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
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
外死亡。
请回答下列各题。
⑴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o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答案】:D
【解析】:
《高法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
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
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
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本题中,李二在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李二的父母是李二遗产继承人,
能够成为民事赔偿的责任人;张一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是民事赔偿
责任人;王三属于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
人,能够成为民事赔偿的责任人。综上所述,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
责任的人为张一父母、李二父母和王三。
⑵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
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择期审理
B.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C.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
庭
D.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应当
缺席判决
【答案】:B
AB两项,根据《高法解释》第158条第1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应当按撤诉处理。
CD两项,根据《高法解释》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刑事被告人以
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王三经传
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可以缺
席判决,而不是“应当工
2.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
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
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
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
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
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
⑴关于女工权益,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应定期安排王某进行健康检查
B.公司不能安排王某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
C.若王某怀孕6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D.若王某在哺乳婴儿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A项,《劳动法》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
康检查。王某不属于未成年工。
B项,《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
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C项,《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
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D项,《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
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
确是否为未满1周岁的婴儿。
(2)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与公司之间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算
C.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D.如王某不能胜任且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王某,可将其辞退
A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B项,《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
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
期限。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起算。
C项,由于是劳动者主动辞职,且单位不存在过错,该公司不需要支
付经济补偿金。
D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
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
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
⑶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关于该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A.王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B.如王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C.如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销裁决
【答案】:A|B|D
A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
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
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发生劳动争议后,当
事人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CD三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项规定,下列劳动争
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
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第48条规定,劳动
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9条第1款第3项规定,用人
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本题中,王某追索劳动
报酬12000元,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18000元),
故公司对该裁决不服,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3.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
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甲解
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但该
孕妇送至医院后,医生以病人家属未签字为由,未对孕妇施救。出租
车司机欲签字,但该医生以出租车司机非患者家属为由拒绝。最终,
孕妇不幸身亡。对此事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中交警既进行了事实判断,也进行了价值判断
B.交警采取了个案中的比例原则解决了本案中的价值冲突
基本观点
D.设若病人家属及时赶到并签字,医生对孕妇进行剖腹产,则体现了
法限制人们自由的伤害原则
【答案】:A
A项,事实判断的核心是“是不是",价值判断的核心是“好不好二
本案中,交警看见甲开车至非机动车道掉头是事实判断;交警认为甲
违章并罚款,经中解释后,认为人的生命价值高于秩序价值,不但不
予处罚,还开警车为其引道,是价值判断。
B项,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考虑法的各个价值之间的优先性关系后
进行排序。个案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与其他法的价值相比较,哪一个
法的价值在具体案件的情境下更具有优先性或分量。价值位阶原则与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区分的关键:价值位阶原则在适用时,为了在先价
值,完全抛弃了在后价值;而个案中的比例原则在适用时,对于必须
侵犯的价值,并非完全侵犯,而是要保留必要的限度。本案中,交警
认为人的生命价值高于秩序价值,对司机甲不但不予处罚,还开警车
为其引道。交警为了孕妇的生命,完全抛弃了秩序,这是典型的价值
位阶原则。
C项,法实证主义者认为,法的概念中不应当包括内容的正确性,即
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非实证主
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也即法律
必须符合道德。本案中,医生严格遵守法律,置孕妇的生命于不顾,
属于典型的实证主义的观点。
D项,伤害原则是法律限制人们自由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指任何人的
自由都不能伤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一旦人的行为伤害到其他
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就应当限制这种行为。本案中,医生经过病
患家属的同意,对患者进行手术,不但没有伤害到患者的合法权益,
反而是在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
4.某环保公益组织以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
因诉讼需要,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
许可证信息。环保局以该组织无申请资格和该企业在该县有若干个基
地,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B.该组织的申请符合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要求,环
保局认为其无申请资格不成立
C.对该组织的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环保局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
D.该组织所申请信息属于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A项,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
方式,环保公益组织是以组织的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只需出示该
组织的证明文件即可,而无需出示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B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
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
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
本案中,环保公益组织具备申请资格。
C项,该环保公益组织申请的内容明确,环保局却以其申请内容不明
确为由拒绝公开,处理不当。
D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15条、16条分别规定了国
家秘密、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等、
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利益、行政机关内部事物信息的,不予公开。本
题中,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并不涉及以上禁止
公开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5.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
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答案】:C|D
【解:
《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
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均构成
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
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组织作弊,是指组织、指挥、策划进行考
试作弊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集团的情况,也包括比较松散的犯罪
团伙,还可以是个人组织他人进行作弊的情况。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
也可以是多人。可以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结构,也可以是为了进行一次
考试作弊行为临时纠结在一起。既包括组织一个考场内的考生作弊的
简单形态,也包括组织大范围的集体作弊的复杂情形。甲安排丙在地
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甲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不构
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丙实施了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也构成代替考试
罪,考试成绩不佳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乙并非是为组织作弊犯罪提供
帮助,故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6.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
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
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
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
为犯
A项,不作为犯罪分为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
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即
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
定的义务;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
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B项,所有不作为犯的成立均要求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法律规
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
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C项,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
D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
不作为犯,比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7.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监管
职责,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某律
师事务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委派钟律师担任该所出资成立的某信息咨询公司的总经理
B.合伙人会议决定将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刘律师除名,报县司法局和律
协备案
C.对本所律师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报律协批准后
给予奖励
D.对受到6个月停止执业处罚的祝律师,在其处罚期满1年后,决定
恢复其合伙人身份
A项,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
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
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无论是出资成立信息咨
询公司还是委派律师担任经理都是不合规定的行为。
B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
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
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C项,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并未要求律所对
本所律师的奖励报律协批准。
D项,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7条第3款规定,受到6个
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8.关于宪法的历史发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B.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C.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
现代宪法的产生
D.行政权力的扩大是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
A项,近代宪法的产生有着它深刻的经济、思想、政治和法律条件,
其中就经济条件而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
经济条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
由,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要求有统一的市场,打破
封建社会地方割据的局面;要求平等,反对特权;要求统一而公平的
规则一一归根结底,市场经济要求建立民主制度,这导致了以宪法为
载体的民主制度的产生。
B项,美国宪法是在《邦联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1787年2月邦联
国会邀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会议修改《邦联条例》,但与会代表起
草了宪法,史称“制宪会议”。宪法草案于1787年9月通过,在邦联
国会通过后送各州批准。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
幕,正式宣布宪法生效。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近代意义上
的成文宪法。
C项,1918年《苏俄宪法》颁布,标志着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
D项,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之一是行政权的加强,而不是行政权的扩
大「行政权的加强”强调的是行政权的效能的加强,“行政权的扩大”
强调的是行政权的范围的扩大。就现代宪法而言,限制行政权的范围,
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是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9.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
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
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A.虽未经海关许可,但外贸公司擅自销售原材料剩料的行为发生在我
国境内,不属于走私行为
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从利益衡量出发,应认定存
在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
C.外贸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
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
D.如海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
受行政处罚,则不再追究外贸公司的刑事责任
【答案】:C
AB两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
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
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
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C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
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D项,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
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10.甲盗窃了一张信用卡,对乙谎称是“捡了一张信用卡”。乙用该信
用卡买了3.8万元的财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B.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是乙的帮助犯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A|C
《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本案中,甲实施了盗窃信用卡,并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甲的行为成立
盗窃罪。乙以为是捡来的信用卡,使用了该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甲参与了犯罪的全程(盗窃信用卡、使用信用卡),
乙参与了犯罪的部分(冒用他人信用卡),二者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即甲、乙二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而非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就乙冒用信用卡这一行为而言,甲并没有实
施实行行为,而是实施了教唆行为,甲不是帮助犯,而是教唆犯。
11.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
法。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劳动
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沙特法
B.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C.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
D.适用菲律宾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
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
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①涉
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②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③涉及环境安
全的;④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⑤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⑥
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所
引起的纠纷应当直接适用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约定排除适用。
12.甲国公民杰克申请来中国旅游,关于其在中国出入境和居留期间
的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杰克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中国签证机关不予签发其签证
B.如杰克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
机关可不准许其入境
C.杰克入境后,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
后48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D.如杰克在中国境内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中
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
AB两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
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
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三)可能
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
活动的;(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法第25条第
2项的规定,外国人具有该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情
形的,不准入境。
C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
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
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
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
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D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7条规定,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
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
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第28条第2项规定,
外国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不准出境。
13.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
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
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
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
窃罪论处
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
论处
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
息罪论处
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
络罪论处
AB两项,诈骗罪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一受骗者产生
错误认识f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f行为人或第三方取得财
产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诈骗罪与盗窃罪的重要区别在于被害人是
否基于认识错误主动交付财产。郑某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张某被
骗后发送验证码时并没有主动交付财物的意思,郑某通过技术手段破
除了张某对钱款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C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
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
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郑某通过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
密码等个人信息,获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应构成侵犯公
民个人信息罪,但和盗窃罪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故应以盗窃
罪论处。
D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
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
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
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郑某发布给张某的信息
是一对一进行的,是为了盗窃钱财而实施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利用信
息网络罪。
14.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
A.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
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
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
C.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D.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
与使用假币罪
【答案】:B|D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
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其特点为:①
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②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③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④数个法律责任
之间相互冲突,既无吸收关系也无并存关系。
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
B项,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
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
D项,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或法条,但处理时
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或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
15.甲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D市监狱服刑。服刑期
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刑罚执行4年后,
D市监狱向D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关于本案的减刑程序,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可以书面审理
B.D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由审判员李某一人独任审判
C.在审理过程中,甲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申
请能够证明其有悔改表现的证人乙出庭作证
D.D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应当由甲提供其确有悔改表现的具
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答案】:c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
第5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
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被报请减
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
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犯罪,应当开庭审理。
B项,《刑诉解释》第453条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
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因而,在本案中,D市中级人民
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此减刑案件。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1条
第2款规定,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
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
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
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证人提问并发
表意见。因此,经审判长许可后,甲也可以申请证人到庭。
D项,《刑诉解释》第450条规定,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
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①减刑、假释建议书;②终
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③证明
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④罪犯
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⑤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
评估报告;⑥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经审查,材料不全
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因此,本案中,不应
由罪犯甲提供证明材料,而应由审查执行机关即监狱提供证明材料。
16.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
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
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
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
罪的刑事责任
A项,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
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
定,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
甲虽在不满14周岁时安装定时炸弹,但其爆炸的行为结果发生在甲
己满14周岁后,因此甲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B项,《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
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
应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标准,即在实施犯罪行为
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本题中,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
伤害行为,应对故意伤害行为负责,但是乙在实施抢走被害人财物行
为时丧失责任能力,对于抢劫行为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能以抢
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项,丙将毒药放入丁的茶杯,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精神是正常的,
而且杀人行为己经实施完毕,丙在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应当
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D项,《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戊为了壮胆,故意在喝醉之后实施杀人行为,应当负故意杀人的刑事
责任。
17.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
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
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
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ABC三项,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现实危
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的行为,同放火罪相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要求行为
人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现实危险。本题中,甲
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点燃一个焰高20厘米的火堆,并不足以危害车
辆的通行安全,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现实危险,小
火堆事实上也很快被通行车辆轧灭。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
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使用放火、决水、
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所以如果行为只是危害公共安全,但并非采用满足要求的危险方法,
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8.我国于2015年公布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随即作出修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在我国,政策与法律具有共同的指导思想和社会目标
B.立法在实践中总是滞后的,只能“亡羊补牢”而无法适度超越和引
领社会发展
C.越强调法治,越要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问题
D.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发展
的压力
【答案】:A|C|D
A项,在我国,执政党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
即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都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
B项,立法具有滞后性的一面,但也具有超前性和预见性的一面,能
够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C项,实现法治化应当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注重立法的质量,将改革中
面临的问题纳入到立法中,才能正确的处理矛盾和问题。
D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生育政策从“一孩时代”改变为了“二
胎时代”,促进了人口数量的增加,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
力。
19.因关某以刻划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公安分局决定对其作出
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关某申请复议,并向该局提出申请、
交纳保证金后,该局决定暂缓执行拘留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
的?()
A.关某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B.公安分局应告知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C.复议机关只能是公安分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D.如复议机关撤销对关某的处罚,公安分局应当及时将收取的保证金
退还关某
D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1条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
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
退还交纳人。本题中,复议机关撤销对关某的处罚,公安分局应当及
时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
A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
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
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
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本题中,关
某的行为属于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行为,不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而是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B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
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
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本题中,公安分局对关某的罚款是500元,
未达到听证限额。
C项,《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
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
议。因此,关某既可以到公安分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到
公安分局所在的区政府复议。
20.某公司向规划局交纳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
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许匕决定。下列哪一
说法是正确的?()
A.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B.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审查和决定发放许可证无
需听取其意见
C.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D.因建筑工程尚未建设,刘某权益受侵犯不具有现实性,不具有原告
资格
A项,《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
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
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B项,《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
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
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题中,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决定影响
了刘某房屋的采光,刘某与该行政许可具有利害关系。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有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
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本题中,规划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涉及刘
某的相邻权,刘某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行政诉
讼的原告。
D项,《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
经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可以起诉。
21.财政局干部李某在机关外兼职。关于李某兼职,下列哪些说法是
A.为发挥个人专长可在外兼职
B.兼职应经有关机关批准
C.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D.兼职情况应向社会公示
【答案】:B|C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
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公务员法》第44条规定,公务员因工
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因此,在本题中,公务员李某可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且需经有
关机关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2.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
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
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
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
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
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
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
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
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
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
⑴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
A.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B.王某未经李某同意,窃取李某与其共同占有的金饰,应构成盗窃罪
C.刘某客观上已将抽油烟机及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取走
金饰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D.刘某将金饰遗忘在抽油烟机内,王某将其据为己有,是非法侵占他
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
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构
成要件主要包含对委托物的侵占和对脱离占有物的侵占。事实一中,
刘某将抽油烟机交给王莱和李某带回修理的行为中的委托物为抽油
烟机,金饰并非委托占有物。由于刘某住在5楼,王某窃走金饰时刚
刚行至4楼,此时刘某对于金饰仍具有紧密的占有状态,金饰仍为刘
某占有,不属于刘某的脱离占有物,王某此时从抽油烟机中将金饰窃
走的行为破除了刘某的占有,应成立盗窃罪。
⑵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
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
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罪
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
A项,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B项,王某窃取金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在盗窃行为之前,李
某与王某并没有形成通谋,在事后为了躲避刘某追查,王某将赃物转
移给李某,李某明知金饰为赃物而窝藏、转移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罪。
CD两项,《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
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
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王某并未教唆李某实施暴力,因此
其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李某并未实施盗窃,因此也不构成转化型抢
劫罪。
⑶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
A.李某对郭某进行欺骗,导致郭某以高价购买赃物,构成诈骗罪
B.李某明知金饰是犯罪所得而出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李某欺骗王某放弃对剩余2万元销赃款的返还请求,构成诈骗罪
D.李某虽将金饰卖得5万元,但王某所犯财产犯罪的数额为1万元
【答案】:A|D
AB两项,若李某仅实施销赃行为,则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事后的出售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但李某虚构事实,骗取较大
数额财物,对此应以诈骗罪认定。
C项,李某与王某共谋销赃均分,李某销赃所获的赃款具有违法性,
王某对该项赃款不具有民法上的返还请求权,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诈
骗罪。
D项,在犯罪及销赃构成中,李某将赃物卖得5万元的行为王某并不
知情,其所犯财产犯罪的犯罪数额为1万元。
23.《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需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
放的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方能执业。关于执业医师资格,下列
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资格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需按照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确
定申请人条件的许可
B.对《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取得资格的条件和要求,部门规章不得作
出具体规定
C.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应公开举行
D.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
训
《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4项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
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
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
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
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执业医师资格属于该条第3项规定的“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
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A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需按照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确定”
的许可,属于该条第4项内容,针对的是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
检验检疫,属于对物的核准类许可,而非针对人的资格认可。
B项,《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
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CD两项,《行政许可法》第54条规定,实施本法第12条第3项所列
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
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
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
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
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
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
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24.根据《立法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
A.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
审查
B.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应按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
会和国务院备案
C.设区的市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市所在的省级人
大常委会和政府、国务院备案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相抵触而制定
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
【答案】:A|B|C|D
A项,《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
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B项,第98条第3项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
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
的情况。
C项,第98条第4项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
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D项,第100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
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
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25.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
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
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
A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
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
记录。
BC两项,《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
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刑事诉讼中申请法律援助的原因不仅
可以是经济困难,还可以是其他原因。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
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D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
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
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
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本题中,王某应
当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而不是向该机构
提出异议。
26.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
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
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
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
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
受贿罪
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
成受贿罪
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
A项,《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
罪。本题中,尽管甲没有主动索取财物,但受贿罪的成立本来也不需
要主动索取贿赂。至于甲发现包内现金后选择收下的行为是否构成受
贿罪需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作细致分析。
B项,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
意同样可以构成受贿罪。
没有否认,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到20万元之间有因果关系。
D项,《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尽管在认定甲行为性质时存在疑难,
但乙和丙向甲行贿的行为和主观故意非常清楚,应当认定乙和丙构成
行贿罪。
27.关于侦查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强制猥亵案,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
B.盗窃案,让犯罪嫌疑人到现场辨认藏匿赃物的房屋
C.故意伤害案,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对凶器进行辨认
D.刑讯逼供案,让被害人在4张照片中辨认犯罪嫌疑人
AB两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为了查
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
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据此可知,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辨认与犯罪有关的场所,但不得组织犯
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
C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第2款的规定,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D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0条第2款规定,辨
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到10人,照片5到10
张。刑讯逼供案是检察院侦查的案件,被辨认的照片只有4张,不符
合规定。
28.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对此,下列哪一理解
是错误的?()
A.法律既是保障人民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
规范
B.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应尽的义务
C.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
D.人民根本权益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要为人民所掌
握、所遵守、所运用
ABD三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必须坚持法治建设
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
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
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
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
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
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
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C项,《宪法》第2条第1、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可见,人民并非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
29.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
A.用假币缴纳罚款
B.用假币兑换外币
C.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
D.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
使用假币罪判断的关键是是否进入了流通领域。根据《刑法》第172
条的规定,使用假币罪,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冒充真币在经济
交往、日常生活中运用,使不具有流通性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流通,
数额较大的行为。也即,使用假币必须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侵害货
币的公共信用。使用假币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也可以是
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将假币用于赌博、购买毒品等。行为人仅仅是
自己持有,用于炫耀自己的经济实力,但未将假币置于流通,并未危
害货币的流通秩序,不构成使用假币罪,而可能成立持有假币罪。
30.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
届
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
D.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A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
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B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
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
通过。罢免村委会委员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C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D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
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3L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同县的“牛
记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服务员统一着上
世纪6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
印记。“牛记酒楼”遂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
名等一应照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牛记酒楼”的行
为属于下列哪一种行为?()
A.正当的竞争行为
B.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C.混淆行为
D.虚假宣传行为
A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
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
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
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
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
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
题中“牛记酒楼”改名“老社长酒楼”,照搬“大队长酒楼”的服装、
歌曲、装修、菜名,损害了“大队长酒楼”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题中,“大队长酒楼”
的装潢、服务等均为大众所知悉且权利人并未采取保密措施,不属于
商业秘密,因此“牛记酒楼”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C项,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仿冒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
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类似,从而导致或
者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本题中,“大队长酒楼”采用具有时
代特征的菜名、店面装修,其整体营业形象具有独特风格,形成特有
装潢,为大众所熟知,属于知名商品。“牛记酒楼”对“大队长酒楼”
的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属于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
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反不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
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牛记酒楼”的行为并未以任何方
式对外虚假宣传,其宣传内容与提供的商品、服务实际情况相符。
32.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关于货物检验和交货不符合同约定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B.如甲公司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在货到后加以检验,而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