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缺是指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
2民诉中院受案范围:案件复杂人数多,重大影响与涉外。
2并案管辖
一人数罪共同犯,多人犯罪有关联。
3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法诉辩(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4辩护人绝对禁止的情形
无限人、无自由、受刑罚
5辩护人相对禁止的情形
公检法监国陪审,外国无国关系人,开除公职与吊销
6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
犯罪嫌疑被告人,法定代理近亲属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情形
国恐
8辩护人收集的有关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情形
不在场(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年龄小(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9应当法律援助的情形
盲聋哑人判无死,精神病人未成年,境外缺席被告人
10可以法律援助的情形
重大影响共同犯,抗诉可能不犯罪(加上涉外)
1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异议必要有影响(有异议、有必要、有影响)
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交通行动极不便,身处国外加疾病
12对证人需要保护的情形
国恐黑毒需保护
13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有异议有必要
14证人与鉴定人主体资格
证人鉴定需公民,法人组织无资格;
回避适用鉴定人,证人无需回避制。
(证人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或组织)
15免证的事项
知晓常识与规律,生效推定无异议
16强制排除电子数据的情形
篡改伪造不真实
17强制排除证人证言的情形
应当出庭不出庭,不能表达和感知,
没有个别与询问,没经核对与确认
18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管制拘役附加刑,徒刑以上无危险;
不能自理有疾病,怀孕哺乳婴幼儿;
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尚未已审结。
19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集团主犯与累犯,自伤自残加暴力
20取保候审保证人与保证金的规定
人保财保二选一,五有一无保证人
(五有一无指有能力、有自由、有住处、有收入、有权利、无牵连)
2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
国恐无住所
22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
23公安先行拘留的情形
认预发捕,企毁名流
24检察院先行拘留的情形
企毁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的
3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25检察院应当不予逮捕的情形
逮捕条件不符合,具备刑诉十六条
检察院可以不予逮捕的情形
正当防卫与避险,自首立功有过失;
在校学生未成年,年满七十五周岁
26检察院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重大违法有疑问,当面陈述疑难案;
盲聋哑人未成年,尚未丧失精神病。
27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主体
犯罪嫌疑被告人,法代辩护近亲属
28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不能自理有疾病,怀孕哺乳婴幼儿
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管制缓刑未生效,已到期限未审结;
被告无罪无责任,撤诉和解应解除
29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限
已经拘留的:7日;未被拘留的:15日,最长不超过20日
30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的主体
检法害亲(检察院、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1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
补充侦查与重审,改变管辖简转普,另有重要新罪行
3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像的情形:
重大无死加职务(犯罪嫌疑人)
网络视频远程问(只针对证人)。
33实施侦查措施需要见证人的情形
勘验检查与搜查,查封扣押需见证(辨认可以有见证人也可以没有)
34实施侦查措施需要证件的类型
勘查检查勘查证,查封扣押无需证;
搜查原则搜查证,情况紧急不需要;搜查结果须报告。
35不得成为鉴定人情形:
职务过失加犯罪,开除公职被撤销
36技术侦查的范围
国恐黑毒侵人权,通缉逮捕在逃犯
37侦查羁押的期限
一般羁押两个月,无需任何批准制;
案情复杂上检批,只可延长一个月;
交流广集省检批,徒刑十年省检批,均可延长两个月。
其他需要再延长,高检报请常委会。
38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查院可以撤回起诉的情形
犯罪事实不存在,情节轻微危害小;
证据不足不起诉,不负责任年龄小。
39审查起诉中认罪认罚案件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
盲聋哑人精神病,法定辩护有异议
40审判应当不公开的情形
国家秘密隐私案,不满十八审判时
41审判可以不公开的情形
商业秘密
42集中审理原则的规定
不中断速裁判,法庭成员不可换;
如更换、法院需要重审判;如有后补人、不需重审判。
43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情形
强制医疗没收案,审理减刑与假释,境外缺席与审判
(合议庭意见与以往同类型案件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45合议庭评议的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人,不同意见按多数;
全体签名秘密评,书记人员除之外。
46民诉评议的原则:
形成不了意见时,提交审委做决定。
47商事仲裁评议原则
形成不了意见时,首席仲裁做决定
47人民陪审员的制度
年满二十八周岁,公道正派品行好
48人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
社会影响较大,申请参与审判
49人民陪审员参与7人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范围
十年以上刑事案,重大影响与公益,征拆环保食药案
50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死刑抗诉
51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重大分歧新类型,疑难复杂重影响
52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的处理
审判委员作决定,合议独任需执行(合议庭独任审判员);
合议独任有异议,建议院长提审委(复议)。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认为难以做作出决定,应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53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申请排除非法证,重大复杂材料多,其他情形重影响
54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承认罪行,没有异议
55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重大影响盲聋哑,尚未丧失精神病,
被告不认罪、审查认为不犯罪
无罪辩护有异议(有异议是指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56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罪认罚,三年以下(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
57不适用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重大影响盲聋哑,精神病人未成年
共犯被告有异议,民赔调和未达成
(民诉:①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双方可以在开庭前约定适用简易程序;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落不明人数多,审判监督加重审,国公利益与三撤)
58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缺乏罪证过时效,下落不明人死亡
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又告诉,调解后以反悔又起诉
59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剥夺限制诉讼权,公开审判与回避(违法)
审判组织不合法,影响公正与审判
60二审审限
2+2+X
61二审应当开庭审理情形
死立执、抗诉、有异议
62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63二审发回重审
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计算审限、只能发一次
64再审申诉的主体
当法近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
65延期审理的情形
新证人新物证,补充侦查与回避
66中止审理的情形
严重疾病与脱逃
67终止审理的情形
具备刑诉十六条,没收
68监外执行适用的条件
1对于有期徒刑和拘役:不能自理有疾病、怀孕哺乳婴幼儿
2对于无期徒刑:怀孕哺乳婴幼儿
69监外执行不适用的条件
自伤自残有危险
70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可以书面审,也可以开庭审理,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
重大立功报减刑、减刑幅度不符合
公示期间有意见,职务犯罪黑金融(指职务犯罪、黑社会组织、金融诈骗与金融管理秩序)
71书面审理减刑案件
可以提讯罪犯
72书面审理假释案件
应当提讯罪犯
73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情形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立案时不满20周岁
74未成年犯罪记录的封存适用条件
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
75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与成年人案件一般应当分案起诉,但可以不分案起诉的情形
重大复杂、集团组织、共犯中主犯、附带民诉。
76没收程序适用的条件
恐怖贪污贿赂犯,重大犯罪有影响,通缉一年不到案
犯罪嫌疑被告死,财物孳息违禁品,应当追缴予没收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后,在通缉一年不能到案的;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7没收违反所得案件公告期
6个月
78对没收违反所得裁定的救济方式
上诉和抗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上诉或抗诉)
79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适用范围
民间纠纷四五三,七年以下过失犯(适用范围)
五年故意渎职难(不适用范围)
80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6个月以上1年以下
81缺席判决程序审理过程中需要重新审理的情形。
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
82缺席判决程序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需要重新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