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清华大学学位委员会法学分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通过,2017年9月开始执行)

一、适用学科

法学(law),一级学科,法学门类,学科代码:0301

本方案适用于以下学科方向:

l法学理论

l比较法

l法律史

l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l刑法学

l民法学

l商法学

l经济法学

l环境与能源法学

l诉讼法学

l国际法学

l知识产权法学

l卫生法学

l警察法学

l法社会学

二、培养目标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服务。

2、系统、深入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研究动态,具有独立从事系统的法学研究的科研能力和高层次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

3、掌握1~2门外国语,并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具有读、说、听、写能力,具有开展国际交流的能力。

三、培养方式与课程设置

(一)培养方式

对于普通博士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与集体培养相结合。成立包括导师在内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导师为组长,指导小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为本研究领域的专家。

普博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全日制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

(二)课程设置及学分组成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博士生应获得学位要求学分不少于19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4学分,必修环节5学分,学科专业要求课程不少于9学分,研究生学术与职业素养课程1学分。课程设置见附录。

四、主要培养环节及有关要求

1、制定个人课程学习计划

博士生入学后三周内,在导师或者班主任指导下作好个人课程学习计划,并报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在每学期选课期间修改。修改后的课程学习计划,经导师签字后送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博士生入学后,根据培养基本要求和本学科要求,在三个月内拟定出个人培养方案。

2、资格考试

博士生(含各类博士生)资格考试是博士生完成课程学习后,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一次学科综合考试。资格考试按照不同专业方向,普通博士生于入学后第二学年秋季学期初进行。博士生资格考试包括闭卷笔试(60分)和口试(40分)两部分。笔试重点考察博士生是否掌握了深入和宽广的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口试重点考察博士生是否能综合运用本学科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是否具备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资格考试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选题报告。

资格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在下一学期或以后的学期申请重考。作为必修环节,资格考试不及格适用于累计三门次学位课不及格(含重修及格)予以退学的规定。

3、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

4、社会实践

按照“清华大学博士生必修环节社会实践管理办法”执行。

5、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

博士生实行博士生学术报告制度。普通博士生在学期间至少在二级学科范围内作两次公开学术报告,由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给出相应的评价和成绩。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30次的一级或二级学科的学术活动。(考核方式为:学生旁听我院举行的各类学术报告,利用IC卡刷卡系统予以记录。记录次数达到30次者,“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99990032”考核成绩视为通过。每次应有不少于500字的小结,经导师签字后自己留存,申请答辩前交院教学办公室记载成绩。)

6、发表论文要求

按照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16年12月28日通过的《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执行。(参见附录)

五、学位论文工作及要求

2、学位论文应当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并注重学术理论的创新研究。

3、学位论文实行中期检查程序,由法学院组织考查小组对博士生综合能力、论文选题初步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查。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4、博士生在学位论文工作基本完成后,至少于答辩前三个月,作一次博士论文工作总结报告,邀请本专业博士生导师及有关教师参加,对其论文工作的主要成果和创造性等进行评议,广泛听取意见。

5、学位论文答辩组织安排,按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六、必读书目

博士生在读期间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不低于30本的专业书籍的阅读,并定期向导师汇报读书心得。书目由导师根据本学科情况予以确定的和调整。

附录一、博士生修读科目及学分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博士生应获得学位要求学分不少于19学分。课程设置如下:

1、公共必修课程(≥4学分)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906800322学分考试博士生第一外国语906400122学分考试

(第一外国语具体要求及免修条件参照“清华大学研究生外语教学安排”。凡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的博士生必须选修英语为第二外国语,记非学位课程学分。国际学生(研究生)培养要求一般与中国研究生相同,在满足总学分要求不变的情况下,部分公共课程及必修环节可申请免学或免修,具体要求参见《清华大学国际学生(研究生)免学及免修课程说明》)

2、学科专业要求课程(≥9学分,按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选修导师认可的其他法学专业课程。)

法理学专题研究(I)906600833学分(考试)秋法理学专题研究(II)906600933学分(考试)春法理学专题研究(III)906601833学分(考试)春比较法专题研究906602833学分(考试)秋法文化专题研究806616833学分(考试)秋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806616633学分(考试)春中国法制史研究806616733学分(考试)春中国文化与法806615833学分(考试)春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706602633学分(考试)秋法社会学导论706601433学分(考试)秋

比较行政法706603633学分(考试)秋宪法专题研究906601033学分(考试)秋香港澳门基本法研究906601733学分(考试)春行政法专题906601233学分(考试)秋行政诉讼法专题906601533学分(考试)春部门行政法806614922学分(考试)春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806615022学分(考试)春警察法学专题906602733学分(考试)春刑法总论专题研究906601133学分(考试)秋刑法分论专题研究906601433学分(考试)春

外国刑法专题研究906600333学分(考试)春民法总论906600433学分(考试)秋民法专题研究906600533学分(考试)春商法总论706602733学分(考试)秋商法专题研究906600633学分(考试)春经济法基础理论706602833学分(考试)秋劳动法学专题研究806616433学分(考试)秋社会保障法专题806616333学分(考试)春能源法专题研究906602922学分(考试)春环境法专题研究906602533学分(考试)秋

自然资源法专题研究806616233学分(考试)秋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706601533学分(考试)秋民事诉讼法前沿问题706603722学分(考试)秋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3学分(考试)春外国刑事诉讼法706603933学分(考试)秋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806601133学分(考试)春国际法专题研究906601333学分(考试)秋海商法专题研究906601633学分(考试)春l中国卫生法专题研究

80661243

公共卫生法806616533学分(考试)秋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法906602333学分(考试)秋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806616133学分(考试)秋知识产权与中国革命906602433学分(考试)春法学专业强化课706605422学分(考试)秋

我院学位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课程。

【备注】当要选择的学位课课程不在方案内课程列表中时,可在“选择方案内课程”页面“学位课”课组查找“自选课程”(课程组:00000003),单击“自选课程”链接,搜索并添加入学位课。

3、必修环节(5学分)

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999900411学分(考查)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999900322学分(考查)资格考试999900611学分(考试)社会实践699900411学分(考查)

4、学术与职业素养课程(不少于1学分)(择一即可)

研究生学术与职业素养625500311学分(考查)其他研究生素养课00000005特殊课组

注:1、凡本科和硕士均为非法学专业的博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有关的核心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一般不少于2门)。补修课程记非学位课程学分。

2、根据规定,具有1年(含1年)以上工龄的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社会实践(69990041)课程。免修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核实情况,报研究生院批准。免修后不计学分。

3、“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99990032)”的考核方式为:学生旁听我院举行的各类学术报告,均可利用IC卡刷卡系统予以记录。记录次数达到30次者,其“学术活动”成绩视为通过。

外国留学生的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考核方式可做适当变通,由导师组根据学生专业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和方式须上报教学项目负责人和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审核。

附录二:

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

(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16年12月28日通过)

一、基本要求:

1.在最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论文。(法学院认定的学术刊物目录见附录)

2.并且在法学院认定的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两篇论文。

3.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上全文转载或者超过3000字以上转载的,视为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

4.在最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超过一篇论文时,超过的篇数可用于等量折抵重要学术刊物的发表篇次,但不允许反向折抵。

二、说明

1.在学期间,指研究生攻读、申请学位期间。

2.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以下几种情况可做第一作者身份认定:(1)学位申请人为论文第一作者、唯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导师(含副导师或联合导师,但副导师或联合导师的审批、备案须在论文投稿之前)为第一作者,学位申请人为第二作者;(3)经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3.发表以正式刊出为准,用稿通知不计,增刊不计。

5.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S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是否符合上述发表要求,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分委员会委托专家评议后,提交分委员会讨论决定。

6.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达到学术论文发表要求,可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行毕业。毕业后在两年内达到发表论文基本要求的,可以提出学位审议申请。

7.研究生申请答辩时需向教务部门提交所发表论文的期刊封面、目录和全文内容。

8.本规定适用于2017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

9.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附:法学一级学科最重要学术期刊、重要学术期刊和集刊名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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