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作者:彭振单位:广西民族大学商学院

1.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者归属感不强

2.司法考试培训班蒸蒸日上

目前,法学教育还面临另一种尴尬局面,一方面一些学校法学专业学生对专业课程不感兴趣,上课心猿意马,期末考试只要掌握老师指出的考试重点通过考试就行,专业课日常学习成了应付走过场。教师要想获得高到课率和良好的上课纪律,往往要靠学分和纪律处分来约束和维持。法学专业学生有一种普遍的认识,认为法学专业课学不学无所谓。而另一方面,各类司法考试培训班生意兴隆,人气暴棚,什么保过班、强化班、突破班、网络班、面授班等五花八门,无不赚得盆满钵满。

3.法学专业学历层次繁多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中专层次到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博士后层次,从全日制到自考、成教、电大、在职,呈现遍地开花的格局。法学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很多学校甚至根本达不到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师资和教学条件要求,这种格局对法学教育本身形成深层次的伤害。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学教育整体水平的下降,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认可度与日俱下,对全日制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产生一定冲击,最终形成的尴尬局面是,一方面是众多层次入口供大量的学生拥入,另一方面是日见萎缩的就业率。而能够就业的法学专业学生也大部分都没有从事法律职业,也就形成另一种尴尬局面,一方面从事法律工作的群体中相当大的一部分不是法学专业毕业,另一方面绝大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的是与法律不相干的工作或根本找不到工作。很多学者一边抨击当今的法学教育没有培养出适合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一边积极推进法学教育改革,以期解决法学教育的尴尬局面,却少有人提出相应的制度改革和完善。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对接不够是形成目前状况的重要原因

1.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背景无明确要求

2.司法考试的方式与法学教育的衔接不够

3.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法学教育显现混乱的局面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之所以层次繁多,并不是因为教育部门引导和鼓励所形成的局面,其实恰好相反,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门的引导和控制,没有专门的机构和部门对法学教育进行管理和调控,使法学教育失去方向。各学校设置法学专业并没有专门的政策和数据作为依据,学校只考虑市场,只要有经济收益,不管是夜大、电大、自考,还是成教,不管是三本、大专、中专,还是在职硕士培养,等等,不考虑是否具备开办条件,无不竞相开办法学专业。遍地开花的法学教育与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不无关系,或者说开办法学专业的各类学校正是利用了国民对法律的盲从,从中赚取利益。其实,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的师资和条件达不到开办专业的要求,法学课堂教育达不到受教育学生的期望值,仅仅只是起到一种法律知识普及效果而已。

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对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1.司法资格考试应设置法学学历教育关

纵观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法国等国家,没有哪个国家可以不经历法学教育而直接进入法律职业队伍,或者说没有哪一个国家,操作法律的人可以不经法学教育,只是通过一次考试就解决问题的。“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是西方法律至今仍然保留的最为重要的传统特征之一。”[2](P47)“从事司法、法律服务是一种只有经过法律教育才可能胜任的职业,从事这些职业起码的条件应当是已经接受过不低于本科的法律教育。”[3](P3-53)没有经历过法学教育而对法律规定了如指掌的人,存在的风险是,利用法律规定完成个人目的,因为更大的可能是这些人缺乏对法律的必要情感和尊重。当然,众多奋斗在法律工作一线,而又对法律有着崇高信仰的非法学教育经历的人值得我们尊敬,本文只是强调法学教育对法学学子的影响而已。人有逐利的本性,当利益遭遇信仰的时候总会产生摩擦和阻力,如果没有信仰的唯利益则是危险的。

2.改变司法考试方式

依据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授予司法资格证,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关联,也许能达到解决相应问题的效果。两者之间的结合,除了前面讲到的,应以经历法学教育作为参加考试的前提外,司法资格的授予还应与参加考试者课程学习的成绩相结合,考虑将考生在法学专业学习期间的成绩排名,作为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条件,对不同学历层次的参加考试者,设置不同的比例排名授予参加考试资格。这种司法资格授予的考核方式,既能避免学生不重视课程学习,又能兼顾知识教育与人文教育,还能避免考生仅因识记能力的欠缺,而被踢出法律职业之外,让更多更全面的人才从事法律职业,同时,还可以起到弱化司法考试本身作用的效果。成教、自考、电大、在职等成人教育,旨在全民知识教育和学历教育,就目前的国情,也许有其存在的必要,但为保证授予司法资格人员的素质和质量,笔者认为,此类学历不应作为授予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背景学历。

3.规范法学学历教育模式

【关键词】中职校;法律意识;培养策略

一、中职院校教育现状分析

1.对专业认识不准确学前教育专业的目标是培养幼儿园教师。对很多中职院校的师生来说,因为对幼儿教师的职业了解的不准确,进而也会忽视对学前教育的培养。如认为幼儿教师只是教唱歌跳舞,或是教儿童学习文化知识。由于对幼儿教师职业认识的不足,也导致中职校领导和教师对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的错误定位。幼儿教师通过各领域的活动,引导幼儿的认知、情感等个性的发展,达到教育的目标。在幼儿教育中,既可以是学习唱歌跳舞,也可以是学习各种知识,当然还有各种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是很丰富多彩的教育群体。教师能把握和有效运用各种教育资源,丰富课程内容,实现教育的目标。首先,可以设计课堂活动,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同时也要主要课堂纪律,让学生有意识的自觉遵守法律;其次,可以进行实现活动,通过实际活动可以更好的让学生接触到更多的人和事,对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培养法律意识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贯彻教育方针、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也是他们综合素质构建的需要。除此之外,培养中职生的法律意识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法制为基础的发展需要。因此,要不断加强中职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相对来说,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比较浅薄,很容易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同时也给法治环境带来危害。对此,要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做到知法、守法、懂法、护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勇于挺身而出,寻求法律的保护。另外有的同学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如毕业时不知道怎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打工拿不到钱等,面对这类情况,就要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1.重视法律基础课和教育方法法律意识培养属于思想道德建设范畴,而法律教育也是中职生深入了解法律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中职校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适当的调整课程,课设专业课程,增强学生的法律观念,同时也要重视法律教学的基础要求和教育方法,在授课时,可以更好的为学生构建法律知识体系,要不断改革教学方法,丰富法律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2.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贯穿法律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是一门必修课,对于中职生来说,更应该加强对校园文化的建设。在实际工作中,江苏省赣榆中等专业学校每学年举行一次的法制普法大会和校园模拟法庭这两个活动对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非常大,它不仅可以丰富学生的精神文化世界,约束学生行为,而且还可以丰富学生步入社会前的实践经验。因此,在校园文化建设中适当的引入法律教育。在实际的操作中,学生可以通过校内广播、宣传板报等,潜移默化的接触到法律,深受其影响,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的意识。

关键词: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黄莺(1982-),女,江西临川人,景德镇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律师,研究方向为法学教学、民事诉讼法;金晓虹(1963-),女,江西奉新人,景德镇学院教授,律师,研究方向为合同法、知识产权法。

社会转型时期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的,高职高专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应更注重基层法律人才的塑造,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成为实现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之一。目前,我国对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教学方式改革与师资建设等的笼统介绍,这些研究忽视了对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改革必要性的分析,而这类分析是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实施教学改革具体步骤的必要前提与理论基础。对此,笔者从深刻理解教学改革的必要性这一角度来分析教学现状,并就设计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谈一些看法。

一、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一)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平台

人才培养是教育机构与教育者的共同责任。社会越发展、越进步,法律的作用就越突显,法律职业就越重要。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是理论人才培养;二是实践性人才或应用型人才培养。众所周知,高职高专教育倾向于职业教育,高职高专法律人才的培养有其自身的职业定位。因此,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应将法律职业技能作为贯穿于整个培养过程的一条主线,并以其为核心来设计教学改革的方案。“法律职业技能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以智力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实践能力”[1]。可见,法律职业技能强调的是实践能力,也即专业技能,包括法律认知技能、法律语言表达技能、法律分析技能、证据筛选与运用技能、法律文书制作技能甚至包括对法律的敏感性。

此外,在强调实际操作能力培养的同时,不可忽视其他方面技能的培养,比如社会交往技能(含礼仪技能)、外语技能、创新技能以及基本的理论知识技能等。这些技能的培养同样应体现在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比如开设一些针对培养这些技能的选修课,由学生根据自身需要与教师的建议来进行选择。所以,要实现应用性人才培养的目标,就离不开教学改革对此的探索。

(二)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是促进专业建设的必要手段

任何一个专业的建设都离不开课程设置、师资结构、教学以及科研的同步协调发展。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建设同样也要求有相应的教学元素(笔者认为教学元素包括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结构、科研成果等)来发挥作用,而教学改革是促使所有教学元素发生变化与作用的必要手段。法律专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相连,为适应培养职业性、应用性人才的需求,法律专业各教学要素的调整、配置必然需要通过教学改革来实现。在教学中,学生对教学效果的反应以及同行对教学的评价应是进行专业建设的重要参考指标。然而,在实施专业建设的过程中,往往表现为仅依据教师的高学历与科研的层次等级来设置课程、配备师资,忽略了教学本身的客观现实与实际效果。这不但不利于专业建设,而且会使得法律专业的发展偏离人才培养目标,因此,为促进专业建设,应通过教学改革来促使教学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

(三)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是增强学生法律思维的有效措施

培养法律人的核心要素是具备法律思维,故顺利、高效地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与发展法律专业都离不开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这一环节。

1.对于法律思维的理解,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谌洪果先生认为,法律思维即“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2]。郑成良教授认为,“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法治国家中,其关键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的核心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3]。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周晓春先生认为:“所谓职业法律思维,是指运用法律基础理论、专业术语、专业逻辑分析、判断问题的认识过程。与行政思维相比较,法官的职业思维具有中立性、被动性、独立性、形式性和单一性的特性”[4]。可见,以上观点是从法律的职业性与法治理念的角度来分析法律思维的涵义。笔者认为,法律思维是一种专业人的思维,它运用法律的解释、推理、论证等方法来分析应由法律来规范与调整的社会现象。

2.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是法律专业教学改革不容忽视的任务。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应当贯穿于整个教学(包括各个部门法的教学)的始终,特别是在法理学课程中,应当以帮助学生形成法律思维为中心,要求学生对事物或事件的分析由日常思维向法律思维转变。同时,要求学生明确法律思维是学习好法律课程的必要技能,也是培养社会责任感的重要工具。只有在教学中不断地增强学生法律思维,才能使教学改革更有意义。

(四)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是推动法治进程的理论支撑

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除了在培养应用型人才,促进专业建设,增强学生法律思维方面的微观作用外,从宏观上说,这类教学改革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理论意义。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以后,人们对法治社会的期待与日俱增。如果说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是构建法治社会硬件系统的话,那么进行法律教学、培养法律人才、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等活动就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软件系统。显然,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过程是构建法治社会软件系统的过程。

课程设置适当与否、人才培养目标是否明确、教师的教学水平能否适应专业发展,学生的实践能力可否进一步提高都是法律专业教学改革需要思考的问题。同样,这些因素都将决定构建法治社会的软件系统能否更加协调、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教学现状

根据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情况,大致分为高层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即跨国集团、大型企业及中央部级机构等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中层法律人才(公检法、行政执法机关及中型公司法务部门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和基层法律人才(基层司法所、一线执法部门及部分中小型公司法务部门所需的法律人才)。教学的过程就是人才培养的过程,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教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设置欠合理,教材选择受限制

为适应培养基层法律人才的需求,高职高专法律专业课程的设置及教材的使用与本科院校应有很大的不同。课程的设置与教材的选择是一个专业发展的根基,学生在校期间能学到什么知识以及能够获得的知识量都会对学生的就业产生直接影响。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呈现以下特点:

1.专业必修课科目主要集中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其他科目的设置仍旧模仿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对实践性课程设置较少。

2.专业选修课设置的数量较少,而且课程之间的衔接没有充分体现基础理论与专业选修课之间的合理关系。

此外,高职高专法律类的教材数量与质量都不尽如人意,这必将制约法律专业的发展。大多数学校使用本科类的教材或成人教育类的教材,而且在选择教材时没有注意理论观点上的更新,这为教与学都带来了很多困难。

(二)教学内容不新颖,教学方式较单一

(三)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双师型教师缺乏

三、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明确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加强教材的编写,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

制定教学计划首先要解决的是培养目标的问题。这不仅是为专业建设定位,也是为具体的教学工作定位。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培养的是一线应用性人才,故制定教学计划应紧紧围绕这个目标进行课程设置,适当增加实践课程在整个专业课程中的比重,重视对实践能力的考查。实现培养目标还需要体现在教材的编写上,高职高专类教材应具有实用性与针对性,反映出专业特色。对此,笔者认为法律专业的教师应形成一个教学团队,针对平时的教学情况、教材使用情况,改变传统的教材编写模式,突出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编写出真正适用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的教材。教学计划的制定是有效分析、实施教材的第一步,教学计划的设置需要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课程的难易程度、教学规律等因素。

(二)运用多种的教学手段,改革教学的内容与方式

(三)重视对现有教师的深造培养,将法律实务带进课堂

作为高等教育形式之一的高职高专教育,它的发展需要很多推动力。法律专业教学改革是专业发展的推动力,更是整个高职高专教育发展的推动力之一。教学计划的构建、教学方法的更新、“双师型”教师的培养等都是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环节,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当始终把教学改革的理念置于教学过程中,对教学改革之路要不断地探索下去。

参考文献:

[1]于庆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2]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J].法律科学,2003(2):9-14.

[3]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3-10.

[4]周晓春.法官职业法律思维:经验型法官向知识型法官过渡的桥梁[J].中国律师,2000(12):75.

[关键词]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法学专业实习;完善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9-015

一、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必须加强法学专业实习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古今中外概莫能外。2011年,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为了解决此问题,明确提出了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不少于总数的15%。目前,我国高校经过多年的探索逐渐形成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教学、专题辩论、法律援助和实习等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其中,实习占据绝大多数实践学分,为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对实习教学环节改革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作为卓越法律人才中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加强法学专业实习。

法学专业实习是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长期以来以课堂讲授为主,虽然法学教育工作者们在不断探索如何提高教学效果,但由于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多,大班上课的教学模式,限制了老师对学生实践知识更多的指导。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要求造就一批实践能力较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专业实习能使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基础理论的认识,将专业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巩固理论教学的效果;掌握我国的审判、检察、律师等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和程序,了解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司法的基本状况;学会法律的一般思维和工作方法,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强化职业道德,加强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培养和提高学生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通过法学专业实习,使学生进一步掌握法学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过法学专业实习之后,学生会对法学理论有一个更深层次的认识,使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初步结合起来,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创造一定的条件。

二、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习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对实习重视不够。目前学校、学生都知道实习的重要性,但又普遍对实习不够重视,其原因何在?学校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在教学过程中仅注重对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实践教学的环节。认为学校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理论教学,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是在将来的工作中。学生对实习不够重视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学生参加实习目的是为了不影响毕业。除此之外,实习单位对实习也不够重视,原因更多地表现为实习操作上的不规范,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部分实习单位往往把一些与专业实习无关的工作交给实习学生,没有传授自己的工作经验,忽视本单位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所起的作用;一些时候愿意接受实习生也只是出于与学校的友好关系。

第四,实习的监管制度不利。目前,我国高校设立法学院或法律系640余所,实习的学生人数多,这给学校的实习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很多法学院系采取自行联系的实习方式,对于自行联系的实习存在着实习过程中很难监管的问题,学生是否真正参加了实习,实习效果如何学校很难控制和掌握。

三、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视角下法学专业实习的完善

第一,成立实习领导小组。要使法学专业实习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就必须成立法学专业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实习工作。实习领导小组应当以法学院(系)为单位进行组建,由院长(系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指导教师、辅导员等。实习领导小组的任务是:制定法学专业实习的规章制度和实习计划,落实指导教师,联系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沟通后安排实习日程,做好实习动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检查实习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实习经验交流,评定实习成绩,做好实结及归档等工作。

总之,法学专业实习是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尽管现实中的法学专业实习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法学专业实习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的价值。只要我们正视问题的所在,积极改革创新法学专业实习,这种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必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价值,培养出更多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

[l]王祥修.论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培养[J].发展研究,2014(4).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法学专业就业;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

法学是人们羡慕的好专业,但令人困惑的是,一方面是市场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并没有饱和,而另一方面是持续增加的法学专业就业压力,这一矛盾困扰着学生、教师以及学校。尤其是近几年,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趋于稳定、法学毕业生人数激增等现实原因,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已经处于低谷并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

一、法学专业的传统就业模式

(一)司法考试加律师型

(二)司法考试加公务员型

(三)考研加教师型

是指首先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二至三年毕业后选择高校从事法学教育职业。考研,通俗的讲就是大学高级阶段的入学考试,即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之意,考研的大致程序包括与学校联系、先期准备、报名、初试、调剂、复试、复试调剂和录取。众所周知,在大学本科教育并没有普及的情况下,研究生教育更需要择优录取,再加上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能力普遍较强等因素,法学专业的学生考研更是难上加难。而且令人遗憾的是,研究生毕业后从事高校法学教育工作也并非一帆风顺,很多院校都对应聘者施加了诸如具有博士学历、丰硕的科研成果、重点大学毕业等限制性条件。而此时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一般都没有参加过工作,再加上年龄的增长,大多毕业生不再想给家人增加经济上和心理上的负担,往往委曲求全,虽然有一部分会进入高校从事法学教育工作,但待遇较低。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市场前景

(一)传统就业模式的作用有限

上述三种类型的法学专业就业模式都只是一种理想化的设计,对于解决法学专业就业问题可谓杯水车薪,更糟的是,这种理想化的就业模式往往束缚了学生、教师以及学校的思想,认为唯有这三种模式才是成功的就业。事实上,拓宽法学专业就业领域才是解决法学专业毕业生供需矛盾的有效方法,对此,专家学者们各抒己见,有的建议在律师、公务员、企业法务部、销售类工作、外贸类工作、考研、出国等多领域拓宽就业渠道,甚至包括转行;有的建议在中西部、基层领域拓宽就业渠道,包括自主创业;有的建议在行业和地域两方面拓宽就业渠道。以上建议虽然用心良苦,但是大多比较笼统,很少有对企业法律顾问这一具体领域进行深入的探索与研究。

(二)企业法律顾问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企业法律顾问,具体包括两种人员,其一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企业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其二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性法律服务机构中的人员,相对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就业模式就自然有两种类型:一是律师型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律师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二是非律师型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并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非律师型企业法律顾问为法学专业毕业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与更现实的就业模式,应当成为法学专业就业的重要领域,实践也证明,传统就业模式的三种类型根本无法解决大多数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同时,相对于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职业,企业法律顾问具有需求量大、准入条件相对宽松、发展前景广阔等诸多优点,因此,在法学专业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背景下,企业法律顾问尤其是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无疑拓宽了法学专业的就业领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企业又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很难想象在没有法律服务支持的背景下,一个企业如何在市场经济中生存与发展。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修改了之前《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其中有三个主要条文是亮点,即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一方面,《公司法》的本次修改是对企业市场准入机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必将刺激企业数量的增加与相应企业对法律顾问的需求;另一方面,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并不意味着企业法律责任的减轻或法律事务的减少,这对法学专业就业是一大利好消息。

三、企业法律顾问对法学专业就业的新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法律服务的市场化需求,其也对学生、教师和学校提出了新的期望与要求。

(一)学生方面

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应当改变对于教师的过分依赖,认识自己的主体地位,根据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自觉调整知识结构,主动接触法律实务,使自己具有一专多能的法律专业知识、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和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能力、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与良好的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以合同审查为例,单有合同法的知识是不够的,还应当主动接触合同实务,具有合同草拟、谈判、合同管理、沟通交流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在合同法律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很多人对于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得十分“完美”,但这种合同也会让交易对方望而却步,最终使自己丧失交易机会,因此,法律实务并非是法律知识的简单应用,而是探寻如何适用法律才对自己更为有利。

(二)教师方面

作为法学专业教师,应当侧重于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具体包括问题解决、逻辑分析与逻辑推理、信息检索、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解决纠纷的程序、事务的组织与管理以及确认并解决道德困境等十个方面的基本技能,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作为互动式教学、实践性教学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以公司章程的制定为例,教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与公司管理层或发起人的沟通技巧,而单纯的公司章程制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应当属于在教师引导下学生自学的范畴。在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中,很多人往往对于公司章程的制定本身较为熟悉,只是无法与公司管理层或发起人进行有效的沟通而使该项工作一波三折。在法律人才市场化背景下,教师不再是知识的传授者而是知识的引导者,更是技能的培养着、经验的传授者。

(三)学校方面

学校应当转变传统职能,定位于服务型学校,尤其是信息服务,在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学生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标准等方面,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服务。学校职能的转变并非是一种责任的推卸,而是对自身职能的重新认识,要对市场需要什么类型的法律人才、学生应当达到何种职业技能标准等重要信息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实践证明,学校是没有能力包办学生就业问题的,因为学生的职业技能符合市场需求才是就业的唯一途径,而学生的职业技能符合市场需求当然需要学生自身的努力,而学校更多的是一种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同时,学校应当深化校企合作,仅在学校领导与企业高管层面的合作是不够的,必须强化学生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职位的直接接触。

对于法学专业的就业问题,除了学生、教师、学校三方面的努力外,还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本身的完善。虽然我国大小企业数量众多,但是企业内部设置法律顾问职位的却不多,并且目前企业法律顾问的社会地位有待提高、收入状况差别较大,也正因如此,企业法律顾问可谓潜力巨大,对于法学专业就业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

[1]王立芳.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调查及对加强职业教育的启示[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87.

[2]赵朋,关志强,赵伟,王佳,董彦萍,何洪俏,吴树新,吴艳梅.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2):221.

[3]裴倩敏.法学专业就业分析[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7(12):35.

关键词:阶段性;长期性;法律素质;“基础”课;大学生

党的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次强调“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大会提出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和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将依法治国的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力军,怎样有效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当前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一门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培养的课程,我们认为有必要以此为平台进行广泛地探讨。

一、“基础”课法律教育教学阶段性和长期性相结合的意义

二、“基础”课阶段性法律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

2.强化实践性教育教学方法,实行引进来走出去。为了更好配合课堂教育教学工作,让学生能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一定接触是大学生法律实践教育教学的一个好方法。首先,我们可以聘请律师来到学校,走进学生的视野。因为律师的日常工作就是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在日常的法律服务中,其对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的理解更深刻,更有说服力,更能让学生能在各种法律实务中感受法律的生命和力量。让学生走出教室,走到法律实务单位(监狱或少管所)游学。在阶段性教学中有计划有质量地进行这样几次教学实践活动,能够最大化地丰富阶段性法律教育教学内容,实现阶段性法律教育教学目标。总之,在阶段性“基础”课法律教育教学中,教师既要处理好教材使法律教育教学前后一贯,又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方法使学生能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尽可能达到法律教育教学阶段性的效果。

三、“基础”课长期性法律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

四、“基础”课阶段性与长期性法律教育教学相结合的成果展望

注:“基础”课是指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1]张惠虹.从“物理聚集”到“化学反应”――大学园区文化建设研究[C]//高校德育探析.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25.

【关键词】经济法教学内容教学改革

经济法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然而,现实教学中由于存在诸多问题,难以达到预期教学效果,我们认为只有充分全面地认识和把握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使经济法教学与非法学专业的实际相结合,满足学生的需求。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安排问题

2、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教材问题

3、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问题

4、非法学专业学生层面问题

通过教学实践和调查研究,我们发现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1)个别学生对课程重要性认识不足,学习热情和动力缺乏。在教学过程中,有一部分学生对经济法这门课程不太感兴趣,听课的动力完全来自于考试的压力甚至是学校的纪律约束。原因就是有些学生对课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很多学生并没有把经济法作为自己的专业课程来看待,觉得学习经济法就是学习一些法律的基础知识,或者就是为了普法教育。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学生学习起来就会缺乏热情和动力。

(2)学习方法不得当,学习效果不明显与前面一类学生不同,还有一类学生是对法律知识本身有着浓厚的兴趣和动力。这类学生不但上课认真听讲、勤记笔记,课后经常会问老师有关法律的各类问题。他们有些是基于本身对法律的兴趣,还有一些是基于考证的压力。目前,无论是考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还是经济师,经济法都是一门必考的课程,所以这部分学生对经济法相当重视。但是我们发现,有些学生认真听课却没有达到听课的效果。究其原因,关键是学习没有找到适合的方法,死记硬背,没有将知识融会贯通,或者纠结于个别词句的理解,当碰到考察学生综合分析能力的试题时,学生无法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应用。

(3)学生法学基础知识薄弱,对法学思维方法陌生。因专业培养目标所致,没有也不可能在课程设计中开设经济法的前沿法律课程,诸如法理学、民法、商法、行政法等背景法律知识缺失,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倍感吃力,故部分学生失去了对该课程的学习兴趣。在极其有限的学时中,既要补充大量法律常识,又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同时要完成既定教学内容和目标,完成的难度相当大。

二、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1、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安排提前

鉴于我校非法学专业关于法律知识的课程一般只有大一第一学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建议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前移至大一第二学期开设。这样学生关于法律的基础常识遗忘较少,教师授课时需要重复法律基础常识的情况会有所减少。

2、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结合专业特色和就业需要有所取舍

在专业总学时数受限,经济法课程学时难以增加的情况下,教学内容如果要面面俱到肯定是不现实的,很容易泛泛而谈导致成为普法课程。就目前条件下,选择一本质量较高的通识性经济法教材,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需要结合专业特色和就业需要,对于教材内容进行取舍是较为可行的办法。如国际贸易专业在经济法教学时就应该较多讲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法的内容,而对财政金融法方面的内容可以布置学生课后自学。

3、抓好课件的制作,发挥多媒体教学优势

多媒体教学的成败在很大一方面取决于课件质量的好坏。因而课件的制作不能只求精彩漂亮,图片多,动画多,必须实用。笔者认为,课件制作必须要体现多媒体教学应有的互动式、交互性、现实模拟性优势特征。同时,课件的开发与应用应当更能充分发挥教师的教学能动性和灵活性,制作课件时要注意给教师留下课堂发挥的空间,不要事无巨细把全部教学内容都放到课件内。而是必须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这样不但会使课堂教学更加生动,同时也有利于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

4、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

【本文是安徽中医学院人文学院人文社科基金项目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研究的部分成果】

参考文献

①夏雅丽,《法学教育改革谈》[J].《中国大学教学》,2007(7)

②卢运辉,《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J].《法学研究》,2006(10)

③黄勇、王刻铭,《经管类本科专业经济法教学质量探析》,《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④顾博,《浅谈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5(1)

⑤赵美珍、刘永宝,《经济法教学改革的三个视点》,《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8(6)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法制教育;中职学生

一、加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十八届六中全会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四大战略布局之一,由此可见依法治国对我国发展的重要性。近年来,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成为目前我国新型劳动力市场的生力军。而这些技工型人才大多出自于职业技术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其构成形式之一,因此,中职院校学生法制教育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这就要求我们要注重培养他们的法律素质,使其自身意识到依法行事的重要性。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法制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现状

2002年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全面重新定位,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随着高中教育逐年扩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面临着生源匮乏的尴尬局面,大多中职院校几乎是无门槛入学。调查结果显示在所调查的中职生中有近一半(44.65%)的学生没有养成基本的学习常规,对学习有比较正确心理的学生约54%,仍有接近一半的学生能力较弱。[1]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职院校教师整体法律素质不高

2.中职院校学生对法制教育缺乏热情

3.法制教育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缺乏时效性与针对性

一方面,课程内容只有广度,缺乏深度,教师只是针对教科书的内容向学生简单的介绍了法律基础的主要内容,忽视了法制课的教学目的。使得学生只知有法,不知用法。另一方面,中职院校的法制课大多只是象征性的开设一学期,使法制教育缺少连续性与时效性。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中职学生不知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这就是法制教育与学生所学专业的疏漏之处。

三、加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法制教育的途径

(一)提升中职院校学生的法制教育观念

(二)培养中职院校学生对法制教育的兴趣

(三)加强中职院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中职院校学生年龄基本在15岁到18岁,从心理学观点,这一阶段的孩子身心发展最迅速、最关键的时期。但中职生是一个特殊的学生群体,在心理还没准备好的情况下,他们较同龄的孩子更早的步入社会,其多表现为:1.自卑感严重,但反抗性强烈。2.思想意识活跃但学习动机缺失。3.渴望得到认可,但人际关系障碍。4.自我意识增强,但自控能力不足。因此,学校的心理健康咨询中心要有计划的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活动,使学生正视自己内心真实的自己,通过心理疏导,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适应社会的复杂多变,“心理咨询可以对法制教育进行有效的辅助,是深层化、科学化的德育。”[3]

综上所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作为加强我国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结合中职院校的具体情况,有目的的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我国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法制教育。相信,在我国对中等职业教育不断加大投入的情况下,中等职业教育一定会朝着健康、高效、优质的方向发展,为培养出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技能型人才,进一步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贡献力量。

作者:率婷单位:大连外国语大学

[1]徐丽春.中职生学习方式及状态的调查与思考[J].职教论坛,2005(6):58-59.

关键词:基础课;法治教育;挑战;对策

一、2013年修订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教育部分概述

党的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做出重大部署。党的十以来,同志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引和思想武器,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法治校园的建设,培养学生成为完整职业人所应具备的法律素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传统倚重于纯粹的“观念意识”的法治教育内容安排不足以应对现实需求。虽然法治教育有思想教育的成分,但法治教育不完全等同于思想教育。面对今天这个高度规则化的社会,必备的法律素质将越来越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就高职教育本身而言,其核心目标就是培养学生们的综合职业能力,由于个体性法律素质对综合职业能力的塑造发挥着十分巨大的作用,所以,针对高职学生的法治教育必然是以“法律素质”的培养为中心任务,高职法治教育的内容应从传统型“意识主导”向现代型“素质主导”变革,着重趋向于意识、知识和技能兼容一体的“法律素质”构建,高职院校法治教育应该是一个系统的构建。

二、法律教育部分对基础课教师的挑战

三、法律教育部分对基础课教师挑战的对策探究

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教育很重要的是通过消极案例中得出积极的引导,从而树立对法治道路的信心。通过对比事例诱导冲突,然后把两者进行比较,从而引出正面教育。法律部分教学的基本特点是,教师授课过程中每个法往往只能简单带过,蜻蜓点水式的面面俱到反而弱化了法律部分应有的教学效果。教师可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角度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同时多运用一些“情法冲突”、“情理冲突”的典型案例如长沙的哥撞死劫匪案、南京彭宇事件等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分别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作价值判断,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同时法学专业的教师要注意把握理论讲授的度,并且紧密结合高职高专的培养要求,开辟出特色的教学模式及内容。我院也对此有针对我院情况的思考,以下是我院的情况:

1.教学现状。我院的法治教育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法制意识教育,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知识的层面上,缺乏法律情感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养成,法治教育效果不明显。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多采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式,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后的认知和行为的培养。学生对校园部分法治教育活动了解和参加得较少,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仍需提高层次和水平。

3.教学前景。形成地市级的普法品牌活动,提高学生作为完整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综合职业素养,为法治校园自下而上的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四、与上述基本状况对应的对策思考

1.课程教学改革。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授内容和方式的改革,确保培养学生基本意识的主渠道。契合法治教育目的的课程设置上,较为适宜的开设法治教育“活动课程”(《高职学生实用法律知识介绍与体验》)以及其他法律文化和精神类课程,形成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普及模式,即围绕学生实际参与的社会生活来组织课程内容,同时渗透精神和理念层面的教育。

2.社团服务建设。从内容和形式上设计开展既符合学生需求,又与中央精神和主题契合的活动,深化理论学宣讲团(含法律服务队)的建设,提高社团成员的基本素质和服务水平,开展常规模拟法庭活动和主题宣讲活动,录制校园法制节目“不二法门”视频和音频,自行组织(校内和社区)或参与校团委组织的外出法律服务活动,拓展提升学生的理解运用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就近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联系的服务点,根据职业院校的特点和特色,以工业园为重点对象进行量身订造的宣传和服务设计)。

THE END
1.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领域政策法规清单和岗位工作细则百问答: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冀人社规〔2021〕6号),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专职教师人数占比应不少于教师总人数的四分之一。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https://www.zjk.gov.cn/content/bwbd/197882.html
2.美国的律师业(上)如果把所有受过法律培训并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定义为律师的话,它包括:单独执业的个人律师;法官;各级政府的政府律师;公司法律顾问;公设辩护律师和其他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受理各种案件、规模不一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和受聘律师;法律教师。即使单单在私人执业领域,由于执业环境大相径庭,加之代表的当事人也是包罗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41322.html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申请技能补贴吗律师普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可以收到补贴。日前,国家对有持有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出台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而法律职业资格证包含在其中,因此可以获得补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https://www.110ask.com/tuwen/5900832201470537635.html
4.业务培训与需取得许可的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有何区别?律师解答共有3条 业务培训主要是为了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需取得许可的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则更为专业和系统,通常需要相关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技术工种上岗前须经培训。忽视这些培训可能导致员工技能不足,影响工作效率和安全,甚至可能因不符合职业资格要求而受到法律处罚。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https://wap.findlaw.cn/wenda/q_45907649.html
5.论律师职业素养(精选6篇)律师职业的专业性要求我们律师要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包括法律理论知识和实用知识。律师应该熟练掌握法律人特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技术和技能,这源于律师所从事的是一种以法律规定或判例为基础的、具有特殊技术性的法律工作。其一,欲为律师者须掌握相当丰富的法律知识,仅仅通过司考还是不够的,还要进一步地不断地巩固和https://www.360wenmi.com/f/file90h68f4m.html
6.律师民事诉讼业务的基本技能我们需要的不是小聪明,而是大智慧;作为律师,你可以不是一个纯粹的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但你必须是一个有职业道德的人,一个有益于当事人的人,一个富有实用智慧的人。我们给当事人的,不能是最好的可能,而应当是最可能的好。智慧有天赋的成份,但也是可以历练的。智慧也是由基本技能生发https://www.douban.com/note/75007739/
7.律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法律知识: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类司法解释等。这是律师执业的基础,也是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前提。 法律职业资格:律师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是成为律师的法定条件,也是衡量律师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准。 二、实践经验与技能 实践经验:律师https://agents.baidu.com/content/question/31d56119d9a60235e411966a
8.如何优化技能证书在简历中的位置律师资格证 如这份应聘法务通用简历模板: 教师资格证 如以下应聘中学美术教师简历模板: 记者编辑 这份编辑简历模板将相关技能软件写在教育背景下面。 音乐 这份音乐简历模板将培训、奖项、证书都写在教育背景里。 IT技能 应聘通信类简历模板,与岗位最相关的技能和证书写在求职意向下面,让HR一眼看到。 https://cv.qiaobutang.com/knowledge/articles/51be84360cf2e3a2c23f9673
9.律师执业基本技能.ppt律师执业基本技能.ppt,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 陈浩文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 ——关于房地产业务的几个问题 讲座提纲 第一篇:律师房地产业务概况 一、我国律师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现状 二、从事房地产业务对律师的素质要求 三、律师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业务领域 四、律师从事房地产业务的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7/1125/141419775.shtm
10.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第十七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2. 做律师需要懂哪些法律 律师资格,是指从事律师业务者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即持有律师资格证书(2002http://www.shuohenglaw.com/article/12055.html
11.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9月钢琴调律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一、申报资格 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申报钢琴调律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https://www.hayouzhuan.org.cn/zq/2024/0903/c1101a14435/pag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