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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2)11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07
施行日期:2002-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解放军总政司法局:
各地上报的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告,我部已于近日全部审核完毕。依据我部的审核批复,各地将开始向申领人员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及司法部2001年12月30日《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书发放工作
(一)各司法厅(局)接到经司法部审核批准的“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通知”后,对授予资格人员名单进行认真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尽快将证书正、副本发放至各地(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申领人所在地(市)司法局负责发放。各发证单位在收到本地(市)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证书后,应当及时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书。在证书发放工作中,应审核申领人身份,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各地(市)司法局向申领人颁发证书时,应当就证书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包括证书编号办法(附件一)、证书的分类及适用范围(附件二)以及证书年度备案与变更备案登记有关规定等。
(三)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有关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规定,每套证书收取工本费35元(其中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关于证书管理工作
(二)各地(市)司法局在发放证书的同时,即可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登记表》(附件四)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执业变更备案登记表》(附件五)中的规定内容,对取得证书人员进行第一次备案登记,并填写《信息采集表》(附件三)。对已进行了第一次年度备案人员的情况,各地可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告。也可向所在地法院、检察院、律师公证管理部门发送有关信息资料。
(三)第一次证书备案工作结束后,各司法厅(局)应对证书备案和信息采集情况进行汇总,一并于2003年1月30日前报至我部国家司法考试司(附件三、四、五为表格式样,各地可统一复制使用)。
(四)各地(市)司法局在收到单位或部门出具的拟录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信函后,应当向其回复证明函,并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式样见附件六),证实其姓名、证书编号、年度备案及变更备案等情况。
三、关于工作要求
(一)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认真负责地为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二)各地在收取证书工本费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此项工作结束后,将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及时全额上缴司法部转中央国库。
(三)在工作中遇到特殊问题和情况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请示报告,妥善处理和解决问题。
希望各地认真做好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及管理工作,善始善终地做好为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申领和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各项工作。
附件一: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方法
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共十四位数字。具体是:
二、区域编号
第五、六位数字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河北省代码为“13”。
第七、八数字表示省辖市、地区(州、盟)。如河北省石家庄市代码为“1301”。
第九、十位数字表示县(市辖区、地辖市、旗、省直辖县级市)。如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代码为“130321”。
三、证书编号
第十一至十四位数字表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排序号。
四、说明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一个编号系统;分别按A、B、C三类排序;
2.如国家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证书编号将按新代码编制;原使用号码待更换新证书时再行变更。
附件二: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报名条件、合格分数线及适用范围不同,分A、B、C三类。具体是:
A类:
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考试总成绩240分以上;
适用范围: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职业选择。
B类:
报名学历为法律大专(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报考条件人员和符合放宽地区报考条件的人员),考试总成绩240分以上;
适用范围:律师和公证员的职业选择。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的职业选择,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C类:
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或法律专业专科,符合放宽地区报考条件和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考试总成绩在235-239分的人员;
适用范围: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从业(含以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职业选择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三:
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
附件四: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登记表
备案日期
证书编号
姓名
备案情况
证书持有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五: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执业变更备案登记表
备案日期(任职或执业)
附件六:
证明函
××××××(单位名称):
×××(姓名)2002年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并经司法部审核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A(或B或C)××××××××××××××。经本年度备案,尚未从事(或已经从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