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分类模拟94一、单项选择题1.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A.吴某意图用少量迷药将甲迷晕后偷(江南博哥)其财物,甲在意识渐失时将吴某打死。甲成立正当防卫B.张某持刀抢劫某哨所卫兵乙的枪支,乙在警告无效后,开枪击毙张某。乙成立正当防卫C.王某唆使自家的狗攻击丙,丙随手捡起钢管将狗打死。丙成立紧急避险D.丁系监狱在押犯,在越狱后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手段闯入方某住宅。丁成立紧急避险正确答案:B[考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些基础理念的理解程度一其中,AB两项其实均涉及对于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解,解题的关键在于只有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适用无过当防卫制度,
选项分析:
只有严重威胁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制度,而并非是只要行为属于杀人、抢劫等罪的性质时便可以适用。因此,对于采取麻醉的方式抢劫、强奸的行为,由于不足以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不能适用无过当防卫。据此,甲属于以麻醉方式抢劫财物,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A项错误。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并非指的特定罪名,因此抢劫枪支、弹药的行为如果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当然可以适用特殊正当防卫制度。B项正确。
当动物被人为地唆使攻击他人时,此时的动物属于行为人不法攻击他人的工具,此时被侵害者将动物打死的,属于对唆使者不法攻击的防卫行为。因此,丙成立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C项错误。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成立紧急避险需要避险意图要件,而避险意图要件则要求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的,不允许实施紧急避险。据此,丁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主张免除自己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责任。D项错误。
2.
张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受益人是张某的妻子王某。某日深夜张某回家途中遭到李某抢劫,张某奋起反抗,被李某打死,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B.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有权向李某追偿C.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王某仍有权要求李某赔偿D.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后,保险公司免除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正确答案:C[考点]保险法
[解析]《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故正确答案为C项。
3.
画家陈某创作了某卡通形象。2013年1月,甲公司未经陈某许可,将该形象在儿童玩具上注册为商标。2015年3月,甲公司将商标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乙公司使用至2025年5月。2019年2月,乙公司发现丙公司在儿童玩具上使用该商标,陈某也发现了甲公司的抢注行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A.甲公司的注册明显具有恶意,陈某可以请求宣告商标注册无效B.乙公司仅在甲公司明确不起诉时,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C.若乙公司从未实际使用该商标,则无权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D.即使丙公司获得陈某许可使用该卡通形象作为商标,也构成商标侵权正确答案:D[考点]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许可权、商标侵权行为
[解析]本题将商标法中的两个重要考点——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以及商标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考查,有一定难度。对于涉及商标无效宣告的问题,考生需要严格区分不予注册的绝对事由与不予注册的相对事由,二者存在诸多差异。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要结合混淆理论以及《商标法》第57条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同时也需要注意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形以及构成侵权但无需赔偿的情形。此外,本题选项B还涉及对商标许可权的考查,考生需要明确区分普通许可、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效力即可。
选项C考查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乙公司为独占许可,甲公司不能使用该商标,而乙自身也未使用,但是,如果乙公司可以证明受到了其他损失,则还是可以要求丙公司赔偿。选项C错误。
选项D同样考查商标权侵权行为。丙公司获得著作权人陈某的许可,无疑可以实施复制、发行等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但若将该形象作为商标使用,则会落人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即使丙公司获得著作权人陈某许可,也构成侵犯甲公司、乙公司的商标权。选项D正确。
4.
奔马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轿车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将其设计的“飞天神马”造型注册为汽车的立体商标,并将该造型安装在车头。某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陶某使用该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收费高于普通轿车。关于上述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A.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B.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C.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D.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正确答案:A[考点]专利权
[解析]《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5.
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现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正确答案:D[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可见,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因此A项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根据上述第(六)(七)项的规定,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是绝对不可以从事竞业和自我交易行为,关键前提是看投资人是否同意。如果投资人同意,则是可以的。由于B项的竞业行为、C项的自我交易行为均没有得到投资人的同意,所以B、C项错误。根据上述第(五)项,霍火作为分支机构负责人,经过投资人曾水同意之后,可以以分支机构财产担保。因此D项正确。
6.
某电影公司委托王某创作电影剧本,但未约定该剧本著作权的归属,并据此拍摄电影。下列哪一未经该电影公司和王某许可的行为,同时侵犯二者的著作权______A.某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B.某动漫公司根据该电影的情节和画面绘制一整套漫画,并在网络上传播C.某学生将该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产生滑稽效果,并将配音后的电影上传网络D.某电视台在“电影经典对话”专题片中播放30分钟该部电影中带有经典对话的画面正确答案:B[考点]著作权
[解析]《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电影公司依法享有电影著作权,动漫公司根据画面绘制一整套漫画并在网络上传播,侵犯了电影公司的著作权;王某依法享有剧本著作权,动漫公司根据情节绘制一整套漫画并在网络上传播,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因此B项正确,同时侵犯了二者的著作权。A项只侵犯了电影公司著作权,CD项不论是认定为侵犯电影公司著作权,还是认定为合理使用,均不属于同时侵犯二者的著作权。因此ACD项错误。
7.
张某在某电商网站销售掺假的狗粮,该网站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定》向张某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该网站上出售假货,其行为降低了消费者对该网站的信赖和良好评价,对其商誉造成损害,故被告应当赔偿1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A.双方签订的《服务协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B.法院判决对张某销售狗粮自由的限制,是遵循了道德主义原则C.两者之间基于《服务协定》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D.法院在本案中适用了当然推理正确答案:C[考点]法的效力范围、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法律关系的种类、当然推理
[解析]该题取材“淘宝网诉平台售假店铺案”,该案又被称为“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起诉售假网店的案件”。在选项设计上主要考查的是法律关系的分类、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证成法限制人的自由的原则、法律推理类型等重点考点。解题的关键是扎实掌握法律关系的分类标准和不同类别的特征,准确理解法的不同作用的区别、证成法限制人的自由的不同原则及其区别、法律推理不同类型的含义和适用方式。
“法律上的约束力”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具有的,但不同之处在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只对特定事项的特定法律关系主体适用,因此不能反复适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法律文件专指一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如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该案中双方签订的《服务协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A选项错误。
在证成法律限制人的自由的原则中,道德主义原则指的是如果一个行为与特定社会的人们的道德是背离的,国家可以禁止或限制该行为。这里的道德指“构成特定社会的人们所共享的道德”,而不是任何某个个人或群体的道德。运用该原则,需要对该道德的存在和内容进行证成。法官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并不是通过强调出售假货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从而对张某的自由进行限制。因此这里运用的不是道德主义原则。从题干表述来看,法官强调的是张某的行为对网站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因此是适用了伤害原则。B选项错误。
根据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把法律关系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张某与电商网站之间基于《服务协定》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并且可以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所以是第一性法律关系,C选项正确。
当然推理是指由某个更广泛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推导出某个不那么广泛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它包括两种形式:分别是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当然推理的特点是根据两类案件事实的性质轻重程度进行判断和推理,从题干来看,并没有适用当然推理,D选项错误。
8.
陈某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汇编》丛书主编,应邀在法制史年会上介绍汇编工作的进展。陈某拟定发言稿提纲,交由汇编工作委员会成员刘某、赵某共同起草,陈某修改定稿后以个人名义在年会上做报告。关于发言稿的著作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A.属于刘某和赵某B.属于刘某、赵某和陈某C.属于陈某D.属于该丛书的编纂委员会正确答案:C[考点]著作权的主体
[解析]本题是对报告、讲话类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简单考查,相应的直接规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纠纷解释》)第13条。考生只要熟悉该条即可正确作答。
《著作权纠纷解释》第13条规定:“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该条体现了创作者原则,“本人审阅定稿”表明,稿件尽管由他人代笔,但仍是由讲话人、报告人最终确定,故一定意义上仍可看作是讲话人、报告人情感、意志、观点的表达和外化。此外,该条要求以报告人、讲话人的名义发表,可见系由报告人、讲话人对稿件的内容负责。因此,发言稿的著作权由陈某享有。选项C正确,当选。
选项A是将发言稿误判为委托作品。《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刘某、赵某虽为起草人,但确定发言稿提纲、定稿的都是陈某,刘某、赵某只是按要求充实作品,并非受托创作。选项A错误,不当选。
选项B是将发言稿误判为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合作作品的要件包括:(1)共同创作的意图;(2)共同创作的事实。本题中三人并无共同创作的主观意愿。选项B错误,不当选。
选项D是将发言稿误判为法人作品,属于《著作权纠纷解释》第13条所提及的例外情形。《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本题中,发言稿的创作并非由法人主持,也非由法人承担责任。选项D错误,不当选。
9.
2015年10月,鑫冉有限公司成立,以装修装饰为主要经营范围。2017年2月,程明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5%,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但公司财务报告上一直显示没有任何盈利。程明提出查阅财务会计账簿的请求,遭到拒绝。后经程明调查取证,是董事长吴嘉和财务总监冯园恶意串通隐匿并销毁了部分财务原始凭证等文件。2018年10月,程明因为其他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在鑫冉公司中的全部股权。2019年1月,程明欲以知情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A.程明可以要求查阅和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B.由于程明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法院应当驳回起诉C.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持有股份5%以下的股东无权查阅财务会计账簿D.程明可以向吴嘉和冯园主张民事赔偿责任正确答案:D[考点]股东出资瑕疵及知情权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股东出资瑕疵时权利的受限范围和知情权受侵害时的救济。考生应当注意选项B的例外情形,容易因为忽视该例外情形而错选B。选项C侧重考查对股东查阅财务会计账簿的限制条件,应当结合《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来答题。
A选项考查股东的知情权内容。《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会计账簿作为公司核心财务资料,若允许股东随意复制,易导致内部信息泄露,进而给公司经营带来损害风险,故程明不得复制会计账簿,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股东行使知情权起诉的条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7条第2款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B选项太过于绝对,错误。
C选项考查股东知情权的限制。《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查阅财务会计账簿是股东享有的权利,公司只有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才能拒绝提供查阅,现有规定不存在章程约定排除查阅财务会计账簿的情形,选项C错误。
D选项考查股东知情权被侵害的救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于董事长吴嘉和财务总监冯园恶意串通隐匿并销毁了部分财务原始凭证等文件导致程明的知情权受损,则程明可以请求吴嘉和冯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选项D正确。
10.
下列关于增值税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都要缴纳增值税B.增值税的纳税人既可以是生产商,又可以是销售商C.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应当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D.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能是单位,不包括个人正确答案:B[考点]财税法
[解析]增值税只对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额征收。没有价值增值的,不受增值税的调整。因此A项错误。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的特点。增值税不仅可以对制造业征收,而且可以对服务业征收;不但可以在生产环节征收,而且可以延伸到进口、批发、零售诸环节,因此这些环节的经营者都可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同样,增值税的纳税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因此D项错误。
11.
[解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因此A项正确。
12.
A区的甲和B区的乙合伙做生意,共同向C区的丙借款10万元。因甲、乙到期未还欠款,丙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独任审判员审查后签发支付令,仅甲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后又撤回异议。后A区法院院长发现该支付令存在错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______A.丙亦可向B区法院申请支付令B.甲对支付令的异议对乙不发生效力C.甲应在法院处理裁定作出前撤回异议D.应由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正确答案:B[考点]支付令的申请、支付令异议的提出、支付令错误的救济
[解析]“支付令错误的救济”是2019年法考大纲民事诉讼法部分唯一新增的考点,本题对督促程序的四个知识点进行综合命题督促程序属于每年必考的内容,本题考查内容回避以往考查热点,做到“常考常新”。选项B并无明确的解题依据,应借助于必要共同诉讼的知识辅助作答。
《民诉解释》第23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中债务人为甲、乙二人,因此A区和B区法院均有管辖权。选项A正确,不当选。
债务人为多人,其中一个债务人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其异议经其他债务人同意承认,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债务人一人的异议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甲、乙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甲的异议经乙同意,对乙发生效力。选项B表述错误,应选。
《民诉解释》第43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据此,异议人应当在法院对异议作出处理裁定之前,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选项C正确,不当选。
《民诉解释》第441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据此,支付令错误,应由本院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后,再裁定撤销。选项D正确,不当选。
13.
甲研究院研制出一种新药技术,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后,与乙制药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A.乙公司依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生效B.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合同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C.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D.如该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乙公司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正确答案:C[考点]专利权
14.
[解析]此题的设计涵盖了回避中几乎所有的重点内容和容易混淆的内容。考生需要对有关回避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非常熟悉,并能准确理解不同规定之间的关系。关于回避的陈述往往涉及多方面信息,例如申请回避的主体、回避的适用对象、回避的理由及回避的决定等,考生需要从各个环节予以全面分析。
A选项涉及回避的理由、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因此本案中,辩护人吴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但是,关于回避的理由及所涉及的“近亲属”的范围,《法院解释》和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有不同的规定。
《法院解释》第27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泽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院解释》第37条规定:“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因此,一方面,本选项中的人民陪审员属于回避的适用人员。但是另一方面,本选项中回避的理由是人民陪审员张某的舅舅也参与了寻衅滋事,实际上是张某的舅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那么,张某是否应当回避,就取决于张某的舅舅是否属于张某的“近亲属”,而根据《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舅舅显然不属于近亲属。因此得出的结论是张某不具有应当回避的理由,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做法没有错误。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根据该条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也属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中的“近亲属”,即审判人员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该审判人员也应回避。舅舅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得出的结论是张某具有应当回避的理由,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做法是错误的。
B选项涉及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决定和回避决定的复议。《法院解释》第3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而《刑诉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诉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本案中,周某提出审判员江某对其存有偏见,显然不属于《刑诉法》第29、30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允许其申请复议的做法是正确的。故而选择B选项。
C选项涉及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有权决定回避的主体。本选项属于对检察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刑诉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法院解释》第36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本选项中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的情形属于法定的回避事由,因此本选项中合议庭当庭驳回回避申请的做法是错误的。
D选项涉及回避适用的范围。《法院解释》第29条规定:“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本选项即属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情形,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原二审程序的继续,而不是一个新的程序,因此原二审合议庭应当继续审判,而不需要另组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也不需要回避。因此D选项错误。
15.
沈阳某医院接收虚假病人,办理虚假住院,骗取医保基金。关于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对其的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A.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B.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C.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取消医保定点医院资格D.责令该医院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正确答案:D[考点]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解析]国家医保局在成立后即掀起打击欺诈骗保的“风暴”,医保骗保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欺诈骟保的法律责任涉及《社会保险法》两个条文试题设计本身较为简单,基本是法条的翻版,但由于这一知识点在既往考试中尚未考查过,相对陌生,增加了答题的难度。
《社会保险法》第87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当选。
16.
[解析]本题集中考查了考生对合同成立规则的掌握情况。解题时考生需要注意,对于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其合同成立规则与一般性的要约承诺模式不同,需要结合《民法典》第490条进行分析,即使未签订合同书,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也成立。对于双务合同的抗辩权,考生需要区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各自适用的前提以及相应的法律效果,特别是要注意区分三者,切勿混淆。
选项ABC均考查合同的成立问题。《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据此,尽管甲、乙约定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购销合同,但是3月11日,甲交付9吨货物,该行为属于履行主要义务的行为,且乙接受,因此,3月11日,甲、乙之间已经成立了购销合同,合同的内容是10吨货物的买卖。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
选项D考查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该条规定了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本题中,甲、乙约定甲先交付货物10吨,乙于7天后支付100万元货款,双方约定了合同债务的履行先后顺位,并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选项D错误。
17.
胡某在A国(未与我国订立有关证明手续的条约)留学时与该国公民汤姆领证结婚,学成归国后和汤姆一直在我国甲市乙区居住生活。后因性格不合,胡某起诉与汤姆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A.结婚证必须由我国驻A国使领馆认证B.汤姆不得委托A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C.汤姆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D.如胡某要求制发判决书,法院可予准许正确答案:B[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民事证据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据此,胡某和汤姆在A国领取的结婚证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而A国与我国订立的条约并无证明手续的规定,因此应当经A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A国使领馆认证。选项A正确,不选。
《民诉解释》第526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据此,汤姆可委托A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选项B错误,应选。
《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据此,被告在我国没有住所的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被告的答辩期是30日。而本案中汤姆在我国有住所,并不适用上述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的15日答辩期。选项C正确,不选。
《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据此,本案为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法院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选项D正确,不选。
18.
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预售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屋,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高某缴纳“保证金”1万元,该款于签订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即通知高某,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高某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此后,该套房屋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A.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签订《预售商品房认购书》的必备条件之一B.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公司已具备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该预售合同有效C.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但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该预售合同应受法律保护D.开发商违约,高某有权请求返还80万元首期房款本息并双倍返还定金正确答案:A[考点]房地产交易制度(商品房预售)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商品房预售作了不同于一般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殊规定,是土地法和房地产法部分常考的一个知识点,命题时容易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特殊管理规定与合同效力问题结合起来考核。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本规定说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必备条件之一,但《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属于预约,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条件。A项错误,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B项正确,不当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所以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故登记备案并非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C项正确,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587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D项正确,不当选。
19.
20.
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正确答案:A[考点]票据法
二、多项选择题1.
某家具店出售的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因柜子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该柜质量应符合产品安全性的要求B.该柜本身或其包装上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C.质检部门对这种柜子进行抽查,可向该店收取检验费D.如该柜被召回,该店应承担购买者因召回支出的全部费用正确答案:AB[考点]消费者法
[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产品安全性系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是指产品不存在不合理危险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此A项正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因此B项正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查检验的,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要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因此C项错误。产品有缺陷,经营者应当召回,召回的必要费用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衣柜本身并不存在缺陷,只是安装方法有特殊要求,所以该衣柜不应被召回。即使被召回,经营者只承担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而不是全部费用。因此D项错误。
[解析]《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不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而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ACD项正确,B项错误。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因合同争议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双方协议选择了法国法作为合同准据法。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A.因本案在中国法院审理,时效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B.法院应当查明法国法的内容C.如本案涉及中国公共卫生问题,该问题适用中国法D.法院在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正确答案:CD[考点]时效的法律适用、外国法的查明制度、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
[解析]本题涉及法律适用情形较多,考生需要对法律规定理解记忆。本题将多个知识点混用,试图对考生形成困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而A、B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
下列关于保险事故发生和通知保险人事宜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A.保险事故发生后,知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B.因通知义务人的过失而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D.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正确答案:ABD[考点]保险法
在下列哪些情形下,行为方需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______A.甲在乘电梯时遇一老人吸烟便劝阻,导致老人因情绪激动突发心梗死亡B.乙商场防滑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导致一进商场躲雨的妇女摔倒受伤C.丙邀约朋友饮酒,虽未极力劝酒,但该朋友因饮酒过量而触发心脏病死亡D.丁公司主办一场摇滚演唱会,散场时因指示疏导错误导致发生踩踏事件,二人受伤正确答案:BD[考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难度不大,考生紧扣《民法典》第1198条进行分析解答即可。
选项A中,甲对老人并无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选项来自于“电梯吸烟劝阻案”,与安全保障义务无关。选项A不当选。
选项B中,乙商场对躲雨的妇女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其防滑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导致躲雨的妇女摔倒受伤,属于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人损害的情形,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选项B当选。
选项C有一定的迷惑性。丙约人饮酒,因邀约这一在先行为会产生积极的作为义务,即顾及受邀朋友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虽未极力劝酒,但该朋友因饮酒过量而触发心脏病死亡,可能构成侵权。但是,这一侵权责任不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只是普通侵权。选项C不当选。
选项D中,作为演唱会的主办方,丁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散场时因指示疏导错误导致发生踩踏事件,属于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二人受伤,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选项D当选。
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A.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B.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C.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D.丁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正确答案:AC[考点]票据法
[解析]《票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甲是汇票的出票人,签发的票面金额为10万元,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A项正确。《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乙、丙、丁都是票据背书人,应对最后持票人承担责任。但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造之前,还是在变造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应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即乙对戊承担10万元票据责任,B项错误。丙变造票据金额,丁在变造之后转让,应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即丙和丁应对戊承担20万元票据责任,C项正确,D项错误。
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对郭某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住房,并处罚款5000元。郭某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法院直接裁定停止被诉处罚决定的执行。经传票传唤,被告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A.若法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郭某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B.法院直接裁定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违法C.本案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法院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正确答案:AD[考点]起诉与受理、诉讼期间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简易程序、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据此,A选项表述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依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在诉讼期间,根据被诉行政行为的情况,直接裁定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B选项表述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本题中,被告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C选项表述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据此可知,D选项的表述正确。
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下列哪些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______A.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交纳后续保费B.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C.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投保汽车曾遇严重交通事故致发动机受损的事实D.投保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维护之责任正确答案:BCD[考点]保险法
下列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B.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1年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C.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D.商业银行变更分支行所在地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正确答案:BD[考点]银行业法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AC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BD项错误。
2017年,甲公司在其生产的箱包和皮带上分别使用了白鸽商标和橄榄枝商标,二者都没有注册但均有一定影响力。其供应商乙公司发现商标没有注册,遂于2020年将白鸽商标注册在自己生产的行李箱商品上。丁公司注册了大量商标但均未实际使用,其中包括在皮带上注册的橄榄枝商标。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若丁公司起诉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可以丁公司注册商标3年未使用为由抗辩B.若甲公司宣告丁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效,应当在5年内提出C.若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商标侵权,甲公司可以在先使用为由抗辩D.甲公司可以在5年内申请宣告乙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效正确答案:ACD[考点]商标权
甲、乙为某公司股东,各自认缴出资100万元。2020年1月1日,法院受理了某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股东甲认缴出资期限已经届满,但仍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乙的出资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管理人有权要求甲向公司缴纳出资B.管理人有权要求乙向公司缴纳出资C.公司欠甲100万元货款,甲可主张以其出资债务与公司对其负债抵销D.公司欠乙100万元货款,乙可主张以其出资债务与公司对其负债抵销正确答案:AB[考点]企业破产法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题中,某公司的破产申请被受理,管理人有权利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此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或出资期限的影响。乙的出资义务虽尚未到期,但也应“加速到期”。因此,管理人有权要求甲和乙履行出资义务,故A、B项正确。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股东的身份责任,所以公司被受理破产时应及时足额补缴,补缴的出资将作为债务人财产供债权人平等受偿。因此,股东的出资义务与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不能抵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务入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二)债务入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故C、D项错误。
甲将房屋出租给好友乙,双方口头约定租期3年,租金季付。半年后,乙未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丙擅自改造房屋结构导致房屋雨天漏水(甲方知悉转租一事,并未提出异议)。乙在转租1年后停止向甲支付租金,甲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各方发生争议。据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A.若租赁期限无法确定,则甲、乙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B.甲应承担房屋漏水的维修义务C.乙可要求丙承担房屋改造的损害赔偿责任D.丙可代替乙向甲支付租金,以维持转租关系正确答案: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