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伪)科学性?法律法学家社会科学

从字面上看,法学就是关于法律的科学,因此无疑也属于一种科学。按照一般的理解,科学就是人们对于真理(truth,Wahrheit)的探索。这一点应当是法学和其他科学之间存在的共同点。然而,如果我们将法学和自然科学进行比较的话,法学的科学性不禁让人产生怀疑。

在自然科学中,人们通过观察和实验来探索和验证客观规律。在自然科学中,真理——被认为——是客观存在的,只是人们并不一定能够完全认识它。自然科学家的工作,就是尽可能的接近和达到真理,并且尽量利用所获得的认识服务于人类自身。由于真理被预设为客观存在的,自然科学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其研究对象不受研究者的影响,例如太阳不受天文学家的影响而具有自身的运行规律。然而,对于法学而言,就产生了两个问题:首先,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而法律本身就是人制定的,因此并不是像自然现象一样独立于人之外客观存在的;其次,由于立法者参考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法学家反过来又能够对法律的发展产生影响,即研究主体对于研究客体能够施加影响。这两点都对法学的科学性提出了疑问。

但是,如果马上下结论说法学不是科学,未免过于仓促。慎重起见,在此有必要进行一些分析。我们首先尽量客观的看一下,法学家的法学研究具体都是一些什么活动,他们的研究对象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二、法学研究的分类

法学家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方面,法学家立足当今,研究法律、特别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是什么。这又包括了两个层面:研究法史、法哲学、法理、法律逻辑等的法学家从宏观的、跨越多个法律部门甚至涉及不同法系的视角,对法律进行研究;另外一些法学家则在一个部门法内,探讨法律规范的含义,并对不同规范进行系统化,这种研究大致可以称为法教义学研究(Rechtsdogmatik)。这两个方面的研究相互支持,前者给后者提供理论框架,后者则给前者提供研究的素材。从实践的角度,更为重要的是部门法的研究在理论法学的指导下,阐释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现状(geltendeRechtslage)。

另一方面,法学家着眼未来,探讨如何完善法律。法律一旦制定并且生效后,即具有强制力。国家机器确保法律得到实施。但是这并不妨碍法学家探讨未来应当制定什么样的法律,为将来合理而有效的立法活动打下理论基础。这方面的研究,人们纳入法律政策学(Rechtspolitik)的范畴。

三、法学研究对象的客观性

在明确了法学研究的两大种类以后,让我们来看看每一种研究是否具备一定客观性。

由于法律的重要性,人们希望尽可能详细了解现行法律都作出了什么规定,尤其是在具体情况只在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的。法学家的任务,就在于阐述法律在具体案件中要求什么、禁止什么。研究,法学家发现并且阐述能够适用于具体个案的具体法律规范。有时法学家并不能够得出正面的结论(法是什么),而是得出反面的、排除式的结论(法不是什么。例如,对于德国基本法第一条规定的“人的尊严”,宪法学家不能够提出一个正面的定义,而是从反面界定在什么情况下人的尊严就受到侵害。其中公认的是,把人作为客体来对待侵犯了人的尊严,违反基本法第一条)。

此外,法应当回应现实中的发展变化,因此即使在法律条文不变的情况下,法也是发展变化的。在这方面美国宪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正是基于对法的阐释,法学家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同时对于不当的判例提出批评。相反,如果不承认法学研究者对什么是法的探索是有意义的,则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法院作出有约束力的判决,那么就只能将法院的判例视为真正的法,而法学的任务则局限于记录这些判例,法学家也就成了法院的档案整理人;而法院在难免笼统法律条文含义之内,享有过大的解释空间,几乎可以随意进行判决。而一个国家的司法,应当保持内在的逻辑和体系,否则就不可能有秩序,所以这种观点在现代国家是不能被接受的,法院的判决本身根本不等同于法。更何况,不同时空之下的不同法院还往往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在此我们注意到法学研究与自然科学研究的共同点:对于法学而言,法也像是自然科学中的客观规律。法学家在考虑分析众多包括法律条文在内的因素之后,从正面或者反面界定法是什么。然而,正像自然科学中没有人能够宣称其掌握真理一样,没有法学家能够宣称,他关于什么是法的观点是唯一正确的。特别因为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对于法是什么的探讨,完全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过程。在这一探讨过程中,更有说服力的观点战胜说服力弱的观点,而普遍接受的观点则类似于“真理”,直到其被更有说服力的观点所取代。

四、两种社会科学观念辨析

之所以对法学科学性的怀疑至今未能完全消除,在于人们潜意识里认为“正宗”的科学是自然科学,并且以自然科学的标准来衡量法学。这种思维方式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当时自然科学取得的飞跃发展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得人们在社会科学领域也试图创建一种“社会物理学”(孔德语),其表现就是当时的社会科学基本上是在套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

在今天看来,这种十九世纪的社会科学观念忽视人类精神世界,其研究方法不仅是缺乏吸引力的,而且是不可行的。正如韦伯所指出的,人的“社会行为”(SozialesHandeln)既是可以观察到的外部表现,又具有主观意义(Sinn)。社会科学既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人的可观察到外部表现,也不应当完全回到人的主观世界而进行没有任何验证标准的“思辨式”研究。因此,按照今天的社会科学观念,人们既应当既研究人的外部表现,也应当研究其精神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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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英国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网衡平法(equity) 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flyy/10460.htm
1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全文)15世纪末,衡平法院即大法官庭正式建立。随着衡平法司法范围的日益确定,衡平法逐渐发展为较为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英国从此形成普通法与衡平法两种法律体系、两套法院系统和两种诉讼制度长期并存的局面。 3、制定法的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制定法,是随着议会成为立法机构而出现的。https://www.99xueshu.com/w/ox4h4q5ooin4.html
16.英国准合同制度的演变之路[38]正如曼斯菲尔德勋爵在1774年的Clarke v. Shee案[39]中所提到的,可追索金钱之诉完全可以类比于那种适用于被告无法凭良心保有手中金钱的衡平诉状。 随着以大法官法庭为代表的衡平法院的不断壮大,普通法与衡平法的法域不时出现重叠和交叉,但是,在司法活动中严格地遵循诉讼格式的要求仍未被突破,因此,尽管理论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50643
17.全知识判例法,即在普通法系的司法管辖区里,由法官在法庭上针对具体的法律问题而做出的判例,通过积累而形成的法律。判例法也被成为非成文法,因为对法律的理解常需要通过阅读判例,而非法律本身,来确定。与判例法对应的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4] 普通法法律,与之对应的是衡平法。由于普通法在体制上有不足及僵硬之https://m.allhistory.com/detail/58f818f7977fd57821c3d42e
18.侵权公平责任论——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的立法与司法研究(第二版1.英国民事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规则分布 英国传统民法,主要包括合同法、财产法、信托法、侵权法和不当得利,继承法、婚姻家庭法相对独立。 如果将普通法与衡平法中的判例法和制定法一并看待,可以列出表3-1展示英国民事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大致结构。 表3-1 英国民事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规则分布表[34] https://m.zhangyue.com/readbook/12890824/19.html
19.普通法和衡平法为什么要区分普通法和衡平法?什么是普通法?什么是衡平法?两者的区别在哪里?有没有相同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现状是什么? 普通法形成于11世纪,由法院判例形成,并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衡平法形成于14世纪,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和规则对普通法的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法律 https://www.douban.com/note/615647909/
20.衡平法和普通法有什么区别?把具体的概念和要点也分析一下吧.答:(1)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3)程序不同,普通https://qb.zuoyebang.com/xfe-question/question/686548a8891aa27e2474e266b30e8046.html
21.浅析“Mortgage”及其相关法律概念另外一些州采用优先权理论(Lien Theory), 即按揭设立后,按揭财产所有权并不转移,仍然属于按揭人,债权人只针对按揭财产上的普通法与衡平法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这些州适用信托契约。其次,二者的参与方不同。按揭协议中,只有借款人和银行两方;而信托契约则涉及借款人、银行和受托人(Trustee)三方。再次,当止赎(http://mingdalawyer.com/show-list-648.html
22.考研法硕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分类2.普通法与衡平法 适用于普通法法系的分类;普通法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种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种判例法。 以上就是2023考研法硕法理学法的分类的相关知识点,你掌握了吗?赶紧收藏学习吧。 https://www.gaodun.com/kaoyan/sh/1311052.html
23.美国不过,一般都是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充分时,才会出现衡平法救济。比如,优于普通法损害赔偿金被认为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考虑到不动产所具有的唯一性,这些赔偿金无法补偿不动产购买人(的损失),就可能判以特定履行购买不动产。 与普通法一样,衡平法通过司法接纳或通过明确的制定法条款,成了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目前,这http://peixun.court.gov.cn:8080/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23&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