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民法的整体内容而言,主要应当对以下的部分重点掌握:
民法总论部分:(一)民法概述,包括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适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及其分类;(二)自然人,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监护、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条件和后果、个人合伙;(三)法人,包括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能力、法人机关、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四)物与有价证券,包括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意义、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及类型;(五)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及类型、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后果及类型、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及类型;(六)代理,包括代理的概念和特征和类型、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七)诉讼时效与期限,包括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限的概念和效力、期限之性质及类型、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期
知识产权部分:(一)知识产权概述,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保护;(二)著作权,包括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限制、邻接权、著作权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三)专利权,包括专利权主体、专利权客体、授予专利保护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专利侵权行为;(四)商标权,包括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消灭、商标侵权行为、驰名商标的保护。
婚姻、家庭和继承部分:(一)婚姻和家庭,包括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二)继承,包括继承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遗产的处理。
人身权与侵权行为部分:(一)人身权,包括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权、身份权;(二)侵权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
二、复习中需要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一)理论与实务的关系
司法考试是国家选拔法律专业人才的一个基本途径,鉴于我国目前法律专业人才还相对匮乏的情况,司法考试较为重视考察考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对于考生的法律理论的要求尚不太高。这不仅体现在司法考试的重点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而且在考题的设计注重的是考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因此,许多考生把复习的重点放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记忆上,甚至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一本法律汇编就可以应付司法考试了。但是,以这样的态度来准备司法考试,尤其是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是极端错误的。
民法作为实体法,当然具有实用性,实践中的各种民事关系的规制都要依靠民法。司法考试试题中无论是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大都是根据实际生活的实例提炼出来的就说明了这一点。这就需要考生熟悉和理解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学会在解决一个具体问题或者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时能够以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这里还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法律的条文比较原则、粗放,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则相对比较具体、细微。因此司法考试的许多题目都是针对民事司法解释的。准确理解这些司法解释,适当的对其基本、重要的内容进行记忆,都是非常必要的。
民法作为实体法,又具有强烈的理论性。民法规则不是一些简单的实用规则,每一规则的背后都有着深邃的理论基础。如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这些基本理论,不仅对民法的制定有指导作用,而且对民法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考试中,不仅许多试题是直接根据民法的法理进行命题,而且在选择题的选项、案例分析题的设问的设计上很多都是以民法法理为依据的。民法的基本理论是考生选定正确选项、排除干扰选项以及正确、简洁地分析案例的基础。因此,对于民法部分的考前准备,仅仅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字面理解、泛泛了解是不够的,还必须对民法的基本理论有一个全面、充分地掌握,在熟悉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了其背后隐含的法理。这两者都要兼顾,偏执任何一方都不能取得好的成绩。
(二)重点与全面的关系
由民法在司法考试总体上的重要地位所决定,对于民法应当进行全面的复习,不可以报侥幸心理,猜题、押题,只复习一些自认为是重点的部分,潦草地、甚至是放弃对那些自认为不重要的部分的复习。从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到去年的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的考题涉及的面较为广泛,考点的分布也较为均匀。对于当年考试大纲中所列示的各个部分,在当年的考题中肯定会有所体现。即使是一些历年的考试中的重点问题,在同年的考试中一般也不会只针对某一知识点反复出题。因此,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对于民法的各个部分都应当注意到,不要忽略一些小的或者在过去的考试中考的不多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的指定教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首先是因为指定教材是对民法基本理论的概括、总结。民法学的许多问题在学理上尚无定论,学者间的看法不一,不同的学者编写的教材不仅观点不同,表述也不完全一致。而指定教材的编写,要求是采用学术界的通说、通论,不能以作者自己的观点为取舍;其次,司法考试教材是严格依据考试大纲编写的,可以说是考试大纲的扩充、展开。这一点是其他社会上所编写的教材不能与之相比的;再之,指定教材囊括了考试范围所要求的法律、司法解释的内容。基于此,司法考试范围内的应考知识点都会在指定教材中有所体现。一般而言,凡是在指定教材中没有涉及的问题,就不会作为考试的内容。可以说,指定教材是司法考试命题的依据之一。因此,考试复习的主要依据应当是指定教材。吃透指定教材的内容,是掌握考试范围所要求的知识点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