”被媒体报道,只因中标的公告中,广东一律师事务所以1元报价成交。采购公告的预算金额为年服务费5万元,吸引了15家律师事务所提交了报价。2021年7月份,网上曝出的一份某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中标通知书》显示,10家律师事务所给出的报价居然都是0元而成功中标。公告还显示,这10家律师为了竞标还需要支付代理服务费3.1368万元。这不仅是0元免费服务,还要倒贴招标“代理服务费”了。今年3月份的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发行法律服务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显示,某律所以3元钱的价格中标。
以上的例子是不是足以说明,公安机关、党政机关、国企债券发行都可以以极低的价格吸引大批的律所中标,法院这样的司法部门,还拍数万元招不到律所前来投标?
至于网友担心的担任法院法律顾问期间,该律所一年不能代理该院的案件,有网友做了一并理解:人家中标的公职单位法律顾问的话,本来就不是冲着顾问费去的,而是冲着公职单位法律顾问的“金字招牌”去的。
君不见,不仅在各律所的官网宣传上,还是律所的内部墙壁上,还是律师个人的名片介绍上,均将某某单位的法律顾问挂在醒目的位置上,视为宣传自己业务能力的重磅证明?
试想,某个律所能冠以某某司法机关法律顾问的名号,显性或是隐性的宣传自己,会在当事人心目中造成怎样的心理暗示?造成的显性或隐形的商业价值,是一年不代理该院案件,或是少给点顾问费,可以比拟的吗?君不见,不少律师都将自己担任某某司法机关法律监督员、听证员、惩戒委员会委员等等都作为了介绍名片,在社会上广为扩散?不信可以查一查,中标法院等司法机关法律顾问的,都是大型律所,中小律师基本靠边站,人家根本不差钱!
广大网友热议法院招标律所担任法律顾问一事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质疑司法机关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性,二是担心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被只代表一方法律利益的律所不正当的利用。无数的司法贪腐案例显示,大部分的行贿律师或“扯大旗”律师,都是诞生在因为工作关系能经常接触司法人员的群体之中。
综上认为,法院等司法机关招录律所作为常年合作的法律顾问,弊大于利,而且风险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