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人的福音——罗马书原文诠释

本书的前身,原是笔者早年在菲律宾圣经神学院教授罗马书精研时的讲义,嗣后也曾在其它神学院任教此科,每次授毕,受教的师生皆深感罗马书信息的精深博大。同学们多次鼓励笔者将讲义编撰成书,期能供给更多的读者参考,有些弟兄姊妹将笔者凌乱的讲义缮写及打字,其中有高峰福音教会的古腾辉弟兄(缮写)、基督工人神学院杨珍姊妹(打字),华人基督徒培训供应中心同工张乃千(编打)、赖秋月(校对)、总干事张西平(总编辑)等的辛劳为最,更复得张乃千同工为本书惠赐序言,使本书倍增属灵气概,并有张世麟伉俪的爱心奉献。没有他们,本书实难以付梓。

愿神以此鞭策我们,使蒙救赎的人献身敬拜事奉他,未蒙救赎的人亦愿献身接受他。

马有藻

序于美国加州柏城

第一次阅读马牧师的「罗马书原文诠释」后就爱不释手,原来早在1977年时,马牧师就已经写好了这本注释书,却在二十年后的1997年,这本「现代古卷」才转到我们的手中,过程就好像是「死海古卷」被发现一般,于是我们这些「马氏学生们」就丝毫不客气地开始使用。

后来我有机会到神州,第一次教导「罗马书」,也是使用马牧师的原稿与大纲。这本注释书不仅有非常严谨的原文解经,并且讨论问题「层次分明」,很容易让人了解其重点,尤其是对于罗马书的难题以及罗马书与旧约的关系,都让我在教导的时候有很大的帮助,例如第十一章有关使徒保罗所描写的「新面」、「树根」、「树枝」等,与旧约亚伯拉罕之约的关系,使我与众同工们都很得造就。这本「罗马书原文诠释」实在能帮助我们认识圣经真理的一致性,让我们能进入全本圣经来看福音的真理。

我们看到罗马书改变了大神学家奥古斯丁的生命,罗马书复兴了马丁路德,带来了宗教改革,使广大的基督徒「回归」到圣经真理当中,也兴起了布道家约翰韦斯利,因明白「因信称义」的真理,而能享受有得救确据的平安和喜乐。

回想今日神州大地,异端横行,「因信称义」与「靠行为得救」经常成为「属灵争战」之场,如同初代教会所面临对信仰的挑战。我非常感谢神,有这本罗马书注释的出版,清楚阐释「十字架的福音」的真理,且高举「因信称义」。

本书不但是向「现代法利赛人」提出「棒喝」,更是要向异端挑战。求主使用这本注释书,造就众多传道人及弟兄姊妹们,在认识与传讲信仰真理上,有根有基,把教会建立在基督的盘石上。

对于「华训」的「差传教导同工们」而言,更是看到这本「罗马书原文诠译」对我们的启示,使保罗对罗马教会关于福音真理教导的热忱与负担,实在是我们「教导同工们」的典范。每当马牧师写作圣经注释书的时候,经常是「挑灯夜战、埋首书中、奋不顾身」,以致于马牧师的身体常常保持「三高」──胆固醇高、血压高、血糖高,为的也是要把福音的真理,借着各样方式传扬到需要的地方。

马牧师有多年教学的经验,虽然本书以「原文解经」为本,但却以「深入浅出」的方法描述写作,使看的人能够立刻「抓住重点」,同时每本的注释书,必有详细的详纲提供参考,使读过此注释书的同工们,可以立刻往各查经班、培训工场上作教导的服事。正如马牧师经常在课堂上教导我们的──「好的大纲结构,是教导成功的一半」。因此,我深信这本「罗马书原文诠译」对工场的重要性,不仅是在神州大地,也是世界各地华人神学院、教牧同工、弟兄姊妹等所需要的理想的教科书。

张乃千

于美国加州圣荷西

1.与福音书的关系

罗马书在新约中虽处于四福音之后,但罗马书着成的日期,却早于三本福音书。初期教会在收集新约正典为圣言时,认为福音书是论主耶稣的生平,应该排在新约的首位;但在排列书信时,却把罗马书放在最前,可见初期教会认为,除了四福音因专论主耶稣生平外,保罗的罗马书是最重要的一卷书。其重要之︰处,可从二方面来看

a.福音书的阐释──四福音书专论主耶稣基督的言行,不仅是四本历史书,也是四本见证集。福音书的着成,有其独特的目的,总言之,它们最终之目的,皆是唤醒世人来相信福音的主人——耶稣基督(参约20:31)。

四福音的性质是叙述性的,是生平式的记事(biographical),而非阐明性的诠释(interpretative),故对历史记录缺乏认识的人,就不能从四福音中找出福音的内容;而罗马书在此方面就能补充福音书的缺欠,因罗马书主要的性质是阐明、诠释福音的内容。读了福音书,可能还不能透彻地明白福音是什么;但读了罗马书,无论他是外邦人或犹太人,对福音的内容与要求,就无法推诿了(罗1:20)

b.生活的阐释──当一个人接受了福音的主人耶稣基督为救主后,就脱离了神公义愤怒的审判,此后他的生活该有怎样的样式?关于此点,福音书说得并不全备,罗马书却有系统的对基督徒从定罪(旧生命)、得救(新生命)、成圣(得胜的生命),而终至得荣耀(新生命的终局),提出精辟的阐释。在新约中,无其它经卷可取代罗马书的重要地位。

2.与使徒行传的关系

3.与书信的关系

罗马书在新约书信组中居前位,因它的内容的确远超过其它的书卷。其它书信所提的教义,虽然能彼此相辅相成,却无一本像罗马书那样详尽与有系统,尤其在解释福音的内容方面,其它的书信都是假定性的(suppositional),假定读者已明白了,只有罗马书是辩明性的(argumentative),它要说服我们每个人都伏在神的审判下,除了求恩典这一条门路外,律法、工作、行为、良心,没有一样可以代替神的救赎方法。

1.福音的内容

罗马书的重要,不但在新约中的地位可见,在基督教的基要教义范围下更是重要,其重要之处乃是福音的内容。什么是「福音」?「福音」在简义上言,乃是「好消息」之意,然而什么是「好消息」?要解释此「好消息」,保罗便先解释何为「坏消息」,就是全人类都是罪人(包括仁人君子、道德学家),罪人不是世上的一小撮人,而是全人类。所以保罗就从头开始,先将一个坏消息告诉人(罗13章上),然后才告诉人好消息(罗3章下),和得着这个好消息的方法(罗4章),及得着后的好处(罗5章)。这个好消息不是单给以色列人,外邦人也有分(罗3:29),就是神设立耶稣基督为挽回祭(罗3:25),叫人因信可以称义(罗3:30),得与神和好(罗5:1),一生一世以神为乐(罗5:11)。

2.福音与神的义

3.福音与律法

4.福音与以色列

以色列是神的选民,从起初神就一直不断地眷顾他们。以色列的余民也知道,他们的同胞弃绝神最大的眷顾,就是神的独生子、神的弥赛亚。他们也知道弥赛亚国已经不在,也就是说,以色列已被弃绝,他们的灰心可以想象,所以保罗特别阐明这被弃是暂时的(罗11:25)、是有目的的(罗11:11),将来神必重赐眷顾给以色列(罗11:26),因选民永远是选民,那身分是永不更改的(罗11:29)。这些关乎以色列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只有在罗马书中才能获悉(参罗911章)。若无罗马书,我们对神与选民的计划就不甚明白了。

1.早期教父时期

罗马书的重要地位在早期教父的著作及生命里,显露出莫大的影响,其中最早的是罗马的革利免,他在《致哥林多书信》中(A.D.95),以罗马书作为他的神学论据。伊革拿修(A.D.110)的神学论点著述,多与罗马书相若。使徒约翰的门生波利甲(A.D.130)常引用罗马书。奥利根(A.D.250)亦认定罗马书的重要而注释该书,为后世留下一本极有价值的文献。奥古斯丁(A.D.350)在其《忏悔录》中,表白他的归主全因罗13:13-14的感动力。「金嘴」屈梭多模(A.D.405)的讲道常以罗马书为主,并要人每周两次读罗马书。其它的教父如罗马的Ambrosiaster(A.D.380)、希腊的Theodoret(A.D.458),多有论述罗马书。连异教者伯拉纠(Pelagius,A.D.410)亦不甘人后地批注罗马书。由此可见罗马书受早期教父欢迎之程度。

2.中古教会时期

3.改革前后时期

1513年,德国威顿堡大学神学教授马丁路德,在研读诗31:1时,深被神的公义所困扰,不晓得如何解释神的公义,后来他在罗1:17找到了解答。此后他着手钻研罗马书,深觉自己素来所坚持的「行为得赎论」乃是无根基的理论,遂于1517年吹起宗教改革的号角。不久,法国的加尔文(1533年)亦因罗马书之故,响应马丁路德的改革呼声。1535年,荷兰学者伊拉斯姆(Erasmus)虽与路德的神学观点不同,亦因罗马书之故,在自己国家举起改革的旗帜。1733年,在英国牛津就读的查理韦斯利(CharlesWesley),因获赠路德的罗马书注释而信主。五年后,他的兄弟约翰韦斯利(JohnWesley),在伦敦街头听布道家诵读路德之罗马书诠释的序言后也实时信了主。1722年,美国「大觉醒、大复兴」的布道家、年仅19岁的爱德华滋(JonathanEdwards),在研读罗马书后,使他坚信神的主权及预定论。1738年,英国的怀特腓(G.Whitefield)拜读加尔文对罗马书的诠释,使他深信不疑神的预定与拣选两大神学理论。这些人士在教会历史中均扮演着极重要的角色,他们的事奉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罗马书可说是一种催化剂。

4.近代时期

近代学人受罗马书的影响不计其数,诸如瑞士神学家F.Godet(1883年),宣称罗马书是保罗作品中的极致。1895年,剑桥学者F.W.Farrar在研读罗马书时,深为保罗的神学观所震撼,惊呼着说,「这是人类最伟大的杰作」。亨利马太也称保罗为书信的「主角」;A.Deismann称之为「基督教的火焰」。1919年,德国新正统派鼻祖巴特,以罗马书的信息,唤醒了沉睡的德国教会。1921年,芝加哥神学院院长E.D.Burton谓,「罗马书是基督教的防腐剂,能抵抗一切异端邪说」。1973年,恩典神学院院长A.J.McClain也总括地说:「罗马书使我们知道什么是基督教」。这些都不是空泛的颂词,也不是学术性的赞赏,而是属灵生命的真诚感受。

综观上论,可见罗马书在教会历史中占有崇高的地位,难怪三一神学院教授G.Fee于1990年响应马丁路德对罗马书的称赞,称它为「基督教最纯正的福音」。

1.政治方面

罗马帝国在政治方面对世界有二大贡献:

a.罗马律法(LexRomana)──古时罗马帝国的律法举世闻名,因此律法之公义,处理的有效,管治的严明,使当时的「政」与「民」,皆同享国祚,世称罗马法治(LexRomana)冠绝当代。此英明的法学,源自十头政体。450B.C.,是时的政君创订了一套完整有效的法律制裁系统,简称「十二版法」(TwelveTables),此律法至A.D.458,被TheodosianCodex采纳修订;在A.D.553时被JustinianI皇帝再修订,世称JustinianCode;在A.D.887,Basil又修订,世称BasilianCode;在A.D.945,彼得ConstantineⅦ再修订,称ConstantinianCode,可见此律法备受历代法治者的重视和采纳。

此律法对新约传福音事工极有裨益。福音使者四处工作,得享罗马律法之保障,尤是罗马公民,如保罗曾多次使用其公民权利。也因此律法之优良,保罗才能达成夙愿到罗马工作。在福音书中,罗马律法之严正,使彼拉多亦无法判基督有罪(参约19:4)。在保罗的书信里,他常将罗马律法的条款应用于属灵的事上(如纳嗣律,罗1:15、23,9:4;加4:5;弗1:5。同嗣律,罗8:17;弗3:8)。

b.罗马太平(PaxRomana)──从LexRomana必产生PaxRomana,此乃罗马政权另一使人赞叹钦佩的贡献。罗马帝国不但律法优越,治安亦佳,尤其在耶稣时期。当时罗马帝国乃为太平盛世。罗马政府把重兵派驻在各要镇(如徒16:12),保护人民出入之安全,使生命有保障。又广筑道路,使人民旅游、经商备觉便利。商业的发达,间接地使文化、科学各方面得到利益与进展。

PaxRomana为一国泰民安、举世升平的景象,故此在新约期间,福音使者到处广传福音,也备觉便利,因此保罗也起了要访问罗马教会及西班牙之意念。

2.宗教方面

a.原始的罗马教──原始的罗马教是精灵教(Animism),这可能因原始罗马人源自米索波大米高原。后来这精灵教便沦落为多神教,其中最有名的乃是太阳神(Apollo)、天神(Jupiter,参徒4:12)与农作神(Saturnalia,即Mars)。

b.希腊教的影响──罗马与希腊在人种及文化上,相差不远,故日后的罗马人,采纳了希腊的多神教。祇希腊的神皆有人的性情与败坏,如此促成了日后祇罗马的该撒崇拜。影响罗马神的希腊神明有丢斯(Zeus,即Apollo太阳神)、希耳米(Hermes,即Mercury)、亚底米(Artemis,即Diana)、丢尼修(Dionysus,即Bacchus酒神)、潘安(Pan,即畜牧神)。

c.东方宗教的影响──罗马人在宗教信仰方面,皆表现出宽容的态度,故常受各类各族宗教所冲击,尤其是东方色彩的宗教大肆渲染罗马城,主要的有亚洲神秘教,如天后神(息伯利,即GreatMother),是一门淫荡色情的邪教;加帕多家(Coppadocian)的女神,即马牙教(M一类的「轮回教」);埃及的伊西斯教(Isis,「复活教」);其它的如叙利亚的Atargatis教(即亚斯他录)、弗吕家的Sebazios教、波斯的Mithras教等,不胜枚举,使罗马城的偶像崇拜错综复杂。

d.罗马独特的该撒崇拜──罗马君王处于偶像林立的宗教中,故他们也不甘人后地兴起该撒崇拜。该撒崇拜可从亚古士督时期算起,他生前并未提倡该撒崇拜,在他死后(A.D.14),罗马人才把他当作神般敬奉。此后该撒崇拜便在罗马帝国扎根,其中尼(罗A.D.54-68)和豆米仙(Domitian,A.D.81-96),乃是强迫人遵守最甚的两位。

3.哲理方面

a.司多亚派(Stoicism,参徒17:18)──强调万事皆已命定,人没有自由选择意志(与路德及加14罗马人的福音——罗马书原文诠释尔文相似),一切皆以顺服为最崇高美德(保罗在罗13章及8章下反驳他们的错误)。

b.伊壁鸠鲁派(Epicureanism,参徒17:18)──强调享乐主义,有点「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日愁来明日忧」的人生观,故他们陷于放荡纵欲主义的流弊(保罗在68章上指出此派的祸害)。

B.罗马城与犹太人在历史上的关系

然而罗马城基本上是一外邦城,犹太人如何在此城开始聚居下来呢?他们与罗马城的关系,在历史上有九个重要的日期:

1.161B.C.──犹大马加比王族与西流古王朝,经数年对抗后,马加比族终获胜利,他们于167B.C.宣布独立,六年后首次由耶路撒冷派代表团赴罗马,互订友好与互卫条约。此可算是自586B.C.犹大亡国后,犹太人与罗马最早一次(外邦国)的官式往来(此盟约后于144B.C.由乔纳单、141B.C.由西门、129B.C.由许尔堪地等人重新订立,事见马加比前书8:17,12:1,14:24,15:15-24;约瑟夫《古史》13:1)。

2.140B.C.──在马加比时期,因犹太人起义要推翻西流古王朝的管辖,故犹大马加比(160B.C.)及乔纳单(143B.C.)先后与罗马修订前约,于此时(140B.C.)犹太人便获准移民到罗马,在历史上这可说是犹太人首次移居罗马。

3.63B.C.──同大,罗马大将庞培毁灭耶路撒冷,翌年便把大批犹太技工带回罗马为奴,此是首次犹太人大规模被迫「移民」。此后,这些奴隶因工作表现极佳,多有重获自由,他们便留了下来,并有自己的会堂(参徒6:10)。

4.A.D.2──是时新上任的犹大王亚基老,当其父王大希律驾崩后,便赴罗马授职。当地犹太人闻讯聚集游行,以示抗议,并遣派代表团远赴罗马投诉亚基老之任职,因他们深知亚基老的毒辣手腕(事见约瑟夫《古史》17,11:1;《战史》2:6),不久,甚多犹太人遂迁居罗马。

5.A.D.6──此后,犹太人在罗马越发增多。罗马哲学家早已警告罗马人(59B.C.),犹太人是不可欺侮的。但在A.D.6时,亚基老(参太2:22)强迫犹太人跪拜挂在圣殿门顶,象征罗马帝国的铜鹰。不肯跪拜而遭屠杀的人成千上万,使得耶路撒冷八千多名犹太人前往罗马上诉亚基老的暴行,于是亚基老便被提庇留该撒贬废。从此罗马城的犹太人声望更大。

6.A.D.19──该年提庇留当政,因一事件而使罗马城中的犹太人被逐离境。事故缘起于一群归信犹太教的罗马妇女,在罗马行骗被捕,犹太人遂成代罪羔羊,当时约四千多名犹太人被逐出境。

7.A.D.41──加里古拉秉政,在亚历山大的犹太人因某事故受迫害,而上诉于罗马。加里古拉不但不理代表团的哀求,且下令把自己的头像放在耶路撒冷圣殿内,强迫犹太人下拜。此事引致罗马犹太人群起暴乱,在一触即发之际,加里古拉突然病逝,而结束了一场血腥之争。

8.A.D.52──革老丢在位,据罗马史家Suetonius记载,有一名叫「基督」(Chrestus)的门徒在罗马意图犯上作乱,宣称只有基督才是「真」王,结果在罗马城的犹太人便大遭逼迫(参徒18:2,其中被迫离城的有亚居拉夫妇)。

9.A.D.64──自革老丢退位后,犹太人在罗马的命运如履薄冰。那时丧心病狂的尼罗,为了满足魔鬼式的私欲,把半个罗马城焚烧,进而嫁祸于罗马的基督徒及犹太人,且大肆迫杀他们,基督徒为此而殉道者不少,犹太人受害的也不计其数。

经此役后,犹太人卧薪尝胆,图谋反抗,两年后,终于揭竿起义,发动全国性的反叛罗马。此战争爆发期间,保罗已为主殉道。此战役史称「犹太人叛乱」(JewishRevolt),为期四年,罗马以铁腕镇压,耶路撒冷遂于A.D.70为大将军提多带兵入城,毁灭圣殿而终。

1.彼得创立说——据此说,彼得在耶路撒冷监狱蒙天使释放后,便失去踪影(徒12:17),是年为A.D.42,原来他到了罗马,在那里创立了罗马教会,并作该教会的首任监督凡二十五年之久,此为罗马天主教的立场。

此说不可靠之理由有六:

a.缺乏经外历史之支持。

b.缺乏新约之支持。

c.与徒15:6;林前9:5;加2:11等经文不能协调。

d..若彼得创立罗马教会,保罗在致罗马教会书信时,必会提及。

e.保罗在罗马写的四封监狱书信,亦无只字片言提及彼得。

f.与罗15:20之原则有冲突。

2.五旬节信徒创立说——此主张认为五旬节后,从罗马来的犹太人(徒2:10)把「福音」带回罗马而建立教会(此说支持人有F.J.A.Hort、H.A.Hoyt)。

反对此说的理由有三:

a.缺乏经外历史的支持(可能他们定居在耶路撒冷而不回罗马)。

b.缺乏新约的支持。

c.与教会信徒成员多是犹太人有矛盾。

3.彼得及保罗创立说——此说认为,是保罗与彼得两人同时到罗马同工创立教会的。此说全因教父爱任纽(约185)、哥林多的丢尼修(约170)及优西比乌(约200)等著作内之错误所引致(此说与罗1:815,5:20;徒9:32-11:18有冲突)。

4.哥尼流创立说——此说认为意大利百夫长哥尼流归主后(徒10:44-48),返回了罗马而创立教会(此说支持人为J.M.Stifler)。此说全是猜想臆测,毫无史实可证。

5.四散门徒创立说——此推论乃根据徒8:4,指司提反殉道后,门徒四散传福音直至罗马。但此论亦无史据(赞成人F.Godet)。

6.罗马信徒创立说——第四世纪罗马教父Ambrosiaster在其罗马书注释中,指出罗马教会是使徒时期在罗马之信徒(不一定是五旬节回去的那些)所创立的(代表人有E.F.Harrison、W.Sanday&A.C.Headlam)。

7.保罗门徒创立说——此说认为保罗在各处宣教时所广收的门徒,有部份后来定居罗马,在那里创立了教会(此说支持人有J.Murray)。但此说毫无史实佐证。此外,若罗马有甚多保罗门徒在,保罗亦不需急往罗马去。

8.亚居拉夫妇创立说——此说乃根据徒18:2而妄下的结论(单从徒18:2不能证实罗马教会是亚氏夫妇创立的)。

支持此说之理由有三:

a.徒28章显出教会与会堂分开,此现象乃因东方教会西迁而造成。

b.初期教会多由家庭教会组成,不少热心爱主的信徒开放家庭,成为敬拜聚会的中心,此点颇合此说。

c.罗16章所记的人名多是保罗的友人,他们后来西迁至罗马定居下来。

罗马教会的成员为何,是研究罗马书的头痛问题,究竟罗马教会的信徒以外邦人或犹太人为主?历代学者为此争论不休,兹引述如下:

1.以犹太人为主

赞成本书的对象主要为犹太信徒的理由有下列各点:

a.教会的创始人虽不能确知是谁,但从内容鉴定主要对象似是犹太人,支持此见者初期不多,后来却广被接受(如古时有教父Ambrosiaster、异教者马吉安,后来由德国学者F.C.Baur再提倡,步他后尘者颇众,如T.ZahnT.W.Manson、J.Drane、F.Watson)。若教会是由犹太人开始,则在保罗写《罗马书》给他们时,多必以犹太人为主。

b.多处经文的支持(如2:17,3:1,4:1,7:1,711章,14:1等等)。

c.书中主要的神学词汇是犹太人惯用及易明的术语,如义、律法、圣言、挽回祭、割礼、诫命、应许、诸约、列祖、拣选等。

2.以外邦人为主

对上述理由,反对者一一提出辩驳:

a.固然教会总会有外邦信徒,但人数所占的多寡,则要从经文的内容才能鉴定。

b.作者保罗虽自称为外邦使徒,但他每到一个地方,皆先以会堂为传道所在,意说先以犹太人为首(参徒13:514、43、44,14:1,16:3),救恩先给犹太人,他自己也如此说(徒13:46,18:6)。他名叫外邦的使徒,意指他是特意到外邦地去的使徒。在外邦地也有犹太人,特别在罗马。他到罗马后,便与犹太领袖展开辩道(徒28:19),这些人正是罗马书的对象。

c.虽然外邦人多有「进犹太教」的,而这些外邦人也熟悉犹太风俗及古训,然在罗马书内却未提及他们是这类人。

d.「我们」一字虽有联合上用法(editionalwe)之意(外邦、犹太不分),却仍有血统性用法之意(lineagewe)(犹太对犹太),两者间大有分别。

e.名字固可证明对象为某一方,但这也不一定正确,因很多犹太人采用了外邦名字(如保罗是希腊名,但他本身是犹太人)。再且,罗16章之家庭教会的成员名字,足可反映外邦人非主要对象。

两说衡量下,前说似乎更合道理,因能符合本书内更多的经文。

【注】:笔者多次教授罗马书,与学生同作多次的统计试验,即把每章每节分析,看这节是否专给犹太人或外邦人读,而两者皆可的则放在一起。在多次统计下,结果以犹太人为主的经文占50.3%,以外邦人为主的占31.2%,两者皆可的占18.5%;固然数字的准确性难以服众,但可作为参考或更进一步探讨之途径。

3.先犹太后外邦说

近年来不少学者,对罗马书的读者种族有新的研究,他们据杜平根学派(Tubingen)的创始人F.C.Baur的说法,坚称罗马书全以犹太人为对象有所保留。此等学者从罗马的政治及宗教历史角度处理此问题。他们研究结果认为,在革老丢下令赶逐犹太人离开罗马前(A.D.52),罗马教会的成员多是会堂崇拜者,罗马城内外邦人信主的并不多(因缺「外邦使徒」之故)。

保罗在写罗马书时从未到过罗马,但在书内显示他与对方熟稔,究竟他如何与他们建立关系?虽然在著述罗马书前,保罗从未到访过罗马,不过他已与罗马教会有多次「接触」,这些「接触」可分六方面:1.在报告时——据徒8:2,亚居拉、百基拉本在罗马工作,但因革老丢贬逐犹太人之命令(约A.D.52)而离开罗马,到哥林多与保罗同工。保罗从他们二人口中,必定获悉甚多关于罗马教会的情形,使他想去罗马教会工作的心愿,越发坚强。

2.在心愿上——据徒19:21,保罗在以弗所工作已暂告一段落,在东方的工作完成了,他即定意西往罗马,因他认为有将福音传到地极的需要,但必先把筹款的事办好才前往。遂打发提摩太、以拉都二人先往马其顿,待自己处理好杂务后才与他们会合。但当他们离去后不久,以弗所发生变乱,保罗不得已提前结束,直奔马其顿与提摩太等会集。

3.在写书时——从上次听闻亚居拉及百基拉有关罗马的消息,保罗已完成了他第二次的旅行布道,亦开始了第三次旅行布道,而在以弗所逗留了三年之久。在那里,保罗与往来东西的人交会,其中必有罗马信徒,因以弗所乃小亚细亚贯通东西的要衢。后因以弗所发生事故,他便起程回耶路撒冷,此次路经哥林多(徒20:2),在那里住了三个月(徒20:3),他想到罗马的心志越发增强,遂振笔疾书,预告对方他将要到罗马及西班牙的心愿。

4.在异象中——据徒23:11所记,保罗自第三次旅行布道回到耶路撒冷后,立即遭人捉拿。于是他在百姓前(徒22:1)分诉,在公会前自辩(徒23:1)。当他在公会前自辩时,发生法利赛与撒都该两派争斗,为安全计,千夫长把保罗还押在监,以免受害(徒23:10)。就在当夜纷乱的心情中,保罗在异象中得主安慰(徒23:11)。这是主在异象中坚定保罗要探访罗马的心志。此心志在他致罗马书时已表达了。

5.在申诉时——自A.D.56-57成书后,保罗从哥林多办完捐献的事,便急忙归回耶路撒冷,好预备能早日动身前往罗马。但事出意料,保罗一踏入耶路撒冷,即遭一连串的捉拿、辩白、再捉拿、逃命、再辩白,保罗终被囚在该撒利亚达两年之久(A.D.58-60)。两年后,保罗在非斯都(徒25:10)及亚基帕面前(徒26:32)继续自辩无辜,并在他们面前提出上诉罗马的该撒,结果他上诉得愿,便蒙安排往罗马去。

6.在路途中——途中,保罗所乘的船遇险,众人在忧虑丧胆之际,保罗站起作见证,语告众人,神在夜间显示于他,可安全如愿到罗马去(徒27:21-25)。保罗经船毁之险后,历经艰辛,终抵达罗马的近郊,巿蒙当地信徒远出迎迓,在亚比乌和三馆等地方,首次与梦寐多年的罗马信徒见面(徒28:15),而这些人已读了他的罗马书有三年之久矣!

1.外证方面

a.人物——认为保罗为本书作者的人甚多,连异端马吉安(Marcion)也承认,穆拉多利的古典亦是如此。其它的教父如罗马的革利免、伊革拿修、游斯丁、波利甲、希律坡陀、居普良、奥利根、爱任纽;亚历山大的革利免、屈梭多模等,均引证罗马书为保罗手笔。外证一直相当强劲,直至二世纪,才有荷兰W.C.VanManen之学派反对此书为保罗所作。

2.内证方面

a.神学方面——书内的神学,如因信称义(罗3:20-22;加2:16)、神的律法、成圣的生命、新生的样式、救赎的恩典、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圣灵赐给恩赐(罗12:39;林前12:411),皆证明本书为保罗手笔。

b.文学方面——书内的词汇、思路、文风等,无一不是保罗特有的文学风格。

c.背景方面——透露出作者一方面非常熟悉法利赛教训,另一面对向外邦人传道大有负担,在各使徒中,保罗最切合此条件。

d.比较方面——保罗为耶路撒冷筹款之事,在本书与其它书信吻合(罗15:25-28;林前89章)。

1.罗1:8-15——表明保罗从未到访罗马,故必定在A.D.60(徒28章)以前写成。

2.罗15:23-24——指出当保罗写罗马书时,打算把筹募的捐献带到耶路撒冷去,这一定是在徒21章前(A.D.58)完成此书。

3.徒20:1-3——保罗在第三次旅行布道回程的路上,来到哥林多暂停,住了三个月。从保罗生平的年代看,那是A.D.56-57冬季之时。

4.徒18:12-18——迦流奉派到哥林多作方伯,那是A.D.51夏天(Delphi碑文记是A.D.52,但多数学者断定迦流在A.D.51奉命,A.D.52来到)。

结论:

从上文所记,罗马书着成的日期,必处于A.D.57春至A.D.60之间,而较近A.D.56之末或A.D.57之春。因据徒20:16所记,保罗意欲在五旬节前赶回耶路撒冷,配合徒20:3的「三个月」,此时已进入A.D.57的春天了。

1.罗16:1-2——推荐非比给罗马教会,非比为坚革哩人,此城是哥林多的港口,作者必定在坚革哩附近。

2.罗16:24——以拉都与作者同在一起,以拉都是哥林多人(参提后4:20)。

3.罗16:23——该犹为保罗在哥林多暂居之处的主人,他是哥林多人,也是被保罗施洗者之一(林前1:14)。

4.罗16:21——与保罗在一起问候罗马教会的有提摩太、所巴特,此二人皆与保罗同在哥林多(徒20:4)。

5.徒20:2-3——保罗将要从希腊坐船回耶路撒冷去,而「希腊」与使徒行传的记录配合起来,是指哥林多(非雅典)。

6.外证——哥林多为罗马书着成的地点,早在不少教父的文墨中皆有提及(如罗马的革利免、伊革拿修、爱任纽、提亚多诺等)。

7.考古学——1929年,考古学家在哥林多掘出碑文,引证以拉都为「政府公署」的管理员(curator),表示保罗与他同时出现的地点是哥林多了。

从以上各种迹象来看,保罗撰写罗马书的地点在哥林多是毋庸置疑的。

罗马书着成的动机与罗马教会信徒的种族成分,同是学者们心中的谜。总括来说,学者的意见可分为三方面:

1.个人性

a.此论据认为,保罗定意到访罗马,要以罗马为欧洲巿传福音的基地。罗马是当时最大的城(安提阿居次,哥林多位三,以弗所处四,这些地方保罗已到访过并把福音传遍了),保罗认为,若能得着罗马教会的支持,才能成功,而他未曾到过罗马,罗马信徒对他亦无认识,也不了解他的神学思想。故此,保罗在未赴罗马之前,先把他的神学思想,作一有系统的阐释,于是此书信便成为他的「开路先锋」了(这是C.H.Dodd、C.Cranfield、H.A.Hoyt等人的主张)。

b.此外,从个人性方面解释其着书的另一观点,乃是保罗认为前途茫茫,此次回耶路撒冷去,可能就不能去罗马,故他先把多年事主的经验,与从主而来的领受,详细记述下来,以免日后失传,又可免除对方教会对福音认识得不够清楚(此乃E.F.Harrison的观点)。

反对此个人性说法的理由有二:保罗若只是为了给罗马教会一个「福音样本」(sampleofhisgospel),让罗马教会认识他,以便支持他,事实上他不用如此详细的辩证,只需略论福音的特质,亦可达到同样的效果。若保罗惟恐是次回耶路撒冷后,便不能去罗马,而写成此书信,恐怕与他自觉「神要他往罗马的感动」难以自圆其说了。

2.教会性

据此说,当时罗马教会面临一个危机,乃是犹太教份子(像搅扰加拉太教会的那类)渗进教会内,以及教会发生回复犹太教的光景(与希伯来书有些微类似),故保罗便执笔论述此弊端(代表人有R.J.Karris)。

3.教义性

此说认定当时罗马教会在教义上产生极大的混乱,在教会内之犹太人认为他们信神便可,靠律法便可称义,亦认为不一定需要相信耶稣为基督。这是因他们对福音的认识太肤浅之故,故保罗写罗马书即针对此点(此派以D.Guthrie、E.H.Gifford、Feine&Behm等为代表,笔者赞成此说)。

1.目的与成员的关系

2.目的与动机的关系

目的与动机,二者为颇相近的论题,有时不易分辨。动机乃是促成着书的原因,目的乃是如此写法,作者要说服什么,解释什么。动机多论背景方面,目的则论内容方面。动机乃决定目的,目的则不能决定动机,因动机有异,目的遂也产生不同的解释。

a.主要的目的

(1)阐释性(expositional、interpretive)或称教义性(doctrinal)

此说认定罗马书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解释完备福音的真理、救恩的真理、信徒得救后的生命及以色列现今的地位等。换言之,此书把基督徒的基要真理作一系统性的诠释。

(2)布道性(evangelistic)

此说认为罗马书主要的目的为布道性质,将福音真理直率说明,使人伏在罪的审判下及神的恩典下。从内容方面看,多处地方符合此说(如罗12章),对外邦及犹太人(如罗37章,911章)皆合宜。

(3)和解性(conciliatory)

此说认为教会内的信徒形成两派(参罗1:16,1:18-3:20,15:18911),保罗的罗马书正是为了拉近外邦与犹太教信徒的距离,使他们能和睦同居,彼此相爱,同受主恩,同沐主爱。

b.附带的目的

(1)个人性(personal)

此说认为保罗以罗马书作为他与罗马教会的桥梁,藉此彼此认识,除去隔阂,交换感情,沟通思想。

(2)辩道性(polemic-apologetic)

此说认为此书乃是为辩明福音超越犹太教,并同时指出以行律法称义,绝不能满足神的要求,惟有靠信而称义。

(3)造就性(edificational)

此说认为罗马书着成之旨,在于建立信徒的灵命,使信心更坚固,更诚服应受的刑罚,更称颂所享受的救恩,更能发挥恩赐,建立教会。

1.罗13:1-7——虽大部份抄本皆有此段,然而仍有甚多学者否认此段是保罗之手笔(如J.C.O'Neill),因在A.D.180前无教父提过这段经文。

2.罗15-16章——大部份的古卷皆以14:23为结束,故罗马书15及16章皆非罗马书的一部份。

3.罗15:33——此节以「阿们」作结束,引致一些抄本便在罗15章作为全书终结,幸有甚多可靠抄本将罗16章接续于后。

4.罗16章——罗16章记载很多信徒的名字,因作者从未到过罗马,他如何认识这些人?因此一些学者(如A.Deismann、Renan)便主张此段非给罗马教会,而是给以弗所教会的。另保守派学者(如J.B.Lightfoot)一方面承认罗16章是保罗手笔,一面谓16章不应在罗马书内,而书的传阅价值甚高,为了其它教会的需要,理应删除(连同1:715的「在罗马」数字)。

5.罗16:20——这是本章第二次(首次在15:33)的结束祷语,此后便不再是保罗手笔,而是后人的补录。

6.罗16:25-27——此段乃全书的结束祷语,但在上文(罗16:20)已有一段结束祷语,故此段是日后众教会手抄罗马书时,故意添补进去的。有些抄本(如LAPm104、m1175)则将此段附在14:23之后,有些(如P46)却放在15:33之后,有些(如G、马吉安)则无此段。

1.神的忿怒(1-3章上)——此包括1-3章上的思路,以1:18作为本段之主题,此段指出罗马书之开始,以神的忿怒为主题,因世人都犯了罪,伏在神公义忿怒的审判下。

2.神的公义(3下-5章)——因世人所犯的罪而引起神公义的忿怒,而神的公义必引起神的审判,但人哪能担负得起如此重大的审判,因此神便以耶稣基督作为挽回祭,满足自己的公义,以使人因信而领受神为人预备的救赎,本段以3:21为主题。

3.神的律(6-8章)——人蒙恩得救,白白称义后,地位就改变了,开始追求成圣的生命、过得胜的生活,这是对己方面的追求,实非易事。然而也不是不可能,其秘诀在于体贴圣灵及服从圣灵的律,才能过成圣得胜的生活。这是一条新的律,称为神的律,故本段以7:25为主题。

4.神的智慧(9-11章)——外邦人与犹太人同蒙神白白称义的恩典,但现今以色列人拒绝神的救恩,那么他们蒙特殊拣选的身分与目的岂不被废除或改变了吗?作者因此解释,神现今救赎的方法,一直是他拯救世人之法。原来外邦人蒙恩早在神的计划内,只是他先给犹太人,后给予外邦人,虽然以色列现今处在被弃的光景里,但是将来神必回到祝福与使用犹太人的计划。外邦人蒙恩的途径,正是神智慧方法的彰显,而将来以色列人得福,更是神的智慧。难怪作者发现此奥秘后,不禁发出颂赞神的祷词(参11:33-36),本段以11:33为中心主题。

5.神的旨意(12-16章)——作者于此作一神学与生活平衡的应用。神的旨意是要拯救人,但并未停在拯救这事上,还要人人和睦相处,彼此服事,效忠国家,建立教会,这是对外方面的追求,此段可以12:2为代表主题。

1.性质与内容

按性质言,罗马书是书信中最长的一卷,可称为一本论文,是一部神学巨着;其内容之深奥,使其它书信望尘莫及。单是引言(罗1:117)就已是一篇小论文了。

2.旧约的引用

在本书内,保罗引用旧约甚多(不下于57次),冠于其它书信,也超越他所写其它书信引用的总和。

3.教义与神学

罗马书内含有基督教所有最基要的教义,其教义论题广泛,使本书成为一本系统神学精华,内有圣言论、三位一体神论、基督论、圣灵论、救恩论、教会论、基督徒生活论,末世论等范畴,而教会论在此书内则较其它书信略短。

4.教会与影响

在教会史中,再无另一本书信如罗马书般影响后世如此深厚,此书亦为历代信徒特别喜爱的一卷书。

5.思辩与钥字

本书之思辩极富逻辑性,显出作者炉火纯青的文学修养,其哲理辩证之精湛更使人悦服;罗马书之神学虽深奥,然而其纲要与思路易于背诵。钥字(超过40次以上的)有「信心」(40次)、「主」(43次)、「罪」(48次)、「基督」(65次)、「律法」(72次)、「神」(153次),其它如「义」、「福音」、「奴隶」等亦为数不少。

罗马书的神学主题异常丰富,非专书逐一论述不可。兹选十大重要之论题,以推进式的方法略论,可见这相对性或配搭性的十大主题,乃是全书的神学骨架。

1.公义与慈爱(1-3章)

神是公义与慈爱的,神的公义使他不能容忍人的罪,而产生忿怒,在神学上称这为「公义的忿怒」,然而神公义的忿怒,却与其内蕴的慈爱性情相冲突,因而产生为人代罪,使人白白称义的奥秘道理。

2.信心与救恩(3-5章)

公义与慈爱及人的罪,便产生救赎的恩典;既是恩典,便是白白的礼物,非工作或行为的效果。要得着救恩,全靠简单的方法——「信心」,信心使救恩成为不劳而获的礼物,使信者可获得新的身分与地位。

3.律法与恩典(5-6章)

律法是旧时代的救赎方法,是行为的律,靠行为而得来。现时代的方法为恩典之法,从信靠基督而来。律法之功用,使人认识恩典之律,律法可称为铺路之律,恩典为成全之律。

4.称义与成圣(6-8章)

称义乃得救的起点,是一次而得的,是白白的礼物,而成圣乃一生之久,是信徒生活的争战,是不断地追求,阻力必有,故需靠体贴圣灵方可得胜。

5.亚当与基督(5-8章)

6.神权与人权(9-11章)

神拣选以色列为他的选民,这是神的特权,人无权过问,但人要享受神的祝福,亦必要履行神的要求,但人虽无力执行,仍不能推翻神成就的旨意,其特权至终必得成就。

7.蒙召与被弃(9-11章)

以色列蒙召,但因屡次犯罪,至终为神所弃。在选民被弃期间,神呼召外邦人,将救恩转到他们身上,但是选民的被弃乃暂时的,是为了在此时恩待外邦人,将来神会再回眷以色列,使他们全部得救,这是极大的奥秘,也是全书重要的神学论题之一。

8.蒙恩与奉献(12章)

信徒既已蒙恩,故当奉献生命给主,这是理所当然的。奉献是对救恩的感谢,是必须及应当的。

9.国家与公民(13章)

信徒不能忘记他们虽是天国子民,但也是国家的公民,故要向神尽忠,也要向国家尽忠,因国家的权柄,也是从上头而来,国家是神的代表,在地上为神秉公行义。

10.信徒与教会(14-16章)

信徒是教会的成员,但因信心成熟度之不同,在彼此相交中,易产生摩擦。成熟的信徒,应以造就对方为原则,融洽地事奉。

罗马书是保罗书信中最长的一卷书(共7114字),作者保罗在此书信一开始,就将其主题——福音——概要地引介给读者。这前十七节的内容,汇集了福音真理的特质,可谓是一篇精短的导论,俨然似一本小论文,实是一本系统神学的精要手册。

耶稣基督的仆人保罗,奉召为使徒,特派传神的福音。

作者执笔作书时,先向教会自我介绍,这是极其恰当的,因罗马教会并非保罗所建立。在此自我介绍中,他从四方面来介绍自己,从这些介绍,可显出保罗的职分:

1.他的名字

他名叫保罗,这是他的罗马名字,从诞生下来便有(非如一些人误称在信主后而换名)。他本用希伯来名扫(罗意「向神呼求」、「呼求之果」),但他在传福音时,多与外邦人接触,觉得使用希伯来名字不方便,于是便改用他的罗马名字(徒13:612),这亦暗示了他是一个外邦使徒。

2.耶稣基督的仆人

「仆人」原文作「奴仆」(doulos),保罗如此自称,并不是显出他的谦卑,而是一方面显出他的归属(commitment),他是归属于一位主人耶稣基督;另一方面则显出他的职责管家。在旧约时代,凡公民皆称为王的仆人,因他们是服侍王的,这才是好公民(参撒上8:11-14),但凡事奉神的,也称为神的仆人(如亚伯拉罕〔创26:24〕、摩西〔民12:7、乔舒亚〔书1:1〕、大卫〔撒下7:5〕、以赛亚〔赛20:3〕等)。在新约时代,凡事奉神的称为基督的仆人,是很适当的。一般人作奴隶是不得已的;但保罗作仆人,是自愿、甘心、乐意的,是舍己的。

3.奉召为使徒

这里指出他成为使徒,并非自己的拣选,而是奉神的恩召。「使徒」原文(apostolos)是「蒙差遣」之意,这是一个权柄的传递,是使命的交托。凡蒙差遣者皆有受托的权柄(delegatedauthority),这是一个荣耀,是权利,也是责任。凡接受受托的权柄者,便如同接受交托权柄者一般。

作者执笔至此,回忆起当初在大马色路上,在亚拿尼亚的家里,神首次呼召他作外邦的使徒(徒9:118),日后神又多次坚立此召的经历(徒13:247,22:14,26:16等)。每次的回想,使他深觉神恩浩大,主爱长阔高深,多次不能自已。

4.特派传神的福音

于是,作者启笔时从四方面自我荐介:一是仿希腊书信之格式,直述作书人之名(保罗);二是直告其职分,以显出他与主的关系(仆人);三是宣称从主领受的权柄(使徒);四是宣告受主特派的使命(传福音)。作仆人与使徒的工作乃是为要传福音,一连串的身分、职责、使命和工作,便显出他的生命就是一个「神圣的托付」(divineappointment)。

这福音是神从前藉众先知在圣经上所应许的,论到他儿子我主耶稣基督。按肉体说,是从大卫后裔生的;按圣善的灵说,因从死里复活,以大能显明是神的儿子。

在上文,作者介绍他是福音的使者,这福音他必须解释,免得读者误会不清,于是福音就是他的主题。故此,他不厌其详地从三方面阐释福音的性质:1.神的福音(罗1:1下)

2.应许的福音(罗1:2)

3.神儿子的福音(罗1:3-4,参1:9)

这是一个新的名号,福音的总归(summation)与内容(substance)就是神的儿子。福音是关乎神的儿子,神的儿子与福音是分不开的整体。保罗在此短短两节中,留给后世一个异常伟大的基督论。在此他首次称主耶稣,也是新约之首次,这是福音的主题。

「主」(kuriou)(罗1:3)在原文内有两个用途:(1)仆人对主人的称呼;(2)罪人对神的敬拜。

接着保罗在二方面引证耶稣基督的身分(罗1:4):

(1)按肉体说——他是大卫的后裔,是王的家族,有作王的身分,有作王的资格,这是作弥赛亚之首要条件。

「肉体」与「圣善的灵」此相对(antithetical)的词句,正指出基督的人性与神性。他是完全的人,也是完全的神。他是人的儿子,也是神的儿子。他是卑微的(人的地位),也是至高的(神的地位)(参腓2:6-11)。这相对性之语词,在释经史内曾成为各派学者争辩之所在,概言之可分为三派:

(1)平行用法——互相辅佐,肉体与圣善之灵皆指耶稣的人性;肉体指他的身体方面,圣善之灵指他的灵性方面(如HAW.Meyer、Sanday&Headlam)。

(2)相对用法——互相比对,两者各指基督的人性与神性(如Calvin、J.A.Bengel、C.Hodge、F.A.Philippi、Haldane)。

(3)两时代法——两者截然不同,代表两个时代,指基督首次来是全人性,复活后开始灵体时期(如J.Murray、G.Vos、F.F.Bruce等)。

第三看法虽在文法上可以成立,但以整体之启示看来,不如第二看法。第二看法则充满神学难题,而第一看法是三法中较为合理的。

我们从他受了恩惠并使徒的职分,在万国之中叫人为他的名信服真道;其中也有你们这蒙召属耶稣基督的人。我写信给你们在罗马、为神所爱、奉召作圣徒的众人。

这是作者在启信时第三点的引介,他先论自己的职分,冀使罗马教会能对他产生敬重的态度。接着再论福音的性质,因这不仅是本书的主题,更是他信仰的中心。最后论信徒的蒙召,包括自己的蒙召,使他们知道教会在神心意中的地位。

作者在上文引述基督是福音的总归,他与罗马教会同受了基督的恩惠而作蒙召的人,作者从两方面指出蒙召的身分。

1.保罗的奉召(罗1:5)

作者以自己的奉召为例,让罗马教会明白他们现今的地位也是奉召的。保罗分析他的奉召有二:

2.教会的奉召(罗1:6-7上)

作者续说奉召并非他个人的专利,罗马教会也同享此福分。保罗以三个字指出他们的地位:

a.他们也是蒙召属基督的人——这是他们归属的地位。

b.他们也是为神所爱的人——这是他们蒙爱的地位。

c.他们是奉召作圣徒的人召,而是他们奉召作圣徒。这是指他们分别为圣的地位,是地位上的成圣,非指生活上的成圣。在旧约时代,神的子民以色列皆称为分别的人(申6:614,14:221,26:19,28:9);在两约间,弥赛亚的子民,皆称作「分别的人」(PsofSol17:28;Enoch103:2,108:3);在新约里,此名称转为信徒的称号(在保罗笔下共有38次,参林前6:11)。

愿恩惠、平安从我们父神并主耶稣基督归与你们!

作者暂停自我引介,而向教会请安,这问安以祷愿的方式表达。他以两对联句:恩惠与平安;从「我们的父」与「主耶稣基督」,完成他的福颂。

第一,我靠着耶稣基督,为你们众人感谢我的神,因你们的信德传遍了天下。我在他儿子福音上,用心灵所事奉的神可以见证,我怎样不住地提到你们。

在上文,作者已把自己的职分、所传的福音、教会的位分等,清晰地引介出来,现今在他未导入主题前,他先建立自己与教会的关系,旨在预备教会的心。他先为教会谢恩献祷,在此献祷中,保罗以一个牧者的心,对神及罗马教会表明心迹,他从二方面向他们表明:

1.为他们的信德而谢祷(罗1:8)

在谢祷中,显示保罗在写书时,罗马教会的信德已传遍天下。

2.为真神的见证而呼吁(罗1:9)

在祷告之间常常恳求,或者照神的旨意,终能得平坦的道路往你们那里去。因为我切切地想见你们,要把些属灵的恩赐分给你们,使你们可以坚固;这样,我在你们中间,因你与我彼此的信心,就可以同得安慰。

在谢祷中,保罗表明他谢祷的原因(因他们信德的传遍),及代祷的真诚(有神作见证),同时也表明他目前的二个愿望:

1.望能到罗马去(罗1:10)

作者虽然知道,在神的旨意中,要他往罗马去,但是他不知道神要他何时去?每逢他起了这意念,总会遇见一些拦阻(罗1:13),于是他便耽搁下来,但是他安稳在神的旨意中,认定「终能」到他们那里去。

在此我们看到保罗甚懂得分辨神两方面的旨意:

a.神直接的旨意(directwill)——这是代表神旨意中,神的心意部份,是有关目标的,这部份需要顺服,不可自作聪明。

在此保罗说明他要到罗马去的原因,可分为二:

弟兄们,我不愿意你们不知道,我屡次定意往你们那里去,要在你们中间得些果子,如同在其余的外邦人中一样;只是到如今仍有阻隔。无论是希腊人、化外人、聪明人、愚拙人,我都欠他们的债,所以情愿尽我的力量,将福音也传给你们在罗马的人。

在第十三节,保罗引用本书内惯用的一个名词:「弟兄们」,由此开启另一题旨,可说是罗马书主题的引言。在上文的祷愿中,他已提及要去罗马的心志,如今他直述其志,以此正式开始本书的正文。

保罗在此再次解释他为何要往罗马的原因:

1.要在罗马城得福音的果子(罗1:13)

保罗在此的用词,异常婉转谦抑,他只说要到罗马去「得些」(scho,意「获」,与「果子」一起用,便可译作「收集」或「收藏」)果子,而非「收割」。若有属灵的果子,那是罗马信徒传道工作成功之故。

2.要在其它外邦地传福音(罗1:14-15)

指在罗马之外,即有文化之外邦人(希腊人、聪明人)及没有文化之外邦人(参林前14:11,化外人、愚拙人),希腊人称不懂希腊语的为化外人(文化之外)。保罗深觉他欠向世人传福音的债,此种传福音的心志坚决无比,使布道的负担澎湃,是爱人灵魂的表现。

由此可见,保罗在此申述他要往罗马去的心愿,其目的是使收信人明白他有传福音至他们那边去的极大负担(此点在上文祷愿中未提及)。保罗有此负担,又急待完成,此心志与态度,真令人深深敬仰!

我不以福音为耻;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至于信。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

在这两节内,作者把整个基督教的核心浓缩于一。在1:14-15,他指出他极有负担要往罗马,及其它的外邦境地传福音,此福音的要旨是甚么?为何保罗要在外邦地传福音?这些原因,作者以三个「因为」(gar)作解释(罗1:16上、16下、17;和合本只译出一个「因为」):

1.作者不以福音为耻(罗1:16上)

约一年前,保罗写信给哥林多教会时(A.D.56春),已提及哥林多教会的知识分子太轻看十字架的道理,故他特意指出福音的荣美(参林前1:23)。一年后,保罗写信给罗马教会(A.D.57春),他深知罗马教会亦受罗马的哲理所影响,而低估了十架的道理,不以巿福音为荣。罗马是一个文明昌盛的城(参上文背景导论),十字架的福音在这大都会中,不受人重视,信徒下意识地也受影响,亦认为是羞耻的记号,但保罗特意表明,「因为」(gar)他不以福音为耻。故此,他便意欲将福音带到罗马及以外的地区去。

2.作者以福音是神拯救的大能(罗1:16下)

这就是为何保罗不以福音为耻的主因,因(gar)福音是神的大能,可拯救一切相信他的人。

「大能」(dunamis,英文字dynamite由此而出)这字,有说是指赦罪方面(efficacy)(如E.F.Harrison),亦有说是指神的全能(omnipotence)(如J.Murray)。但福音与神是分不开的,福音的内容是神,福音的能力是神的全能,包括「拯救」。「拯救」本是政治或军事上的名词(出14:13;士15:18;撒上11:913),圣经作者常借用来作属灵上的拯救(诗51:12),特指「弥赛亚的拯救」(messianicsalvation)(PsofSol10:9,12:7;TestXIIPatr7),故只有从上下文中才能分辨是肉体的拯救或是属灵的拯救。

「拯救」的属灵意义,在圣经内有三个用途:

a.脱离过去罪的刑罚(penalty)(帖前2:13;腓1:28;弗2:58)。

b.脱离现在罪的势力(power)(腓2:12;林后1:6,7:10)。

c.脱离将来罪的同在(presence)(罗13:11;帖前5:89)。

(1)从历史上而言,这是个「历史的优先」(historicalpriority),非说神的偏爱,而是因为以色列人是神的选民,故给予他们特别的「优惠」。第一、神的圣言托付给他们,而非外邦人(参徒3:20;罗3:2,9:4);其次,神将巴勒斯坦地赐予他们(创12:7,13:15,15:7);再者,神拯救全地的应许先赐给他们(创12:23)。所以神先亲自把救恩交给犹太人,他们在主的生平时期,及在使徒时期也先享受神的恩,而保罗自己也跟从此模式(徒13:45-46,20:25、28)。

3.作者以福音为神的义的显明(罗1:17)

保罗在此再以「因为」(gar)指出福音之来临,乃是要显明神的义。

「神的义」是罗马书的一个中心主题,此词在本书至少出现八次之多。「神的义」不单是神学的问题,也是罗马书释经家的难题。对此名词,学者们有五个意见:

a.神的义指属性方面(possessivegenitive,指有关神的性情)(如Sanday&Headlam、Kasemann),因他是神,故义是他本性的一部份。

b.神的义指形容方面(attributivegenitive,可译作「神圣的义」)(如T.Zahn)。

d.神的义指方法方面(subjectivegenitive,指神使人称义的途径)(如Bultmann、Cranfield、Vaughan&Corley、A.T.Robertson)。

查「神的义」是一个法庭式(forensic)的用法,神如同天上的法官(罗1:18「从天上」),世人被控诉,在法庭内受审判。法官基于人的「信」便判决犯人无罪,遂宣判他有义(declaredrightousness),而非使他成为义(imputedrightousness),这正是当年马丁路德的挣扎与后来的突破,致导引了他吹响宗教改革的号筒。

「『本』(ek,意『出』)于信」表示从信出来,以信为根、为本,此点学者们未争论,但是「以至于信」却是学者们争辩的焦点,归纳有六个意见:

(1)此语指信是「由浅而深」的,即从初信到深信,是程度方面的进深,是质方面的加强(如Calvin、Gifford的主张)。

(2)指「从少而多」之意,是量方面的加多(如Sanday&Headlam)。

(3)指「只有靠信」(Solafide)或「完全的信」才是得享神之义的方法(如C.Hodge、A.Nygren、A.Johnson的意见)。

(4)指「靠信明信」或「靠信达信」,意说需靠信才明白信是何物,如此才能明白何谓神的义,因「神的义」就是「信」的同义语辞(如J.Murray、Leenhardt)。

(5)指「由信而信」,指信由讲道者至听道者,或由旧约的信至新约的信,从神的信实至人的信实(如K.Barth、T.F.Torrance)。

(6)指「始终靠信」,其法不改(如C.K.Barrett、Knox、Cranfield、Moo、S.L.Johnson、C.H.Dodd),意谓信的始源来自神,起点在于神,亦终归于神(「以至于信」的「至」,原文eis,表达「终点」)。信是出发点,是根基,亦是终点(第六说是众说中最为可取的)。

信是阿拉法,信是俄梅戛,从开始至末了都是信,离开了信,人永无可能享有神的义。这样便显出信心是信徒生活的开始,但还要以信心继续下去,以至终了。这享有的方法,早为旧约哈2:4所记,「义人因信得生」。

在1:17里,作者宣布福音乃是神拯救的大能,但他未解释为何世人需要福音。故若不指出全世界的人皆因某种原因而需要福音,福音就只是一个客观的理论,于是作者在此详尽地指出世人迫切需要福音之原因,乃是他们皆犯了怙恶不悛的罪,以致伏在神忿怒的审判下,被神定了罪刑。定罪是福音的前提,有了定罪,才有福音。所以作者力证为何世人都被定罪伏在神的审判下,这是正确的次序。当人晓得自身的处境时,才会求神的救恩。保罗把三种人——外邦人、犹太人、全地人——统统圈在神的定罪下,第一种人乃没有神启示之言的人,他们虽有神启示之工,但仍不能以神作神。第二种人乃有神启示之言,但未依神启示之言而行。末了,作者宣布全地的人,包括前两类,即有启示之言及工者,皆在神的审判下。

原来,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

1.神公义忿怒的性质

2.神公义忿怒的对象

正如神的义在福音上显明,神的忿怒却在二种人身上显明(「显明」为现在式动词,指出神在历史上不停地显明他的怒气。人的罪显示他的忿怒,神的忿怒又展示他的慈爱):

a.不虔的人——「不虔」是宗教性的语词,是指在宗教上的败坏,或指对神观念完全的错误或态度上的反叛。「不虔」可用「拜偶像」一字(idolatry)为代名词,J.Murray把他们放在崇偶者的范围内。

b.不义的人——「不义」是指道德方面的败坏,是指与人相处时的诡诈。罪行是不虔所结的果子,可用「不道德」一字(immorality)为代名词。

3.神公义忿怒的原因

这两等人的态度足以代表全地的人,1:21-23详论不虔的人,1:24-32则论不义的人,这两类人皆是阻挡真理的人。保罗在此未说「真理」是指什么,但在下文内可作「神存在的真理」(参1:25)。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因为,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他,也不感谢他。他们的思念变成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称为聪明,反成了愚拙,将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彷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

此段以1:24的「所以」(oun)而作一简结。保罗从二方面力证他们应得神公义的忿怒:神的性情启示给世人(罗1:19-20);人拒绝神的启示(罗1:21-23)。神审判外邦人,不是因他们没有如神给犹太人的启示,而是因他们在已经有的启示内,也是失败的。

1.神事情的显明(罗1:19-20)明知(第一个原因)(dioti)

神的事情在两方面向人显明,故人便需负上责任:

a.神的事情显明在人心里(罗1:19)——「神的事情」(原文「凡神愿人知的」)都显明在人心里,就是下文「眼不能见的事」,也是指神的特性(「永能和神性」,参西2:9)借着被造之物显明出来。「显明」(phaneron)与上文的「显明」(罗1:18)非同字,此字根意「照射」,是间接的,是反照的,而非直接的或内蕴的(参「太阳」与「月亮」之别)。神的事情借着媒介向人显明,第一显明的媒介乃是「人心」,这是他们该明白知晓的。

很多人反对自然启示可以使人认识神,但他们忽略了两点:

(2)圣灵的工作可让瞎眼的复明,虽自然启示有其限量及限制,然亦叫人无可推诿。自然启示具有及提供了足够的证据,使有罪的人能回到神那里,这是神给自然启示的贡献及期待。

2.神事情的拒绝(罗1:21-23)故犯(第二个原因)(dioti)

上文论神给人内外的证据,指出他的存在(永能和神性),此段指出外邦人故意拒绝神的显明而受神忿怒审判的结果。神的永能和神性既是如此明显,人的拒绝必是故意的。此段保罗又以另一个「因为」(dioti)作启语词(罗1:21),这个「因为」强调上文的「明知」而引出来的后果。保罗在四方面指出他们故意拒绝神的事情:

a.故意拒神(罗1:21上)——「虽然知道」和「却不当作」两言词,便显出他们的行为是故意与神的事情相违,他们不把神当作神,也不给他该得的荣耀(尊敬),当然也不感谢他了,这是积极性的拒绝。此点的钥字是「故拒」(willfulrejection)。

b.故妄思神(罗1:21下)——因他们不把神当作神,对神便产生虚妄的观念,以各样无知的哲理迷信来代替神的事情,在思想上(意志、理性)虚妄,在心理上(感情、爱恋)昏暗,看不见神存在的真光,这是消极性的拒绝。此点的钥字是「封闭」(close-mindedness)。

c.自称聪明(罗1:22)——在思念上他们以为神不是神,他们以此为荣,以为人定胜天,这样的思念正显明人的愚拙。此点钥字是「非理性」(irrational)。

d.变神为偶(罗1:23)——他们在思想上不把神当作神看,自然在崇拜上便以偶像代替神的地位,他们把神不变(不朽坏)的尊荣(荣耀)「变为」偶像(罗1:23。1:23、25、27,共有三次「变为」,第一次是将神变为偶像;第二次是将真理变为虚谎;第三次是将顺性变为逆性),彷佛必死(必朽坏)的人及动物的样式。此点钥字是「崇偶」(idolatry)。

这四点列述,是在哥林多城撰着罗马书的保罗亲身的体会,使他越发深信所论的真确。

所以,神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体。他们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称颂的,直到永远。阿们!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或译:阴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或译:被神所憎恶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

明知是神,却不尊敬他,反把偶像当作敬拜的对象,而招致神公义忿怒的来临,这是外邦人所应得的。无神论者必生出无神论的生活,在无约束的生活中必显出人性极端的败坏。保罗在此接续上文,论外邦人故意拒绝神而产生的败坏,而至神也放弃了他们,这也可称作神公义忿怒的实行。作者从三方面指出神爱莫能助,对他们无可奈何,只任凭他们仍活在罪中,至罪恶满盈之日,而受公义忿怒的审判。

1.神任凭他们纵欲(罗1:24-25)

1:24的「所以」(dio,应译作「因此」,参1:26)把上文的「应得」连到此处的「无奈」。在三次的辩证中,保罗指出神三次「任凭」他们(参1:26、28),指出他们败坏程度的加深(如C.Vaughan&Corley,但Sandy&Headlam、A.T.Robertson等则认为这只是重复强调性的笔法),且越陷越深,以致无法得救,只有等待神的刑罚。

学者们对「任凭」的解释可分为三派:

a.神消极地放弃他们,使人自陷在神的审判内(此派由奥利根提倡,复得屈梭多模推广)。

b.神把抑制人犯罪的手收回,使人越发犯罪,如徒14:16(此说源自奥古斯丁,复得近代学者Godet、Meyer等支持)。

c.神必审判式(judicial)的处理方式是任凭人犯罪,至终叫人必受神的刑罚,如对法老,参徒7:42;弗4:19(S.L.Johnson、R.Earle)。

查「任凭」(paredoken)是一个无可奈何、审判性的容许,特别是犹太拉比的教义(参PirqeAboth4:2;Shaboth104a)。他们认为外邦人败坏到一个程度,以致神完全放弃他们,神的灵从他们那里离去,表示神收回一切压抑罪恶发展的拦阻,任人尽性肆意达到败坏的高峰,而遭凌厉的审判。

神任凭他们继续任意「纵欲」(即1:24的「玷辱」)是现在进行式动词,表示他们的淫行已达至不可收拾的程度,神才任凭他们,而不是说神任凭他们,他们才纵欲。他们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真实的相对词),宁愿敬拜被造物,也不敬奉造物主,而造物主则是永远可称颂的。保罗想到无神论者如何羞辱神、玷辱自己时,内心的激动使他立时对神发出颂赞(罗1:25)。2.神任凭他们逆性(罗1:26-27)

「因此」(diatouto)指出神放弃他们的第二个理由,是因为他们放纵可耻的情欲(非1:24的「情欲」一字),这里所指的是一种背逆天性的情欲(罗1:24所指的是顺性的情欲),所形容的皆是同性欲(homosexuality)的罪行(这是男性的行为),而非如上文所指的异性欲(heterosexuality)。

作者先述女性方面的放荡,他说「甚至」(haite,中漏译)他们的女人将顺性的情欲变为逆性的用处(lesbianvice)。男人也是如此,行可耻逆性的罪行。在全段的描述中,保罗指出人因离开了真神而产生了天性的背逆,这样的人必得报应(参路23:41)。

3.神任凭他们行恶(罗1:28-31)

从不可辨别真伪的理智,必然会发生不合理的行为,这些行为可分三类,诸如:(1)内心方面:指不义、邪恶、贪婪、恶毒;(2)由内而外方面: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3)人际方面:谗毁、谗言、恨神、侮慢、狂傲、自夸、造恶事、违背父母、无知、背约、无亲情、不怜悯。此二十一条只不过是代表性的数例罪行(参加5:19-21及其它经文),足见罪人完全及极度的败坏了(totaldepravity),诚如所罗门的智慧训言:「崇偶是不道德生活的前驱,至终生命必败亡。」(所罗门智训14:12)

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

这是全文的巅峰,以上所有不义的列举,均朝此高潮而进,这些人虽然知道神「判定」(dikaioma,意「公义的制裁」)的死是他们的归宿,然而他们不但不怕,不但己为,还喜悦别人去行。这是罪的最后结果,不但自己喜欢犯罪,更喜悦别人也同样犯罪,正如有人说:「怂恿他人行自己所行的恶,是更大的恶。」

保罗针对外邦人的罪行作说明后,便转到犹太人身上,他指出犹太人如外邦人般,同伏在神的审判下,需要神的救恩。他从二方面把犹太人逐步圈入神的审判下。

2:1-16的对象是谁?释经家曾有极大的争辩,归纳之有三大学派:

(1)对象是外邦人——此派视2:1的「你」仍是1:18-32的外邦人,不过是特别的外邦人。他们的主要论据谓有些外邦人并不符合上文1:18-32的描述;故这些外邦人,可称为外邦道德家,但他们同伏在神的审判内(如C.I.Scofield、P.R.Williams、J.Muray)。(2)对象是外邦人与犹太人——这派谓此段的对象外邦、犹太两者皆合,因在外邦人及犹太人中皆有道德家,他们不像1:18-32的描绘(如Cranfield、A.Johnson、Sanday&Headlam、T.Zahn、J.Philips、C.K.Barett、Gifford、H.A.Kent、A.J.McClain)。

(3)对象是犹太人——这是大部份学者的意见(如D.Moo、Vaughan&Corley、Alford、J.Denney、A.T.Robertson),其理由有七:

(a)作者刚论完外邦人,高潮已迭,现笔锋转向犹太人。(b)论断人(罗2:1)是犹太民族优越感的恶习,他们以为自己是得天独厚,受神宠爱,故看不起外邦人。(c)2:2的「我们」是指作者与其同胞。(d)犹太人承受神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罗2:4)。(e)犹太人是神特别恩福的对象(罗2:910)。(f)犹太人所犯的罪,在多方面与外邦人的(罗1:18-32)相异。(g)「你这」(罗2:1317)在语调上一致,均指2:17的犹太人。

故这段对象主要乃是犹太人,不过保罗用极巧妙的修辞学,使其论证两类人皆适合。就如旧约先知拿单面责戴维般,先设「喻」(在此「论证」),再作结论(罗2:17)(如「你就是那人」,参撒下12:7)。他先笼统地辩证,而不明指对象,乃是因他所论的审判因由,对两种对象皆合。「你」是一个强烈的字,这个「你」并非指教会中的任何一个人,而是一个虚构的对象(interlocutor)。在此,保罗先简论神审判人的标准,然后才论受审判的对象——犹太人。

1.神必按真理审判人(罗2:1-4)

犹太人认为自己是神的选民,是天之骄子,故极轻看外邦人,常藐视(论断)外邦人不义的行为。他们以为神只会审判外邦人,而自己必无份。

作者用「因此」(dio)(罗2:1,参1:24)作为与上文(罗1:18-32)的连接词,把神的审判从外邦人身上转到犹太人身上。保罗所要指出的乃是犹太人受神的审判,并非他们控告外邦人犯了什么罪,而是他们控告别人的,也是他们自己常犯的(罗2:1的「行」字原文是prasso,指习惯性的行为)。

「真理」指真正的情况,表示神的审判必定公平无讹(参创18:25)。这里的「真理」亦可包括对神认识的亮光,神透过自然启示及特别启示,给予人有关他的多方认识,故此神便要求人要负这方面的责任。

保罗宣告神必按「真理」审判犹太人后,他用两个问题稍作小结(注意2:3-4的「么」及「呢」字),而这些问题的背后,显出神对他们的恩典,及他们受传统观念所误导:

a.这样论断别人的人,可以逃脱神的审判吗?(罗2:3)他们以为自己是神的选民、亚伯拉罕的后裔,有神的律法,有神的优待(太3:8-9),审判必定不会临到。他们的经典有记:「虽然我们犯了滔天大罪,但神是宽容及恩慈的,必赦免我们的过犯。」(所罗门智训15:1-4)又说:「亚伯拉罕把守天堂的大门,只要是以色列人,无论他们犯了什么大罪,都让他们进去。」

b.因此为何还要藐视神丰富的恩慈、丰富的宽容、丰富的忍耐呢(原文「丰富」一词,同时形容三个名词)?因这些皆是为引领他们悔改得救,而非审判他们,只是他们一直以为神是恩慈、宽容、忍耐的神,不会审判他的选民,其实他们大错特错了(罗2:4)。

2.神必按行为审判人(罗2:5-11)

本段总归为一大主题,即神审判人是以人的行为作准绳,但在详论下可再分三细则,而每细则是针对犹太人自我蒙蔽的虚假,故每细则实是对犹太人的一大打击。

保罗在此指出行为非身分或权利,是神审判的标准,报应人的原则。对犹太人来说,又是当头棒喝,因为他们满以为自己有好行为,将来天国定有份。

b.第二细则(罗2:7-10)——作者将人永远的报应分为两类(以mende〔2:7-8〕表达),一类是神以永生回报那些恒心行善,及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人(罗2:7「之福」一字原文没有,是补字,可换为「之神」,因为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全是描绘神的词汇,如1:23称神为不能朽坏的神)。另一类是神反以忿怒、恼恨、患难、困苦(指末日审判)加给作恶的人(罗2:9)。作恶的人有三大特征:结党(原文指反抗神)、不服真理、反顺从不义(罗2:8)。

在此,保罗又再当头一棒地打在犹太人头上,他在上文指出救恩先是犹太人,后是外邦人,如今审判也是先是犹太人,后是外邦人(罗2:9)。这样犹太人自大的民族优越感便被砸得粉碎。可是保罗也说神的报酬——荣耀、尊贵、平安——喻福音的祝福,也是先赐给犹太人,后是外邦人(罗2:10)。

c.第三细则(罗2:11)——此段以神的本性为结束。他不偏待人,他施予的救恩与审判,也是犹太与外邦不分彼此,人人有份,犹太人在救恩历史上虽然优先,但在招惹的审判上却没有豁免之恩。此处保罗再次疾呼,盼犹太读者急速悔改归向神。

在此保罗也暗示了一些犹太人传统上的错误,他们以为自己有神选召他们的权利,具神选民的身分,他们的永生是必享的。但保罗详述分析行善的与行恶的报应如何,使他们有所警惕。这是犹太人最恼怒的地方,他们有律法,竟然受不到它的保护,反受律法的箝制,这是下一步保罗所要阐释的。

3.神必按律法审判人(罗2:12-13)

上文既说神不偏待人,包括他的审判,那么神赐给犹太人的律法是否便无功效?那些没有律法的外邦人怎么办呢?作者于此简略作答(对第一个问题的详答在2:17-3:8;对第二个问题的详答在2:14-15):

a.律法与外邦人(罗2:12上)——没有律法而犯罪的外邦人,不需伏在律法下灭亡。这里虽说律法与外邦人毫无关系,然而没有律法的外邦人犯了罪,依然会灭亡,但不是因犯了律法而灭亡,而是因犯了神的道德律而灭亡(参2:14)。

b.律法与犹太人(罗2:12下-13)——在律法下的犹太人犯了罪,必按律法而受审判(罗2:12下-13)。犹太人是在律法之下,所以他们犯了罪,就当受律法的制裁。「因为」(gar,2:13首字,中漏译)律法对犹太人的要求是「行」(遵守)而非「听」(罗2:13上);听律法不能产生义,故无效;行律法可产生义,免去审判。保罗在此很有技巧地指出,律法的赐给是让人遵行的,而不是享有的(如听)。犹太人误以为有了律法便如同有了保障,神就不会审判他们。保罗于此指出「听律法」只产生受审,毫无「义」可言,只有「行律法」才能称义(罗2:13下)。「称义」(在此首次出现)于此不是指因信称义那类的称义,而是指人在神面前有个「正确」、「对」的关系,若与2:7的「行善」合并看,表示人在神面前有善行,那就证明他和神的关系是正确的。

4.神必按良心审判人(罗2:14-15)

上文提及外邦人不在律法下,故不需受律法的管制,然而他们却受另一个律法所管辖,那是良心的律法。保罗从两方面辩论:

a.律法与外邦人(罗2:14-15上)——保罗指出外邦人若能顺应本性行律法的要求,虽然他们「没有律法」(指不在律法下),然而「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罗2:14),律法的效能就成为他们的享有品。因为律法的本意是要人行善、好公义、施怜悯、存谦卑的心(弥6:8)、凡事彼此相爱(罗13:8),这就是「行律法了」。

b.良心与外邦人(罗2:15中)——外邦人不受律法的管制,但他们仍然犯罪,故此他们需受良心律的制裁。这良心代律法作见证,他们「是非之心」(suneideseos,由「共同」与「知道」二字组成)也认为这是(律法的要求)对的(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logismon,英文字logic由此而生),即理智律(罗2:15下),也能助他们决定是非(道德律的术语)。「互相较量」是拟人法的应用,是良心与理智(中文「良知」)两件事在较量、辩论、断定谁是谁非。良心律也是律法功用的一部份,故律法的功用也显出良心的功用。

5.神必按福音审判人(罗2:16)

2:16与上文(罗2:1-15)的关系也是释经家的另一困扰,因此很多人便运用不同的标点符号作解释(如NIV、ICC)。可是此段可作上文的总结,亦可单独而论。笔者认为,用单独而论之法较符合主题(如A.Johnson、H.A.Hoyt),即谓神在审判日时的审判,皆以福音为最后、最终、最绝对的准绳。作者论审判原则时,从三方面着手:

a.神审判的媒介(罗2:16上)——犹太人承认神是他们的判官(参创18:25;申1:17;诗50:6;94:2;赛33:22),但他们不承认耶稣有权审判他们,故当耶稣在地上宣告他有审判之权时,犹太人就揪住他,认为他说了亵渎的话。如今保罗说神的儿子耶稣基督乃是审判日的判官,此点,主在世时早已明告(参约5:27、30;太25:31-46,伪经以诺书45-46章亦宣告弥赛亚乃最后审判的判官),审判世人是他将来的工作(参太3:11)。

b.神审判的态度(罗2:16中))——神的审判是非常详尽谨慎的,他不但审判人外表的行为,更寻索人行为背后的动机、存心、那些隐秘不可告人的思念及行为(参撒上16:7;诗139:1-2;耶17:10)。人可以骗人,可以在法庭内发假誓,但人逃不掉神「目光如炬」、「明察秋毫」的眼光(参太6:4、6、18;启1:14),因他是按「真理」(罗2:2)审判人的。

c.神审判的准则(罗2:16下)——一切的审判皆以福音为最终的权威,福音是神的真理,福音指出人性的败坏,福音满足律法的要求,福音成就旧约的应许,福音应验旧约的预言,福音是世人的需要,古今中外,最终结的审判必以福音为最终的法令。

保罗列举神审判世人的原则后,便将笔锋转至犹太人身上,他们也同样要受神的审判,不能逃脱(罗2:3),其因有三(整段似是2:13的诠释):

1.知法犯法(罗2:17-24)

你称为犹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着神夸口;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或译:也喜爱那美好的事);又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是蠢笨人的师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吗?你讲说人不可偷窃,自己还偷窃吗?你说人不可奸淫,自己还奸淫吗?你厌恶偶像,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吗?你指着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吗?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正如经上所记的。

a.他们的律法(罗2:17-24)

作者先褒扬他们从律法得来的优越权利,再指责他们在这些事上的失败。他们的十大特权为:

(1)有选民的名称(罗2:17上)——严格说来犹太人有三个互用名称:「犹太人」(Jew=Judahite)指在国族方面言(首用参王下16:6);「希伯来」(Hebrew)指语言方面言;「以色列」(Israelite)指与神立约的关系言。此处保罗直呼他们为「犹太人」,指出他们与别国不同,这是他们特有的身分,是与生俱来的。

(3)指着神夸口(罗2:17下)——犹太人以他们有神而夸口,这原是合宜的,夸耀颂赞神是以色列敬拜时的高潮(参赛45:25;耶9:24;另参林前1:31;林后10:17),可是由此他们生出骄傲,轻看外邦人,视他们为无神者、是该下地狱的人。

(4)从律法中受教训(罗2:18上)——这是指在家庭里的宗教教育,或在会堂内的宗教教育,此外,在圣殿内亦经常有(尤是在节令时,参路2:46;约8:2)的宗教教育。这些特权,外邦人只有羡慕而不能参与(参利10:11;申24:8,30:10;尼8:8)。

(5)晓得神的旨意(罗2:18下)——律法乃是神的心意,律法的要求,乃显出神的要求,这是他们该晓得的。律法的功用乃使人能分别是非,择善而从,有道德伦理分辨之能力。从他们钻牛角尖的问题,便知道他们在这方面的繁琐(参可7:1-23)。

(6)给瞎子领路(罗2:19上)——犹太人认为律法家是给瞎子领路的人(参太15:14,23:16、24),有属世与属灵的才干。

⑺是黑暗中人的光(罗2:19下)——有属灵领导的才能,尤指向外人作「世界之光」。犹太传说,当犹太人带领外邦人入教后,便向他们宣告他们已从黑暗转向光明了。

(8)是愚笨人的师傅(罗2:20上)——超越其它民族,「愚笨人」多指外邦人。

(9)是小孩子的先生(罗2:20中)——他们有良好的教育,能成为「小孩子」(喻没教育的)的导师。

(10)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罗2:20下)——律法是真知识,是真理的「化身」,他们在这方面成为多人的「模范」(morphosin,指由内而外的样式)。若说外邦人缺此而遭天谴,那么犹太人更甚,他们更无可推诿了(参2:1)。

以上均显出犹太人拥有比别人优越的权利,他们应在实行上自豪,可惜他们只在头衔上自傲。他们是天之骄子,只是他们陷在自我陶醉的光景里,看不起外邦人,把他们视为无名小卒、毫无依靠、不晓神旨、不能辨善恶、是瞎子、是黑暗中之人、是愚笨人、是小孩子、没知识和真理、是地狱之火的燃料。因此他们的特权也是他们的丧权,他们从恩典中堕落了。

b.他们的犯法(:-)

(1)第一个问题(罗2:21上)——他们能教导别人,却不能自教,能说不能行,是假冒为善的行为(参诗50:16-21;太23:3)。

(2)第二个问题(罗2:21下)——偷窃是犹太人所不齿的,如今他们教人不可偷窃,自己却经常行之,有拉比背景的保罗必甚熟谙犹太人言行不一的生活。

(4)第四个问题(罗2:22下)——他们厌恶偶像却为利而偷窃庙中之物。关于此点奇怪的罪行,学者们亦不甚解,因为缺乏外证,解说有下:有将此罪行作偷窃外邦人的庙物(如Godet、Murray、Kasemann、Dunn、A.T.Robertson、鲍会园);有将之解作亵渎神之意(如C.Hodge、Barrett)。最后之解释似最合理。

保罗以四个问题直斥他们知法犯法,他们的行为与外邦人有何差别!作者在此暂作一小结后,再转向另一方面的斥责。此小结(罗2:23-24)可分两点:

(2)他们所作正如旧约的宣言(参赛52:5;结36:20)(罗2:24)。保罗最后引用旧约作为总结,是极为贴切的。犹太人极轻看外邦人,现今如旧约的宣言般,他们因不能遵守律法,反而受外邦人之轻看。犹太人读到此点,应感赧然!2.只守仪文(罗2:25-29)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所以那未受割礼的,若遵守律法的条例,他虽然未受割礼,岂不算是有割礼吗?而且那本来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法,岂不是要审判你这有仪文和割礼竟犯律法的人吗?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这人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乃是从神来的。

a.割礼的价值(罗2:25-27)

所以那些未受割礼者(指外邦人而非外邦信徒),若能遵守律法的「条例」(指律法的道德部份),也能算有割礼了(罗2:26),而且他们能因全守律法(「全守」原文telousa,指达到目的之意;犹太人不能全守律法,外邦人更不能,故此乃指达到目的或满足其精义之意也),甚至还可以审判(论断)那虽有割礼、仪文但犯了律法的犹太人(罗2:21,参太12:41-42)。保罗于此不是轻看割礼,他只郑重地指出,割礼与律法是分不开的,因割礼是律法的一部份。割礼的价值,在乎律法的遵守,而不在乎其本身。

b.割礼的真义(罗2:28-29)

在上文,保罗指出割礼真正价值与守律法是分不开的,可是割礼的真义何在?保罗用一个「因为」(gar,2:28)来引介他的回答:

(1)真正的犹太人(罗2:28)——真犹太人并不只是外表是犹太人,且只有肉身的割礼,而无其实际,这是虚有其表。犹太人以他们是亚伯拉罕的后裔自豪,而忘记何谓真正的犹太人(参约8:39-40)。他们与亚伯拉罕只有肉身的关系(后裔),而无属灵的关系,这并非真犹太人(参罗9:6-7)。

(2)真正的割礼(罗2:29)——真犹太人的行为是从里面作出来的,是从心发出的,是为心的割礼(罗2:29上,参西2:11;加6:15)。割礼是内心对神的信念(参申30:6),真正的割礼强调心灵方面,是圣灵的割礼(腓3:3),而非仪文的割礼(罗2:29中,参林后3:6),是指悔改的割礼(耶4:4)。

一个真正的犹太人,真正有割礼的人,他不会夸赞其名字、身分、国籍、宗教、割礼,而是向神表明他的信靠,这样的人才得着神的称赞(喻得救,2:29下,「称赞」字根与「犹太」同意,参创29:35,49:8)。

3.徒受圣言(罗3:1-8)

这样说来,犹太人有什么长处?割礼有什么益处呢?凡事大有好处:第一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吗?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如经上所记:

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

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

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义来,我们可以怎么说呢?神降怒,是他不义吗?断乎不是!若是这样,神怎能审判世界呢?若神的真实,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他的荣耀,为甚为我还受审判,好像罪人呢?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犹太人在律法上和知识上知法犯法,在割礼上亦只有外表的标记,在领受神恩上又徒受恩典,枉享权益。于此保罗最后引证犹太人不能逃脱神的忿怒。

据上文所论,割礼(若缺乏遵守律法为支持)便毫无用处,甚至连作犹太人也不如外邦人。保罗预料犹太人会在此方面反对他的论述,故此他便以三个回答与读者申辩,这种对谈的方式是犹太人善用的,称为diatribe(即假想某些读者在面前对话),而与他们展开辩论(另有说是保罗在对己说话,自问自答,如J.D.G.Dunn)。

a.第一回答(罗3:1-2)

「所以」(oun,3:1,中漏译)接引上文的思辩,犹太人的属灵处境与外邦人无异,那么作犹太人有何好处,割礼有何益处?非仅无任何的权益,还负担累累,责任重大,真有不作还好的感慨!保罗深怕他们过于轻看自己的身分,便立刻指出他们「在各方面有很多好处」(罗3:1,中译「凡事大有好处」)。

b.第二回答(罗3:3-4)

这是来自上文(罗3:2)的一个反应,既然神将圣言交托了他们,但在他们当中有很多不信的,如此是否便将神的圣言作废吗?保罗分二方面作答:

(1)神信实不可废(罗3:3-4上)——人的不信不能「废掉」(kalargesei,意「使不生效」,如罗6:6;林前15:24;加3:17)神的信实(此点详论是罗9-11章的中心)。人的不信是不要紧的(「何妨」,指对神的信实而言),因为神是信实的(罗3:3)。保罗意指人虽不信,但不能使神的信实停顿不工作,这是「断乎不可」的事(「断乎不可」乃一极强烈之词,在新约共出现十五次,保罗用了十四次,在罗马书有十次),「反应该说」(ginesthode,中译「不如说」)神是真实,而人「却」(de)是虚谎的(罗3:4上)。

c.第三回答(罗3:5-8)

接续上文的对话,保罗说他用「人的常话」(罗3:5上)回答。

「人的常话」主要有三个解释:是一句犹太拉比专用词句,是拉比为自己所说的话而作辩护(如D.Daune);是按着人的逻辑理论之法(如S.L.Johnson);是按照普通人领悟或处理世事之法(参林前9:8;加3:15;罗6:19)(如D.Moo)。此三种意见均可接受。

随即他用四句推论式假设的问题自问自答:

(1)「若」(ei)人的不义反显出神的公义,那么人便可多犯罪;神也不应降罚于罪上,否则反显出神的不义了(罗3:5)。他自发一问题,又以一个「断乎不可」,斩钉截铁的否定之(罗3:6上)。

(2)「若」(ei)神这样行,他怎能审判世界,意说神失去审判世界之权柄(罗3:6下)。

(3)「若」(ei)神真的审判人的虚谎为要显出他的荣耀(公义),那么人(包括作者)便不该受审判了,因这样便显出神的不义来(罗3:7)。

至此为止,保罗把世上的两种人,即没有神圣言的外邦人及有神圣言的犹太人,全圈入神公义忿怒的审判下,若还有「漏网之鱼」,作者如今已全数捕获,他把全地的人都置于神的审判之下,无人能逃脱。

此段思想似仍针对犹太漏网之徒,但可能亦有特别的外邦人在内,而此段亦可作以上(罗1:18-3:8)的总结。

这却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吗?决不是的!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就如经上所记:

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

没有寻求神的;

都是偏离正路,

一同变为无用。

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

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

他们用舌头弄诡诈,

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

满口是咒骂苦毒。

杀人流血,

他们的脚飞跑,

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

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

他们眼中不怕神。

在犹太人方面,他们不可反对圣经的判决,或律法对他们的要求,亦无法抵赖对律法的亏欠。对外邦人而言,圣经的指控亦能用在他们的身上。

1.导言(罗3:9)

「所以」(oun,3:9首字,中漏译)将上文引接过来,保罗的控诉意犹未尽,他续说:「所以这样我们比他们强吗?」(罗3:9上)「比强」(proechometha,此字在新约仅此出现,意「更荣美」或「更优越」)此动词的语态是学者们争议之处,意见有三:

(1)作自身语态,意说:「我们本身比他们更强吗?」(如Godet、Murray)。

(2)作被动语态(如Weymouth、Lightfoot、ICC、RSV),可译作「我们被他们强过吗?」(如S.L.Johnson、Cranfield、NIV、TEV、Vulgate、Gifford、E.F.Harrson、Barrett、和合本)。

(3)作主动语态,可译作「我们自己更强过他们吗?」。

笔者认为以主动词为正确,因上文(罗3:1-8)特论圣言是犹太人最优胜之点,然而犹太人会过度引以为荣而自傲,保罗于下文(罗3:9)回答「决不会的」,因外邦与犹太同在罪恶之下。

2.人本性的罪(罗3:10-12)

在此保罗指出人本性上的败坏,他用五个反面的证据指出:(1)没有义人(罗3:10;参诗14:3);(2)没有明白神的(罗3:11上;参诗14:2上,53:3上),是指心智上(mental);(3)没有寻求神的(罗3:11下,参诗14:2下,53:3下),是指灵性上(spiritual);(4)没行正路的(都是偏离正路的,3:12上;参诗14:3,53:4),指道德上(moral);(5)不中用的(一同变为无用的,3:12中),指性格上(character);(6)没有行善的(罗3:12下),乏善可陈,如奶变酸了、果子腐烂了(此句可作以上反面的结论)。

3.人言语的罪(罗3:13-14)

人本性上远离神,言语上定顶撞神(参诗12:34),他们的言语是:敞开坟墓的喉咙(罗3:13上;参诗5:9上);诡诈的舌头(罗3:13中,参诗5:9中,原文指习惯性的诡诈);毒气的嘴唇(罗3:13下;参诗139:4,140:3);满口毒咒(罗3:14;参诗10:7,指对神及对人方面,此句可作以上正面的结论)。

4.人行为的罪(罗3:15-18)

喉、舌、唇、口、脚等皆征用来描述人的败坏,如今眼也用上了,代表某方面之描绘。眼是全身之宝,而目中无神正是万恶之本,故3:18可说是人败坏的基因。圣经最中心之教训乃「敬畏耶和华,乃是万福之端;藐视耶和华,乃是万恶之源」。

上文(罗3:9-18)并非指每人皆触犯了所提到的各样罪行,可是在人类生活的范畴中,这是人性的特征,没有人能逃出罪的管辖。

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犹太人看了上文圣经的判语后,内心顿呼阿们,因他们认为那是向外邦人说的,与他们毫无关系。故此保罗在此段极有技巧地借助律法的目的(律法广义指全部旧约,狭义指五经;若是为要揭露人的罪性及可恶的罪行,那是广义的用途了)指出他们罪行,于此保罗描述律法之目的有二:

1.叫人伏罪(罗3:19)

2.叫人知罪(罗3:20)

保罗在此作结语,他以「故此」(dioti)(非中译「所以」)作结论性的解释,世人无一能因行律法而得律法的义(罗3:20上),因律法本来非赐救恩,而是叫人知罪(罗3:20下),叫人知道,拦阻人行律法的乃是人有罪的缘故。律法不是犹太人的靠山、盾牌或推诿的借口,律法之目的乃是叫他们知道不能行律法的因由何在。律法表面看来严峻苛刻,不徇情面,然而若神不如此作,人就不能转向真神求恩赦,因世人会诸多推诿,不负责任,也不能清楚认识自己的庐山真相,和在神面前那赤身露体、满身羞耻的丑态。律法叫人眼看罪污,但不能洗洁其污,惟有基督的血才能洁净人的罪垢(参来1:3,9:14)。

保罗在上文先让读者知晓神向人大大地忿怒,全地的人都伏在神忿怒的审判下,无人幸免,若无法解脱,这确是一大苦因。可是保罗知道有一赦罪泉源向人打开,这就是福音的主题,也是1:17「义人必因信得生」的道理,在3:21-26有清楚的介绍。改革家马丁路德称3:21-26此段经文为罗马书的核心,是圣经中的圣经。

故此保罗给读者第二个启示,即现今在律法以外,神的义已显明出来(罗3:21)。虽然这义在旧约时已赐给一些圣徒(如挪亚、亚伯拉罕、大卫),但这义从未明显普及地向世人宣告,直至基督赴十架时才向世人显明(罗3:24)。因此,旧约时期只有义的影子或预表的人及物,如今在基督身上全找到它们的实体及后表了。

在此亦见到神给人的二大启示:忿怒的启示与称义的启示。前者揭露救恩的需要,后者揭露救恩的方法。神拯救人有三方面的动向:(1)称义在基督里宣告人有义(罗3:21-5:21);(2)成圣靠体贴圣灵之律而过蒙称义后分别为圣的生活(罗6:17:25);(3)得荣在基督里得蒙保守而达灵魂体得赎的境地(罗8:139),这是神完全的拯教。但完全的拯救以称义为起点。二、称义的根据(罗3:21-31)

此段的情景与上文截然不同。上文是凄惨痛苦、黑暗重重且前途无望,现今柳暗花明、安舒畅慰而前途无量。

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

1.义的介绍(罗3:21)

「但如今」(nunide)是原文中二个甚强烈的字,把上文所描绘的图画,完全扭转过来。此二字常对比两种情况,在此乃指两个不同的时代:「律法时代与基督时代」、「神忿怒时代与神称义时代」、「知罪时代与赦罪时代」、「死亡的时代与生命的时代」,而最通俗的名称可说是「旧约时代与新约时代」。故有人说,「但如今」这三个字是新约中最美丽的言词(语出M.Lloyd-Jones)。

b.义的性质(罗3:21中)——此义不是废掉律法的义,不是低于律法的义,而是与律法的义独立,是一个替代的义,是超越的义,是归纳总结旧约的义(参10:4),是白白的义,而非工作的义。

2.义的获得(罗3:22-23)

a.获得的方法(罗3:22)——保罗恐读者误会,以「但」(de,中译「就是」)指出,这义乃是神的义,只是获得的方法与前有别,这方法因信基督耶稣便可得着了。

b.获得的原因(罗3:23)——为什么要为了所有的人呢?因为(gar)「所有的人」(pantas,中译「世人」)都犯了罪,不能达到神应得的荣耀。

(1)神的荣耀指神的称赞赏赐,欠缺了指没有神的称赞赏赐(如Calvin、C.Hodge、J.Denney);(2)神的荣耀指神的荣光,亏缺了指不能反照神的荣光,不能活出神的形象(如C.H.Dold、J.Murray);(3)神的荣耀指神荣美的标准,亏缺了指人不能达到(如Gifford、Cranfield);(4)神的荣耀指神德性上的荣美(moralexcellence),人的亏缺指不能反照神的德性(如A.F.Johnson、E.F.Harrison)。最后一说似最合理。

犹太人与外邦人在神面前并无分别,而旧方法又无人能在神面前得着神的义,故神的义便以新方法赐给他们,人不用行为便可获得,借着信便唾手可得了。

3.义的成就(罗3:24-26)

在上文,神的义是白白赐给人的,但此义是如何赐给人的呢?这是本段的目的。这段充满了丰富的神学教义,保罗从三方面以三个「借着」(dia)指出义的成就:

a.借着(dia)基督耶稣的救赎神方面(罗3:24-25上)

「称义」一词是个古老的问题(伯9:2,10:14),也是各派神学家争论之处。归纳起来有四个解释法:

(1)赋与论(imputation)——按此法,人要在神面前蒙悦纳,必有蒙悦纳的义在内;故基督代死的功劳便成为人的义,赋与人身上,使人的生命也改变了,成为新生、再生的人(非形容词)。

(2)融合法(infusion)——基督的功劳赠与信他的人,基督的义便与他的生活融合在一起,神所见的是一个义人,而不是罪人(非有义加在他本人身上)。此法由屈梭多模(A.D.407)首先倡导,后得甚多学者之支持,其中以天主教之学者为最,但林前3:3,6:1似与此意见不合。

「称义」是神的恩典,是「白白的」(原文dorean,意「没有」,字根「礼物」;在约15:25译作「无故」,加2:21译「徒然」)。保罗强调,神的义赐与人是无缘无故的(即非因人工作的缘故),神找不到一个原因可以赐义给人,但还是给了人,故这完全是礼物(「恩典」字义)。耶稣的死,在神方面,成就了人的称义。在新约中,论基督代死的教义,无异以此段最为精粹。保罗在此用三个字词描写基督代死的精华,以免让人误会基督的死是恩典,是白白的,故是卑贱的。

(1)救赎(罗3:24上)——原文(apolutroseos)意「以赎价交换」。七十士译本用此字形容以色列人出埃及的过程(出6:6,15:13)。在通俗希腊文里(KoineGreek)巿,这是一个场的用语,普通巿家庭主妇上场买东西也称为「救赎」。奴隶、罪犯、战俘等的释放金亦称「救赎」,救赎一字用途甚广,在新约时用在主的死上(可10:45;林前1:30;多2:14)。

(2)挽回祭(罗3:24下)——这是个献祭术语,原文(hilasterion)意「洒之处」,后来七十士译本首次以名词译作「施恩座」(出25:17;利16:2;来9:5)。此字在旧约共出现二十七次,其中二十一次七十士译本译作「施恩座」,因那是洒血之处,也有译作「赎罪」(利16:30)。

在神学涵义上,此字带来不少的争议,其中以两派为甚:

①一派将hilasterion作「满足」、「悦纳」意,指基督的死成为神的满足,于是他息怒了,此说称遮盖论(propitiationtheory)或「息怒论」(appeasementtheory)(如NASB)。

(3)显明(罗3:25上)——原文(endeizin)意辩明(vindication,同字在2:15译作「见证」),是一个法庭惯用的词汇,由控方或辩方律师提供证据而控告人入罪或申辩无辜。此字之前有「为要」(eis)一字,表明是目的句子,全意指基督的死,目的为要辩明神因人的罪,而向人发出公义忿怒的明证,或是要显明神的公义(故本段主题:因耶稣的血,神的公义显明)。

这三个字救赎、挽回、辩明分别指出三个福音的信息:「救赎」暗指人在罪的辖制下得解脱;

「挽回」暗指人在神的忿怒下得遮盖;

「辩明」暗指人在自己的疑惑下得证实。

b.借着(dia)人相信耶稣的血人方面(罗3:25中)

c.借着(dia)逾越人先前的罪(罗3:25下-26)

神借着逾越人先前所犯的罪,而使救赎成就,人可称义。

如此可见,世人自古以来的罪,都压在基督身上,他为我们担受一切苦难(赛53:4),他诚然是神的义仆(赛53:11),他的死成全了人的义(林后5:21),自他以后,世人在神面前可称为义人。

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所以(有古卷:因为)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吗?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吗?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所以」(oun)(罗3:27上,中译「既是」)总接上文耶稣的血显明神的义,人因信便白白称义,人便无所夸。

作者再用「所以」(oun,3:28上)强调及总结:人的称义是在信心之运用,而非律法之遵行,这是「我们可看定的」(logizometha,意「我们可断言的」,英文字logicize由此而生,可译作「这是我们可以逻辑化而作结论的」)(罗3:28下)。2.使人独信一神(罗3:29-30)

上文所说「信心之律」似乎否定了犹太人之「立功之法」(罗3:27),犹太人的地位似乎也不稳固(罗3:28),他们与外邦人似乎平起平坐,在犹太读者心中必定闷闷不乐。但保罗再加以一击,说:「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不也作外邦人的神么?」(罗3:29上)既然神是全地的神,他不会只作犹太人而非外邦人的神,他会根据信心之律称犹太人为义,也因信心之律称外邦人为义(罗3:29下),故此,信心之律将全地的人都圈在救恩之门内,不分彼此。

3.使人坚固律法(罗3:31)

作者再以另一「所以」(oun,中译「这样」)作全段的总结。保罗谓信心之律,不能废掉律法,而是更坚固律法。

「废掉」(katargoumen)原意「使无效」,非「破坏」(参3:3)。保罗意说福音所介绍的信心之律,不会破坏律法之要求,而是使律法对人无要求之效能。福音既是消极性,律法便不能要求人来满足其条规,那么律法岂不是根本不中用呢?断乎不是!

作者续说,福音的信心之律「更是」(alla,意「反是」)使人坚固律法。

「坚固」(histomen)有数个意义,学者争执不下,有说「见证」(如Godet、Alford),有说「满足」(如Luther、Haldane、Fitzmyer),有说「完全」(如Moo)。本处可意「证实」、「承认」、「辩明」、「显明」,即是说福音宣告信心之律,更把律法放在其适当之地位律法之功用,是使人承认自己的无能(参3:20),进而藉信心得神之恩赎!

神的义及人的称义,皆是艰深的理论,况且人因信而称义的道理,对多数人来说,还是首闻,故不易领会。作者有鉴于此,于是在选民的历史内特选两个史例,以资说明。

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做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

亚伯拉罕是每个犹太人心悦诚服的,因亚伯拉罕是他们的「国父」,也是他们的祖宗,更是他们毕生的典范。神称亚伯拉罕为「我的朋友」(赛41:8)。亚伯拉罕受犹太人之尊崇数千年不变,举凡论信心的皆以亚伯拉罕作为楷模。作者以亚伯拉罕为例,委实明智之举。他开始时(罗4:15),以二个「因为」及二个「但是」之格式,来辩证因信称义之理。

1.第一证明(罗4:1-2)

本段启语字「所以」(oun,中译「如此」)将上文(罗3:27-31)下文(罗4:125)连接起来。上文结语指因信称义,非废掉律法,而是坚固律法,「这样」(ti,中译「说来」)人在肉体有何可被接纳的地方呢?犹太人的信心之父亚伯拉罕,在肉体上(指权利、工作、贡献、勋绩)又有何可得着呢?(罗4:1)。

「得了什么」(eurekenai,意「有何得着」)指亚伯拉罕在肉体上有何值得夸口的地方(参3:19)使神悦纳他呢(罗4:1)?作者的涵义乃是在肉体上(行为、工作),亚伯拉罕是无可夸的,因为(gar)倘若(ei)他以行为称义,那就有可夸之处,然而他在人面前(肉体)没有可夸的,那么在神面前更没有可夸的了(罗4:2)。

2.第二证明(罗4:3)

因为(gar,中漏译)经上「这样」(ti)说,「亚伯拉罕信神,他的信就算为义」(参创15:6)。

保罗先以逻辑辩证亚伯拉罕无法可夸、无可称义之处,再以圣经左证其称义非靠行为,而是靠信心,神因他的信便算他为义。

「算」(elogisthe)是个会计学词汇(参利7:8;17:4),在蒲草文卷中,此字出现极多,意「记帐」、「登帐」,神因亚伯拉罕的信,便把义记在亚伯拉罕的帐目上,算为他的「盈余」、「收益」,那是白白的赐与,无工作的成份。

3.第三证明(罗4:4)

作者现今在反方面续证,「但是」(de,中漏译)对「那」(to)作工的,其「工价」(misthos,另一会计用字,非中译作动词)便不「算」(logisetai)为恩典,而是「债务」(opheilema,另一会计词汇,意「债项」,参主祷文的「债」字)。

4.第四证明(罗4:5)

「但是」(de,中漏译)对「那」(to)不作工的,他信那称「罪人」(asebe,1:18同字译「不虔」)的神,他的信便「算」(logisetai)为义,这是白白的,没有工作的成份,只有信的实行。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他说:

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主不算为有罪的,

这人是有福的。

除亚伯拉罕外,作者呼召另一以色列伟人大卫「出庭」作证,这是极好的例证,因亚伯拉罕,乃处在律法前的人物,而大卫是处在律法下的人物。保罗引用大卫的目的,是要指出他触犯神的律,但因信神的赦免而蒙称义。大卫乃以色列的大英雄,他是一个合神心意的人(撒上13:14),因此保罗特别选他与亚伯拉罕同列,无非要指出在天下人间,无论何等人,都伏在神的审判下,需要神拯救的恩典。

1.保罗介绍大卫(罗4:6)

保罗在研读旧约时,为神把大卫的罪算为无罪而感困扰,心想如此似乎便宜了大卫,并且也抹煞了人该遵守律法的动力了!但后来他看到自己的罪过,深觉神若要追讨他的罪,他也是无地自容。所以保罗引用大卫之例,乃要指出「信」与「悔」是分不开的,这才是「称义」的条件,于是大卫的事迹,便再次证明了「白白算义」的恩典。

保罗说,大卫也曾称那些无工作表现而能蒙神「算」(logisetai)为义的人是有福的,此言也可作3:21之「律法和先知」的例证。

2.圣经引证大卫(罗4:7-8)

「算」乃是本段的中心主题,这是保罗引用诗32篇的目的,因诗32篇所记之历史故事,不强调「信」或「称义」,而在「认罪」,凡认罪者神便算为无罪,宣告无罪便如同宣告赦免,宣告赦免亦如同宣告称义了。

举出实例后,作者又详细阐释「因信称义」的道理。对犹太读者来说,此因信称义之道,产生了甚多问题,例如:称义与割礼的关系、称义与律法的关系、称义与信心的关系,这些皆必须作答,于是作者逐点论释之。

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

1.称义的时候(罗4:9-10)

上文保罗论神赦罪的福乃是白白算给人的,「所以」(oun,4:9首字,中译「如此看来」)读者的自然反应必是,这种算给人的福,是为何人预备?为受割礼的或未受割礼的?是排外的或是包容的?是否有割礼才得,无割礼则无?因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而且是受割礼的人,似乎受割礼是主要的条件了,这可能是读者心中存疑的问题,保罗因此代他们发问:「所以」(oun,4:10首字,中漏译)这是怎样「算」(elogisthe)的呢?

2.割礼的意义(罗4:11-12)

倘若割礼与称义毫无关系,那么割礼的目的与意义何在?保罗未轻看割礼,因他深信割礼与犹太人的生命融为一体。他要指出的是,外面的礼仪与内心的信应大有关系,这是犹太人常忽略的。因此,保罗立时解释割礼的意义,他说:

a.割礼是一个记号(罗4:11上)——「记号」(semeion)原意「证据」,指可见的证物。创17:11明告,割礼是神与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立约的证据,故割礼只是信靠神与人立约的外证。

c.割礼是一个指引、路标(罗4:11下-12)——本句的「叫」(eis)字是个目的句子的介系词,指出割礼原是因信称义的记号与印证,其目的乃指引以信为称义的先决条件,叫——

(1)外邦人因信而可称亚伯拉罕为他们的父(属灵方面),使他们也可「算」(logisthenai)为义人(罗4:11下)。此点尤为重要,因在割礼时,亚伯拉罕的原名埃布尔兰(多子之父)便改作亚伯拉罕(多国之父),名字的更换已显示他将成为外邦之父。

(2)犹太人因信亦可称亚伯拉罕为他们的父(属灵方面)(罗4:11上)。

(3)世人亦「跟从」(stoichousi,军事名词,严紧地跟从前者的行列,中译「行」)亚伯拉罕的信心去行(指学习亚伯拉罕在未受割礼前已被称义的那种信心)(罗4:12下)。

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或译:叫人受刑的);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

本段启语「因为」(gar)继续因信称义的论证。上文证述称义乃在割礼之前,故与割礼无关;今段述及称义在律法前,与律法亦无关。保罗的辩证格式,以三个「因为」(gar)作为导引。

1.第一原因称义的根据(罗4:13)

「因信称义」与律法毫无关系是作者要表达的要点。「因为」(gar)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必得承受世界,是在神颁布律法之前,故与律法无关,是因信才得称义的(罗4:13)。

亚伯拉罕称义时,早于律法四百三十年(参加3:17),他的称义乃因信神的应许而来,这应许关乎承受世界的(原文「作(einai)世界的后嗣」)。保罗说亚伯拉罕「承受世界」,可是此言并不在原来的应许内容里,各派学者解释有四:

(1)指承受应许之地(参创12:7,13:14,15:18,17:8,26:3;出6:4)。

(2)指承受弥赛亚国度(参8:17;林前6:2,如Meyer)。

(3)指世人,即仿效亚伯拉罕信心的人(如E.F.HarrisonD.Moo、鲍会园)。

(4)指先承受儿子,由他而生后裔,由后裔而生弥赛亚,而弥赛亚的子民,必承受世界。

查「后裔」(spermati)乃单数字,虽可用整体意义解释,但亦可指一特别的后裔,此乃指以撒、弥赛亚的先祖(参加3:16),由以撒而生其它的后裔(以色列民),他们必承受世界,包括应许之地(参诗72:8;但7:21;亚14:9;太5:5;启5:10,如HoytVaughan&Corley、G.N.H.Peters)。

2.第二原因信心的功用(罗4:14)

上文指出亚伯拉罕的称义是据自相信神的应许,而非靠律法,现今保罗再引入第二「因为」(gar,本节首字,中漏译)。他指出,若人因属律法而能得为「后嗣」(kleronomoi,复数,「得为后嗣」指承受世界),信就归于「虚空」(kekenotai,意「无用」),因律法乃是行为之律,不需信靠,如此连带应许也就「废弃了」(katergetai,被动完成式,意「变无效」,参3:31)。

3.第三原因律法的目的(罗4:15)

既然称义乃凭信心而非靠律法,那么律法之目的为何?保罗续释「因为」(gar)律法的目的根本不是叫人称义,而是「惹动忿怒的」(orgenkatergazetai),因为(gar,中漏译)哪里没有律法,那里便没有「过犯」(parabasis)。

「过犯」一字原意指超越一个划分的范围,律法乃指此范围。没有范围的划分(律法),就没有范围的侵越(过犯),也根本不知道过犯这回事。活译本(LivingBible)译作「我们不会破坏律法之惟一的方法,就是没有律法的存在可被破坏」正指出其意。

4.小结(罗4:16)

「因此」(diatouto,参1:26,中译「所以」)连接上文,把上文作一小结。人得为后嗣是「本乎」(ek,意「出来」)信,以信为基础,好叫(hina)恩典使(eis)应许定然归给所有的后裔,不但给那些「属乎」(ek)律法的,也给那些「属乎」(ek,中译「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人,「他是我们众人的父」(原文在4:16,中译放在4:17)。

保罗指出信是使神「恩许」(恩典为动力的应许)的保证(即「定然」),归给任何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人。信使神履行他的信实,只要有信,活在律法时期的人,也可享受在律法前神给亚伯拉罕的祝福。

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国的父,正如先前所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他将近百岁的时候,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并且仰望神的应许,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将荣耀归给神,且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做成。所以,这就算为他的义。「算为他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就是我们这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或译:耶稣是为我们的过犯交付了,是为我们称义复活了)。

在上文的小结中,保罗已提及信心能使任何人像亚伯拉罕般得蒙称义,且能叫亚伯拉罕为「我们的父」。于是保罗分二大点逐步解释信与称义的关系:

1.亚伯拉罕的信与称义(罗4:17-22)

4:17启语句为「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此句与上文(罗4:16)有莫大的关系(中译将此句放在4:17之末,以致与上文之关系不够衔接)。上文(罗4:11-12、16)指凡信者皆成亚伯拉罕的后裔,故他变为多国的父(指属灵而言),正如「亚伯拉罕」这字的意义。

a.信心的对象(罗4:17)

亚伯拉罕所信的对象是神,他是:

(1)叫死人复活的(罗4:17上)——亚伯拉罕未见过死人复活,但他有已死的身体还可生育的经历,这便如同「死人复活」般(参4:19)。固然,此句可作为形容神是永活全能之神,但也可以说在献以撒时,亚伯拉罕等待神彰显出使人复活的大能(参来11:19)。第一意见较合此处的重点。

(2)叫(使)无变成有的(罗4:17下)——「使无变有」原文意「叫不存在的如存在」,但什么是不存在,学者们对此有四个解释:指神命令万有出现,是无中生有的创造(如Cranfield、Barrett、Bruce);指神使亚伯拉罕成功地成为多国的父(如Godet、Sandy&Headlam、Murray、Moo);指神统治万有(如A.J.McClain);指以撒「不在」(还未诞生如已诞生)(如Vaughan&Corley、H.A.HoytE.H.Gifford)。最后的见解符合上句(罗4:17上)及下句(罗4:19),是最为可取的。

b.信心的境遇(罗4:18-22)

亚伯拉罕在「无可指望」时(原文par,elpidaep,elpidi,意「在希望之旁、希望之下」,即「绝望」,此词称为矛盾形容词〔oxymoron〕,指极端严重性)仍然相信(中译的「仍有指望」是补字,原文没有),原来他信的是「得以作多国的父」之言。这信是极宝贵的,正如先前所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罗4:18)。

亚伯拉罕的绝境是怎样?那时他「清楚知道」(katenoesen,中译的「想」字太弱)本身将近百岁高龄,身体如同已死,而撒拉的生育「已死」(nekrosis,中译「断绝」),但是他信心仍不软弱(罗4:19),非但(eisde)没有因不信而「耽误」(diekoithe,意「在可能与不可能中间走来走去」,中译「疑惑」)神的应许,反倒(alla)信心坚固,将荣耀给神(视应许必兑现)(罗4:20),且「完全确定」(plerophoretheis,中译「满心相信」,路1:4同字译「确实」)神应许的必能作成(罗2:21),因此(dio,参2:1,中译「所以」)这就「算」(elogisthe)他为义人(罗4:22)。

2.基督徒的信与称义(罗4:23-25)

a.称义的原则(罗4:23-24)

4:23以反语词「但」(de)为启字,指出上文因信算义,不单是亚伯拉罕得义的方法,也是信徒称义的途径。亚伯拉罕信的内容与我们不同,然其信的特质却与我们的无异,兹引述如下:

亚伯拉罕的信

我们的信

1

信神

2

信神能使亚伯拉罕与撒拉的生育「由死复生」

信神使基督从死里复活

3

信神的应许将来必应验

信神的应许应验在基督

4

因信称义

b.称义的促成(罗4:25)

信徒得称义是因信神借着主耶稣的死与复活的工作,保罗以二个「为」字(dia)指出主的死促成信徒得称义;这二个「为」字在原文的格式下,产生二个不同意义的句子,首个「为」字是目的句子,次个「为」字是效果句子:

(1)主的死为信徒的过犯——「为」(diaaccusative)强调往后看的语气(retrospective),解释主代死的原因,是为要(becauseof)赦免过犯,这是指目的方面。

但从神学的角度看,主的代死与复活与我们的称义是分不开的(参5:10),主的死提供一个使人得称义的基础,主的复活使信徒获得从天上来的力量,天天过着「复活的生活」(参6:10)。

本段首字「所以」(oun,中漏译)把上下文连接归纳起来,上文论因,如今论果。称义是因(罗5:1),得恩(罗5:2)是果。在本书前面,作者曾辩明外邦人的罪(罗1:18-32)、犹太人的罪(罗2:13:8),及全地人皆伏在神公义忿怒的审判下(罗3:920),此实是祸音。然作者透露一线生机,借着救主基督的代赎,把人挽回、亲近神,人在神面前蒙息怒的光景,如蒙法官宣告得义而获救(罗3:21-31)。得着这称义之法全靠信,如亚伯拉罕及大卫(罗4:18)。信使人称义,无分种族、时空(罗4:925),其幸福更是无穷(罗5:121),这是本段之要点,诠释称义后的果效。马丁路德谓保罗在疾书此章时,一定高歌颂赞神。

我们既因信称义,就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我们又借着他,因信得进入现在所站的这恩典中。

1.相和的意义(罗5:1)「称义」最快的效果,便是与神相和,这是指关系上的改变。罪人在称义前本伏在神忿怒下,等待审判,神人间因关系的断绝,如同世仇;如今因信称义了,藉主基督的死(参4:25),破裂的关系得以恢复正常,和好如初。在神的法庭里,被称义的罪人第一感觉,便是与神(法官)相和。

「相和」(eirenen)原文是指平安,可是平安在此是指地位或身分的情况,而非单指感觉方面的平静舒畅。「得与神相和」的「得」(echonen)原文是现在式,指现有及常存的果效。「神」字(prostontheon)原意「在神面前」,这是指地位上或关系上而言。如今因信称义,人在神面前是被接纳与蒙悦纳的关系。

2.相和的过程(罗5:2上)

这被接纳的关系是「借着」(dia)主基督而成。在此保罗特选四个字形容信徒如何得这新关系:

c.「现在所站」(estekamen)——现在式词,指持久不断、不改变的地位或现状(status)。

d.「这恩典」(charintauten)——「这」指特殊的恩典,是指蒙悦纳的情状(state)。

并且欢欢喜喜盼望神的荣耀。不但如此,就是在患难中也是欢欢喜喜的;因为知道患难生忍耐,忍耐生老练,老练生盼望;盼望不至于羞耻,因为所赐给我们的圣灵将神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因我们还软弱的时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为罪人死。为义人死,是少有的;为仁人死,或者有敢做的。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

「称义」的另一果效乃喜乐的盼望,这源自与神相和。保罗从三方面介绍这盼望:

1.这是值得夸耀的盼望(罗5:2下)

「欢欢喜喜」(kauchometha)原意「夸口」,亦有得胜欣喜之意,是夸喜之涵义。保罗为得了称义而高兴万分,这是每一个信徒的表征(参林前1:31;林后10:1)。信徒有这特殊的恩典,享有特殊的身分,在盼望中便能夸耀神的荣耀(罗5:2下)。

2.这是不怕境遇的盼望(罗5:3-4)

3.这是不会失望的盼望(罗5:5-8)

信徒的盼望是必不至于羞耻的(羞耻原文「失望」),因信徒的盼望建立在神的爱中,这爱「藉着」(dia)圣灵大大浇灌给属神的人(罗5:5),使信徒心中大得滋润,如水浇灌于干旱之荒田中,这是圣灵内住信徒心中的工作。

这爱是如何来,及为何要给人呢?保罗以两个「因为」作答:

(2)「因」(gar,5:7首字,中漏译)「为」(huper,代替)罪人而死,惟基督才能。有人为好人而死,也有人为义人而死,但以无罪之身为罪人死,只有基督矣(罗5:7)。他的死乃是神的爱向人「显明」(sunistesin,意「证明」,现在式动词),虽指过去的事实,都是现今仍不断证明的(罗5:8)。人间的爱可驱使我们为别人捐躯,但为万恶不赦的罪人而牺牲自己,惟基督才会如此作。

「仁人与义人」在本段是相通的名词,皆指同一等人(如ICC、Barrett、Murray、A.F.Johnson)。仁人与义人是指世人中那些常以怜悯为怀、乐善好施之类的人士(即2:7的「善人」)。这并非与3:10、12(「没有行善」、「没有义人」)互相矛盾,保罗只从人的正常生活中举例说明;5:7是指生活方面,而3:10、12是指生命方面。人为人死是有的,因人为人的死是罪人为罪人而死,只有基督为人死,才是惟一无罪替有罪的(参林后5:21;彼前2:22)。

此处保罗用四个字形容人的处境:

(1)软弱的人(罗5:6)——指无力行善,指人的亏欠,有心无力。

(2)「罪人」(asebon,5:6)——指不敬虔者(参1:18),是指人的本性方面。

(3)「罪人」(hamartolon,5:8)——这是指人的行为方面,人侵越神的律法,是指罪人生活的情况,无力行善,到处为非作歹,不尊敬神,穷凶恶极,可是基督也为他们死,显出神无比的大爱。

(4)「仇敌」(echthvoi,5:10)——指人故意与神敌对,导致关系破裂,这是指神人关系而言。

现在我们既靠着他的血称义,就更要借着他免去神的忿怒。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借着神儿子的死,得与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不但如此,我们既借着我主耶稣基督得与神和好,也就借着他以神为乐。

本段专论得救的确据(此段每节皆有得救的主题),这是称义的另一果效。完全救恩在握,虽是将来的(完全的救恩),也是现在的。这得救「藉」(dia)基督而来(dia在本段每节皆出现,也是神爱的再次证明),保罗在三方面论完全得救确实的明证:

1.因基督的宝血(罗5:9)(被称义)

「所以」(oun,5:9首字,中译「现在」)将前提作结后再加以澄清。

2.因基督的生死(罗5:10)(得和好)

「因为」(gar)指出第二个得救的确证。以前与神的关系是敌对的,现今借着基督的死得与神「和好」。

「和好」(katallagentes)是新约中一伟大的教义(在新约中有四段著名论「和好」的经文,就是林后5:19;弗2:16;西1:20;罗5:910)。此字原意「关系的改变」,指人与神的关系,以前是互为仇敌的,现今藉主基督的工作交换成为密友,和好如初。此字又是过去被动式,指被基督推动去与神和好,于是关系恢复了正常。

此处保罗用基督的死与基督的生(生命),作一对比,死成就和好,生成就「得救」(sothesometha,将来被动式),指信徒「在」(en,中译「因」)基督的生命内有份(意承受他的生命),将来完全的得救便是确定的了。

3.因基督的夸喜(罗5:11)(与神乐)

保罗是个「完全救恩」的神学家,他说「与神相和」(罗5:1,指救恩的过去)、「免去忿怒」(罗5:9,指将来的救赎)及「与神为乐」(罗5:11)(指现在的得救),这全是因信称义的果效。

上文论及因人的罪,招惹神公义的忿怒,使人落在神的审判里,但人的罪从哪里来?作者一直未透露,此问题在此才得着回答。

「因此」(diatouto,5:12首字,中漏译;参1:26,4:16)将上文的辩论连贯于本段内。释经学者对本段与上文的关系有极大的困扰,一些人主张本段是上文的跋(如Sanday&Headlam、J.Murray),一些人则认为是下文(6至8章)的序论(如D.Moo)。严格说来,本段跋序的性质皆有,故可作上文之跋及下文的序(如H.A.Hoyt、Vaughan&Corley)。

本段之重要非同凡响。A.F.Johnson称之为罗马书及全新约最困难之处;虞格仁及W.Thomas称之为全书之中心,及为解释全书内容的要钥;JohnBrown视之为罗3:24的注释;Barrett认为此是5:1-11的详解;Gifford以之为全书的灵魂;Godet却把它作为新旧约两大时代的交接点。无可否认,本段在书中的地位异常显要,因它承接上文,引介下文。

本段的主要思想是要指出称义的基本,以及从人本来(从亚当而来)的地位至在基督里的地位,作者以两个「亚当」作比较:

1.第一亚当的效果(罗5:12-14)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

a.亚当与死亡(罗5:12)

「因此就如」(diatoutohosper)(连接上文所指出的是果软弱人、罪人与神为敌,现在指出的是因)意「因为是这样的」。作者解释人之所以变成如此的反对神,原来是与人类始祖亚当有关。他先以亚当所带来的效果(人需要称义的根源),与基督所带来的果效(人能称义的根源)作一「比较」(hosper比较句子的引子,中译「就如」)。

亚当犯罪,罪的结局乃是死亡(参创2:17,3:19;罗6:23),故死是从罪而来,死是众人的结局,死便「临到」(dielthen,意「渗透」、「弥漫」)众人,「因为」(ephho,意「在他里面」)亚当的罪如同堤坝的洞,不久大水便淹没全地,众人都犯了罪。

死是人生的结局,无人能逃脱,「因为众人都犯了罪」,此言一出,立刻引出神学家们的辩论,他们的争论可分四种看法:

(1)字意论(Literaltheory)——众人皆死,因众人皆犯罪,死证明人犯了罪。此论创自伯拉纠(Pelagius),故也称为「伯拉纠论」。此论得到甚多古希腊教父(如Theodoret)的支持,不少现代学者亦持此见(如JohnKnox[IB]、G.R.Cragg、JamesDenney、C.K.Barrett)。此法忽略了很多人的死亡,并不是由于己身之罪行(如婴孩、先天缺陷者)。

(3)整体论(Corporatetheory)——此论认为亚当为全体人类的代表,故此他的罪也代表全人类的罪,如亚干一人的罪也算是全国人的罪(参出7:111,如H.Ridderbos、G.C.Berkouwer、W.Shedd、W.Barclay、F.F.Bruce、D.Moo)。但此说忽略了亚当犯罪的情况,与历代犯罪者不同,亦不能善解5:16、18、19各节。

(4)立约论(亦称源头论或宗族论)(FederalHeadtheory)——亚当为人类的先祖,神与他立约,亚当的罪果流传到后世,故死亡是后人的结局,众人都承受了亚当的罪果,因众人「在亚当里」(inAdam,此言如inChrist,「在基督里」,在本段多次出现),承受分担了从亚当而来的惩罚。林前15:22谓,「众人在亚当里都死了」,表示「一滴水影响了全桶水」的道理(赞同此说之学者有J.Murray、Vaughan&Corley、J.Bengel、Gifford、Godet、S.L.Johnson、Meyer等)。

b.亚当与律法(罗5:13-14上)

表面看来,5:13与5:12前后对立。5:13首字「因为」(gar中漏译)引出保罗解答这表面的矛盾。保罗谓,在律法前早有罪的存在,律法后也有,假如没有律法,没有将之记录下来,没有绳之于「法」,罪便不会「算」(ellogeitai,意「记录」)为侵犯律法的罪。然而人不能否认在律法前他们没有犯过罪,因为从亚当到摩西,死就统治了世人,连那些未犯与亚当同样罪的,也都在它的权势下。他们没有犯像(like)亚当的「罪过」(parabaseos,意「超越范围」,指越过神的律法),但有在(in)亚当里犯罪,也与(with)亚当同蒙死亡的审判,死就是罪存在的证明(罗5:14上)。

c.亚当与基督(罗5:14下)

亚当带给人类死亡,可是亚当却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那以后要来之人」(theComingOne)乃是弥赛亚的名号(参太11:3)。他是亚当的后表(antitype)。

「预像」(tupos)原意模型,但却带有许多涵义,在此可作「类同」(analogy)。亚当与基督在多方面有类同之处(当然有差异),此处的类同为两者皆是两等人的「头」,亚当是人类之头,基督是信徒之「头」。

在第一次比较中,作者强调人在亚当里所得罪的效果,这是祸音,然而他立刻再指出第二次亚当带来的果效,便将祸音变福音。

2.第二亚当的效果(罗5:15-17)

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神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地临到众人吗?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吗?

「只是」(alla,5:15)把下文与上文作一强烈的对比,现今作者则论第二亚当基督所带来的功效,他以每节的首字「但」(alla,5:15)、「又」(kai,5:16)及「因」(gar,5:17),指出三方面的对比:a.基督工作的性质(罗5:15)

亚当所作的是「过犯」(paraptoma,与4:15「过犯」一字不同,原意「走错」),而基督所作的是恩赐。若因一人的「走错」而蒙那重大的损失众人的死,那么基督一人的赏赐「更能」(pollomallon)临到众人了(原文为宣告语调,非中译作问句),因此过犯就不如「恩赐(charisma),过犯带给人死亡,但神的「恩典」(charis)及在耶稣「恩典」(chariti)里的赏赐(dorea),却更能「丰盛地显出来」(eperisseusen,中译「加倍临到」,3:7同字译「越发显出」)在众人的身上。

b.基督工作的果效(罗5:16)

「又」(kai,启语词,中译「因」)亚当一人的罪使世人被定罪,这不是「赏赐」(dorema)(中译「不如赏赐」),而是审判。「但」(de,中漏译)「恩赐」(charisma)是不计较许多的过犯,能使人称义(此节虽未提及基督的名字,但从使人称义这点可推测,惟有基督才能作)。

c.基督工作的目的(罗5:17)基督工作的性质乃基于恩典,使赏赐临世(罗5:15),他的工作非定罪判刑,而是使人称义(罗5:16),然而基督所作的一切,都是为人在生命中作王(罗5:17),这是作者逐点揭开基督降世的奥秘。

若亚当一人的罪,使死亡作了世人的王,那么基督的工作岂不「更能」(pollomallon)使那些接受主的洪恩者,而得称义,并成为他们生命的王吗?

基督要在信徒的生命中作王,正是他拯救世人之最终目的,因此5:17便成为第一次比较的小结:亚当带给世人死亡(罗5:12、14、15、17)、定罪与审判(罗5:16),而基督却带给人恩赐和赏赐(罗5:15)、称义与生命(罗5:16、17)。正如两王相遇,死王不是生命之王的敌手,因为生命之王使凡接受神恩者都能称义(罗5:17)。

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借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

5:18首字「所以这样」(araoun,中译「如此说来」)可作上文(罗5:12-17)的总结。在这结语中,作者再从另一角度将亚当与基督作一比较。

1.悖逆与顺服(罗5:18-19)

此二节把上文归纳起来,显出四个对比:(1)一次过犯一次义行;(2)众人定罪众人称义;(3)一人悖逆一人顺从;(4)众人成罪人众人成义人。

亚当的过犯虽只有一次,但已能使众人被定罪,因这是地位与血裔的关系。照样基督一次的义行,使众人也能被称义、得生命了。得生命(zoes是名词)与「被称义」配合成一个意义,即「被称义的生命」,喻永生。

「义行」(dikaiomatos)一字在解释上,也有四个相异的观点:(1)指称人为义的宣告举动(如Godet、Gifford、ICC);(2)基督毕生的顺服(如CranfieldE.F.HarrisonD.Moo);(3)基督本身的义(如J.Murray);(4)基督代死的义行(如A.F.Johnson)。第四解说是最合理的,因为这里是指基督一次的义行(与亚当一次的罪行成对比),他的义行才能使人称义、得生命。5:19的启语「因为」(gar),是解释5:18的意义,是更进一步的诠释,也可以说5:19是5:18的「换言之」。5:19的「悖逆」(parakoes)与「顺从」(hupakoe)为一对「对韵词」,前者意「不听」,后者意「听从」(字根「听」)。悖逆指不听神的话,顺从则指听从。亚当的过犯在此有了定义,乃是不听从神的话(参创2:17,3:6);基督的义行乃在于他听神的话(参腓2:511)。他们对神话语的态度,便使世人产生两种不同的果效成罪人或成义人。

5:18-19在神学上乃是一争辩的所在,一些学者(新派的如N.F.S.Ferre,新正统派的如KarlBarth、Kasemann)主张此段之教导为普世得救主义,他们也以林前15:24-28为支持的根据,谓因基督的救赎,使世人自动成为义人。可是普救论者忽略了三点:

(1)5:17的「接受」(lambanontes,中译「受」)是关键动词。

(2)「成为罪人」的「成为」是过去式动词,指已是的事实;而「成为义」的「成为」则是将来式动词,意指一个可能性,非人人自动必然得救。

(3)若然自动得救,那保罗先前在1:18-3:20及帖后1:8-9等所说的,就变成废话了。

2.律法与恩典(罗5:20-21)

若基督的死使众人都成为义人,那么律法的义便归于无有吗?这是犹太人因上文而有的反应,保罗遂逐点释明:

a.律法之目的(罗5:20)

律法本是「外添的」(pareiselthen,意「从旁进入」,参加3:19),是神计划中的一个插曲,旨在「叫」(hina,表示目的句子)过犯「显多」(意「显著」)。有了法则,便会「增多」(pleonase,意「充满」)破坏法则的机会,因此附带有增多赦免之恩典的需要。

律法之原意,本不是增添罪行,而是使罪更为显著,更觉察它的存在,同时亦促使人发现,靠自己的力量根本不能压制犯罪之能,必须靠神恩才可胜过,故此,律法至终之目的便使恩典更显著。

b.恩典之目的(罗5:21)

正如罪在人的生命中作王,将人置于死地,而恩典之目的则借着义作王,「叫」(另一hina句子)人因主耶稣基督可得永生,这便是上节「叫恩典显多」的内涵!

5:21结束全段(罗5:12-21)之比较,内中语句出现之次序,有弦外之音。罪、死、审判、义、永生、恩典,这是从亚当到基督、从死而生的路程,人在基督里真是出死入生了!

承接上文的思路,罪越多,恩也越显得多,这是正常的推论,然这便陷入纵欲主义的弊端了。这正是「反律法主义(Antinominianism)」的放纵恩典派人士之见。此派人士强调信徒在基督里的自由,他们认为基督徒既脱离律法,便得着完全自由,故生活可以随便,还以为犯罪只是使恩典显多;殊不知基督徒脱离律法,乃只是转到基督的律法下而已。作者鉴此反斥他们,谓蒙恩者不但不能犯罪,更要过成圣的生活。神恩典的显明,不是使人犯罪更多,而是使人成圣。成圣是得救后跟着的步伐,是新生命的开始(罗5:21),就是以基督作王的生命(罗5:17),这是得救的目的,也可说是称义的目的与效果。

「成圣」常被许多学者误解,他们的见解可分为三类:(1)有说成圣是称义的条件(condition);(2)有说成圣是称义的附则(corollary);(3)有说成圣是称义的结果(consequence)。这些混淆在罗6-8章有完善的解答。

「成圣」确是罗6-8章的主题。罗6章论「信徒与罪」,罗7章论「信徒与律法」,罗8章论「信徒与成圣」。这三章同时指出信徒的新生命是成圣的生活、脱离律法的生活及圣灵内住的生活。

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断乎不可!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他的死吗?所以,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

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他同活。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着。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1.继续犯罪的问题(罗6:1-2)

6:1首字「所以」(oun,中漏译)承接上文之辩论(罗5:20-21),既然罪越多,恩典越能显明,那么人可仍在罪中,使恩典越显多吗(罗6:1)?「仍」(epimenoumen,意「继续」、「黏着」、「持守」)是假设性语态动词,意说得救的人可继续在罪中以罪为王吗?作者给予断然的反斥:「断乎不可」(罗6:2上;此词是极度忿怒的否认),接着再发出极强烈的反驳,那本已在罪中死了的人,怎能仍在罪中活着,这是逻辑上不可能的事(罗6:2下)。

2.与主联合的问题(罗6:3-11)

称义者不犯罪的另一个原因,乃是既与主联合,就不能仍在罪中。与主联合有三个涵义:

a.与主联合表示向罪死了(罗6:3)作者以「洗礼的仪式」借喻与主联合是「归入」(eis,意「达到」)主之意,原来信徒的洗礼乃归入主的死,与主的死联合。人既死了,哪有犯罪的本能?这是他们「岂不知」的事。

在释经学史中,6:3的「洗礼」成为很多释经家展开争论之地,他们的见解,可分为二类:(1)有说此段指灵的洗礼(如H.A.Hoyt、W.G.H.Thomas);(2)另有说这是水的洗礼(大部份学者之见,如D.Moo)。固然洗礼是一个象征,象征与主的联合,但这是圣灵的工作,把信徒归入(灵洗)主的名下(参林前12:13)。然而灵洗却没有象征埋葬与复活之意,故第二见解似较合理。

b.与主联合表示新生开始(罗6:4-6)

新生的「样式」(peripatesomen,意「行走」,是ingressiveaorist,意「开始行走」)指新生命开始行走、开始新生活。这原因何在?「因为」(gar,6:5首字,中漏译)在主之死的「形状」(homoiomati,意「相似」)上与主联合,就是与主同死同复活(罗6:5)。本节的「要在」是将来式动词,是指末世的复活,非如一些解经家(如E.F.Harrison)将之解作属灵的复活。

「这就是」(touto,6:6首字,中译「因为」)等于旧人(参加2:20)与主同钉十架,使罪身灭绝,「叫」(hina)人从今以后不再作罪的奴仆了(罗6:6)。

6:5的「联合」(sumphutor,由「一同」与「生长」二字组成,意「一同生长」)是个园艺学词汇,指「插枝的结合」,喻信徒的生命插入基督的生命里,是信徒整个属灵生命地位的开始,也包括一生的路程。

成圣可分为三个阶段:(1)地位(positionalsanctification)的成圣(参6:5「与主同死同复活」),这是与主联合的新生样式,自信主那日开始;(2)生活(progressivesanctification)上的成圣(参6:6「从今而后,不再作罪的奴仆」),这是一生之久,不断的追求;(3)将来(completesanctification)的成圣(参6:5「要在主的复活上与他联合」),这是在主荣耀再来最终实现之时(参8:23)。

c.与主联合表示向神活着(罗6:7-11)

「因为」(gar,6:7)一字更进一步地指出与主联合的人不能犯罪的另一原因,原来死人与罪脱离关系(可译作「被宣告离开〔apo〕罪」)(罗6:7)。

此段非指信徒从今以后不会犯罪,信徒仍会(may)犯罪,但他不会故意的(willfully)或必须的(must)去犯。也因主是活着的,信徒与复活的主联合,死就不能再作他的主人(罗6:9)。他的死也是向罪死(意「对罪来说」,6:10上),只需一次,不需要重复(参来7:27,9:12,10:10),现今主是向神活着的(「对神来说」,6:10下)。

「这样」(hutos)总结上文,你们(作者首次用集体性名词指罗马信徒)向罪「当看自己」(logizesthe,自身式命令词,是个严肃的吩咐,意「当算自己」)是死的,指承认向罪是死的,向神是活的(罗6:11)。

3.将己献上的问题(罗6:12-14)

「所以」(oun,6:12)将上文串连起来并带至最后的结论,此结论分为一个三重命令及一个双重原因:

a.一个三重命令(罗6:12-13)

称义者不可犯罪的原因在上文已述及,作者于此作结束性的嘱咐,他用三个命令式动词劝诫他们:

(1)不要容罪在必死的身上作王(罗6:12上)——这是第一个禁止的嘱咐。既已称义,向罪是死的,向神是活的(罗6:11),自然便不能容罪在必死的身上作王,顺从身子的私欲。「容罪作王」是一个现在命令式动词,与「不」(me)在一起,乃消极性地指不要容罪继续作王,亦即停止罪在身上作王。

(2)不要将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罗6:12下)——「献」(paristanete,意「置在一旁」)是一个命令式词,与「不」(mede)在一起,是指消极性不要继续将肢体献为行不义的器具。「器具」(hopla,军事词汇,原指「作战的武器」,参约18:3;罗13:12;林后6:7,10:4等,皆译作「兵器」)这字指出,罪利用身体的各部,成为征服信徒的武器,使他们行不义的罪行。

(3)倒要将自己献给神(罗6:13)——「倒要」是正面的吩咐,反要将自己「献」(现在式,指不断进行)给神,并将肢体「献」(过去完成式,指决然性的进行)给神,作行义的「武器」(中译「器具」)。

b.一个双重原因(罗6:14)

承接上文,作者论及要将自己献给神,究竟原因何在?作者借着两个「因为」(gar)表明之:

(1)因为(gar,6:14上,中漏译)罪必不能作信徒的王——第一个「因为」原是一个应许:信徒必在与罪对抗时灰心丧志,但保罗在此一面以「因为」作解释,一面以它作应许,使信徒实行6:12-13的嘱咐时,得着推动之能力。作者说罪虽有能力,但不至于到能作王、掌管信徒的地步。

信徒如何不在律法下,作者在7:1-6才详细讨论,在此他只简短直述。总之,「律法」一词指出律法所代表的一切,如惹罪、显罪、知罪、定罪、伏刑等。「恩典」代表在基督里所有的权益,如称义、救赎、赦免、和好、永生等。律法代表「罪的奴仆」,恩典代表「义的奴仆」(参6:16、18)。在律法下即指在罪的权势之下(power&dominion),在恩典下即在基督的权势之下(reignandlordship)。既然信徒乃在恩典之下,是义的奴仆,更因已奉献为主用,便该过一个义的生活,义的生活乃是成圣的生活。

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致成义。感谢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因为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就不被义约束了。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日有什么果子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6:1-14的主题可说是论信徒由死而生(埋葬及复活),及进入新的生活中,本段(罗6:15-23)则着重于信徒在新生活里的事奉。前段论地位,此段论生活;前段论身分,此段论事奉。称义者要消极性地不犯罪、不容罪,但也要积极地去事奉新主人。

1.因已在恩典下(罗6:15)(身分)

「所以」(oun,6:15首字,中漏译)再连上接下,上文(罗6:14)说信徒既然在恩典下,便可以犯罪而不受律法的制裁吗?作者自问自答:「断乎不可」。

表面看来,6:15与6:1无多大差别,然细观之,却有二方面的不同:

a.目的不同——前者(罗6:1)反斥有些信徒谬言,既在恩典下(承接5:20),便可随意犯罪,好叫恩典显多了。在此则直命信徒(注意6:12-14的命令式),既在恩典下(承接6:14),便不应犯罪。

2.因已献作义仆(罗6:16-20)(奉献)

信徒不能容忍罪,因他乃活在恩典的领域下,再者他亦已献作义仆了。「献」(罗6:16)乃是「把主权交出来」之意,信徒既已把生命的自主权交出,就必须顺从主人的吩咐。「若」(etoi,中译「或」)主人是罪,那就要顺从罪,死亡(永死的)必是归宿。「若」(e,中译「或」)主人是顺命,那就作顺命之仆,至终必成义(指有道德生活的义行,如Godet、Moo;或指永生,如Meyer、Cranfield。既然保罗用死亡与义作对比,故此义指永生的解释较为可取)。

6:16先指出一个原则,6:17-20再作详细的解说。作者在此先感谢神改变了信徒的身分,再从三方面作前后的对比,以示信徒的地位今非昔比,便不可容罪在生命内掌权:

a.从前是罪奴,现今因听了「道理的模范」而作顺服的人(罗6:17)。「道理的模范」指信徒教导的「模范」(tupos,意「标本」、「榜样」;5:14同字译「预像」),表示在此时已经有了一套典型、定规的「使徒的教训」给各教会学习。

b.从前作罪的奴仆,今罪得释放转作义仆(罗6:18)。

c.从前把身体献给不洁不法,作不法之仆,以致所作皆不法;今则已献身体给义,作义之仆,「以致于」(eis,意「达到」)成圣(罗6:19下)。

保罗说,他因信徒肉体的软弱,便照人的常言而作讨论(罗6:19上)。「肉体的软弱」有说是指道德方面,有说是指属灵方面,亦有说是指意表方面。大部份学者皆以意志方面作解释,谓因信徒的接受力、领悟力(指明白不容罪在身上掌权之意,固然也存道德及属灵软弱的意味,因为人在意志软弱时,其它问题也跟着产生了),故保罗便按着人的常言与他们作劝勉。人的常言是照着人间通常的理解,此处保罗是以人间的主仆关系作解释。

6:20可作全段之总结,亦可作6:19下的诠释。作者于此总结陈词,谓当(hote,中漏译)信徒作罪奴之时,便非作义之仆了。

3.因已得永生(罗6:21-23)(礼物)

「所以」(罗6:21,中漏译)为本段的首字,把上文6:1-20于此作最后之总结。信徒既已成义仆得永生,便不能再犯罪或容罪在生命里。

信徒现今的观点不同了,以前不以为耻的,现今则看为羞耻,「因为」(gar,中漏译)那些事的结局是死亡(罗6:21),但现今作了神之奴仆,有了成圣的果子,就是永生(罗6:22),就应不容罪在生命中作王,「因为」(gar)罪所给的工价乃是死,神给的恩赐乃是永生(罗6:23)。

「工价」(opsonia)乃一军事名词,指士兵所得的粮饷(参TDNT)。保罗所用的词汇相当传神,他用拟人法把罪作一统帅,统管世人,在分粮之日,其工价乃死亡。「但」(de,非中译「惟」)神之「工价」,乃是借着新元帅耶稣基督反得永生。

按主题言,此章接续上文特论成圣的要义,上文论成圣的劝告,本段论成圣的拦阻。当作者论成圣的拦阻时,他释明了成圣的二大拦阻:律法的拦阻(罗7:113);肉体的拦阻(罗7:14-25)。

甚多学者不把7:1-6放在第7章讨论,他们把7:1-6作为第6章的总结,因6:14已指出现今在基督里的人,非在律法下而在恩典下(如L.Morris、J.Murray)。但亦有学者认为,7:1-6应放在第7章讨论(如D.Moo),因这六节是继续讨论一个新造的人的身分问题,他现今不是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里(参6:14、15),因此在第7章的开始,作者便力证信徒不在律法之下了。为此作者特别指出,律法虽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12),然而却不能使人成圣,正是「律法因肉体软弱,便有不能行的」(罗8:3上)。

这不能行是指什么?作者在此处有详细的诠释,他并以自身的经验作左证,但此举反而引起各学者在释经学上产生三派的意见,究竟作者是引述他信主前或信主后的经历,甚至是无所谓信主前或信主后,以下介绍这三种意见。

〈图一〉第一种见解——「信主前后皆合论」(或俗称「代表论」)

经文

叙述

信主后

7︰1-6

身分

信主前

7︰7-137︰14-25

光景

(1)据犹太教的文学,「我」字的使用,不一定指「个人性」的意思,而是指全人类,此点在:

b.昆兰文学也同样指出「我」字非指个人,而指全人类。

(2)从7:9「活着的」、「没有律法的」等词句,便指出7:14-25乃是保罗以自己代表全人类之说法。

a.「罪恶隐伏时期」,也称为「无罪时期」或「清白时期」(ageofinnocence)(罗7:713)。

b.罪恶外显时期,指脱离清白时期,与律法接触,故罪恶发动(罗7:14-24)。

c.靠主可得胜时期(罗7:25)(此点在第八章再详论)。

〈图二〉第二种见解——「信主前后论」(或称「自传论一」)

7︰7-13

7︰1-67︰14-25

身分挣扎

(2)「明白律法的人」(罗7:1),不是指犹太人。「律法」(nomas)可指摩西的律法(如E.F.Harrison、D.Moo)或外邦人的法律(如Kasemann),但此处则广指法律(如J.Murray)。

(3)7:7-13的动词全是过去式词,指过去未信主前律法下的挣扎;而7:14-25的动词则是现在式词,指现今信主后在恩典下新旧生命的相争。

(4)新旧二律在信徒生命中的相争,也是保罗一贯的教训(如加5章)

(5)7:22之「里面的人」乃指信徒的新生命,「喜欢神的律」乃指信主后的情形。

(6)7:14-25的挣扎,惟信徒才有,非信徒只有一律,故无挣扎。

⑺7:14-25乃向善行善的态度,指信徒的追求,是一个愿意成圣的信徒的口吻。

(8)7:25的得胜凯歌,应是信徒的心情。

(9)一些词语指信徒的心情:属肉体、我真苦、卖给罪。

〈图三〉第三种见解「未信主前论」(或称「自传论二」)

罗7:1-6

信主前后均可

罗7:7-25

挣扎

此说认为全段的困难在于三方面:

(1)本段与上(第6章)下(第8章)的关系。

(2)7:1所论之「明白律法的人」所指为谁?若这是普通名称,指任何有智识的人(如J.Murray),则图一或图二可作合理的解释。设若「明白律法的人」是指那些专研或遵守律法的犹太人,这便是保罗传福音的对象。

(3)7:14-25的「现在式动词」的运用。

(1)「弟兄们」(罗7:1)不一定是信徒的统称,因此字也是指犹太人,即是犹太人之间对话的惯语(参9:3;徒2:29,3:17,13:26、38,22:1,23:6,28:17;赛66:5),只有上下文方能决定(而下文「明白律法的人」),因此便决定是指犹太人。

(3)7:1的对象特别为明白律法的人,而非普通的对象,这是保罗特要传福音的对象,故全章的解释需在此对象的亮光下看。

(4)「里面的人」(罗7:22)不一定指信主后的情形,因为称「良心」为「里面的人」是犹太人的惯语。

(5)7:14-25之向善的语气,也是每一热心遵行律法要求的法利赛教派者(如保罗,非任何人均可)的追求。

(6)7:14-25的挣扎,亦符合任何非信徒的道德家或是热心律法的法利赛人(如保罗)。

⑺作者论在律法下的光景时(罗7:713),他用过去式动词是合理的,但在末段(罗7:14-25)转用现在式动词,因他现在向这些仍在律法之下、「明白律法者」呼吁,愿他们能脱离此苦痛,故此他转用现在式动词,藉此与他们认同、与他们联合,引起他们的共鸣,不然读者会认为他是在论一些不可能的事。

(13)一些字句皆可引证保罗信主前的经验,如:

(c)「神的律」(罗7:22)——不一定指基督徒的新律、恩典之律;「神的律」按上下文之意是指「律法」(罗7:713、14-25,参「律法」在本段中亦称「诫命」,7:12),故此,神的律只是「律法」的别称(基督徒的新律在8:2称为「圣灵的律」)。

(14)7:14-25描绘的是一帧被罪打倒、非与罪律搏斗的图画,显然与保罗的生命不太配合。

(15)同时本段亦描绘一个人在律法下的喘息,基督徒已不在律法之下(罗6:14,7:46),故没有这样的挣扎。

(16)保罗不是在信主后才发现生命里另有律,反对服从神的心愿,而是在信主前就发现了,这位在律法下毫无指摘的人,早已发现愿意(willing)与实行(doing)是两回事,只是那时他找不到解决之法。

(17)从全段的上(罗7:713)下(罗7:14-25)文,便可了解这是描写保罗未信主前的经验。在7:7-13,保罗把自己与亚当及全人类认同,在7:14-25,他将自己身上发生的困难,及至终找到得胜的秘诀公之于世(罗7:25),故若此段是指保罗信主后的经历,那便与他的「得胜神学」、「得胜有余」大相径庭了。

总结:

按第三种见解,全段的思辩如下:

罗7章之目的乃是为罗8章的主题而作的引介。罗7章指出保罗在律法要求下的挣扎、叹息,但非前途茫茫,而是藉基督便可得胜,这得胜在罗8章便清楚释明,即顺服圣灵的律,故罗7-8章应连在一起,正如罗6-7章也连在一起。因对象特别,故此保罗先论(罗7:16)在基督里的人律法对他毫无关系,他是向律法死去的,向基督却是活着的。

中段(罗7:713)保罗继续解释这些在律法下的人(不可能指非在律法下的人),律法对他们的目的、作用及功效,并指出罪的可怕、人被定罪,遥指可靠基督而得胜,故若非对象是犹太人,中段便毫无意义。

末段(罗7:14-25)保罗以「过来人」的身分向这些对象解释,在律法下者皆常「讨好」律法,惟因人性里(非信主后)的罪性,非但不能讨好律法,反被律法咒诅,内心的苦痛难以述说,但是他发现,惟靠基督才可得释放。

1.律法的效能(罗7:1-6)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心灵:或译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在上文,作者证论一个称义的人不能犯罪(罗6:114)及不能容罪(罗6:15-23)的一些因素,此段则论律法为称义的一项「拦阻」。其实这根本不是律法之目的,故保罗加以详论,说明律法的确不能使人称义,他更指出在律法下诚恳追求律法之义者,皆有痛苦的呻吟,惟有靠基督才能胜过。

以文学及神学而论,本段委实是保罗呕心沥血的精心杰作,其对象特为犹太人,其性质为布道性,盼望在他们中得些果子,以备日后在他们中较易工作,故保罗在此单刀直入地直言本段特为「明白律法的人」说的。

a.婚律的借喻(罗7:1-3)

在诠释律法的功效时,保罗以人人皆晓的婚姻律为喻,旨在解释律法对现今犹太人已无效力了。

保罗以「弟兄们」称呼他们,如上文(罗1:13)所论,此词的涵义有二:泛指基督徒(如罗1:13,罗8:12,罗12:1);亦指犹太人(如徒15:13,徒22:1,徒23:1,徒28:17。本节为「对明白律法的人」;11:13为「对你们外邦人」,故此处有特别对象)。这些「弟兄们」乃「明白律法的人」(罗7:1上)。

「律法」(nomon)一字原指摩西的律法,有时亦称普通律法,在此应指摩西之律法(如Gode、Dunn、Murray、D.Moo),因「明白」乃指经验上的明白,是说犹太人的经历(参7:6)。保罗以一个「因为」(gar,7:1,中漏译)开始其辩证,这「因为」一面连接上文(罗6:14),一面指出「我这样说因为我是对明白律法的人说的」。保罗意谓「犹太人哪!你们不晓得律法是管活人的吗?」(罗7:1下),这里第二个「律法」应指普通的律法,因保罗乃是借婚姻律为例。

他续说「因为」(gar,罗7:2,中译「就如」)已婚妇女(hupandros,中错译「女人」)受婚约(「律法」)所「约束」(dedetai,意「捆绑」),若丈夫死了,才「脱离」(katergetai,罗6:6同字译作「灭绝」)婚约(称「丈夫的律法」)的约束(罗7:2)。「所以」(oun,罗7:3)指作者在此作小结:丈夫还活着时,女方不能改嫁,不然便称为「淫妇」(moichalis);可是若丈夫死了,婚约便自动解除,虽改嫁别人,亦不能称为破坏婚律的淫妇。

b.婚律的应用(罗7:4-6)

7:4首字hoste(意「故此」),介绍一个效果或应用一个原则。保罗续称读者为「我的弟兄们」(指犹太人,参罗9:3),你们「借着」(dia)基督的身体(肉体的死),向律法(中译「在律法上」)也是「如死了一般」(ethanatothete),故便可归与别人,即复活的主,便能(hina)结果子给神(罗7:4)。

「因为」(gar,7:5)连接上文的「结果子」,现今作者把两种生命、两类果子作一比对。他说我们在属肉体的时候(喻未得救时),那肉体中的恶欲(原文没有「而生」),「因」(dia,意「借着」)律法而「发动」(energeito,参林前12:611,同字译「运行」),至终结死亡的果子(罗7:5)。

「但现今」(nunide)我们在捆绑我们的律法下(指犹太人而言)已死了,就能脱离律法(既已死了,便能脱离;能脱离,是因死了),那么(hoste,中译「叫」)我们便能「在」(en,指在新的领域)新的心灵里服事,非在旧的仪文(指律法)领域内服事(罗7:6)。此处「心灵」一字,不少经学家将之解作圣灵(如Harrison、Cranfield、Moo),可是这里是新旧的对比(参约4:23-24)。旧人「在」旧领域、「用」旧方法、「以」旧态度,新人的「在」、「用」、「以」都是全新的。

2.律法的功用(罗7:7-13)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保罗与他同时代的犹太人,深信若紧守律法之要求,他们必定蒙神之悦纳(参申4:1,6:25;利18:5;结20:11、13、21)。这位本是法利赛人的保罗,曾竭力追求律法之义(腓3:6),如今他以基督徒的身分与观点,分析律法之功用。

在上文,保罗称律法在人的肢体中发动恶欲,使人死亡(罗7:5),这样说来,律法岂不是害人不浅,律法岂不是「罪魁」。一个敏感的犹太读者读至5:20,6:14,7:1-6时,心中必产生莫大的怀疑,认为律法非但不能产生称义的作用,更反为不美,这正是保罗要解释的地方,于此,他谨慎地辩释律法本身的功用。他指出,律法不能使人称义(罗7:713),也不能使人成圣(罗7:14-25),律

法在生命与生活方面,也不能帮助人。律法虽然对人无辅,却不是罪,所以保罗以「所以」(oun,中漏译)为启语词,连接上文之辩论。他指出律法在四方面真正的功用:

a.律法显露罪的存在(罗7:7)(醒觉罪的存在)

保罗说「律法断乎不是罪」(罗7:7上),然而律法有何用?他续说,「若不(eime,中译「只是非」)借着(dia,「因」)律法,我就不知罪」。律法乃是神的定规,罪乃侵越神的规律,既然人常犯神规,故律法便是叫人知道罪的存在(此点与3:20雷同)。

接着作者以第十诫为例,指出「若不」(eime,中译「非」字有误导之嫌)是第十诫说不可贪心,他就「不会醒觉」(oukedein)贪心的存在(中译「何为」是补字)。为何保罗选第十诫为例呢?贪心乃指侵越上帝给人的范围,不满足神给人的礼物;贪心可代表人不满意本身的境况,而侵略别人的权利。但为何保罗选中第十诫为例而不是其它?原因有三:①依犹太人的传统,贪心代表所有的诫命(如TDNT);②贪心是人人都会犯的,以之指出,人必破坏律法(如J.Ziesler);③贪心代表人内心的欲念,有此,其它律法也不能遵守(如D.Moo)。

b.律法发动罪的潜能(罗7:8)(提供机会给罪)律法不但显露罪,也发动罪的「机会」(aphormen,军事名词,指军事基地),借着(dia)诫命(指律法)叫诸般(各样)的贪心「拿着」(labonsa,中译「趁着」)保罗,在他里头「发动」(kateirgasato,7:15同字译「去作」,全句或可译作「发动在保罗里头诸般的贪欲」,参7:8上)。

为何罪如此借着律法发动人的贪欲呢?因为(gar)没有律法,罪也是死的(不能发动的),有了律法才能发动。这不是说没有律法就没有罪,而是说没有律法时,罪是在「死」的状态,是没有生命的、静止的、寂默的(是对人醒觉罪方面言)。律法来了,犯罪的觉醒也跟着来了(罗7:8下)。

c.律法复活罪的威能(罗7:9-11)(显出罪的威力)

保罗以己为证,说他以前在没有律法时,也就是在犹太人所说的「纯真孩提时期」,或是作「律法之子」(barmitzvah)之时,他对罪乃活生生的,律法来到,罪就又活动(anezesen,再活)起来,如种子破土而出,他就被罪控告而死了(罗7:9)。故此,律法是使人醒悟其在神面前被判的光景与地位。

律法本来叫人活(指非控告人死,律法最初之意原为促进美满幸福的人生,如利18:5),现今因激发罪活动起来,反倒「被发现」(eurethe,中漏译,英文eureka由此字产生)致人于死地(罗7:10),这是「因为」(gar)罪「拿着」(labousa,中译「趁着」)机会诱杀人(罗7:11)。

d.律法显明罪的恶极(罗7:12-13)(揭露罪的真相)

「这样看来」(hoste)指出一个小结,律法、诫命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12),如上文所说,是叫人活的(罗7:10),所以(oun,中译「既然如此」)那良善的律法是叫人死吗?保罗自问自答,断乎不是!是罪!(中译本误把补字之注点放在「是罪」字之旁)(罗7:13上)。究竟罪的真相如何?保罗以二个目的(hina)句子作答:使(hina)罪借着(dia)良善的律法「作成」(katergazomene中译「叫」)死亡,这就「显出」(phane,像X光)罪的真相了(罗7:13中)。使(hina)罪借着(dia)诫命「成为」(genetal,中译「显出」)恶极了。这两句目的句子,原则上大同小异,然第二句加强第一句,更显出罪之「恶极」(huperbolen,英文hyperbole由此而出)之处(罗7:13下)。

保罗以拉比的身分,凭着血气、肉体的力量追求律法的义,但诚恳如斯的他,只能在律法的轭下呻吟「我真是苦啊!」可见肉体确是称义(而至成圣的起点)的拦阻。在此,作者以三循环分述他失败的经验,如同三首挽歌,一首比一首哀凄。

组别

第一组

第二组

第三组

7︰14-17

7︰18-20

7︰21-24

事实的剖白事实的证实结论

7︰147︰15-167︰17

7︰187︰197︰20

7︰217︰22-237︰24

1.第一组失败(罗7:14-17)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既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于此作者又用一个「因为」(gar,7:15)显出他再次失败,他选用三个对比指出他的失败:他不「赞成」的(ginosko,意「赞许」、「同意」,参太7:23,25:12,中译「明白」),他反「去做」(katergazomai,7:8同字译「发动」);他所愿意的,他反不「去做」(实行,prasso);他所恨恶的,他反「去做」(poio)(罗7:15)。

2.第二组失败(罗7:18-20)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此段首语与上文启语一致,故可作第二次失败的分段(中译把「也」字放入,以显其义)。作者以三个「因为」(gar)指出他完全的失败:

a.因为(gar,7:18上,中漏译)他知道(oida)在他里面毫无良善,没有良善固然不能行义。

b.因为(gar)立志为善「由得他」(parakeitai,「与他同在」),行不出好(kalon,中漏译)却「不由他」(oukeurisko,「找不到」,7:18下)。

c.因为(gar,7:19中译「故此」)他所立志(thelo,中译「愿意」)的善,他做(poio)不出来,所不愿意的恶(kakon),他反去做(prasso)。

这三个「因为」指出一个罪人的生活方式:知道在肉体内无良善,是本性软弱的问题。立志由人,然不由自主。指身不由己,力不从心,是知与行不能合一的问题。愿意行善反行恶,是积极且相反的违背,是违心的行为。这三个因为指出保罗背后失败的经历,最后他以里头的罪作祟为结束(罗7:20,参7:17,两句结语一致)。

3.第三组失败(罗7:21-25)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是人),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作者续述他失败的经历,他以「后来」(ara,7:21启语字,中漏译)指出本段乃上文的结语,作者从三方面续证他的失败。

a.恶律的发现(罗7:21)(第一发现)

经过多方面努力行律法的善,结果行不出来,后来他「发现」(eurisko,中译「觉得」)有一管治的律法在他里头,原来这是他无法行善的因由;每次他立志(thelonti)行善时,就发现有恶与他同在(parakeitai,参7:18,暗示拦阻他行善,或他行善时反行了恶)。

b.两律的交战(罗7:22-23)(第二发现)

两律交锋,心中的律与犯罪的律各显神通,心中的律兵败如山倒,这是失败的见证。「卖给罪了」(罗7:14)、「明知故犯」(罗7:15、18、19)、「被罪掳去」(罗7:23)等,是一个未得救者的生命光景,不可能是信主后的正常情况,尤是保罗。

c.从哀号到讴歌(罗7:24-25)(第三发现)

「谁能救我脱离这死亡(中译「取死」)的身体呢?」保罗之意乃身体是犯罪的器皿,故导致死亡,若能脱离身体的罪,死亡也得脱离了,但谁有此能力胜过死亡呢?这是哀号,是绝望的凄鸣!然而一切皆可改变,因主耶稣基督便可脱离了(罗7:25上,「脱离」是补字,可换为「夸胜」,参林前15:57;罗8:37),这是福音,而非痛苦的哀号。

最后作者以「所以这样」(araoun,中译「这样看来」)将上文(罗7:14-24)作一总结:在内心方面,指志愿上,顺服(douleus,事奉)神的律乃作者的夙愿;但是(de,中漏译)在肉体方面(指犯罪的工具),他却不由己地顺服罪的律了(罗7:26下)。

本段有三律颇值得再提:

(1)神的律(罗7:22、25)——这是指客观性的外在定律。

(2)心中的律(罗7:23上)——指意志方面的律,是心愿的律。

(3)罪的律(罗7:23下、24)——指经验上的律,是人本性方面犯罪的倾向。这三条人生定律,由客观的神律,到心愿理智的律,至经验上所犯罪的律,正显出人犯罪的过程,虽外有神律,内心之律也倾向神律,然而经验证明,人没有基督就必顺服罪的律了。

罗8章与上文的论点依然一致,保罗仍辩论称义后的步骤——成圣。上段他论成圣的拦阻,即称义的拦阻;此段则论成圣的秘诀,即称义的终点。称义的生活始自与基督联合(罗6章),离开律法(罗7章),有圣灵同住(罗8章)(「圣灵」一字在本章出现有21次之多,远超其它地方)。

作者在此论成圣的秘诀在乎三方面的认识: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1.称义的地位(罗8:1-2)

8:1的首字「不」(ouden),是作者迫不及待地指出,在基督里有不被定罪的恩典,本不该放在前头,却是文法上一个「怪手笔」。接着他运用「这样如今」或「从今以后」(aranun)连接上文「靠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犯罪的律了」(罗7:25)。在此,他强烈地指出今非昔比,是由未信而至相信,不是由已信的软弱变成刚强,因为「不定罪」是从未信至相信的转捩字汇,那在基督里的人就是不被定罪的人(罗8:1,此节之末,据「大众版本」〔MajorityText〕有一句话:「他〔基督徒〕非顺从肉体之律而行,而是顺从圣灵之律」)。

不定罪的反面乃是称义,这是称义的地位,也是成圣的开始。为什么不被定罪呢?因为(gar)那赐生命圣灵的律释放了在基督里的人,使他脱离了罪的律,即死的律(据原文文法Sharp'sLaw,「和」字可译作「即」),指罪的控告和永死(信徒仍会死,不能脱离肉体死亡,但不会永死)(罗8:2)。圣灵在基督里的工作乃使人离开罪之律,即死之律,因为圣灵是永生的,他的工作也是属永生的。

2.称义的促成(罗8:3-4)

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体贴肉体的,就是死;体贴圣灵的,乃是生命、平安。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

1.两个体贴的定义(罗8:5)

上文作者论「不随从」与「随从」的时候,提及称义的人乃随从圣灵而行的人(罗8:4),此段作者则解释「随从」的意义。他以「因为」(gar,8:5)连接其思辩,在此他分析有二种随从:随从肉体者就是「体贴」(phronosin,可译作「定意」;西3:2同字译作「思念」)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则体贴圣灵的事。这两种体贴分别将信与不信的区别出来。

2.两个体贴的结局(罗8:6-8)略提两个体贴的定义后,保罗立即提及两个体贴的结局。8:6首字「因为」(gar,中漏译)遥映为何要过称义的生活,作者分析两个体贴的归宿:体贴肉体(原文phronema,是名词,指体贴的内容)的归宿即死亡(罗8:6上);体贴圣灵乃生命平安(罗8:6下)。生命即属灵的生命,平安指与神和好。

保罗续释下去,他以「因此」(dioti,8:7,中译「原来」)为引介字,指出下文为解释上文,在此他把重点放在体贴肉体的结局上。「因为如此」(或「因为这样」,两个体贴的结局),体贴肉体就是与神为敌,因为(gar)与神为仇者,一则不服神之律;二则反之(de)无能,即要服也不能服,因其本身软弱无能也(罗8:7);三则不能讨神喜悦(罗8:8)。

信徒若能认识两个体贴的结局,便能过(1)与神和好;(2)遵守神律;(3)蒙神喜悦的称义生活。

如果神的灵住在你们心里,你们就不属肉体,乃属圣灵了。人若没有基督的灵,就不是属基督的。基督若在你们心里,身体就因罪而死,心灵却因义而活。然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若住在你们心里,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必借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

8:9启语字「但」(de,中漏译)扭转了一幅图画,作者以「但」直劝读者,因他们的地位与身分与以前不同,所以不能不过称义的生活。在此段内,作者要读者认识称义者有二方面的依靠,靠此可过得胜的生活,一是有圣灵内住心里;二是有复活的盼望。

1.称义的生命乃圣灵内住的生命(罗8:9上)

2.称义的生命乃必能复活的生命(罗8:9下-11)

作者恐读者不明白或认为圣灵无原则地住在人心里,故用三个「但若」(eide)补充引证:

(1)但若(eide)人没有基督的灵(即神的灵),就不是属基督(属灵)的(罗8:9下)。

(2)但若(eide)基督在心里,身体「虽」(men,中误译「就」)因罪而致死,圣灵(中误译「心灵」)却因义而活(原文意「赐与生命」)(罗8:10)。

(3)但若(eide,中误译「然而」)那(ton,中漏译)叫耶稣从死里复活(不要中译「者」字)的灵,住在你们心里,那叫耶稣从死里复活的神,也必借着住在心里的圣灵,使那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罗8:11)。

信徒复活的道理在圣经中虽多次记述,惟此处最清楚与明确。保罗道出信徒之复活与主的复活,全在于内住信徒心中的圣灵,他称为赐生命的灵(罗8:2),这复活的生命就是胜过死亡的生命(回应7:24的哀号),故此,称义者的生命也是战胜死亡的生命,亦即得救的生命。

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并不是欠肉体的债去顺从肉体活着。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因为凡被神的灵引导的,都是神的儿子。你们所受的,不是奴仆的心,仍旧害怕:所受的,乃是儿子的心,因此我们呼叫:「阿爸!父!」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既是儿女,便是后嗣,就是神的后嗣,和基督同作后嗣。如果我们和他一同受苦,也必和他一同得荣耀。

8:12首字「所以这样」(araoun)总结上文及引介下文,称义者有属灵的生命,必能复活进入荣耀的永生,这是称义的终局。「得荣」是每个信徒最后的归宿,在此段保罗力证得荣的确据,全因有神儿子的名分(此词在本段共出现八次之多),论证可分三小段:

1.儿子的名分(罗8:12-15)

保罗以「所以这样」(中译「这样看来」)归纳上文,他直呼读者为「弟兄们」(泛指信徒),说我们(与他们认同)信徒对(ti)肉体方面不是欠债的人,故不是按照(kata,中译「顺从」)肉体的引导而活(罗8:12)。保罗解说肉体不是债主,不必对之唯命是从。为什么信徒不顺从肉体而活呢?保罗以三个「因为」(gar)作答:

(2)因为(gar)「凡」(hosoi,意「只有那些」)被圣灵引领的,都是神的「儿子」(huios,8:14)。就此保罗以信徒的名分,回答及解释上文(罗8:13)不要顺从肉体而活的缘故。圣灵的引导是指救赎方面,不是指信徒的生活行为方面(参加5:18)。

(3)因为(gar,8:15,中漏译)信徒所受的不是奴仆的「灵」(非中译「心」),仍旧惧怕,但(alla)信徒所受的乃「嗣子的灵」(非中译「儿子的心」)。「嗣子」(huiothesias,由huios〔儿子〕及tithesthai〔放置〕二字组成,9:4及加4:5同字译「儿子的名分」)是个罗马法律词汇,非犹太人的习俗,表示一个合法的地位,「靠之」(enho,指嗣子之灵,中译「因此」)可呼叫神为阿爸父。「阿爸」(abba,此字为亚兰文,在圣经中只出现三次,参可14:36;加4:6)为一亲密之家庭父子间的用字,形容亲密的关系(罗8:15),就此保罗以所受之灵回答及解释上文(罗8:12-13)不要顺从肉体而活。

巴克莱(WilliamBarclay)指出,罗马政府对收纳嗣子的手续异常严谨及繁琐,被纳为嗣子者,能享四方面的权利:

(1)他与原来的家庭完全脱离关系,而享受新家庭内一切的权利。

(2)他成为新家庭的产业继承人,与新家庭中的其它成员同作后嗣。

(3)他在被接纳前的债务,一笔勾消。

2.圣灵的同证(罗8:16)

3.基督的荣耀(罗8:17)

在论第三方面的确据时,保罗用二句肯定句子指出:

a.信徒既是(eide)神的儿女(tekna),便是神的「后嗣」(kleronomoi)。「后嗣」字义「产业」或「享有」,意指信徒为神的产业。耶稣在葡萄园的比喻中,也以「后嗣」一词喻自己(参太21:38),信徒亦与基督「同作后嗣」(sugkleronomoi)。在此,保罗运用了「儿子」(罗8:14)、「嗣子」(罗8:15,中译「儿子」)、「后嗣」(罗8:17)等不同的词汇,显示一个强大的保证,信徒全不需疑惑将来的得荣(罗8:17上)。

b.信徒既(eiper,中译「如果」)与基督「共同受苦」(sumpuschomen).便必和他「共得荣耀」(sundozasthomen),基督得荣耀的途径是从受苦之路而来,信徒因与基督同作后嗣,故基督之得荣也成为信徒的得荣(参彼前1:11)。

第一个肯定句子述说信徒荣耀的地位,第二个肯定句子述及信徒荣耀的盼望,两者相辅相成,使信徒的得荣确定,只待得荣的时候。下文保罗提出四个等候生活的原则:切望(罗8:18-25);祈求(罗8:26-27);效法(罗8:28-30);确信(罗8:31-39)。

1.切望身体的得赎(罗8:18-25)

我想,现在的苦楚若比起将来要显于我们的荣耀就不足介意了。受造之物切望等候神的众子显出来。因为受造之物服在虚空之下,不是自己愿意,乃是因那叫他如此的。但受造之物仍然指望脱离败坏的辖制,得享(享:原文是入)神儿女自由的荣耀。我们知道,一切受造之物一同叹息,劳苦,直到如今。不但如此,就是我们这有圣灵初结果子的,也是自己心里叹息,等候得着儿子的名分,乃是我们的身体得赎。我们得救是在乎盼望;只是所见的盼望不是盼望,谁还盼望他所见的呢(有古卷:人所看见的何必再盼望呢)?但我们若盼望那所不见的,就必忍耐等候。

信徒在等候得荣之时到临前,需循着一些基本的生活方式来等候,第一点乃是保持身体得赎的切望。

上文论及信徒的得荣在望,只等待得荣的日子,同时亦提及主基督往得荣的途径乃受苦之路,同样地,信徒得荣之路与主相同,亦是经历受苦之路,于是保罗用四个「因为」(gar)逐点分述,这样的受苦是有价值的:a.现今与将来之比较(罗8:18)——「因为」(gar,8:18首字,中漏译)作者「断定」(logizomai,中译「想」字太弱,原文指经详细判断后之结论)现今的苦楚与(将中译之「若」字改为「与」字)将来在信徒中「必」(mellousan,强调词,中漏译)显示出来的荣耀,便「没有价值了」(azia,中译「不足介意」)。保罗以现今的苦楚对比将来的荣耀,这是无可比拟的,如此现今的苦便黯然失色了。

为何造物界有这样切望呢?因为(gar)受造物「在盼望中」(epelpidi,中漏译)服在「虚空」之下(mataioteti,意「空幻」、「无稽」)。他们受虚空所支配,「非自愿的」(ouchkekousa,「非自己的错」),「乃是因那叫他如此的」(全句原文可译作「乃是因他服在虚空之下」)(罗8:20)。

这「他」是指谁呢?学者们有四派的解释:

(1)「他」是神(如Sanday&Headlam、D.Moo、E.F.HarrisonJ.Murray),意说神叫受造物服在虚空之下。

(2)「他」是撒但(如Godet)。

但受造之物「仍然盼望」(原文无此句)「将会脱离」(eleutherothesetai,将来被动式)「败坏」(phthoras,林前15:42、50同字译「朽坏」)的「辖制」(douleias,「奴役」),而进入(eis,中译「享」)神儿女「自由」(eleutherian)的荣耀里。保罗以受造物服在败坏下劳苦的情形作借喻,苦是人生必有的,因人也是受造物,人的受苦如造物界般皆从亚当而来,但受造物满有盼望得荣耀的日子,即神众子显现(即主再来)的时候(参太19:28,耶稣称这时就是造物界的「再生」,palingenesia,另参徒3:21;彼后3:13)。

c.受造物的叹息(罗8:22-23)——因为(gar,8:22中漏译)直到如今,不但一切受造之物一同叹息(sustenazei)及一同劳苦(sunodenei),就是有圣灵初结果子的信徒也是心里叹息,等候「嗣子的名分」(huiothesian,中译「儿子的名分」),即得着全部产业的名分,就是身体得赎之时(罗8:23)。在此,保罗之意乃是信徒与受造物也一同劳苦,但因得赎的日子在望,故不觉痛苦。

「初结果子」(aparchen,字意「首次分离」,喻指「首批证物」,此字与「凭据」为同义词,参弗1:14;林后1:22,5:5)是圣灵的工作,指新约时代的信徒,故称为「圣灵初结的果子」,可是对此名词,学者却有四种解释:圣灵内住信徒心中(如D.Moo);圣灵的光照(如Calvin);圣灵所赐的恩惠(如Gifford、Meyer、Godet、Alford);圣灵所赐复活的生命(如J.Murray)。四说中第一说最为合理。

d.信徒的盼望(罗8:24-25)——因为(gar,8:24首字中漏译)信徒的得救在乎盼望,这得救是指灵魂体的全然救赎,但盼望乃关乎看不见的,不然就非盼望了,故此,盼望与信心实际上是相同的(此亦大部份学者之见)。「既然」(罗8:25)(eide,中译「但若」)盼望是指看不见的事,就需忍耐等候了。保罗承接上文「得赎」及「等候」之主题,

于此重申释明等候与盼望之关系,为要指出有盼望的等候乃是忍受苦楚之要诀。

2.倚靠圣灵的代求(罗8:26-27)

况且,我们的软弱有圣灵帮助;我们本不晓得当怎样祷告,只是圣灵亲自用说不出来的叹息替我们祷告。鉴察人心的,晓得圣灵的意思,因为圣灵照着神的旨意替圣徒祈求。

上文论称义的生活乃等待得荣的生活,另一方面,称义的生活也是倚靠圣灵之代求的生活。

作者鼓励信徒在痛苦的人生中,需要祷告支取应付的力量,但很多时候,信徒不晓得当祷告「什么」(ti,指「东西」,非中译「怎样」),这是指祷告的内容,不是指祷告的技巧。保罗之意非指信徒(包括他自己)不晓得祷告,而是不晓得该祷告什么,方能合神的心意,但(alla)圣灵亲自用「不能述说」(alaletois,意「无言」)的叹息替(huper)我们「代求」(huperentugchanei,中译「祷告」,8:27同字译「祈求」)。

信徒不晓得真正祷求的项目,但(de,8:27上,中漏译)那(ho)鉴察人心的(指神)就晓得圣灵的意思,因为圣灵会照着神的旨意替(huper)信徒代求(罗8:27)。信徒有如此保惠师的帮助,度过一生痛苦的经历,最终又能在荣耀里得荣,其福极大无比。

3.晓得万事互相效力(罗8:28-30)

我们晓得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因为他预先所知道的人,就预先定下效法他儿子的模样,使他儿子在许多弟兄中作长子。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

信徒不晓得当求什么(罗8:26),但(de,8:28启语字,中漏译)他们却晓得万事(特指上文论受苦之事)为(eis)益处而「互相效力」(sunergei,意「一同努力」),给(tois)爱神的人,就是按他的旨意(prothesin,计划)被召的人。此处保罗用两个描述指出信徒若抓紧8:28的应许,他必须(1)为爱神的人;(2)为被召的人。这两个条件便决定他如何在万事中获得益处。

查8:28没有主词(subject),可能性有三:①神是主词,全句意说神使万事互相效力(如NASB、NIV、TEV),②圣灵是主词(如REB);③万事是主词(如和合本、KJV),虽然主词尚有商榷,但意义无大差别。

此处充满甚多神学上的难题,也是保罗神学的要钥,很多释经家认为这是罗马书最头痛之处。作者在上文指出万事互相效力,乃为蒙召爱神者的益处,但其益处在哪里呢?8:29-30就是答案了。综言之,其益处乃是能更像基督,更像基督就是神对信徒的旨意。神预知一切,故他先预定一套计划,乃是要信徒效法他儿子的样式,而他的儿子乃是在信徒中(「许多弟兄」)作「长子」。

神拯救计划或旨意的次序乃是如此:(1)预知(认为美);(2)预定(效法);(3)呼召(含应召);(4)称义(赦罪);(5)得荣(终局)。这五点如一系列之环,缺一不可,而「得荣」(edoxasen)乃是将来的事,可是作者却用过去式动词(aorist)表达,这是圣经文学的特色,可称为「将来式的过去」(propheticpast)或「预结式的过去」(prolepticaorist)或「肯定完成式」(constativeaorist),意「必然成就」(如赛53章也用过去式预写弥赛亚的受苦)。

4.确信父神的慈爱(罗8:31-39)

既是这样,还有什么说的呢?神若帮助我们,谁能敌挡我们呢?神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岂不也把万物和他一同白白地赐给我们吗?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或译:是称他们为义的神吗)。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有基督或译:是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的基督耶稣吗)。谁能使我们与基督的爱隔绝呢?难道是患难吗?是困苦吗?是逼迫吗?是饥饿吗?是赤身露体吗?是危险吗?是刀剑吗?如经上所记:

我们为你的缘故终日被杀;人看我们如将宰的羊。

然而,靠着爱我们的主,在这一切的事上已经得胜有余了。因为我深信无论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权的,是有能的,是现在的事,是将来的事,是高处的,是低处的,是别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们与神的爱隔绝;这爱是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的。

「所以」(oun,8:31首字,中漏译)连续上文思路,将读者带至一高峰,又如登天梯般,本段乃往天门走的最高梯级,作者与读者一起步步高升,彷佛已站在天门的楣前。上文作者有五项神学宣言,此段亦有五项神学宣言,这是五个无可反驳的问题。

a.五个无可反驳的问题(罗8:31-35)

(1)神必帮助的问题(罗8:31)——「所以这样」(tioun)指8:28-30的神学宣言(亦有说甚至包括罗58章),真是无话可说了,神若「为」(huper,中译「帮助」,指神所作皆为信徒之益处)我们,谁能(原文缺动词,可补「能」、「会」或「要」字)敌挡(kata)我们呢?神既(ge)应许信徒得荣,就必为他们效力。有神为他们效力,谁能敌挡神?神是站在信徒这边的,那么谁可战胜他们!

(2)神必赐万有的问题(罗8:32)神「甚至」(ge,中译「既」)连自己的儿子也「不爱惜」(oukepheisato,意「不宽容」,参彼后2:4,5)「为」(huper)我们「舍弃」(paredoken,1:24同字译「任凭」,创22:16同字),岂不也把万物和他赐给我们吗?

神既已舍弃其最爱之子,故必把万物舍弃给人(此节含有不少极强调的语词,如「就是这个神」、「他自己性情的儿子」、「不爱惜而舍弃」等,可惜中译未能一一译出)。这节原是神厚恩沛临信徒的最大证明,是十架故事的原意再次向世人申述。有人说:「耶稣基督上十架之缘故,不是因犹太人的贪念,不是彼拉多的恐惧,不是犹太人的无知,而是神的爱。」

(3)神必不控告的问题(罗8:33)——谁能「控告」(egkalesei,法庭式字汇,可译作「定罪」)神所拣选的人呢?神已称他们为义了,故必定无控告(定罪)他们这回事。神既不控告,谁能控告?罪人怎能控告罪人?神所称为义的,没有人能推翻此判决。

(4)神必不定罪的问题(罗8:34)——谁能「定罪」(katakrinon)他们呢?基督已为他们死,「再且」(mallon)从死里复活,又(kai)在神右边,又(kai)「为」(huper)信徒代求(entugchanei),这是基督现今在神宝座右边的中保职事(参约壹2:2;来7:25)。

基督已替他们死了,故必不定信徒之罪,且又成为信徒的中保,是信徒每日的保护者。作者在此显出极有深度的属灵意识,不但句句珠玑,且震撼人心。他指出我们所信之基督并非是死的,而是活的;我们所信的基督不但是活的,且是在宝座上的;我们所信的基督,不仅是宝座上的,也是镇日为信徒祈求的主。这是多大的安慰,多荣耀的慰藉,神向信徒的辩证(vindication)达至高峰(如赛50:9,54:17)。

(5)神必不隔绝爱的问题(罗8:35)——谁能把人与基督的爱「隔绝」(chorisei,「空隙」的动词)呢?是患难吗(thlipsis,参2:9)?是困苦吗(stenochoria,参2:9)?是逼迫吗(diogmos,参林后11:23,12:10)?是饥饿吗(limos,参林前4:11;林后11:27)?是赤身露体吗(gumnotes,参林前4:11;林后11:27)?是危险吗(kindunos,参林前4:11;林后11:27)?是刀剑吗(machaira,参太10:34)?这一连串的问题皆需否决之答案。除刀剑(代表死亡、殉道)外,这里所提的全是保罗的经验谈,是响应上文8:18的思潮。既无任何的事可将信徒与基督的爱隔绝,信徒一生必充满神的爱。

上述五大问题,其目的是使信徒确信在神及基督内,其属灵安稳达到不可动摇的地步。这确信是从三方面而来:从神对人的恩慈而来(罗8:31-33);从基督救赎的大功而来(罗8:34);从父神不变、无比的大爱而来(罗8:35),这爱是藉基督向人显明,这是下文的论点了。

b.一个无法摇动的确信(罗8:36-39)

神的爱深深地感动保罗,在此他写下属灵文字不朽的心声,及信徒对神之确信的最高表明,这是属灵极致的表现,是坚信的立场。

(1)圣经的明训(罗8:36-37)

(2)圣徒的确信(罗8:38-39)

为何保罗能有「得胜有余」的宣告呢?在此他以「因为」(gar,8:38)作解释,因为他深信「无论」(oute,共引用十次,可指「绝对没有」之意)什么都不能将信徒与神的爱隔绝。

在人生的经历中,有何事可使人与神的爱隔绝?保罗把这些可能的事分成五部份:

(a)生命方面——人生必经之路:死、生(「两极修辞学」,merism),指整个人生。

(c)时空的范畴——现在的事与将来的事,指现今或将来的逆境苦楚。

(d)世间之权位——高处的与低处的。有关「高处」、「低处」是何解释,历代信徒看法虽不一,却可归纳为六类:通指天使,高低等级之别(如俄利根、Kasemann)。天地之域,「高处的」指天上的事,「低处的」指地上的事(初期教父一贯之见,如Theodoret)。指空间而言,即地理环境或人生之遭遇(如A.F.Johnson、J.Murray、Gifford)。指天上最高与最低的星宿(如W.Barclay)。高指天堂,低指地狱(如Cranfield、D.Moo)。高低指世上之贵贱、富贫、尊卑等。按上下文之意,此为最佳之解释。

(e)其它造物界——别的受造物,这一栏可说是包括一切的受造物。保罗意说若上面四类或有遗漏之处,全可归入这栏内。总言之,不论人界、灵界或任何造物界,甚至跨越时空领域的事,寰宇间绝对没有任何的事物,可以把信徒与神之爱隔绝,而这爱在基督耶稣里显明了。

神的爱即基督的爱(参5:58),这是无比的爱,一切神之爱,皆在基督内,人可以拒绝接受(参林后5:14;弗3:19),但接受了神爱的人,这爱总不会离开他,这是奇妙的恩典,是基督教的特色,是信徒最大的安慰与享受。

保罗刚写完罗8:28-39这福音的总结,内心之安慰喜乐无法形容,可是想到以色列不信之谜,实难与那不可隔绝的基督之爱协调。而读者中许多人还未领会神对以色列的计划,他们对这一段(罗8:28-39)所论的一切定会产生迷惘与费解;既然在地上没有任何事物可以使人与基督之爱隔绝,但不信的以色列又与基督的爱隔离,这如何解释呢?这「新称义的信息」(福音)怎能与犹太人的法律、诸约及其它荣耀的地位平衡呢?于是他详细精辟地用三章的篇幅,来阐释福音与以色列的关系。

J.Murray列举罗9-11中的二个要点:

(1)没有9-11章,本书1:16-17的主题便找不到辩证(vindication),读者对以色列蒙恩的地位便更模糊不清。

H.A.Hoyt再补上二点:

(1)如犹太人因失败而使神废掉对他们的应许,那么外邦人对神的应许,又怎能产生毫无疑问的信任。

由罗1-8章,保罗将全套的福音教义清楚且毫无遗漏地详细证述,并引经据典,加上自身之经验,力证所言不差,可是他到处所传的福音,却不被自己的同胞接受,在读者心中一定产生一些疑问:「福音的存在对以色列的诸约实是威胁,这怎么办呢?」于是他先从以色列过去的历史(罗9:133,那是一段拒弃神的历史);至以色列的现在(罗10:121,那是一个被弃的地位);最后到以色列的将来(罗11:136,那是一个荣耀的美景)逐点指出:(1)过去以色列的历史是一段被召选民拒弃神的历史(9章);(2)现在以色列的光景是被弃的地位(10章);(3)这被弃是暂时且兼具特别目的,乃是在此被弃期间,神将外邦人像插枝的方式插在以色列的约福里(covenantblessing),拯救他们,此后(「外邦人日期满了」)神必转向以色列,使他们「全家得救」(11章)。

从另一角度看,保罗替他们辩护,指出因以色列人的顽梗:(1)所以神把他们放在一边,这完全是公义的(9章);(2)所以神把救恩转让外邦人,这又是公义的(10章);(3)所以神把恩眷转回犹太人,这再次证明神是公义的(11章)。

再者,此三章有一明显独特的结构,可图析如下:

从被召(9上)到被弃(9下)

外邦(教会)时期

从被弃(11上)到被救(11下)

(被召时期)

(被弃时期)

(被救时候)

过去

现在

将来

9章

10章

11章

b.救恩史派论(SalvationHistory)——此派强调本段主要论世人的救恩史,即从旧约之历史中选其救恩史例(heilsgaschichtlich)而阐明之。「救恩史观」始自十九世纪德国神学家VonHoffmann,在二十世纪大受欢迎采纳(如Munck、Kasemann)。

c.犹太叛弃神论(JewishUnbelief)——此论主张罗9-11章全是为了要解释教会如何成为神的新选民,承受神给其旧子民的应许,因旧子民弃绝了他们的神。此论受甚多新福音派及天主教人士所赞同(如Evanston1954,Vat.II)。

d.神的信实论(DivineFaithfulness)——此论强调罗9-11章的中心思想,是集结在神的信实上。原来以色列历史的发展,是让神向人证明他的信实恒久不变,虽然以色列对神仍是爱理不理,若即若离,但神对他们仍是坚爱恒常。本段的撰述不是证明以色列的不信与顽梗,而是特别要证明神对他们的信实,坚守对他们的应许(如C.K.Barrett、Nygren、Corley、Morris、Moo),此意见是四见解中最中肯的。

我在基督里说真话,并不谎言,有我良心被圣灵感动,给我作见证:我是大有忧愁,心里时常伤痛;为我弟兄,我骨肉之亲,就是自己被咒诅,与基督分离,我也愿意。他们是以色列人;那儿子的名分、荣耀、诸约、律法、礼仪、应许都是他们的。列祖就是他们的祖宗;按肉体说,基督也是从他们出来的。他是在万有之上,永远可称颂的神。阿们!

1.保罗的忧痛(罗9:1-2)(忧伤的证明)

此种心情的流露是真实的,保罗以二个极强劲的「证人」,指证他的诚恳(真话,非谎言):

a.基督联合的身分(罗9:1上)——「在基督里」指与基督的联合,基督明察人心,丝毫不差,保罗自己也写过这样的见证(弗4:15;西3:9)。

b.有圣灵共证的良心(罗9:1下)——「在圣灵里」的良心与他「共证」(summarturouses,参2:5,中译「见证」)。人可以违背良心,但不能违背有圣灵管制的良心,不然圣灵就不能称为「真理的灵」了(约15:2下)。

2.保罗的心愿(罗9:3)(忧痛的对象)

3.保罗的感颂(罗9:4-5)(忧痛的原因)

当保罗想到自己的骨肉之亲现今不信的情况时,就不禁想到以色列从神处承受了多么丰富的属灵产业,于是便将这些属灵的恩福逐一胪列(从另一角度看,他因以色列现今不能享受这丰富的属灵产业,才产生无比的伤痛):

a.他们是以色列人——指出神与以色列蒙召的地位(参3:12)。

b.儿子的名分——指出神与以色列亲密的关系,在埃及时,神称他们为儿子,赐他们「儿子的名分」(参出4:22;何11:1;申14:12)。

c.荣耀——指神在百姓中之同在(参3:23)。犹太拉比将「荣耀」(doksa)称作「Shekinah」(出16:10,24:15-17;利9:23;民14:10等),谓神降临人间的表现。

d.诸约——指神与以色列立约的关系,是神向以色列的保证。

e.律法——指神旨意的表明(律法这字nomothesia为古字,由「律法」及「放置」二字组成,非正常用之nomos)。

f.礼仪——指宗教的「礼仪」(latreia,参书22:27;代上28:13;来9:16,1:9,同字译「事奉」)。

h.列祖——指承受诸约的先祖,故此神便称为亚伯拉罕、以撒、雅各(列祖)的神(参出3:15)。

保罗提及那些领受弥赛亚应许的列祖时,立刻指出弥赛亚是从他们而来,为了避免人误会弥赛亚的属性,他小心地用两句话说明:按肉体言,他是人——这是指他的人性方面;他是万有之上、永远可称颂的神——这是指他的神性方面。基督是人,因他是从以色列而来;但他又是神,是在万有之上、永远可称颂之神,这便正确地指出弥赛亚的神人二性。

9:5的最后一句:「他是在万有之上,永远可称颂的神」,究竟这个「他」(hoon)是指基督或是神,是历史上文法学家争论最久的一句话。据考究,最早讨论此句的标点是教父爱任纽了,因原文是无标点符号的,而中文亦无清楚的关系代名词,因此产生三个基本解释:

(2)「他是神,永远赐福,而所赐的凌驾万有之上」(如KJVII、Gifford)。此见解指基督超凡的蒙福性,带有反斥犹太人拒绝基督为弥赛亚的一种抗议。

(3)「愿那管理万有的神,永远被称颂」(如TEV、UBS、RSV、NEB、NAB、Goodspeed、Moffatt等译本)。第一解说在文法上是可行的,神学上亦符合保罗的思想,是较为可取之说。

1.选召的原则(罗9:6-13)

这不是说神的话落了空。因为从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就都作他的儿女;惟独「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这就是说,肉身所生的儿女不是神的儿女,惟独那应许的儿女才算是后裔。因为所应许的话是这样说:「到明年这时候我要来,撒拉必生一个儿子。」不但如此,还有利百加,既从一个人,就是从我们的祖宗以撒怀了孕,(双子还没有生下来,善恶还没有做出来,只因要显明神拣选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为,乃在乎召人的主。)神就对利百加说:「将来,大的要服事小的。」正如经上所记:雅各是我所爱的;以扫是我所恶的。

a.原则的说明(罗9:6-7)

神的救赎非源自「血统」关系,而是「信统」关系,信者便是属灵人。但(alla)如经上所说,「有一后裔将要从以撒生」(罗9:7下,参创21:12;中译「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与原文不太相符)。「后裔」(sperma,单数字)所指是谁,学者们的意见有三:

(1)若指集体言(如Sanday&Headlam、Moo),可指以撒的众后裔(参4:16、19);

(2)若指特别对象,则单指将来的弥赛亚(参加3:16、19)。

(3)若指当时的后裔,那必指以撒本身言(如J.Murray)。

亚伯拉罕有很多后裔,但承受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成为应许之子,必是从以撒家族来的人,故此三说法中以第一法适合,一是9:7的「是」字(eisin)是复数动词,而「后裔」是单数字,那便表示集体性意义;二是9:8的「儿女」是复数字,而该节的「后裔」一字仍是单数字。

b.原则的史例(:-)

(1)以撒与以实玛利(罗9:8-9)

「这就是说」(tontestin)乃解释性的启语字,保罗继续说,凡肉身生的不「都」(tauta,中漏译)是神的儿女(按属灵言),惟独应许的才「宣告」(logizetai,中译「算是」)成为(eis)后裔(罗9:8)。此处有三种儿女:肉身所生的、神的、应许的。在文法结构下看,「应许的儿女」是形容「神的儿女」,因为经上的话也明记此事(罗9:9,将创18:10、14合成一节),作者的第一个例子,似乎强调——选召是超越出生先后的原则。

(2)雅各与以扫(罗9:10-13)

前一个史喻可能会引起读者的反驳(因二个人的母亲不同,如Nygren指出),因以撒为主母所生,而以实玛利则是家中仆婢之子。但在雅各与以扫(一个母亲),则无此反驳之处,故作者异常聪明地又选一例续证(如Sanday&Headlam指出)。

雅各与以扫乃应许之子以撒的「双胞后裔」(罗9:10),在未诞生前,他们亦无行出善恶的行为,「为要叫」(hinakata)神拣选人的「旨意」(prothesis,意「计划」,参8:28)能「永存下去」(mene,中译「显明」),不是在乎人的行为,乃在乎选召人的主(罗9:11)。神便对两子之母说:「以扫要服事雅各」(罗9:12),正如玛1:2-3所说:「雅各是我所爱的,以扫是我所『恶』(emisesa)的。」(罗9:13)「emisesa」是「较少爱」之意的相反词。神对雅各、以扫的爱与恨不能从感情(temperamental)方面来解释,而是与神的救赎计划有关(参申7:68)。

在选召的前提下,爱与恶不能成为感情上的表现,而是带有救赎的含义,故保罗释之为「按选召的旨意」(救赎之旨意),因保罗的思想乃是救赎性,凡是涉及救赎方面的皆与神的主权有关,至于神为何拣选雅各而非以扫,罗9章则没有透露,但从他们二人的生平中则可窥见,神从预知拣选雅各,因雅各拣选他;神弃绝(恨恶)以扫,因以扫弃绝(恨恶)他。

2.选召的自由(罗9:14-21)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难道神有什么不公平吗?

断乎没有!因他对摩西说:

我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恩待谁就恩待谁。

据此看来,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发怜悯的神。因为经上有话向法老说:「我将你兴起来,特要在你身上彰显我的权能,并要使我的名传遍天下。」如此看来,神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

这样,你必对我说:「他为什么还指责人呢?有谁抗拒他的旨意呢?」你这个人哪,你是谁,竟敢向神强嘴呢?受造之物岂能对造他的说:「你为什么这样造我呢?」窑匠难道没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做成贵重的器皿,又拿一块做成卑贱的器皿吗?

a.选召特权的怀疑(罗9:14)

上文保罗说神的选召不计较人的功劳行为,全是神的特权(罗9:13;玛1:23),这样岂不是显出神的不公平吗?于是作者以「所以这样」(tioun,中漏译「所以」)承接9:13,我们还可说什么呢?神这样选召是不公义的吗?他自问自答:「绝对不是的」(罗9:14),随即他以二史例指出神的选召是凭着自己的特权、是自由喜好的特权。

b.选召权的史例(罗9:15-18)

(1)摩西的史例(罗9:15-16)

在9:14,保罗严重地说「断乎不可」,立时他用一个「因为」(gar)解释为何绝对不是,因为如神向摩西所说的一句话(参出33:19),指出神的怜悯和恩待皆出自神的自主(罗9:15)。那是一段选民拜金牛犊后所引起一连串事迹的结束。那时以色列百姓犯了滔天大罪,若神当时以公义待他们,则他们便无一人可存活。神再次给他们机会,再呼召摩西上西乃山,向他宣告:「我要恩待谁就恩待谁,要怜悯谁就怜悯谁。」(出33:19下)。这句话便成为保罗的主旨。(出33:19上指出神选召之目的,乃是为了「宣扬他的名」,指救赎性;而出33:19下则指出神选召的原则,全是据自他绝对的主权。)

9:16启语字「所以这样」(araoun,中译「据此看来」,推论结束式词),人被选召不在乎那定意的(不在人意),也不在乎奔跑的(不在人力),只(alla)在乎施怜悯的神(罗9:16)。在形容神的性情时,9:15-16的「怜悯」和「恩待」显出神的选召与神的恩慈属性有关,神并非选召人叫人受苦,而因怜悯恩待人才选召人。

(2)法老的史例(罗9:17-18)

可是摩西的史例还有一个漏洞,那是因为摩西是蒙怜悯的人,所以保罗便选一个受惩罚的例子,就是法老的史例,目的是要指出神的选召完全自由、绝无约束。此故事的背景乃是神刚硬法老的心,旨在拯救以色列。保罗说神的主权完全自由,因为有圣经之记载,他遂引用神给法老的话(出9:16)强调二点:

(a)法老的「兴起」(exegeira,意「出场」,此字含有为目的出场的涵义,参民24:19;撒下12:11;伯5:11;耶50:41;哈1:6;亚11:16等;此字在林前6:14译作「复活」),乃是给神彰显权能的机会(如过红海)。

(b)传扬神名字的方法(如出15:13-16;书2:918;诗105:26-38,9:17)。

接着保罗再用「所以这样」(araoun,中译「如此看来」)作结语陈词:「神怜悯谁就怜悯谁(摩西、以色列),刚硬谁就叫谁刚硬(法老、埃及)。」(罗9:18)这全是神做事的自由,人无法质疑。

c.选召特权的辩释(罗9:19-21)

(1)读者的反应(罗9:19)

作者又想到读者不会满意上文(罗9:818,尤其是9:14-18)的结论,因此他用「所以」(oun,中译「这样」)作启语字,他亦猜测若神的选召、怜悯、恩待、刚硬,是自由自主的,读者可能会有二个反驳:

(a)他(eti)为何还「指责」(menphetai,「意找出错误」)人,因这不是人要负的责任(罗9:19上)。

(b)有谁可以抗拒(anthestihen,完成式动词,表示一个定型的心态)神的「旨意」(bowlematai,意「精密、周详之计划」)呢(罗9:19下)?

此双重的反驳显明了,人不需负任何道德上的责任,因神若定人的罪(使刚硬)或赦人的罪(施怜悯),全是神自由旨意特权的运用。

(2)保罗的解释(罗9:20-21)

保罗运用此比喻有四个特别的暗示:

(ⅰ)他主要论窑匠如神般有绝对的主权,而非论器皿。

(ⅱ)窑匠的手如神的手,绝不在塑造器皿后,又故意将之砸烂。窑匠的手按其心意或全盘计画,将器皿弃之不用,但又可复用。

(ⅲ)从全章(罗9章)的主题来看,以色列可喻作弃置一旁留待后用的器皿,而外邦人却成为贵重的器皿。

为了要应付9:19那假想对象的批评,保罗以一句长而又富逻辑的问题,堵住对方的口(这问题为9:22-24,注意中译在9:24末放「呢」字),此问题旨在应用9:19的质问,于是他接续上文器皿的比喻再作喻。

1.器皿的分别(罗9:22-24)

倘若神要显明他的忿怒,彰显他的权能,就多多忍耐宽容那可怒、预备遭毁灭的器皿,又要将他丰盛的荣耀彰显在那蒙怜悯、早预备得荣耀的器皿上。这器皿就是我们被神所召的,不但是从犹太人中,也是从外邦人中。这有什么不可呢?

有关器皿之贵重与卑贱的用意,作者在上文中叙述得不太明显,在此段才向读者透露神对世人的行动,一直是忠诚、信实、怜悯、恩慈的,总是为世人着想,无论是犹太或外邦,皆一视同仁,故此,人怎能控告神不忠不义及失信呢?所以作者在此释明,神选召犹太或外邦人,皆有最美善的目的。

作者在上文已论述两种不同的器皿,此段同样论两种器皿:「可怒的器皿」(即「毁灭的器皿」,9:22),和「蒙怜悯的器皿」(即「荣耀的器皿」,9:23)。他设立一个假设,「倘若」(eide)神「要」(thelon,意「定意」、「意欲」)显明他的忿怒,彰显他的权能,他就用极多的宽容,忍受那预备遭毁灭的器皿(罗9:22)。但「要」字是个分词,便引出二个可能性的句子结构,一是「让步用法」(concessiveuse),全句变成「神虽然要显明他的忿怒和大能,却仍然忍耐宽容那毁灭的器皿(故没有彰显出来,如Gifford、Lenski、Sanday&Headlam、Denney、Meyer、Black、A.T.Robertson、Vincent、Wuest、Moffatt)。另一是「原因用法」(causaluse),全句可译作「因为神要显明他的忿怒和大能,他才忍耐宽容那毁灭的器皿」(如Murray、Barrett、Vaughan、Cranfield、Moo、鲍会园)。

查「预备遭毁灭的器皿」在上下文里是喻不信的以色列人,虽然他们作恶多端,但神仍容忍他们,不将他们全部毁灭,故第一可能性的意义较为可取。

「预备」(原文hatertismena,意「成熟」、「满盈」)是自身式语态词(middle),表示自招回来的毁灭,只是神恩浩瀚,不会将他们全然灭尽。在宣布如何对待不信的选民时,作者续说神如此作好叫(hina,9:23中译「又要」)他能将其丰富的荣耀彰显在那「早计划得」(proetoimasen)荣耀之「怜悯的器皿」(中译把「荣耀」与「器皿」连在一起,故译作「荣耀的器皿」。查「器皿」应与「蒙怜悯」联合,应译作「蒙怜悯的器皿」,9:23)。

从9:22-23看,全文意说:「虽然神意欲显明他的忿怒、彰显他的权能在不信的以色列人身上,但因他极大的忍耐和宽容便拖延了(拖延显明),为的是使他能彰显其怜悯在信的以色列身上。」写到此,作者惟恐读者中的以色列人误会他们是「被弃的器皿」、「可怒的器皿」、「毁灭的器皿」,于是他立即与他们认同,说「就是我们」(中译9:24「器皿」一字可以不要)也被神所召,不但从犹太人中,也从外邦人中(无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这有什么不可呢(罗9:24)?外邦人本是毁灭的器皿(罗1:18-32),以色列人是荣耀的器皿(罗3:12,9:45),但因以色列人「不信之故,他们的身分与外邦人易位」,以致外邦人竟称为「荣耀的器皿」(应作「蒙怜悯的器皿」),真令人赞叹不已!

2.圣经的辅证(罗9:25-29)

就像神在何西阿书上说:

那本来不是我子民的,

我要称为「我的子民」;

本来不是蒙爱的,

我要称为「蒙爱的」。

从前在什么地方对他们说:

你们不是我的子民,

将来就在那里称他们为「永生神的儿子」。

以赛亚指着以色列人喊着说:「以色列人虽多如海沙,得救的不过是剩下的余数;因为主要在世上施行他的话,叫他的话都成全,速速地完结。」又如以赛亚先前说过:

若不是万军之主给我们存留余种,我们早已像所多玛、蛾摩拉的样子了。

处事入微的保罗在论及以色列被弃时,惟恐读者误会这是他个人的意见,于是他引经据典左证以色列之被弃,早在圣经的预言中。

a.何西阿的预言(罗9:25-26)

此句预言说:「本来不是我民,本不是蒙爱的(原意指被弃的以色列,现应用在外邦人),我要称为我的子民,我要称为蒙爱的(原意指以色列的被收回,现用在外邦人被选)。」(罗9:25)又说:「从前在那里说不是我的子民(原意指以色列被分散之处,如今用在遍满全地的外邦人),将来在那里称他们为永生神的儿子(原意指分散在各处的以色列,因信被眷爱,今则指外邦人因信被悦纳,参彼前1:1,2:10、23)。」(罗9:26)b.以赛亚的预言(罗9:27-29)

作者在上文选用二段何西阿的预言,此段亦从以赛亚书中引用了两段,目的指出,虽然以色列整体性被弃,但神仍为他们留下信心的余种,这是神向以色列显明他选召的怜悯。

保罗的意思乃是说,旧约两位先知各自预言以色列将来的遭遇,何西阿预言外邦人的被选,以赛亚预言以色列虽被弃,却仍有余种存留。保罗指出余种的存留,是神没有完全弃绝以色列,及神是信实的明证(参11:15),故以色列的被弃是暂时性的,时候到了,他们必全家蒙恩(参11:26)。

首段经文(罗9:27-28)引自赛10:22-23,这是一段率直的预言,原来指以色列全国受神审判,只留下余种。次段(罗9:29)引自赛1:9,10:5,指以色列被弃是意料中之事,若不是神怜悯,为他们留下余种(罗10:5,原指西拿基立大军侵犯,幸而神施怜悯),他们便如所多玛和蛾摩拉般全然灭亡了。

3.被弃的原因(罗9:30-33)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那本来不追求义的外邦人反得了义,就是因信而得的义。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义,反得不着律法的义。这是什么缘故呢?是因为他们不凭着信心求,只凭着行为求;他们正跌在那绊脚石上。就如经上所记:我在锡安放一块绊脚的石头,跌人的盘石;

信靠他的人必不至于羞愧。

a.外邦人的被纳(罗9:30)

上文所指的选召全是神的责任,至此作者才指出神的选召,与人的责任亦有关联,即「信心的连系」。保罗在此段(罗9:129)之终结,才论及以色列被弃的原因。在上文他先叙述以色列从被选至被弃的事实,至此才透露被弃之因。与9:14般,作者以「所以这样」(tioun9:30上,中漏译「所以」)作此段的总结:「所以这样,我们还有何话说呢?」(事实胜于雄辩)。

作者说,那不追求义的外邦人(中译「本来」是补字)反得了义,「但」(de)那是因信而来的义。这「但」字很有意义,暗示这义与犹太人的追求路线有所不同。

b.以色列的被弃(罗9:31-33)

但(de)以色列现今「仍追求」(diokon,现在式)律法之义,可是「仍」(非中译「反」)「得不着」(ephthasen,意「追不到」或「拿不到」,9:31),何解呢?因那不是凭(ek,意即「出自」)信心求,而是(alla)凭行为,他们就「跌在」(prosekopsan,意「切割」,太4:6同字译「碰」)绊脚石上了(罗9:32,参3:27-4:25)。

在引用赛28:16时,作者将原文的「着急」(yahish)改为「羞愧」。查「着急」一字原意乃形容逃难时的心境(BDB)或作「忧虑」、「惊惧」(ZAW、NRSV)。七十士译本将之译作「羞愧」(kataischunthesetai,参5:5,同字译「羞耻」;林后7:14作「惭愧」),保罗的重点乃在告诉读者,凡信靠基督这房角石的,必不会失望(今生及来生,如新译本、吕振中译本,另参赛49:23)。

弟兄们,我心里所愿的,向神所求的,是要以色列人得救。我可以证明,他们向神有热心,但不是按着真知识;因为不知道神的义,想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神的义了。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

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惟有出于信心的义如此说:「你不要心里说:谁要升到天上去呢?(就是要领下基督来;)谁要下到阴间去呢?(就是要领基督从死里上来。)」他到底怎么说呢?他说:

这道离你不远,正在你口里,在你心里。

(就是我们所传信主的道。)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因为,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口里承认就可以得救。经上说:「凡信他的人必不至于羞愧。」1.保罗的心愿(罗10:1)

2.以色列不得救的原因(罗10:2-8)

a.因只有热心而无真知识(罗10:2)

第一个「因为」(gar,10:2首字,中漏译)连接10:1,作者谓他可以证明以色列不得救的原因,乃是他们对神只有宗教的热忱,而不是按着真知识(罗10:2)。

「向神有热心」乃犹太人异常熟悉的名词(参徒22:3),他们认为「为神热心,胜过一切」,因此保罗特意选用此词,旨在指出他们只有一股热心(或傲心!)却无知识。J.Murray谓热心是中立

以色列只有热心,却不是按「真知识」(epignosin,指一种较高层面的知识,是由内而外,故中译「真知识」),此非说犹太人不认识神,反之,他们尤胜外邦人,只可惜他们以为遵守律法便是认识神的表现。但保罗说他们的行为是外表的、是肤浅的、是不按着真知识而为,表示他们不明白接近神是需要信心,而不是靠行为(参9:32;来11:6),这是问题关键的所在。

关于此问题,保罗本身就是一个活的见证。他曾在加玛列门下苦心向学,热心行律法的义(腓3:56),远超同窗,此点他自己也曾作见证(加1:13-14)。因为这样的热心,他能参与公会,甚至成为公会迫害教会的领袖(徒4:14,7:58,8:13,9:1,26:5,8),但这些皆是无知识的热心,直至在大马色路上,他遇见复活的基督后,他整个生命才被扭转过来,所以他很清楚了解以色列人在此方面的失败。

b.因不知道神的义而立己义(罗10:3)

作者再以「因为」(gar)作启语词,谓无知识的宗教热忱,必导致对神的义的「无知」(agnountes,此字是「真知识」的相反词,中译「不知道」),转而又导致「追求」(zetountes,中译「想要」)建立自己的义,不「顺服」(hupetagesan,自身式语态,指他们自己不肯顺服)神的义。神的义是因信而来(罗9:30),立己义是靠自己行为的义,因此「立己义」是问题的所在。

c.因拒信律法的总结是基督(罗10:4)

第三个「因为」(gar,中漏译)是指律法的「总结」(telos,意「最终目的」)就是基督(原文作「因为基督就是律法的总结」),使(eis,达至)凡信基督者都得着义。犹太人不明白律法所指的终局是基督,故他们靠自己力求神的义,结果枉费心机,作茧自缚。因此「拒信」是问题的所在。

「总结」一词与「律法」连在一起而生的意义,在教会史中曾有颇长的争辩,他们之解释可分三派:

(1)指总归、应验、完成(如提前1:5;意基督完成律法,如NIV、Weymouth、KJV、RSV、BarthCranfield、初期教父、加尔文)。

(2)指终止、废除、毁灭(如林前15:24;意基督的义废除了律法的义,如死亡废止一切活动,如Goodspeed、L.Morris、NEB、Gifford、Denney、E.F.HarrisonMurray、Sanday&Headlam、Godet、Karemann、Nygren)。

(3)指目的、结果(如罗6:21;意基督达到律法引致的目的,如BengelD.P.Fuller、W.C.Kaiser)。

综合此三见解,得知基督的来临及其代死之伟工(弗2:15;西2:14),满足了律法之要求,故律法为得义之法,已给因信称义之法废除了(参7:6),基督乃律法的完成者(如Vaughan&Corley、BarrettF.F.Bruce、A.F.Johnson、C.C.Ryric、D.Moo)。

d.因不接受从信道来的义(罗10:5-11)

(1)「信道之义」的由来(罗10:5-8)

最后一个「因」(gar,10:5首字,中漏译)乃是以色列人不能以「行」而得神的义。关于此点,保罗引用两段经文作证,且每次引用后加上一句评语,如下图:

小评

10︰5=利18︰5

10︰6上

10︰6下-7=申30︰12-13

10︰8上=申30︰14

10︰8下

旧约记载以色列人本来可以靠行为称义(罗10:5上),因为利未记似如此说(利18:5),但利18:5的「活」是否指永生,各界学者意见不一,犹太传统(如TargumOnkelos、Pseudo-Jonathan)说是指永生。改革宗神学家(如加尔文、Hodge、Haldene、Alford)也认同;现代学人(如R.Gundry、HRidderbos)也附和。

可是利18:5在利18章的内文看,是说享受在应许地的生活,非指永生(如D.Moo)。以色列人欲靠遵守律法而得永生(参路10:28),他们于此便忽略了律法的目的及总归(引领人到基督里,参3:20,5:20,10:4;加3:24),可见他们在努力遵行时,便忘记信神的重要,因为行律法也要先相信颁律法的神而后行。

在辩证的过程中,作者突兀地将这「信心的义」比作人在说话(拟人法,参「智慧」说话,如箴1:20,8:131),引用的就是申30:11-14一段。可是保罗却将基督的工作(成就「信心」之义的工作)引入这段辩证里,这是保罗又一次片段的「旧约注释」。

按申30:11-14的原意,摩西当时在责备那些不行律法,而找借口掩饰自己过失的以色列人,故他说神的道并非「远在天边的难」,而是「近在眼前的易」。保罗将之引用,乃是指出神的诫命并非难遵行,也非远不可及(如申30:11);不是高在天上,有谁可将之取下(如申30:12);或远于海外,有谁远渡重洋将之带回(如申30:13);而是近在眼前,在口中、心里可遵行的(如申30:14)。保罗所指神的道正是咫尺天涯,远在天边,近在眼前。保罗将基督的二大工作嵌入旧约的经文内,基督的工作是将信道之义带到人间:

(a)他的降生——信心的义说:「有谁要升到天上,要领下基督来呢?」(罗10:6)此问题不用回答,因基督已下来了。基督的下来,目的乃是将神救世之道赐予世人(参约1:12;太1:23)。

(b)他的复活——「谁要下阴间,要领基督上来呢?」(罗10:7)不用了,因基督已复活了,证明他是神的道了。

写到此处,保罗预料有人会发问,「究竟这道在哪里?『它』(中译「他」,指信心的义)说的到底是什么意思?」(罗10:8上)。保罗代答:「它(中译「他」)说,这道离你们不远,正在你口里,在你心里,就是我们所传信主的道。」(罗10:8下)

(2)「信道之义」的获得(罗10:9-11)

信道之义来自基督的救赎,这救赎的果效,可藉二方法获得:

(b)心里相信神叫耶稣复活(罗10:9下)——这不是一位仍在坟里的主,他已战胜死亡,复活了。

保罗惟恐读者还不能领会,于是再细心地解释,今将心、口的次序调整过来,他以两个「因为」引出:

因为(gar)在内在方面,心里相信就可称义(罗10:10上),内心的改变便引至称义的地位,这是论蒙神悦纳的地位。在外在方面,口里承认就可得救(罗10:10下),外表的承认见证救恩的获得,是论蒙神拯救的地位。

「因为」(gar,10:11首字,中漏译)赛28:16亦证「凡信他便不羞愧」(罗10:11)。

犹太人和希腊人并没有分别,因为众人同有一位主;他也厚待一切求告他的人。因为「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上文(罗10:11)作者在引用赛28:16时,加了一个「凡」字于原文内,此字的补上显出作者的思路逐渐将其福音的主题带入外邦人中。起初在1:16时,作者早已为主题奠下基础:「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在罗9-11章中,这主题有甚明显的转变。罗9章所论的乃关乎犹太人,罗10章所论的却是从犹太人到外邦人,罗11章则是从外邦人转回到犹太人。

1.保罗的解释(罗10:12)

各界学者均觉得10:12-21甚难分段,因保罗写此段的对象,似乎将犹太人与外邦人溶合在一起(如9:33),可是因上文的前提乃是以犹太人为对象(罗10:1),故此他在引用赛28:16后,思潮略变,转而论得救之法。此法无国籍、宗族之分,也无时空之限,既然得救之道,犹太人与外邦人毫无差别;对犹太人而言,这是一个新消息、新理论,尤其对那些传统保守的犹太人(如7:1),更不容易接纳,因此保罗便需加以详细释辩。

从被选、被弃的角度来看,以色列人被弃,便是外邦人被选,固然非说外邦人要待以色列被神弃绝时才能蒙福,而是说神借着以色列暂时被弃的「机会」(或「场合」),将救恩转至外邦人中。这是救恩先后的原则,是神选民的「优先权」先满足了,才「移交」给别的邦族。此原则在福音书里(参约4:22;太10:56)及使徒行传内均异常明显(徒13:46),这正是人的忿怒成全神之荣美的说明(诗76:10),并非说神对外邦人有所偏见,而是说神的管治法,是按着某一程序进行而已。

现今作者指出这「信道之义」是无分国籍的,他接续上文(罗10:10-11)的两个「因为」,再以两个「因为」证辩:「因为」(gar,10:12上,启句字,中漏译)从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得救立场来看是无分别的(参3:22);「因为」(gar,10:12下)众人有同一位主(指耶稣基督),他必厚待凡求告他的人。「求告」乃犹太人向神敬拜的术语,今保罗将之用在「基督」身上。

2.旧约辅证(罗10:13)

然而,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未曾听见他,怎能信他呢?没有传道的,怎能听见呢?若没有奉差遣,怎能传道呢?如经上所记:「报福音、传喜信的人,他们的脚踪何等佳美!」只是人没有都听从福音,因为以赛亚说:「主啊,我们所传的有谁信呢?」

可见,信道是从听道来的,听道是从基督的话来的。

但我说,人没有听见吗?诚然听见了。

他们的声音传遍天下;

他们的言语传到地极。

我再说,以色列人不知道吗?先有摩西说:

我要用那不成子民的惹动你们的愤恨;

我要用那无知的民触动你们的怒气。

又有以赛亚放胆说:

没有寻找我的,我叫他们遇见;

没有访问我的,我向他们显现。

至于以色列人,他说:「我整天伸手招呼那悖逆顶嘴的百姓。」

上文是论得救的方法,但以色列仍执迷不悟、顽梗异常,这也是他们被弃的原因,故此段指出以色列对得救的顽劣态度,以示他们被弃是神公义的作为。作者分三次展开其辩证:

1.第一辩证:以色列对信道的冷漠(罗10:14~17)

罗马书

旧约

10︰14-15上

10︰15下

赛52︰7;鸿1︰15

10︰16上

10︰16下

赛53︰1

10︰17-18上

10︰18下

诗19︰4

所以(oun)以色列怎能信主呢?作者以四个「怎能」(pos)指出以色列可得救的步骤:

(1)那些未曾信他的人,怎能(pos)求告他呢(罗10:14上)?保罗所指的乃是不信的人怎能求告他的名?若他们信了,便能求告了。

(2)那些未曾听过主的名又怎能(pos)信他呢(罗10:14下)?

(3)没有人(「人」为补字)传道给他们,他们又怎能(pos)听过他呢(罗10:14下)?

(4)除非(eanme)他们被差遣,他们又怎能(pos)传起道来呢(罗10:15上)?

传道的工作极其重要,因为福音在人心中所能产生的果效在乎有无将道传开,连神爱人的信实亦系于

原因为何呢?作者说:

(1)「因为」(gar,10:16上首字)以赛亚也同样预先言及了(参赛53:1,那是以赛亚先知深觉无人愿意听弥赛亚的悲叹)。

(2)「可见」(ara,意「因此」,在此也带有「因为」之含义)信道是从听道而来,听道是从听基督的话来(罗10:17)。

作者于此将传道的「道」与「基督的话」连在一起,以示以色列所弃绝的乃是基督的话。由此段可见,神的选召主权与人的责任,密切的合作(参11:22-24)。

2.第二辩证:以色列对信道的不悟(罗10:18~21)

作者在上文指出以色列对信道的冷漠态度,他惟恐读者起来反驳,说他们不明白神的道,故此他们的被弃是情有可原的,神对待他们是不公平的。

于是保罗使用三个证明,指出以色列曾经听过基督的道,藉此控告以色列的「顽梗不化」(借用11:7之语)。

a.穹苍的见证(罗10:18)——保罗续上文,听道是从基督的话来的(罗10:17),但(alla,10:18上,显出读者可能的反驳)他说,他们没听过吗?「当然啦!」(menounge,中译「诚然听见」),随即引用诗19:4的话说:「他们的声音传遍天下,他们的言语传到地极。」

保罗引用诗19:4辩证福音传遍地极,曾引起甚多学者不同的解释:(1)诗19:4可指福音的普世性,如神的自然启示是普世性般(如E.F.Harrison、Sanday&Headlam、A.Johnson)。(2)自然启示辅证福音(如J.Murray)。(3)象征福音在文明地区传遍了(如Gifford)。(4)福音真实地传遍了(如Godet)。(5)天军的见证。(6)夸饰语言(如D.Moo)。

其实这只是保罗借用旧约的经典词句(像今日文学用括号法借用别人的字句般),指出传道人的声音已传遍天下了,叫人无可推诿。以色列人不信,并非因传道之声音微弱,而是其它的原因(作者暂时不提,留待下文)。

b.摩西的见证(罗10:19)——保罗又想到读者可能会反驳,因以色列不明白神的救恩,所以不信,于是他便以外邦人作证。述说外邦人本不认识神,然而也能得救,故这不是「不晓得」的问题,而是内心的悖逆与乖僻。保罗续辩:「但我说」(allalego,中译「我再说」),于是作者呼召第二名见证人作证,他是「最初」(protos)的见证人,那是摩西在申32:21的话。

原文记摩西向以色列人发出极严厉的警告(如保罗在此对以色列人训诫一般),因以色列乖僻(申30:20)、悖逆(参10:21),惹动神的怒气,神便以那「不成子民」、「愚昧的国民」(通指非被选的外邦人)「惹动」(parazeloso,字根「热心」,zealous的极点字)他们的愤恨,「触动」(parorgio,字根origio,「忿怒」的极点字)他们的怒气(弦外之意使他们受激动而奋发图强,进而归回神)。

保罗引用申32:21的目的何在?他要指出什么呢?在此他未提及,可是在下文(罗11:11-14)他便解释此处引用申命记之目的,原来神因以色列人的顽梗不化,坚拒救主弥赛亚,所以救恩便转临到外邦人,藉此刺激以色列人转向得救的路途。现在外邦人大批归主,可见以色列当听过基督的道了,若他们坚决不信,可算顽梗不化了。

c.以赛亚的见证(罗10:20-21)——除摩西外,以赛亚(罗65:1)也大胆地(apotolma,强劲字,指非常大胆)见证说:「我(神)被那些本来不寻找我的(指外邦人)『找到』(heurethen,中译「遇见」),我向那些『不访问』(eperotosin,字根erotao,「问」的极点字)我者显现。」(罗10:20)

保罗引用以赛亚的话,目的也是要指出外邦人现今得着救恩,而反映出以色列因顽梗而被拒于救恩门外。但(de,中译「至于」)对以色列人,先知以赛亚却说:「我(神)整天向『悖逆』(apeithounta,意「不守法」、「倔强」)和『顶嘴』(antilegonta,意「反驳」、「顽抗」)的百姓伸手召唤(罗10:21)。」(赛65:2)

保罗此举委实厉害,他以本不会寻求访问神的外邦人,与本来被召作神子民的以色列,作一强烈的对比。外邦人现因信而被选,以色列人却因顽梗而被弃,外邦人本是「非选民」,而「非选民」被选,选民则被弃。虽然如此,神对他们仍眷顾有加,借着以赛亚的话,作者透露神等候他们归回的心(罗10:21),这也是作者悲痛哀求的主因(参9:13,10:1),故此章的主题,前后遥遥相应(罗10:1,10:21)。

在10:21,保罗一面显露神等候以色列悔改的心,一面暗示以色列的顽梗不化。既然以色列对神的弥赛亚抱如此态度,是否以色列就永远不会得救呢?神是否因他们的顽强,就放弃他们呢?这些问题在11章都可以得着圆满的解答,因此有人说,11章乃是10:21的诠释。

我且说,神弃绝了他的百姓吗?断乎没有!因为我也是以色列人,亚伯拉罕的后裔,属便雅悯支派的。神并没有弃绝他预先所知道的百姓。你们岂不晓得经上论到以利亚是怎么说的呢?他在神面前怎样控告以色列人说:「主啊,他们杀了你的先知,拆了你的祭坛,只剩下我一个人;他们还要寻索我的命。」神的回话是怎么说的呢?他说:「我为自己留下七千人,是未曾向巴力屈膝的。」如今也是这样,照着拣选的恩典,还有所留的余数。既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这是怎么样呢?以色列人所求的,他们没有得着。惟有蒙拣选的人得着了;其余的就成了顽梗不化的。如经上所记:

神给他们昏迷的心,

眼睛不能看见,

耳朵不能听见,

直到今日。

大卫也说:

愿他们的筵席变为网罗,变为机槛,

变为绊脚石,作他们的报应。

愿他们的眼睛昏蒙,不得看见;

愿你时常弯下他们的腰。

1.以色列被弃问题的答辩(罗11:1上)

以色列的被弃不但是罗9与10章的主题,也是11章的重点。

「断乎不可」。可是为何在罗9及10章里,他又证明以色列的被弃,于此却说没有呢?原来他在此所解释的「弃绝」(aposato,英文apostasy由此而出)只是部份性的,因为神本着一个不会弃绝以色列的原则,来处理以色列的属灵问题(参撒上12:22;诗94:14),于是他便提出一些证据来加以确保此事。

2.以色列非全然被弃的证明(罗11:1下-6)

a.保罗的见证(罗11:1下)

当保罗提及「神弃绝了他的百姓吗」的问题时,相信捧读的犹太读者必定哗然:「保罗一定是疯了,他怎可以说神会弃绝他的百姓。」我们需了解,犹太人最受不了的,乃是神会弃绝他们的这种思想,但既然作者说断乎不可,这又是何理由呢?于是作者以自己之身世作证他是「第一件证物」(exhibitone)。

他说,因为(gar)他也是以色列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属便雅悯支派的,此三重身分强调他的犹太血裔(Jewishness),且极力认同读者的感受。作者以自己是蒙恩得救之以色列人的身分来代表国家(如Barrett、Munck、Godet、Kasemann),指出以色列国并非全部被弃,以色列的被弃只是部份性而已。

b.列王纪的见证(罗11:2-6)

(1)他以以利亚时代的属灵光景比拟当时自身的处境,将以利亚起初向神的控告,比作当时读者对神的心态(罗11:23)。

(2)他以神向以利亚的回答,代表自己向读者呼吁(罗11:4)。

(3)以利亚时代有七千未向巴力屈膝的余数,在保罗时代,也有敬畏神的以色列人(罗11:5)。

在以色列民的各时代,神皆为他们保存一组对神矢志不渝的余数,此即神恩待以色列的明证了(「余数」字根「离开」,乃旧约伟大教义之一,有关之经文不胜枚举,如摩5:15,9:810;弥2:12,5:3;番3:12、13;耶23:3;结14:14、20、22;赛5:913,7:3,8:218,9:12,20:21等不赘述)。

在11:5的开始,保罗藉「所以」(oun,中漏译)将其辩证暂作一小结,他说「如今也是这样」,称余数的存留完全是出自神拣选的恩典,凡属恩典性质的,便与行为无关,不然,恩典的定义就需要更改了(罗10:6)。这「余数存留」的思想,源自神对以色列人无条件的选召(参9:27-29),由此可见,神并未全然弃绝以色列,否则作者先前所说的(参3:34)也是废话了。

3.以色列被弃的原因(罗11:7-10)

a.以赛亚的见证(罗11:7-8)

「顽梗不化」是被动式词,反映出人对选召的责任,这是不信的顽梗不化,但究竟以色列是「先不信才顽梗不化」或「因顽梗不化以致不信」,学者们对此点有三个见解:

(1)「顽梗不化」乃指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在本段中指以色列对神的怜悯屡次悖逆反叛,而达致的一种情况(如Weymouth)。

(2)以色列因性情顽梗,故悖逆反叛,以致被神硬化他们的心(如Barrett、BarthCramfield)。

(3)以色列因屡次拒弃神的怜悯,至终神不得已的介入,施用审判刚硬他们,使他们不能再信,而非受惩罚不可(如Gifford、Sanday&Headlam)。

第一释未强调神的介入,第二释以人的顽梗性情作开始,忽略了神的「软化」恩典,故最后一释最为合理,因下文旧约的引用,更可辅证其是。

以赛亚谓,以色列对他所传的道完全漠视不闻,遂发出一个神审判式刚硬他们的预言(以赛亚也借用申29:4),使他们要信也不能(罗11:8;参赛29:10),他们在神的刚硬下势必坐以待毙。保罗看到当时以色列的情形,如同以赛亚当年一般,故引其左证以资论据,亦同时藉之警告自己的同胞。

b.大卫的见证(罗11:9-10)

除以赛亚外,保罗再召一证人出庭作证,大卫的证供与以赛亚的重点略有不同,他指出以色列被弃的光景是自召的,与神无关(即与神审判式的刚硬无关)。

大卫的见证出自诗69:22-23,那是咒诅诗中著名的一段。大卫向神祷告,求神惩罚仇敌(罗10:9),使他们作茧自缚,自讨苦吃(罗10:10),因他们刚硬心肠,应受惩治。此处的思辩不禁使人联想到在1:24、26、28里,作者三次引述神放弃世人的无奈。

我且说,他们失脚是要他们跌倒吗?断乎不是!反倒因他们的过失,救恩便临到外邦人,要激动他们发愤。若他们的过失为天下的富足,他们的缺乏为外邦人的富足,何况他们的丰满呢?

我对你们外邦人说这话;因我是外邦人的使徒,

所以敬重(原文是荣耀)我的职分,或者可以激动我骨肉之亲发愤,好救他们一些人。若他们被丢弃,天下就得与神和好,他们被收纳,岂不是死而复生吗?所献的新面若是圣洁,全团也就圣洁了;树根若是圣洁,树枝也就圣洁了。

若有几根枝子被折下来,你这野橄榄得接在其中,一同得着橄榄根的肥汁,你就不可向旧枝子夸口;若是夸口,当知道不是你托着根,乃是根托着你。你若说,那枝子被折下来是特为叫我接上。不错!他们因为不信,所以被折下来;你因为信,所以立得住;你不可自高,反要惧怕。神既不爱惜原来的枝子,也必不爱惜你。可见,神的恩慈和严厉向那跌倒的人是严厉的,向你是有恩慈的,只要你长久在他的恩慈里;不然,你也要被砍下来。而且他们若不是长久不信,仍要被接上,因为神能够把他们从新接上。你是从那天生的野橄榄上砍下来的,尚且逆着性得接在好橄榄上,何况这本树的枝子,要接在本树上呢!

1.对以色列言(罗11:11-12)

a.以色列的过失(罗11:11)

以色列对神的弥赛亚抱着顽梗不化的态度,所以神弃绝他们。这弃绝并非是全然性,而是部份性的(罗11:110),且又是暂时性的(罗11:11-15)。然而以色列的被弃是否推翻了神的计划呢?在以色列被弃的期间,神有什么计划呢?这都是读者会质疑的,保罗于此逐一作答。

他先以「所以」(oun,11:11上,中漏译)归结上文的论题,再发表他的领受(「我且说」)。他反问他们(广指以色列人,狭指11:7的「顽梗不化之徒」),人的失脚(指因不信弥赛亚)会导致跌倒吗(指全然性的弃绝,11:11上)?他自问自答「断乎不会」(罗11:11下)。与上文般(罗3:4631,6:215,7:713,9:14,11:1),他用文法上最强烈的否定词,施予否决。

用「嫉妒而激发」乃是旧约时神所惯施的方法(参出20:5;申4:24,32:21),也是神的本性,因此保罗称,神现今正是用外邦人的得救,来激愤以色列人也能得救(参10:1)。

b.以色列的丰满(罗11:12)

2.对外邦人言(罗11:13-24)

a.有关以色列(罗11:13-24)

(1)以色列的将来(罗11:13-15)

当作者论及外邦人得救,是因以色列的失脚时,他可能已意会到外邦读者的反应,外邦信徒心中似乎有点不服气,他们交头接耳地窃窃私语:「原来我们的得救,是因他们的失脚,若他们没有错失,我们还有得救的希望吗?真是岂有此理,保罗把我们看成什么人啊!」

为何保罗如此焦虑?他以一个「因为」(gar,11:15上,中漏译)作答:因为既然(eigar,肯定句,中译「假若」)以色列人被丢弃,导致外邦人能与神和好,这样(tis,11:15中,问句引字,中漏译)他们的被纳(proslempsis)会是什么情形呢?是死而复生了(罗11:15下)。

「死而复生」一词,学者们有两个不同解释:

(1)有按字面意义解释,指以色列的被纳是为复活后新生命的开始(如Sanday&Headlam、Barrett、Bruce、Black、Cranfield、Dunn、Zahn、Moo等)。

(2)有按隐喻意义解释,表示以色列将来的被纳,真会如死人复活般那样惊天动地的大新闻(如Godet、Gifford、Morris、Haldane、Lenski、A.T.Robertson、Vaughan&Corley、Ladd、Dodd)。

本段内有甚多对比及比喻的文字,故「死而复生」是指以色列灵里的复活、被神悦纳是件惊天动地的大事了。

(2)以色列人的保障(罗11:16)

以色列的将来是光明、乐观、前途无量的(罗11:15),因这是神选召他们的应许。作者于是用二个比喻(皆用「若」ei作引介词)解释以色列前途光明的保证,因这是源自神选召应许的保障。

(a)新面与全团的比喻(罗11:16上)

保罗说,「若新面」(aparche,意初熟,参8:23)是圣洁的,全团(phurama,字根「调和」、「混合」)也会圣洁。新面即庄稼的第一批成果,新面是圣洁,全部庄稼也是一样。此比喻显然出自民15:17-21,那里指出初熟的新面若献给神为圣,这样全团也是献给神为圣的,新面的作用又如同面酵,它能使全团发起来(参林前5:6)。

这「新面」指谁呢?通常有三个解释:(1)指以色列的弥赛亚(如C.Barrett);(2)指以色列的余民(如E.F.Harison、Vaughan、Leenhardt);(3)指以色列的列祖(如Sanday&Headlam、Godet、Murray、A.T.Robertson、Moo)。因下文作者再以树根与树枝作喻,而树根明指以色列的先祖,故第三看法较合理。

保罗之意乃是,既然(eidi,中译「若是」)神选召以色列的先祖(「先祖圣洁」即先祖奉献给神),那么全团(整个以色列)也会圣洁了。这正是被弃的以色列民所需要听的保障。由此可见,以色列的被弃不是永久性的,亦即以色列过去及目前的失败,绝不能推翻神在他们身上之恩约的应验。

(b)树根与树枝的比喻(罗11:16下)

此比喻与上文的喻意相同,将以色列的先祖喻作树根(这也是犹太传统之见),他们是以色列国的开国元首,树枝则喻作整个国家。

既然元首圣洁(奉献给神),国民也是圣洁的;元首是蒙恩召的,百姓也蒙恩召了。现今虽被弃,这只是暂时性而已。此比喻清楚地显出,以色列因根已归神,神与他们先祖所立的约,便不能因他们日后的悖逆(虽受暂时性的弃绝),而使所受的约福转给外邦人。

b.有关外邦人(罗11:17-24)

当作者论及以色列将来的被纳(罗11:15),及将来的保障时(罗11:16),他便想到外邦人现今被纳的情形(罗11:17-21),随即给他们一个严厉的警告(罗11:22-24)。因他们的被纳是神的鸿恩,他们若辜负或滥用了这恩惠,也会被弃。

(1)外邦人的蒙福(罗11:17-21)

(a)插枝的比喻(罗11:17)

他先设一个假定,既然(eide)有些枝子(枝子代表以色列整体)被折下来(指被弃,不被折的指余数),你如野橄榄的外邦人得插枝(enekentristhes)于其中,就能同享(sugkoinoonos意「同交往」,中译「一同得着」)橄榄树根的肥汁(参弗2:11-22)。

(b)插枝的教训(罗11:18-21)(ⅰ)第一点(罗11:18)——不可夸口。

保罗一面宣告外邦人蒙福之法,一面教训他们,不要因现今蒙福的地位而向以色列夸口(罗11:18上),既然(iede)夸口(表示外邦人有因此而夸口),当知不是他们「托着」(bastazeis,意「生长」)根,而是根托着他们(罗11:18下)。保罗清楚地指出,不是外邦人把根「生长」出来,而是根把他们生长出来,故根较被插的枝子更为重要。

(ⅱ)第二点(罗11:19-20)——信为条件

作者续向他们作一个结束性的教训:「所以」(oun,8:19上,中漏译;此外「若」字不在原文中,可取消)你说枝子的折下是特为我可接上的(意指保罗借着传福音给外邦人,使外邦人如枝子般插进树里,11:19),此话对吗?作者似乎在问?「是的」(kalos,肯定式词,中译「不错」,11:20上),他们(以色列人)因不信而被折下来(被动语态,11:20中),但(de)你靠信才「立得住」(hestekas,意「站隐」,参林前10:12,同字译「站立得住」,11:20下)。

(ⅲ)第三点(罗11:21)——神可放弃

「不信」是世人普遍对神的态度,无国籍宗族之分,神可以因「原来枝子」的不信而不「爱惜」(epheisato,参彼后2:4,同字译「宽容」)他们。「原来的枝子」(原文为「自然生的枝子」)是指以色列人,作者用此句为要与外邦人「逆性枝子」作一对比(参11:24),照样神也可不爱惜外邦人(倘若外邦人转向不信)。由此可见,「福音」、「恩典」不偏待人;「不信」、「罪行」、「审判」亦不偏待人。

(2)外邦人的受诫(罗11:22-24)

外邦人现在的蒙恩,会引起他们产生一种属灵的骄傲,以致在福中被砍下来。故作者接上文(罗11:21)的教训,再严戒他们,他以「所以」(ouk,11:22上,中漏译)一字归结本段特别对外邦人发表的全文(罗11:13-21),他从三方面劝诫外邦信徒:(a)以神的本性作诫(罗11:22)

作者先指出神两方面的特性:(1)恩慈(chrestoteta,参2:4);(2)严厉(apotomion,字根割断,11:22上)。并指出这二种特性用在两个对象的身上:「跌倒的人」(指以色列人)及「你」(指外邦人,11:22中)。恩慈的特性使神对人满有怜悯,严厉的特性使神严峻对待悖逆的人。

神对不信的以色列(跌倒者)是严厉的,但对外邦人,神却以恩慈相待,因他们对神存信的态度(罗11:22中)。虽然神对外邦人存恩待的心,但这是有条件性的,就是如果(ean)他们要「继续」(epimeines,中译「长久」,NCB译「继续」)在神的恩慈里(罗11:22中),不然(epei)也要被砍掉的(罗11:22下)。「继续」是指继续对神的信靠(在神的恩慈里),否则他们便会被神严厉地对付。

(b)以神的本能作诫(罗11:23)外邦人若不持续在神的恩慈中(等于不是真信),就会被砍下来。但若以色列不是持久的不信,那已被砍下的,虽如枯木死枝般,仍会被接上,因为万能的神可以再把他们接上的(罗11:23)。故此句话可指以色列不会被外邦人所替代,而是此时以色列的余数,与外邦信徒彼此同享神在基督里的恩典。

(c)以他们的本性作诫(罗11:24)

在最后一次的劝诫中,保罗以「因为」(gar,中漏译)作开始,他说:「因为你们外邦人按「本性」(phusin,可作「天性」)是野生的橄榄树,又能(kai,中译「尚且」)逆着性(paraphusin,指非天然生出)被接在好橄榄树上(指以色列的福约,参11:17的「肥汁」,11:24上)。

假若(ei,中漏译)天生的野橄榄被砍下来,再接在好橄榄树上,那么这「本树的枝子」(本树原文phusin,意「天性」,喻以色列,「枝子」是正确补字)「将来更能」(posomallon,意「那么更能」)接在他们的「橄榄树」(中译「本树」)上了!

保罗在此作了一连串的对比,以示外邦与以色列虽各有不同的生命,却能同享神的恩典:「野生与天生」、「天性与逆性」、「野橄榄与好橄榄」,野生的接到天生的,天生的又接回天生处。外邦人本不是天生橄榄树,他们是野生的,但能逆性接到天生的好橄榄树上,这是何等大的福分。

弟兄们,我不愿意你们不知道这奥秘(恐怕你们自以为聪明),就是以色列人有几分是硬心的,等到外邦人的数目添满了,于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如经上所记:

必有一位救主从锡安出来,

要消除雅各家的一切罪恶;

又说:我除去他们罪的时候,

这就是我与他们所立的约。

就着福音说,他们为你们的缘故是仇敌;就着拣选说,他们为列祖的缘故是蒙爱的。因为神的恩赐和选召是没有后悔的。你们从前不顺服神,如今因他们的不顺服,你们倒蒙了怜恤。这样,他们也是不顺服,叫他们因着施给你们的怜恤,现在也就蒙怜恤。因为神将众人都圈在不顺服之中,特意要怜恤众人。

罗11章最后一段,将上文的解释引入一个高潮,那是以色列的问题得到一个极圆满的答案。此答案关乎以色列从被选至被弃,从被弃至被救这冗长阶段的总结束,简言之是罗9-11章的总结。无此段,则以色列的问题仍虚悬半空,现今作者加以详释,将以色列未来结局之莫大奥秘启明,使在被弃期中的以色列人顿生盼望及安慰。

1.以色列的奥秘(罗11:25)

作者以「弟兄们」一词称呼读者(如1:13),可单指外邦人或犹太人,甚至两者相通地指信徒。

但此处究竟指谁呢?学者们的意见有二:

(1)犹太人——此处作者将对象转回以色列人身上(参9:2,10:1),因这是他在罗9-11章的中心对象,其内容是有关以色列的现在及将来,如「几分硬心」、「等外邦人数添满」、「全家得救」等。11:26引用赛59:20及11:27引用耶31:31-34的经文等,支持对象均为犹太人。

(2)外邦人——因上文(罗11:18-24)论外邦人特殊的蒙恩地位,遂令他们产生夸口的可能,故作者特别要他们不要「自以为聪明」(罗11:25中)。再且,11:25的「你们」是回应「弟兄们」的称呼。此外,下文11:30-31乃支持此见解最强的理由。所以两意见皆有可取之处。

查「弟兄们」一词在保罗笔下指谁,需要根据上下文的内容来决定,而上下文最支持以外邦人为主要对象的理由有三:

(1)11:25的开始是「因为」(gar,中漏译),此字将上文(罗11:13-24)的主题连贯下来。作者的语气如「弟兄们啊,因为我不愿意你们对这奥秘无知,以致(hina,中译「恐怕」)你们自以为聪明」。

(2)这段(罗11:25-32)的「你们」、「他们」与上文(罗11:13-24)的「你们」、「他们」为一致的对象。

(3)11:30-32明显地以外邦人为对象,故保罗从11:13起便以外邦人为主要对象(固然亦穿插一些有关犹太人的真理)。这是大部份学者的意见。

作者如以前般地向外邦人表明心愿,乃是不愿意他们不知道一个奥秘,恐怕他们自以为聪明,以为以色列人被弃,而自己蒙神选召,所以他们比犹太人更蒙恩。

这奥秘不是关乎以色列全家得救,而是关乎以色列硬心的问题,因为他深知神的应许必不落空。

「奥秘」(musterion)一词,乃保罗惯用的神学名词,其要义乃指在神永远计划内隐藏的真理,至今才显示出来。保罗用此词时,有时将之指神在永世内拯救世人的旨意(如林前2:1;弗1:9,6:19);有时指教会的特性(如林前3:36;西1:26-27;罗16:2);有时指末世发生的事(如林前15:51),在此处却指以色列的硬心。可是以色列的硬心并非什么奥秘,但作者在两方面说以色列的硬心是一个奥秘:

(1)以色列的硬心是「几份的」——这是在「量」的方面言(如Godet、BarrettZahn、Kasemann)。

对「外邦添满」(中译「数目」为补字)的意义,学者们有四个解释:

(1)「添满」指「额满」,不是指每一个外邦人得救,而是指最后一人进入「数额」之内,此见有神限额拯救外邦人之意(如D.Moo、A.F.Johnson、中译)。

(2)「添满」指外邦人大量性的归主(如BlackLightfoot、Hoekema、Cranfield、Lenski)。

此外,从神学角度来看,此节有二个重点:

(1)神没有完全弃绝以色列,故他应许给他们的约,必会转回给他们,并没有移交给教会。

2.以色列的得救(罗11:26-27)

接续上文的主题,以色列的硬心是部份的、是暂时、会结束的,那是外邦人(日期)添满之时,于是以色列便会「全家」(pas)得救。

b.得救的对象(罗11:26中)——「以色列」

「以色列将来全家得救」是保罗强烈的宣告,但究竟「以色列」是谁?学者之见分为三派:

(1)以色列即教会(如Calvin、Barth、G.L.Archer)——据上文(罗9:6)所论,因以色列拒绝他们的弥赛亚,故凡属他们的应许都移给外邦人,因外邦人以信接近神(参11:20,固然教会包括犹太与外邦的信徒,但因教会是从外邦召出,故「外邦人」一词有时亦俗指教会),便能得享神的应许,所以他们遂称为「真以色列人」(罗9:6;加6:16,此说又称为「世上蒙拣选的信徒说」)。

(2)以色列即余民(如初期教父奥利根、亚历山大的革利免及区利罗、爱任纽、屈梭多模、TheodoreofMopsuestia等,及近代不少学人如Lenski、Hendr-iksen、P.E.Hughes、Jeremias、Ridderbos、D.Chilton等)——因以色列除少部份被选召的余民外,皆弃绝弥赛亚,这将来得救的福只限于他们。此论与下文「全家」的用语有所冲突(此说亦称为「以色列蒙拣选的人说」)。

(3)以色列即以色列国(如Sanday&Headlam、E.F.Ha-rrisonA.F.Johnson、G.E.Ladd、Hodge、Godet、J.Murray)——此处的「以色列」应指以色列国言,因全段(罗911章)皆以以色列国为中心对象,由上文(罗11:25)刚论完「外邦人数的添满」,故此句不可能指外邦人(或教会,此说亦称为「按字面意义解释说」)。

c.得救的范围(罗11:26中)——「全家」

第四意见最为可靠,原因有三:

(1)「全家」为一旧约名词,通指整体性的国家(民16:34;书7:25;撒上7:5,25:1;王上8:65,12:1;22:17;代上:16:6,21:5,29:21;代下12:1;结20:40;耶38:17;但9:11;摩3:1。按:中译有些地方译「众人」)。

(2)「全家」并非指每一个人,如外邦人数的「满足」亦非指每一个。

由此可见,以色列全家得救,乃是一个整体性的词汇,并不能构成每人得救的应许,况且整体性的文字在每国皆有,不足为奇。

d.得救的意义(罗11:26中)——「得救」

以色列全家「得救」,这得救是指属灵或政治的?学者对此问题的意见,也分歧为二:

e.得救的根据(罗11:26下-27)——「经上所记」、「又说」

以色列得救的确据,源自两段旧约经文:

(1)赛59:20(参赛27:9)(罗11:26下)——此为著名之弥赛亚预言,预指弥赛亚拯救的工作,从降生至再来。基督的救赎大功在他第二次再来时便告完成了(consummated,参来9:28)。此处有关弥赛亚救赎工作的预言,便成为保罗引证耶稣为救主之根据,因他是救主,他的拯救可以是属灵的,也可是政治的,也可两者合并为一,这正是以色列将来的经验。当弥赛亚再来时,他带着天军拯救以色列人,杀败仇敌,建立弥赛亚国度。这段旧约经节引用的重点乃在「救主」这字上,基督是世人的救主,他的拯救是多方面的,有属灵的,也有属肉体的。

严格来说,保罗所引用的经文与旧约马琐拉本(去锡安,toZion)不同,亦与七十士译本(为锡安,forZion)有别。保罗说是出自锡安(outofZion),究竟何解?原来保罗乃综合圣经有关救主来自锡安,也为锡安而来这些概念(参诗14:7,20:2,53:7,110:2,128:5,134:3,135:21;赛2:3;珥3:16;摩1:2),但因救主基督已返回天家,即天上的锡安(天上的耶路撒冷),将来他是由天而降,先回到以色列人中,消除他们的罪恶,在他们当中完成救赎伟工。

总而言之,以色列的得救在于从锡安而出的救主,在此处该注意保罗引用旧约的原则:(1)旧约=to(至)——指直趋锡安;(2)七十士译本=for(为)——指为锡安而来;(3)保罗=outof(从)——指从锡安而出,因为保罗看救主从天上的锡安来(加4:26;来12:22),故略改变旧约的重点。

(2)耶31:31-34(罗11:27)——11:27所引用的旧约乃是著名「新约之章」内一段精华的采撷,而非完整一节的转用。神在杰里迈亚时代应许以色列人,将来与他们另立新约,神将律刻在他们心版上,赦免他们的罪,又使他们由大至小均认识神。新约的效果在基督第一次来临时已开始实施(路22:20),但完全的效果还要等待他第二次再临后才会圆满应验(非指第一次的来临,如Gifford、Lenski)。

3.以色列的地位(罗11:28-32)

本段正是罗9-11章主题发挥的总结,也是将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关系作一明确的结语,使双方的读者都赞叹神奇妙的作为。作者从三个角度下总结:

a.就福音言(罗11:28上)

从福音的准则来看,一方面以色列因拒绝福音,便与神成为仇敌;一方面以色列因硬心,救恩遂从他们转移到外邦人身上,他们便因福音的缘故与外邦人成为「仇敌」。换言之,以色列双手捧着救恩献给他们认为万恶不悛的外邦人。

b.就拣选言(罗11:28下-29)

c.就外邦言(罗11:30-32)就福音言,外邦人从前不顺服神,如今却因以色列的不顺服,而蒙了怜恤(罗11:30)。外邦人不是选民,但因以色列的不顺服,以致(hina)蒙了怜恤。「现在」(nun)此字是这节的转机钥字,显出这怜恤就将临到以色列人了(罗11:31),意说神用外邦人信主的机会(「怜恤大倾倒」),使以色列受激励而转向神,那「就可蒙怜恤了」(eleethosin,假设语气动词〔subjunctive〕,在前应加「就可」二字,非中译「就」一字,便生错觉)。

神为何要等待以色列不顺服,才使外邦人蒙怜恤呢?为何又要等待外邦人蒙怜恤时,才将怜恤转回给他们呢?保罗说,因为(gar,11:32上)神将众人「圈在」(sunekleisen,意「关在一起」,加3:22)不顺服之下,即是神要证明外邦人与犹太人皆处于需要怜恤的地位,好叫(hina,中译「特意」)他能向众人显出其怜恤(罗11:32)。这是神拯救这两等人的计划,他先将他们的地位分门别类:同是不顺服的(过去是外邦,现今是以色列),再指出他们同需怜恤。

由此可见,以色列并没有全然及永久性的被弃绝,他们仍是神的选民,这地位不会更改,过去虽是一段的反叛史,然而神的怜恤不会因他们的反叛而收回、转移给教会。神会在将来待他们如以前选召他们一般。他们现今是「罗路哈玛」(「非怜悯」)、「罗阿米」(「非我民」),但有一天,他们会再称为「路哈玛」及「阿米」(参何1:10,2:1,2;23,罗9:25)。

神拯救世人的方法高深莫测,出乎人意料。神要藉以色列的不信,而将救恩转给外邦人,又待外邦人数(日期)添满后,再将救恩转回给以色列人。神对以色列整个救赎大计的奥秘,令保罗禁不住地发出赞美。这赞美为罗9-11章一个极合适的结语,更是1-11章颇妥切的总结,颂赞之词分三回合表达(每回合有三重点):

深哉,神丰富的智能和知识!

他的判断何其难测!

他的踪迹何其难寻!

保罗优美的文笔,以三个一组(triad)的风格,描述颂赞神的本性与作为。他先指出这三个一组的基本「要素」:「神的丰富、神的智能、神的知识」后,再进一步地逐一补充赞颂。

1.神的智能和知识(罗11:33上)

保罗首先发出「深哉」(bathos,参箴18:3)之感颂,乃是神的智能和知识。他说智能与知识皆(kai......kai)丰富的。有学者(如Moo)将丰富解作一独立项目:智能、知识、丰富。「丰富」(ploutou)在保罗的用语中惯指神的属性(参2:4;弗1:7,2:7)或荣耀(参9:23;弗3:16等)。智慧(sophia)乃指理论上的知识,是从神之属性而来的全知;知识(gnoseos)则指实际或经验上的学问。在神来说,此二者皆是又深广又丰富的。

2.神的判断(罗11:33中)

3.神的踪迹(罗11:33下)

神的「踪迹」(hodoi,意「方法」、「道路」)指他的行事作为、神迹奇事,这是「无法可追寻到的」(anexichniastoi,参伯5:9,9:10,34:24;弗3:8;诗77:19)。

谁知道主的心?

谁作过他的谋士呢?

谁是先给了他,

使他后来偿还呢?上文论神三大方面深不可测的特性,何以如此高深莫测呢?保罗以「因为」(gar,11:34上,中漏译)作答,然后用赛40:13(参林前2:16)构思于三个问题作更进一步的「反问」,藉此回答:有谁知道神的「心」(noun,意「思念」或「理智力」)?有谁作过神的「谋士」(sumboulos)?意说神的智慧高不可攀,不需要第二者介入(罗11:34)。

不但神的心思高如青天,他的丰富也无人能及。作者以伯41:11(参林前3:19)代问,有谁先给神,而后来要他「偿还」(antapodothesetai,参路14:14;帖前3:9,同字译「报答」)?此问题意说无人能使神成为一个欠债者(罗11:35)。

因为万有都是本于他,倚靠他,归于他。

愿荣耀归于他,直到永远。阿们

至此,保罗无思可想,无话可写,他由衷地发出颂赞,愿荣耀归给他,直到永远。这是信徒在认识神的信实后,必然发出的颂赞,因他愿一切皆以神的荣耀为重,阿们。

这是信徒不可忽略的重点,他们应明白,得救后的生活并不是消极性的不犯罪,而是积极性的追求事奉;不是静态性的等候身体被赎得荣的日子,而是建设性地心意更新变化,努力事奉神、人、国家、社会。

虽然罗12:1-15:13与罗1-11章有相联的关系,但它与罗6章所论「新生的样式」(罗6:4)却有更直接的关系。罗6章论称义后信徒的生活,便有「新生的样式」、「将自己献给神」(罗6:13)、「献上自己作奴仆」(罗6:16上)、作「顺服的奴仆」(罗6:16下)、作「义的奴仆」(罗6:18、19)、作「神的奴仆」(罗6:22)等,这些皆是在理论方面言;如今这段落(罗12:115:13)却是在实际方面言,故这主题是先后连贯的。

罗12:1-15:13的钥意,乃是神的旨意在信徒各种的生活上彰显出来,于此保罗加以分析及劝导:(1)神的旨意与信徒自身的关系上(罗12);(2)神的旨意与信徒在国家社会的关系上(罗13);(3)神的旨意与信徒在教会的交往关系上(罗14);(4)神的旨意与信徒在个人的事奉上(罗15)。

所以,弟兄们,我以神的慈悲劝你们,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事奉乃是理所当然的。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叫你们察验何为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

1.完全献身的劝勉(罗12:1)

a.劝勉的根据(罗12:1上)

若要事奉神,第一步需献身于神,这是事奉神者的起步,也是知恩报恩的出发点,故此保罗便引用「所以」(oun)一字,将上文(111章)的伟大神恩连接起来,故此字的重要性不容忽略。靠此字,保罗将上文所论述的全部汇集后,紧接着下文的劝告。

他称读者为「弟兄们」(意「凡信主的人」,参罗11:13),并说他以神的「恩慈」(oiktirmon,较「怜悯」字强烈,且是复数字,意「甚多的恩慈」),向他们发出献身的「劝勉」(parakalo,意「在旁呼唤」)。

b.劝勉的目标(罗12:1中)

早在罗6章里,保罗已强调「献身」的重要(罗6:13、16、19)。「献上」(parastesai,意「放在旁边」,此字在文法上是一个断然式的过去词,指过去一次的献上,即不后悔的交给神)原是在圣殿内献祭用的术语,也可用作人的奉献(如基督孩提时,路2:22;保罗将初信献给神,西1:28;基督将教会献上,弗5:27)。保罗强调所献上的并非外物,而是信徒的身体(代表整个生命)。

信徒的献身要如「祭物」(thusian)般的呈献,故作者用三个形容词来形容(指祭物,非行动):

(1)活的——与一般献祭时皆用死的祭物作一对比(参6:13)。

(3)神所喜悦的——指所献的对象是正确的、合适的、蒙爱的。

c.劝勉的原因(罗12:1下)

保罗视信徒将身体献上给神的行动是一个「事奉」(latreian)。此字亦是圣殿用的术语,包括一切敬拜的繁文褥节仪式(参9:4;来9:1、6),这事奉是「理所当然」的(,意「属理性的」)。「理所当然」一词除此处外,只有在彼前2:2出现,那里译作「纯净」,此字意义甚广。学者意见分四个立场:

(1)指心智上的行动,因人是理性动物(如Dunn、Haldene、Gifford、Sanday&Headlam、NEB将之译成「心智」,译「明智」)。

(2)指属灵的行动,因事奉是有关灵里的活动(如NASB、NIV、NRSV、Zahn、BarrettBlackBruce、Ziesler)。

(3)指一个真正的行动(如D.Moo、TEN)。

(4)指合理的行动(如Godet、Cranfield、Knox及KJV的译法)。

最后之意见,配合了保罗在全段内要表达的意

2.心意更新的吩咐(罗12:2)

a.反面的吩咐(罗12:2上)

「又」字(Kai,中漏译)开始了第二范围的吩咐。保罗劝勉信徒一面当委身事主,一面从消极角度言不「效法」(suchematizethe,意「符合」)「世界」(aioni,指「世代」,包括潮流、风俗、时髦、时尚的习俗等涵义,非惯用的kosmos一字,指世界系统)。

「效法」乃「变化」一字之反义词,效法乃内不符外,而变化则内外相符。效法指外表的学效,而内里的实质却不是那样,如演员可演各种不同的角色,但他本身却不是其所扮演角色的人,故此字在林后11:14译作「装作」,指撒但装作(效法)光明天使,实质却不是如此。

「不要效法」乃一现在禁止命令式词,指「停止效法」之意。保罗所强调的乃是,若信徒不肯献身事主,他必定效法当代的世俗,使他远离主及事主之心(参约壹2:15-16之警语)。故此,他明禁他们消极性地仿效那使人陷入歧途之世俗,而要他们积极性地更变心意。此词亦是被动式语态词,暗指不要受世界的影响(如KJV、NASB、NRSV,但有学者,如D.Moo,却谓此词虽是被动态,但有主动态之意义)。

b.正面的吩咐(罗12:2中)

信徒不要效法世界,但(alla)要靠「心意」(noos,意「道德的意志力」的更新〔anakainosei〕,由「再」及「新」二字组成)而得着「变化」(netamorphousthe,命令式被动词)。

「更新」是信徒的新改变,首要起自心意而延及观念方面(参1:28,指未更新的心意),属内心的范畴,包括情感、意志、理解、观点等,皆因在新生命及新主人的管辖下有所改变。如以前是以己为中心,此后以主为中心;前是以世界为主要,今以神的国度为首要,这是指内在心意与观念方面言。信徒的改变,乃是由内而外,因有了内在生命的改变,故外表的样式也跟着变化。

「变化」一字在新约中只出现三处,二处记耶稣在山上变化面貌的情形(太17:2;可9:2),这是里外相符的改变,即外表的变化与内里的特质不相矛盾。另一处出自林后3:18,论信徒因有了新生命,可变化成主的生命般。在此,保罗指出信徒因有了蒙恩得救的新生命,故当在心思意念方面,采纳新生命的观点,而让此新生命之内变形之于外,外面的变化乃因内里的改变,这是里外相应的改变,外变证实内变,内变形诸外变。

c.吩咐的原因(罗12:2下)

保罗严厉地吩咐信徒在两方面要更新与变化,其目的于此显出,乃是为要「叫」(eis)他们「察验」(dokimagein,意「试验」,不是试真伪,乃是要显真实,参弗5:10)何为神的旨意。

信徒若明确知道自己所行的路,是神的路,那么无论路上遭遇多少的难处,都可以应付,且得着

鼓励、安慰,所以明了神旨是信徒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份。

总括此事奉的劝勉,保罗共享了三个继续式的动词,指出信徒的生活乃是一个不断式地演进:(1)(不)效法——不断地(不)效法世界的模式;(2)变化——不断持续地变化,像主的模式;(3)察验——经常不停地察验神旨。

1.对恩赐的认识(罗12:3-5)

我凭着所赐我的恩对你们各人说:不要看自己过于所当看的;要照着神所分给各人信心的大小,看得合乎中道。正如我们一个身子上有好些肢体,肢体也不都是一样的用处。我们这许多人,在基督里成为一身,互相联络作肢体,也是如此。

在上文,作者论及信徒当将生命献上,作为事奉神的前奏,现今他以「因为」(,中漏译)一字符串联上文的主题,并引入下文,论及事奉神时,对事奉的恩赐应该有正确的认识,遂从二方面劝勉读者:

a.看自己要合乎中道(罗12:3)本节的首句可用二方法译出:(1)「我凭着所赐

我的恩,对你们各人说」(如中译);(2)「我凭着所赐给我及你们各人的恩说」。第一译法似说仅保罗一人得着恩赐,第二译法较为可取,因一面配合文法,强调神的恩赐是给「我」及「你们」,且得下文(罗13:6)所支持。

「高看」(huperphroneipar,意「夸思」、「夸看」,字根为phrono,意「思考」,中文「看」字带「思」字意义)、「所当看」(phronein,意「正思」、「正看」)、「当看得合乎中道」(sophronein,意「慧看」,提后:译作「谨守」,可:作「心里明白」,此字乃「聪慧」与「思考」二字合而为一,故可作「慧思」或「慧看」),此三个同根字,许多译本未能译出其原文用词之完美。

b.看别人为同一身体(罗12:4-5)

保罗继续以不同恩赐配搭事奉而举喻,说:「因为」(gar,12:4上,中漏译)正如在同一身体内也有许多肢体。以身体喻作一个社团,是希腊文学的特色,保罗也多次的引喻(林前12:12;弗4:15;西1:18),但(de)它们各有不同的「功用」(praxin,12:4下),「同样」(houtos,12:5上,中译「也是如此」)我们的肢体虽然众多,但在基督里乃是同一身体(罗12:5上),而(de)每个肢体的存在乃是为别的肢体(:下,中译「互相作肢体,原文没有「联络」一字),这「肢体为对方存在」的观点委实感人。

2.对恩赐的运用(罗12:6-21)

按我们所得的恩赐,各有不同。或说预言,就当照着信心的程度说预言;或作执事,就当专一执事;或作教导的,就当专一教导;或作劝化的,就当专一劝化;施舍的,就当诚实;治理的,就当殷勤;怜悯人的,就当甘心。

爱人不可虚假。恶,要厌恶;善,要亲近。爱弟兄,要彼此亲热;恭敬人,要彼此推让。殷勤,不可懒惰;要心里火热,常常服事主。在指望中要喜乐;在患难中要忍耐;祷告要恒切。圣徒缺乏,要帮补;客,要一味地款待。逼迫你们的,要给他们祝福;只要祝福,不可咒诅。与喜乐的人要同乐;与哀哭的人要同哭。要彼此同心;不要志气高大,倒要俯就卑微的人(人:或译事)。不要自以为聪明。不要以恶报恶;众人以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若是能行,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亲爱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或译:让人发怒);因为经上记着:「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所以,「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若渴了,就给他喝;因为你这样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头上。」你不可为恶所胜,反要以善胜恶。

上文作者论信徒整体的合作,是恩赐方面的配搭,此段则论信徒本身恩赐的不同,这是保罗辅助信徒不要高估或低估自己或别人,而是要学习互相敬重,使恩赐的配搭发挥身体合一事奉的潜能。

「预言」(propheteian)乃是代替神将其心声向人说明,因预言有真假之别,故说者要按信心的「程度」(,意「比论」、「模拟」)而行之。关于「信心的程度」之意义,学者们的解释也分成四派:

(1)指说预言者信心的大小,意谓神给说预言者不同程度的信心,说者要按这领受发出预言(如中译、Dunn、Moo、A.F.Johnson、E.F.Harrison、Sanday&Headlam)。

(2)指听众言,并非指说预言者,意「说预言者按听众信心的程度而定信息的深浅」(如Godet)。

(3)指整个启示真理而言,将神的真理作「信仰的尺度」或「信仰的楷模」,说者要按此而为之(如H.A.Hoyt、Cranfield、W.G.H.Thomas)。

(4)指说预言者要按其对神的认识(信心的程度)或是按信心的使用(因恩赐不同,如J.Murray)。最后一说与12:4的「用处」配合,较为可取,但综合各说,此句意指说预言者应按神的整体启示真理作为衡量之准而说,亦要按自己从神而来的领受使用之,否则便有自高或自贬的弊病产生。

b.执事的恩赐(罗12:7上)——「执事」(diakonian)乃事奉恩赐之一(参林前12:5),尤指服侍的职事,这类的事奉定要「专一执事」(diakonia,「专一」为补字),保罗之意乃是在作奴仆服务的事奉时,就作奴仆的样子,要「名副其实」。

c.教导的恩赐(罗12:7下)——「教导」乃指将神的真理阐释(弗4:11是指牧师的事奉)。在教导的事奉中,要专一为之。据林前14:6所记之教导与知识、预言与启示,互有相联之关系,因为没有知识的教导是空泛的,是没有内容的,也不能造就人。

e.施舍的恩赐(罗12:8中)——「施舍」(metadidous,1:11同字译「分给」)的要诚实(,意「单纯」)。此字在新约共出现八次,主要乃是「专一」、「诚恳」、「纯朴」之含义,故保罗称施舍的人务带专诚无伪之心,但在林后8:2,9:11、13的亮光下,亦可译作「慷慨」(如Sanday&Headlam、D.Moo)。

f.治理的恩赐(罗12:8中)——「治理」(proistamenos)此字意「带领」或「牧顾」(pastoralcare,如TDNT〔6:702〕),指教会的领导者务要「殷勤」(SPOUDE,参提前5:17),因在初期教会中,也有人只爱职分之美名,而不一定爱事奉的劳苦。

g.怜悯的恩赐(罗12:8下)——「怜悯」(eleou)指在教会中照顾软弱年老缺乏者的事奉。怜悯的必有「甘心」(hilaroteti,意「高兴」、「快乐」,参林后9:7,英文一字由此而出)的态度,即怜悯人者当存快乐之心助人。「助人为乐」乃基督徒之生活良箴,故应以「甘心乐意」之胸怀助人。

(1)爱的原则(罗12:9)——爱(agape)人要「不可虚假」(anupokritos,意「无伪」,参林后6:6;彼前2:18,3:1),对邪恶(poneron)的事要「厌恶」(apostugountes),对善美(agatho)的事则要「紧守」(hollomenoi,意「黏紧」,参太19:5;林前6:16、17译「连合」、「联合」,中译「亲近」似太弱)。

(2)爱的外显(罗12:10-21)

(a)对信徒方面(罗12:10)——在信徒之间的生活,爱的流露是需显明的,保罗从二方面详述,先是在爱弟兄方面。

爱弟兄本是基督所给的新命令(约13:34-35),相爱时要彼此「亲热」(philostorgoi,由philos〔爱慕的爱〕与storge二字组成,故可作「强烈的伦常爱」)。接着在敬重方面,互敬时要彼此「谦让」(proegon-menoi,意「在前行」,指爱在前头引路),意说让爱引导人处事,让人先得益处,即「礼让」,类似「各人看别人比自己强」(参腓2:3,如Sanday&Headlam、Cranfield、Kasemann)。

(b)对自身方面(罗12:11-13)——此段缺了上节两次出现的「彼此」(allelous)一字,按内容该是论爱人者自身方面而言,作者从五方面论述爱对自己的要求:

(i)爱人者自己要「殷勤」(spoudev、locativecase,指领域,意「殷勤事奉的领域」),不要懒惰,爱人者不会疏懒。

(ii)在「心灵」(pneumati)方面要「火热」(zeontes,意「沸腾」),「常常」(tokairo,「好时」,提后4:2译作「得时」)服侍主。

(iii)在指望中显喜乐(仰望神的应许),在患难中显忍耐(坚决等候神),在祷告时要「恒切」(proskarterountes,意「专诚」或「坚毅」,参西4:2;弗6:18;徒1:14)。有学者(如Bruce、Denney、Dunn、Barrett等)说,这种爱是由圣灵的火点燃的。

(c)对他人方面(罗12:14-21)

(ⅰ)对与逼迫者言(罗12:14)——容忍的爱

(ⅱ)对与哀乐者言(罗12:15)——同情的爱

信徒对别人的喜怒哀乐需显同情的态度。别人的喜乐成为自己之乐,别人之痛苦也成为自身之痛,此种感情的完全联合,乃信徒爱人的表现(参林前12:26)。

(ⅲ)对与卑微者言(罗12:16)——谦让的爱

信徒间要彼此「同心」(phronountes,12:3译「当看」、「思念」),莫「志气高大」(hupselaphronaintes,11:20译「自高」),倒要「俯就」(sunapagomenoi,意「一同走」,字是被动式,意「被带走」,喻被爱的同情心带走)卑微的人,不要「自以为聪明」(phronimoi,意「自己有凌驾他人的思念」)。自骄者的危机,乃是他将友谊的门关闭了,使别人尤其自卑者,无法接近。

(ⅳ)对与仇敌言(罗12:17-21)

①行善的爱(罗12:17)——爱人者不以恶报恶,在众人「面前」总要想出美事来。

「想出」(pronooumenoi),中译「以为」;将「众人」作主词,变成「众人以为美的」,但原文主词并非「众人」,而是「你们」,如12:16的「你们自己」(你们不要自己以为聪明)。保罗之意,乃是爱人者不会以恶报恶,反在人(尤指恶人)面前专想出美事而为之,即以善报恶(中译「要留心去作」乃补字,原文没有)。

②和睦的爱(罗12:18)——信徒若能,则要尽力与众人和睦。这与12:17的语意异常接近。保罗之意乃是信徒要与别人(恶人)尽可能地保持和睦的关系(太5:9),因这也是爱的特色。

④慈祥的爱(罗12:20-21)——「所以」(oun)一字总结此段论信徒对仇敌的态度。保罗以箴25:21-22的话作归纳引据式的结语,指出信徒应该以爱的行动,来彰显他们是属神的人。因为(gar)这样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头上」了。

最后一句(把炭火堆在他的头上)有四个解释:

○a这是指神的报复临到仇敌身上,意谓信徒的善行自身可得安慰,因仇敌必遭报(此解释略含恶意,参诗11:6,140:10;结10:2;赛5:24,如J.Murray、Standahl)。

○b信徒的善行使仇敌羞愧,因那是以善报恶(如D.Moo、Sanday&Headlam、Cranfield、W.Barclay、A.F.Johnson、Dunn、Bruce、Alford)。

信徒一面以善胜恶,一面也要谨慎,不可为恶所胜(罗12:21)。因此若能常保持以善胜恶,其它方面则无需或无暇挂虑了。

基督徒的责任不仅对神而言,亦需对所居属的国家尽上公民的责任,这是他的社会性(civilandsocial)生活。

在上文,保罗谈论基督徒要爱仇敌,不要自己伸冤报仇(罗12:17-19);要顺服神旨,不能对别人报恶,而将报复之权交给神。此种绵羊式的顺服,定有人会反驳,必引起社会混乱,无政府状态便随之而生,所以保罗立刻指出,神在地上有其行政权柄的代表管治社会。

虽然保罗著述罗马书时,教会所受之逼迫,只限于内部犹太的滋扰,罗马政权还未展开迫害教会的毒手。然而那时罗马皇帝尼(罗A.D.54-68)为一著名之暴君,他手段之毒辣名闻于世,保罗亦深明诡谲莫测之罗马政权,况且罗马已向基督教开始大展为难之手(参徒18:2之亚氏夫妇乃罗马犹太信徒),故保罗在此向罗马信徒作出下文的劝勉是恰当的。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

信徒对国家的责任乃当顺服在上掌权的,就当时的历史处境来说,并非易事。当时基督徒被认为是反叛份子(参徒17:16-17,18:2;及罗马史家的《革老丢生平志》LifeofClaudius,25:24),国家是迫害基督教的恶势力(参启示录历史背景),要信徒顺服国家的政权,难以服众,然而保罗却仍劝勉他们要顺服。他本身曾与政权有多次的接触,在政权下多次受辱(徒16章;帖前2:2),尤其是在他写罗马书时,正是暴君尼罗秉政时,基督徒在他的暴政下,忍受无穷的苦害(这是后话),然而保罗仍劝他们顺服。

1.因国权是神所命定的(罗13:1-2)

13:1与上文在文法上没有什么连贯,可是在思辩上却紧扣在一起。作者说,人人皆需顺服(hupotassestho,主动式动词,指自愿性的顺服)在上有权柄的,「因为」(gar)一切的权柄都是出自于神(参太28:18),又是神所「命定的」(tetagmenai,过去完成式动词,指过去的动作至今仍有效的事实)(罗13:1)。

保罗是以最终权柄的源头(神),及权柄的目的(神旨)两点,指出顺服国权的重要。「所以」(hoste,果效句子引字,可译「以致」)「抗拒」(antitassomenos,意指「有计划地抗拒」)权柄的,遂产生两个不良的结果:一是如同抗拒神的命令,二是自取「刑罚」(krima,意「审判」)(罗13:2)。

2.因国权是赏善罚恶的(罗13:3)

保罗指出顺服国权的第个二原因。「因为」(gar,13:3上,中漏译)作官的非使行善的惧怕,乃是(alla)叫行恶的惧怕(罗13:3上),故行善的(指顺服)信徒,一面便无惧怕的因由(罗13:3中),一面得着它(指权柄)的称赞(罗13:3下)。旧约中有约瑟(创39:12,20-23,41:38-41)、以斯帖(斯8:15)、但以理(但1:89)等,都因信服政权而得它的称赞。

在保罗的生平中,他曾多次因政权的滥施而枉受肉身的痛苦(参徒16:22、37;林后11:23-25),然而他仍劝罗马信徒要顺服政权,因那是基于神学立场的劝告。

3.因国权是神的用人(罗13:4)

「因为」(gar)国权如神的「用人」(diakonos,意「执事」),执行神的权柄,叫人受益(罗13:4上,如保罗多次向罗马政权寻求保护,参徒18:12,19:35-41,22:25)。若作恶就该惧怕受罚,因政权不会如空挂的佩剑。关于「佩剑」的意义,学者的意见有三:

b.那是执行死刑的记号(如罗马史家Tacitus的《History3:68》、Godet、C.C.Ryrie、C.K.Barrett)。

c.那是执掌无上降罚的记号,包括死刑(如鲍会园)。最后一说最为合理,因为不是每一件该罚的罪行皆是死刑,因此神便称为「忿怒的伸冤者」(,中译「伸冤」;,中译「刑罚」),施罚于作恶者的身上(罗13:4下)。

虽然很多政权表现并非神的用人(叫人受益),但既然万事互相效力,故政权的存在便可证明其终极的目的,乃如仆人般地完成主人的意旨,向行恶者彰显「报复」(的另一意义,帖前:同字译「越分」)的「忿怒」(叫人惧怕方面)。

4.因国权得良心的支持(罗13:5-6上)

承认上文,作者用「因此」(dio,中译「所以」)指出,信徒不但因政权是执行神忿怒的工具而要顺服,也要因为(dia)良心的缘故(罗13:5,参彼前2:19),由此可见保罗使用两个原则,劝勉信徒顺服在上的权柄。一是「有利的原则」(principleofexpedience,即「有益的原则」,参13:4);也本着「合宜的原则」(principleofpropriety),意说顺服对信徒本身有利。换言之,信徒凭良心知道,顺服权柄对国家安宁、人民福利、社稷升泰等方面,皆有无比的影响(受益)(罗13:5),保罗立举一例,乃是罗马信徒纳粮也为这缘故(罗13:6上),「这缘故」可指由顺服而产生的社会和谐、秩序调顺。

5.因国权是神的差役(罗13:6下-7)

国权是神的「差役」(leitourgoi,意「圣殿仆役」,英文liturgy由此而出,15:16译「仆役」),即政府的官员,向公民征收当纳的税项,他们「常常特管这事」(proskarterountes,意「忠于职责」、「专守职责」;12:12译「恒切」,13:6下)。因收税是官员之职责,而官员即国权之代表,故官员遂称为神的差役。

a.「债」(opheilas)喻一般的税项。

b.「粮」(phoron,粮税有说是指支持国家军政方面的税项,参路20:22,23:2);W.Barclay说,这是指公民税(publictax),那时罗马政府将公民税分为三种:(a)地税,包括十分之一米稻,五分之一其它农产品;(b)入息税,每人入息的百分之一;(c)选举税,十四至六十五岁之公民均需缴之税。

d.「当惧怕的」(phobos,指对国家官员的敬畏)。

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

再者,你们晓得,现今就是该趁早睡醒的时候;因为我们得救,现今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黑夜已深,白昼将近。我们就当脱去暗昧的行为,带上光明的兵器。行事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昼。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荡;不可争竞嫉妒。总要披戴主耶稣基督,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

上文保罗论及基督徒对国家的基要责任乃是要顺服,因那是一个好国民的见证,然而对其他的人,基督徒的基本责任乃是以爱对待。

1.以彼此相爱为亏欠(罗13:8-10)

a.彼此相爱的原因(罗13:8)——在13:7,作者劝告信徒将所欠的债(喻税项)还给政府,不要作欠债的人,可是在此他却强调信徒要成为欠债的人,这不是关乎物质方面的债,而是爱的债。故他说,凡事都不可「亏欠」(poheilete,意「欠债」),惟有以彼此相爱为亏欠(中译「要常以为」原文没有),因为(gar)爱人乃「完全」(pepleroken意「成就」,8:4同字译「成就」)律法(罗13:8)。这「因为」一字遂指出,为何爱是如此重要的原因。

2.以披戴基督为兵器(罗13:11-14)

a.披戴基督的原因(罗13:11)

上文的「彼此相爱」,在黑暗的世代中更需要实行,这是外在的讨论;此段则论内在方面,信徒若要有良好的外显行为,必要披戴基督(参13:14)。

若要披戴基督,信徒首先要晓得现今「正是」(ede,中译「趁早」)从睡眠中要醒来的「时候」(hora,指「时辰」,13:11上),这是指属灵方面而言,意指不要懒惰,要过儆醒等候主的生活,「因为」(gar,13:11中)信徒现今比相信时(episteusamen,中译「初信」)更接近得救(罗13:11下,指完全得救方面,即在主再来时灵魂体同得赎之时,参8:23,5:9;腓2:12;帖前5:89;彼前5:5;来9:28)。保罗弦外之音乃是,现今已近主再来之时(参林前7:29-31;路2:25,3:11,22:26),若仍不能实行彼此相爱,那么主再来时,将噬脐莫及了。

b.披戴基督的定义(罗13:12-13)

保罗在此未解释是何武器,故有学者认为是指弗6:13-18的军装,但下文(罗13:13)便是这光明武器的配备,就如「端正」(euschemonos,林前14:40同字译「规矩」)的行事为人,又如行在白昼时一般(喻光明的行为,13:13上)。消极方面,保罗劝他们不要犯六类(分三组)的罪行(罗13:13下),如此才能在光明中行走(参约壹1:7)。W.H.G.Thomas将它们类别如下:

(1)无节制(intemperance)——荒宴(komois),指过度的吃喝饮食,亦包括无道德约束的行为(参彼前4:3;加5:21),荒宴必导致醉酒。

(3)无和谐(discord)——「争竞」(eridi,野心)及「妒忌」(zel,此字有正面意义,意「热心」,亦有负面意义,如此处,另参5:20;林前3:3;雅3:14、16,皆是自私自我、没有彼此相爱的行为)。

c.披戴基督的劝勉(罗13:14)

作者以论基督徒的六点禁忌来连接上文,他以「但是」(alla,中译「总要」)作一对比的劝告。信徒消极性的不要犯各样的罪行,积极方面却要披戴基督如同披戴光明的兵器(罗13:14上)。换言之,乃是将基督一切的美德穿戴起来(参西3:10-12;弗4:24),因不披戴基督者的生活必定放荡,故保罗一边劝勉他们披戴基督,一面警惕他们不要「思念」(pronoian,中译「安排」,徒24:2,同字译「先见」)肉体的私欲(罗13:14下),故此节乃有关基督得胜生活的秘诀。

传说古圣徒奥古斯丁在友人园里树下默想、读经,读至此节时突蒙圣灵光照,实时恍然大悟,遂在主前懊悔认罪,得蒙拯救(参其《自忏》一书,《Confession8:12、23、29)。

上文(罗13:114)所论涉及信徒与国家的关系(罗13:17),及与其它人(国民,主要是非信徒)的关系(罗13:814),如今作者将其笔锋转向信徒与信徒彼此间的关系,简言之,是信徒与教会的关系。

1.疑惑的事物(罗14:1-6)

信心软弱的,你们要接纳,但不要辩论所疑惑的事。有人信百物都可吃;但那软弱的,只吃蔬菜。吃的人不可轻看不吃的人;不吃的人不可论断吃的人;因为神已经收纳他了。你是谁,竟论断别人的仆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为主能使他站住。有人看这日比那日强;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样。只是各人心里要意见坚定。守日的人是为主守的。吃的人是为主吃的,因他感谢神;不吃的人是为主不吃的,也感谢神。

按当时实际环境言,教会常有两类的信徒,一是信心软弱的,一是坚固的。他们之间,因信心程度的参差不齐,遂对一些事物的观点有不同的意见,因此形成教会内一些不太和谐的情形。

从罗马书的历史背景看,早在哥林多前书里,保罗就用了三章讨论「疑惑的事」(林前810章)。信心软弱的(指他们的属灵知识及灵程经历方面,而非信心贫乏)乃是他们还未晓得那在基督里完全的自由,故此在一些礼仪条文、生活习惯方面,还采取持守的态度,这特指犹太信徒方面。他们虽然信了主,但还紧守一些犹太人的礼仪条文,所以就遭受到信心坚固者(指外邦信徒,因他们没有犹太人的传统包袱,及不为条文所约束,故在生活上与犹太人格格不入)的论断,教会遂产生了不和谐的关系。这是可预期的,因教会内之犹太与外邦信徒,有各自的文化背景,误会与冲突便在所难免。

a.对付疑惑事的原则(罗14:1)

在未进入实际辅导罗马信徒如何应付疑惑事之前,作者先定下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他似以信心坚强者为对象,而加以劝勉。他提出两点颇值得思量:

(1)他要信心坚固者(「你们」)「接纳」(prosl-ambanestle,意「收纳进入」,此字用在神收纳罪人,如诗27:10及信徒收纳其它信徒进入他们的团契内,如BAGD)信心软弱的(罗14:1上),这是理所当然的事。位分大的必要恩待位分小的,信心坚固的必要同情信心软弱的。

(2)这接纳不是「为」(eis,目的句子引词)要与信心软弱者「辩论」(diakriseis,意「论断」,如14:3)所「疑惑的事」(dialogismon,意「思念」,路24:38译「疑念」;腓2:14作「争论」,提前2:8作「疑惑」。此处中译「不要辩论」,可译成「不是为了论断所疑惑的事」)。

信心强者固然在知识、灵程各方面比信心弱者好,所以要接纳后者,不要试图说服他们的意见,或剥夺他们的思想,或甚至论断他们的愚拙,而是要接纳他们进入信心坚固者的团契中。

b.讨论疑惑事的举例(罗14:2-6)

(1)食物的问题(罗14:2-4)

信心坚固者(即「有人」,14:2上)什么都吃,但信心软弱者,只吃蔬菜(罗14:2下),显然信心坚固者对一些食物(尤其是曾拜过偶像的肉类,如林前8:7,10:28)百无禁忌,吃者遂轻看不吃的,说他们缺乏「在基督里的自由」,于是保罗便分头劝告他们:

(a)对信心坚固者言——吃的不要「轻看」(eksoutheneito)不吃的,不吃的也不要「论断」人(krineto,14:3上)。此劝勉的根据在于「因为」(gar)有主的收纳(罗14:3下),大家同是一家人,故吃的不要因有人不吃,就不收纳他们进入他们的团体里。

(b)对信心弱者言——像2:1的口语般,保罗直接质问那些信心软弱的人(即论断外邦信徒的犹太信徒)「你是谁,竟论断别人的仆人」(指别个仆人,如A.T.Robertson,含义是自己也是仆人,14:14上)。

「仆人」(oiketen,指「家仆」,徒10:7同字译「家人」)只向自己的主人负责,除他的主人外,别人无权论断仆人的行为。仆人表现好(「站立」),主人赞赏他;仆人失职(「跌倒」),主人责罚他。无论如何,他的主人对他才有绝对管理的权柄,别人不能干涉。在人的家庭如此,在主的家也是一样,因此信徒(坚固或软弱)就不能论断对方了。

所以对信心软弱者,保罗说,他们也不应论断别的仆人(指他们不要自以为自己是神的仆人而论断别人,别人也是神的仆人),这信心坚固者,或跌或站(信心方面而言),只要「向」(todativecase,如Cranfield、Moo,非中译「有」)他的主人负责(罗14:4中)。「但」(de,非中译「而且」)他必会站立的(罗14:4中),这肯定的宣告,「因为」(gar)主能使他站立(罗14:4下)。

(2)守日的问题(罗14:5-6)

关于守日方面,各人的意见不同。守日的问题在加拉太及歌罗西教会内更为复杂,故保罗给予极严厉的责备(参加4:10-11;西2:16-17)。

有人(指犹太信徒)「看」(krinei,论断式的看)一日比别日强,有人(指外邦信徒)看日日都是一样(「都是一样」是补字)(罗14:5上)。当时的情形乃是有人论断一日比一日好。保罗的劝言乃是:(a)各人的「心志」(noi,指最高的理智本能)要「坚定」(plerophoreistho,参4:21,同字译「成就」);(b)守日的人是为主守的(罗14:6上)。

「守」(phronun,原意「思念」)表示有些日子要常常记着,因为觉得这些日子特别重要,但保罗却说一切要为主而作,因(gar)吃的(坚固者)与不吃的(软弱者)在进行时皆献感谢给神(罗14:6下),意说,守与不守及吃与不吃的人,皆对神存感谢的心,这才是重要的。

2.保罗的详释(罗14:7-23)

我们没有一个人为自己活,也没有一个人为自己死。我们若活着,是为主而活;若死了,是为主而死。所以,我们或活或死总是主的人。因此,基督死了,又活了,为要作死人并活人的主。你这个人,为甚么论断弟兄呢?又为甚么轻看弟兄呢?因我们都要站在神的台前。经上写着:

主说:我凭着我的永生起誓:

万膝必向我跪拜;

万口必向我承认。

这样看来,我们各人必要将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说明。

所以,我们不可再彼此论断,宁可定意谁也不给弟兄放下绊脚跌人之物。我凭着主耶稣确知深信,凡物本来没有不洁净的;惟独人以为不洁净的,在他就不洁净了。你若因食物叫弟兄忧愁,就不是按着爱人的道理行。基督已经替他死,你不可因你的食物叫他败坏。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毁谤;因为神的国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义、和平,并圣灵中的喜乐。在这几样上服事基督的,就为神所喜悦,又为人所称许。所以,我们务要追求和睦的事与彼此建立德行的事。不可因食物毁坏神的工程。凡物固然洁净,但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就是他的罪了。无论是吃肉是喝酒,是甚么别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做才好。你有信心,就当在神面前守着。人在自己以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责,就有福了。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为他吃不是出于信心。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

上文保罗以二件疑惑的事为范例(消息可能从亚居拉夫妇而来,参徒18:1-2),并加以简单扼要的劝勉,现今他特意详细解释,信徒对疑惑事件所当存的态度:

a.基本的立场(罗14:7-12)

(1)明白现今生活的目的(罗14:7-9)

关于疑惑的事,保罗指出信徒当有的态度。他为信徒在生活方面先建立一些基本认识,好能更易劝勉他们,他用三个「因为」(三个「因为」和合本全未译出)指出信徒对生活当有的立场:

(a)「因为」(gar,17:7上,中漏译)信徒的生活(以「生死」二字作代表)不是「为自己的」(heauto,指「与自己有关」,14:7)。

(b)「因为」(gar,14:8上,中漏译)若信徒的生活(以生死代表)是为主的,「所以」(oun)信徒或生或死也不必计较,因他总是属主的人(罗14:8)。

(c)「因为」(gar,14:9上,中漏译)「为此」(eistouto,目的句子引字,中译「因此」,指为要使信徒成为属主的人),基督就死了及复活了,「为要作」(hina)死人活人的主(罗14:9下)。

借着三个「因为」,保罗遂建立信徒的生活乃是属主的,故此他的一举一动,也要与主有关。

(2)明白将来台前的审判(罗14:10-12)

14:10的首字「但」(de,中漏译)特别针对「你」(指信心坚固的),那是论断及轻看弟兄的人(指信心软弱的人),保罗吩咐他们不要论断、轻视对方(罗14:10上),因为(gar)人人都要站在「神的」(TR版作「基督的」,此观念符合林后5:10)台前,受基督的审判(罗14:10下)。

「所以这样说」(araoun),各人都要将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说明」(logondosei,意「交账」,10:12),意说既然如此,信徒直接向神负责「交账」,就不要在审判日来临前,彼此谩骂批评了。

b.详细的原则(罗14:13-23)

(1)要按着爱人的道理行(罗14:13-15)

在14:14,保罗似乎赞同信心坚固者(参15:1)的立场,他用相当肯定的辞句如「确知」、「深信」指出(罗14:14上),凡物本来没有不「洁净」(koinon,意「普遍」,参「共同」字意,英文由此而出。犹太人视很多事物太平凡普遍,故称之为不洁净,参可7:14-15;徒10:910;林前10:25-26),除了(eime)对那「算」(logizomeno)它为不洁净者,是不洁净了(罗14:14下)。但若借着(dia)「食物」(broma,「肉食」)叫人忧愁,那就不是按爱人的道理(原文只有「爱」字)行了(罗14:15上)。

保罗苦口婆心地劝勉信心坚固的人,要以爱人的道理待信心软弱的人,不要因自己在基督里的自由而使人跌倒。为何保罗能如此劝告信心坚固者放下他们的自由呢?这是基于基督也为别人死,别人的地位身分也是重要的。所以保罗说:「你不可因你的食物『败坏』(apollue,意「灭亡」)那基督已经替他死的人(罗14:15下,直译原文字句次序)。」

其实保罗的强调异常明显,一个自私自利的信徒,只有拆毁甚至破坏别人的信心,惟有爱心才能建立别人(参14:19-20)。

(2)不要叫善行被人毁谤(罗14:16-18)

14:16的「所以」(oun,中漏译)把上文的主题连贯起来,故保罗劝勉信心坚固的(「你」是复数字,应译「你们」)不要叫他们的善行(按「所以」这字之连系,「善行」当指在食物上的自由)被人「毁谤」(blasphemeistho,意「亵渎」,参林前10:30)。当人强调「食物」、「守日」等的疑惑事时,他就忽略了更要紧的「天国美德」了,「因为」(gar,14:17上)神的国不「是」(estin,中译「在乎」,指讨论)吃喝,而是(alla)公义、和平、并在圣灵里的喜乐(罗14:17下)。天国的核心总是属灵的,没有这些,不要妄想属地的国度可以建立起来。那在这些事上(「天国美德」)服事基督的,是神所喜悦及人所「称许的」(aokimos,意「试验」,参16:10,14:19)。

(3)要追求和睦立德的事(罗14:19-21)

「所以这样」(araoun,14:19上)结束另一方面的劝勉,信心坚固的(「我们」)务要追求和睦(eirenes,意「和平」)及「建立」(oikodomes,林前14:26同字译「造就」)「信心」(中译「德行」)。

因此段乃论信心强弱者相处的问题,故「建立信心」较「建立德行」较合全段之语调。可是从另一角度看,建立可指建立信心(如林前14:26;帖前5:11),亦可指建立教会(如林前3:9),此处应指信徒信心的建立,因信心建立后,接着便自然建立教会了(罗14:9)。

保罗郑重劝勉,不可因食物而毁坏神的工程(喻神救赎教会的心意),信徒应以对方的属灵生命为念(罗14:20上)。食物虽好(洁净),但因食物而跌倒的人,食物对他遂「不好」了(kakon,意「不好」,指食物言,非指人言,中译不应译作「罪」)(罗14:20)。如食物叫人跌倒便是不好的,什么是「好」呢(kalon,意「好」;参林前7:1,译「好」)?保罗立时列出一张「好」的清单(中译「一概不作才好」,原文有五个「不」字,第四及第五个「不」在版本中有记):(a)不吃肉;(b)不喝酒;(c)不使弟兄跌倒;(d)不使弟兄受毁谤;(e)不使弟兄软弱(罗14:21)。为了神的工程,不做这些就是美好的事,是建立信心的,故要努力追求(参14:19)。

(4)要用信心行各样的事(罗14:22-23)

对信心坚固者言,他的信心乃是他在神面前的「拥有品」(echeis……eche,两个「有」字,中译「守着」,14:22上),因着这坚固的信心,他在「自以为可行」(dokimazei,意「赞许」,参14:18)的事上不「论断自己」(krinon,中译「自责」)的便为有福(罗14:22下)。

对「疑惑者」言(diakrinomenos,参14:1,指信心软弱者),因为(gar)他不是出于信心而吃时(即存怀疑),他就受(良心)「定罪了」(katakekritoi,意「控告」,自身式语态,意「定自己的罪」)。

凡不是出于信心而行的都是「罪」(hamartia,14:23)。信徒受良心控告,就是他信心软弱的表明,所以凡不出自信心的都是罪(指对百物可吃的信心者言,参14:2,非指对神不信的人,如Murray、CranfieldSanday&Headlam),换言之,那就是离开了神的心意(「罪」字的原意)。

在对疑惑事的劝勉时,保罗早已强调一个「为别人着想」的原则,如今他以基督的榜样作为劝勉的借镜,藉此教导一个比对付疑惑事更广泛的题目——服事别人。保罗列举四个服事别人的基本原则:

1.务求他人的益处(罗15:1-2)

我们坚固的人应该担代不坚固人的软弱,不求自己的喜悦。我们各人务要叫邻舍喜悦,使他得益处,建立德行。

当信徒以「彼此相爱」为亏欠时(罗13:8),他们就需要互相服侍,尤是信心坚固者对信心软弱者(信心坚固者应主动地向信心软弱者接近)。他以一个对比连接词「但」字(de,15:1上,中漏译)将上下文连贯起来,再以二个动词(担代、求喜悦)及三个「因为」(gar),指出互相服事的态度及原因:(1)这服事的起首是坚固者「担代」(bastazein,意「背负」,参徒15:10;加6:2)软弱者之软弱(罗15:1上)。(2)不求自己的喜悦(areskein,参林前10:33,15:1下)。信心坚固者的灵命方面较为成熟,便应担当不坚固者之软弱,故此不求自身的喜悦(指在基督里的自由)是义不容辞的。为何保罗这样劝勉呢?因为(gar,15:2上,中漏译,这是第一个原因)叫邻舍喜悦、使他得益处、建立德行(罗15:2下)是成长信徒应有的原则,他的服事总要为别人的好处着想,建立别人的信心(「德行」为补字,今以「信心」字代替,因这是全文〔14:1-23〕的重点,参14:29)。

2.效法基督的榜样(罗15:3-6)

因为基督也不求自己的喜悦,如经上所记:「辱骂你人的辱骂都落在我身上。」从前所写的圣经都是为教训我们写的,叫我们因圣经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着盼望。但愿赐忍耐安慰的神叫你们彼此同心,效法基督耶稣,一心一口荣耀神——我们主耶稣基督的父!

3.彼此接纳的行动(罗15:7-12)

所以,你们要彼此接纳,如同基督接纳你们一样,使荣耀归与神。我说,基督是为神真理作了受割礼人的执事,要证实所应许列祖的话,并叫外邦人因他的怜悯荣耀神。如经上所记:

因此,我要在外邦中称赞你,

歌颂你的名;

又说:

你们外邦人当与主的百姓一同欢乐;

外邦啊,你们当赞美主!

万民哪,你们都当颂赞他!

又有以赛亚说:

将来有耶西的根,

就是那兴起来要治理外邦的;外邦人要仰望他。

15:7上「因此」(dio,中译「所以」)将14:1-15:6的劝言作一总结。此结束之格式与上文相若,包含(1)基督的榜样(罗15:79上;参15:3上);(2)经典的引据(罗15:9下-12;参15:3下-4);(3)颂赞的祷愿(罗15:13;参15:56)。本段结束之要点在于罗马教会的两种信徒要彼此接纳,和睦相处,同心建立教会。

a.如基督的接纳(罗15:7-9上)

因着上文的劝导,保罗复述(尤是对信心坚固者言)彼此接纳的劝解(罗15:7下),这是「基于」(kathos,中译「如同」)基督接纳了他们的事实,为的是(eis)神的荣耀(中译作动词,15:7下)。

b.如圣经的预言(罗15:9下-12)

关于外邦人被接纳的事,早就记载于旧约的预言中,而犹太人被接纳一事对他们来说并不足奇,只是外邦人被接纳这件事,他们还有点陌生,这些偏见成癖的犹太人,更认为是不可能,所以保罗便加以细辩。在此他引用四段串连的旧约,作为辅证:

(1)诗18:49(罗15:9下)——原意指大卫庆贺战胜外邦仇敌(参撒下22:50),保罗用作弥赛亚在外邦人中与他们一同称颂神。

(2)申32:43(罗15:10)——原意指摩西向万民呼唤,为以色列的救恩作庆贺,保罗用作一同欢欣弥赛亚向外邦人发出邀请,与以色列人同乐。

(3)诗117:1(罗15:11)——原意指以色列呼吁万民颂赞神,保罗用作弥赛亚呼唤外邦颂赞神。

(4)赛11:10(罗15:12)——原意指外邦人在弥赛亚国里要受弥赛亚的统治,保罗用作外邦人蒙恩。

4.最后的祷愿(罗15:13)

但愿使人有盼望的神,因信将诸般的喜乐、平安充满你们的心,使你们借着圣灵的能力大有盼望。

在简短的一节中,借着一个简单的祷告,保罗将一个称义的生活,带进最高的境界里。他愿「盼望的神」(非中译「使人有盼望」、「盼望」在原文的用途是形容格调〔attributive〕,形容神的本性)在(en)信徒的信心生活里(topistenein,意「继续信靠」),以诸般的喜乐、平安充满他们(罗15:13上),使他们在(en)圣灵的大能里「大有」(perissenein,意「满有」)盼望(罗15:13下)。

保罗要结束一篇「神学长简」,这是一个感情澎湃的时刻,此刻的心情是激动的,且充满着缅怀与期待,那是他第三次旅行布道回程途中的一个晚上,他面对耶路撒冷(参路9:51),对自己百姓的负担日益加增,为了要在耶路撒冷见证主道,虽预感前途艰险,亦舍命不顾(参徒21:115),像一首诗说,「遥望着各各他,就是泪水往内流,也绝不退后」。

弟兄们,我自己也深信你们是满有良善,充足了诸般的知识,也能彼此劝戒。但我稍微放胆写信给你们,是要提醒你们的记性,特因神所给我的恩典,使我为外邦人作基督耶稣的仆役,作神福音的祭司,叫所献上的外邦人,因着圣灵成为圣洁,可蒙悦纳。

1.提醒他们对属灵恩赐的自觉(罗15:14)

作者运用纯熟的技巧向罗马教会表白,免得在上文所表达的感情及给予的劝导未能被接受,于是他先称赞读者在灵命上三方面的美德。保罗一面真诚地恭维他们,一面诚意地提醒他们拥有的属灵财富,为要他们能得鼓励。

2.提醒他们对保罗身分的认识(罗15:15-16)

保罗惟恐读者误会,故小心翼翼地再称他们为「弟兄们」(罗15:15上,中漏译),告诉他们他写此信的另一目的,乃是要「提醒」(epanamimneskon,由「在下」、「再」、「记起」三字组成)他们(中译「的记性」为补字)(罗15:15下)。提醒他们什么呢?提醒他们认识保罗的身分。保罗的身分乃是「藉着」(dia,中译「特因」)神所赐的恩典(罗15:16上),使他成为向外邦人作基督耶稣的「仆人」(leitourgon,意「事奉的人」或「殿役」),作福音的祭司,叫所有献上的外邦人,在(en)圣灵里成为圣洁,可蒙悦纳(罗15:16下)。

保罗指出,他的特别使命,乃是向外邦人作福音的祭司,如旧约的祭司工作般,保罗将外邦人带到神的面前,将他们献给神,亦靠着圣灵的工作,使他们成圣,而蒙神悦纳。

所以论到神的事,我在基督耶稣里有可夸的。除了基督藉我做的那些事,我甚么都不敢提,只提他藉我言语作为,用神迹奇事的能力,并圣灵的能力,使外邦人顺服;甚至我从耶路撒冷,直转到以利哩古,到处传了基督的福音。我立了志向,不在基督的名被称过的地方传福音,免得建造在别人的根基上。就如经上所记:

未曾闻知他信息的,将要看见;

未曾听过的,将要明白。

1.保罗在神面前工作的蒙恩(罗15:17-18上)

神以恩典保守保罗的工作,使他在外邦人中成绩斐然,故他亦引以为荣,他说,「所以」(oun,15:17上)他在神面前(pros)的「事」(ta,指在神面前的事奉,如NEB,参上文「外邦人中的事奉」,非中译「论到神的事」,如),在基督耶稣里是值得夸耀的(罗15:17,参5:2)。保罗意指这是在基督里(即靠基督)的夸喜,而非个人的自骄,所以他急忙地解释下去。「因为」(gar,15:18上,中漏译)除了基督的事,其它的都不敢提,免得落在自骄的境地,剥夺了神的荣耀,这是谦卑的态度,也是仆人应有的心态。

2.保罗在外邦人面前竭力的事奉(罗15:18下-19)

在提及外邦人归主时,作者指出基督在三方面如何借着他使外邦人顺服:(1)人的方面——「言语行为」,这是指传道与生活的见证。(2)神的方面——「神迹奇事」,这是神的能力,证实保罗的言语行为(参徒2:22,5:12;加3:5;林后12:12,另参来2:4)。(3)圣灵方面——这是指圣灵在人传道时的工作(罗15:18下,参林前2:4)。保罗的事奉由耶路撒冷直「转到」(kuklo,意「圆圈」)以利哩古(即提后4:10的挞马太,今南斯拉夫之阿尔巴尼亚),到处「传了」(peplerokenai,意「完全传开」,参西1:25)基督的福音(罗15:19)。

至于保罗曾否将福音传到以利哩古,学者意见不一,有说他有,只是圣经未记载(如加尔文、Haldene);有说这是预写法,后来才完成(如Kasemann);有说这是指到以利哩古的边境,并未进去,如转到的「到」字(mechri)之意(如Dunn、Sanday&Headlam、Cranfield),可能发生在徒20:2之时。最后之见解最为可取,是指保罗传道工作从基地之耶路撒冷直至最远之处。

3.保罗到外邦人中工作的原则(罗15:20-21)

保罗此原则并非避免与「同行」争竞传道(保罗非但常与别人同工,亦极欣赏同工),而是要使更多的地方听闻基督的名(参10:17)。本着此原则,他遂成了「外邦的使徒」,固然也是神特殊的选召,如赛52:15所言(罗15:21),此段原指外邦国民转向弥赛亚,如今保罗引用在自己向外邦人工作方面。

我因多次被拦阻,总不得到你们那里去。但如今,在这里再没有可传的地方,而且这好几年,我切心想望到西班牙去的时候,可以到你们那里,盼望从你们那里经过,得见你们,先与你们彼此交往,心里稍微满足,然后蒙你们送行。但现在,我往耶路撒冷去供给圣徒。因为马其顿和亚该亚人乐意凑出捐项给耶路撒冷圣徒中的穷人。这固然是他们乐意的,其实也算是所欠的债;因外邦人既然在他们属灵的好处上有分,就当把养身之物供给他们。等我办完了这事,把这善果向他们交付明白,我就要路过你们那里,往西班牙去。我也晓得,去的时候必带着基督丰盛的恩典而去。

1.往罗马及西班牙去(罗15:22-24)

15:24的「与你们彼此交往」,此句在西方各版本(WesternText)中皆未出现,但TR版本则有如此记录,译文如下:「当(hosean)我(能)去西班牙时,我会去你们那里,因为(gar)我盼望经过那里时见到你们,若(ean)(能)先在你们那里得着一些的满足,然后(kai)才蒙你们送行至那边(ekei,指西班牙)。」

为何保罗立志要往西班牙去?W.Barclay提示二个原因:(1)因西班牙被公认为是西方文化世界之边界(也是罗马帝国的西边界限),到了那里如同到达世界之西方的极限。

2.回耶路撒冷去(罗15:25-27)

3.申述到罗马及西班牙之心愿(罗15:28-29)

「所以」(罗15:28上,中漏译)一字总结保罗对前面行程的冀望,如今他申述经罗马顺道至西班牙的心愿,要待筹捐办完后才能动身。保罗视办筹捐之事如善果,并将之「交付明白」(sphragisamenos,意「印封为证」,15:28上),可见保罗何等重视这赒次济耶路撒冷信徒中的贫苦大众,并视之为犹太人在外邦人中所结的果子,然后才受他们「送往」(apeleusomai,被动式语态)西班牙去(保罗的重点,似乎放在受罗马教会差派往西班牙去,而非如中译「路经罗马,后自己动身往西班牙去」,因原文没有「路过」一字,15:28下)。

「但」(de,15:29上,中漏译)一字显出保罗的保证,他说去时必不会赤手空拳而去,而是带着基督福音丰盛的恩典而去(罗15:29,TR版本有「福音」一字,中译本缺此字,参1:11、12)。

弟兄们,我借着我们主耶稣基督,又借着圣灵的爱,劝你们与我一同竭力,为我祈求神,叫我脱离在犹太不顺从的人,也叫我为耶路撒冷所办的捐项可蒙圣徒悦纳,并叫我顺着神的旨意,欢欢喜喜地到你们那里,与你们同得安息。愿赐平安的神常和你们众人同在。阿们!

保罗知道此次回耶路撒冷,吉凶未卜,因多人反对他「这样式」(指外邦人不用割礼便得救)的往外邦人中布道。他预感凶多吉少(参徒9:29、30;15:5等多次经验,另参徒20:3,21:20、21),故特请罗马教会信徒为他鼎力祈求,想不到此后的四年,保罗就被下在狱中,度其监禁生涯。

1.代求的基础(罗15:30)

保罗称呼读者为「弟兄们」,并以「但」字(de,15:30上,中漏译)将上下文相接,继以二个神学基础请罗马教会为他代求:(1)基督的首位(罗15:30上)——借着主耶稣基督,指主凡事皆居首位,这是无上的权柄;(2)圣灵的爱(罗15:30下)——保罗虽有这样的请求,他自己并未置之度外。他以这二个神学基石,请求罗马信徒与他「一同竭力」(suangonisa-sthai,意「共同争斗」,此字根常用作运动场中竞技争胜的激烈情形;参林前9:25;提后4:7主耶稣在客西马尼园的祈祷也是用此字,参路22:44;太26:42),可见祈祷是一个属灵的争战。

2.代求的目的(罗15:31-33)

保罗请人为他代求,期望产生三个结果,全以「叫」字开始(hina,目的句子引字,中译出全部三个「叫」字):

(1)关乎个人安全方面(罗15:31上)——为脱离(hrustho)在犹太不顺从之人(apeithounton,意指「反叛福音」之人,参10:16、21,11:30-31)。关于此方面,参徒20:5、22,21:11。保罗的感觉并没有错,日后的事迹也证实了他属灵的感觉是由神而来的。

(2)关乎个人蒙悦纳方面(罗15:31下)——为耶路撒冷的「服务」(diakonia,中译「捐项」)得蒙悦纳,关于此方面参徒15:5,21:20。

(3)关乎个人到罗马方面(罗15:32)——为顺着神旨意,满有喜乐地到达罗马信徒那里,与他们「同得安息」(sunanapausomai,参太11:28,译作「共睡」)。

为了请求罗马信徒与他共负此属灵代祷的争战,于是保罗发出一个为他们代求的祷愿,祈求赐平安的神与他们同在(罗15:33)。

我对你们举荐我们的姊妹非比;她是坚革哩教会中的女执事。请你们为主接待她,合乎圣徒的体统。她在何事上要你们帮助,你们就帮助她;因她素来帮助许多人,也帮助了我。

罗16章虽受许多版本批评及学者的反对,认为并非罗马书的一部份,而是保罗写给以弗所教会的,托非比带去给罗马教会阅览,作为罗马书的引介,使读者接纳保罗。他们反对本章为全书之一部份的理由如下:

(1)本章记有二十六个人名,从未到访罗马的保罗,不可能认识那么多人。

(2)罗16章本身已是一封短简,原为介绍罗马书用的「荐信」(coverletter),本是写给以弗所教会的。

(3)16:17-20的假师傅在罗马未曾出现。

(4)16:25-27的颂言在一些抄本里处在14章或15章之末。

但近代学者(如F.F.Bruce、Dodd、BarrettMurray、Sanday&Headlam等)相继指出这理论之错谬,他们的答辩简述有五:

(1)这二十六人乃是保罗的旧识,后来乔迁罗马。第一世纪的文献,记载甚多旅行迁居的例子。

(2)所有版本皆有罗16章。

(3)16:17-20的假师傅,可以在14:1-15:13的内容中寻见。

(4)保罗在以弗所工作凡三年之久,他所问候的人(若写给以弗所教会)必定超过二十六名。

(5)16:1的语调由启语连接词「但」(de,中漏译)字与上文(罗15:29、30、33)紧密衔接,是为一个文学单元,不用分割。

1.接待的对象(罗16:1)

「但」字(罗16:1上,中漏译)接续上文「请求」的语意,保罗对罗马教会「举荐」(sunistemui,参林后3:1,5:12,6:4,10:12、18)一位主内的姊妹「非比」(意「月神」或「光明」,是外邦名字,也是希腊神话中的人物)是坚革哩的女执事(参徒:,保罗曾到此处,坚革哩在哥林多之东约九里之遥)。从16:2的语气,非比为罗马书携信人无疑。

接待客人乃初期教会的特征(参12:13;来13:2),这接待非单指住宿暂居方面,也包括事奉、交往等,因这些接待便将初期教会彼此联系紧扣起来,但弊病亦丛生(参约三10),如冒充教会中人过访等,因此介绍推荐信为一良好之预防政策。

2.接待的请求(罗16:2)

保罗请求教会接纳这位女执事,本着三个属灵的原则:

(1)为主接待(罗16:2上)——原文作「在主里接待」,这是指爱的接纳方面(参15:7)。

(2)合乎圣徒的体统(罗16:2中)——「体统」(axios,意「配受」;路3:8及弗4:1,同字译「相称」)指信徒间互相的接待,乃是信仰与生活的相称。

保罗恳请罗马教会帮助非比,基于二个实际的原因:(1)非比曾帮助了许多人。「帮助了」(prostotis,意「代表」),此字在新约中仅在此处出现,这本是一个犹太贵族之家庭用术语,狭指贵族之法律代表人。在蒲草文献中却形容一些富有人家施舍穷苦百姓[MM])。(2)也帮助了保(罗罗16:2下)。

本段经文是罗马教会的「群星会」、「点将录」、「群英集」。有关这些人名,经各学者的精研统计后共有九点:(1)在二十六个人名中,其中有八位是女性;(2)十三个人名,乃罗马贵族习用之名(参腓4:22);(3)五个是奴仆之名;(4)六位为犹太名;(5)几乎全部皆为过去同工;(6)家庭教会有三;⑺夫妇两对;(8)骨肉同胞两对;(9)两名由保罗带领归主。

此时罗马交通之发达,旅游之便利,为历年之冠,故保罗的这些旧识,亦先后移居至罗马。再且,自革老丢死后(A.D.54),甚多犹太人亦重回故居,所以保罗虽致信给一个陌生教会,却大有可能早已认识他们。

问百基拉和亚居拉安。他们在基督耶稣里与我同工,也为我的命将自己的颈项置之度外。不但我感谢他们,就是外邦的众教会也感谢他们。又问在他们家中的教会安。问我所亲爱的以拜尼土安;他在亚细亚是归基督初结的果子。又问马利亚安;她为你们多受劳苦。又问我亲属与我一同坐监的安多尼古和犹尼亚安;他们在使徒中是有名望的,也是比我先在基督里。又问我在主里面所亲爱的暗伯利安。又问在基督里与我们同工的耳巴奴,并我所亲爱的士大古安。又问在基督里经过试验的亚比利安。问亚利多布家里的人安。又问我亲属希罗天安。问拿其数家在主里的人安。又问为主劳苦的土非拿氏和土富撒氏安。问可亲爱为主多受劳苦的彼息氏安。又问在主蒙拣撰的鲁孚和他母亲安;他的母亲就是我的母亲。又问亚逊其土、弗勒干、黑米、八罗巴、黑马,并与他们在一处的弟兄们安。又问非罗罗古和犹利亚,尼利亚和他姊妹,同阿林巴并与他们在一处的众圣徒安。你们亲嘴问安,彼此务要圣洁。

1.百基拉亚居拉夫妇(PriscillaandAquila)(罗16:3-5上)

在被问候的人物中,亚氏夫妇(非百氏夫妇)居其首,可见保罗思念这两位前「帐篷布道会」的同工(徒18:24),现今虽各处一方,保罗仍称他们是主内同工(罗16:3)。亚氏伉俪在三方面的事奉深藏于保罗之脑海中:为了保罗的生命,他们曾将「颈项放下」(hupethekan,中译「置之度外」),而得着保罗的感谢(罗16:4上)。众教会也为他们的见证(不一定指为保罗将生命置之度外那方面)而感谢他们(罗16:4下)。但这究竟是指哪件事?大部份的学者皆揣测这是指保罗在以弗所时所发生的事件(参徒19:23-41)。他们家中的教会必是蒙恩的教会(罗6:5上)。

有关亚氏夫妇的事奉行踪,参下面六处经文:(1)在本都(徒18:1);(2)在罗马(徒18:2);(3)在哥林多(徒18:12);(4)在以弗所(徒18:18-24;林前16:19);(5)在罗马(罗16:3);(6)在以弗所(提后4:19)。

2.以拜尼土(Epenetus)(罗16:5下)

3.马利亚(Mary)(罗16:6)

旧识马利亚(犹太名)为罗马教会(TR版本作「我们」)多受「劳苦」(ekopiasen,意「竭力之劳工」,此词在本章用在四名姊妹身上,参16:12的其余三位)的见证,让保罗缅怀不已。

4.安多尼古(Andronicus)和犹尼亚(Junias)(罗16:7)

5.暗伯利(Ampliatus)(罗16:8)

6.耳巴奴(Urbanus)(罗16:9上)

耳巴奴(意「高贵」)为罗马奴隶俗用的名字。此人曾与保罗的同工们(「我们」)同工(事迹无从考据)。

7.士大古(Stachys)(罗16:9下)

士大古为希腊姓名,亦是皇室名字,意「麦穗子」(参太:),其它不详。

8.亚比利(Apelles)(罗16:10上)

亚比利为犹太人常沿用的希腊名,是「埃布尔」的「希腊氏」字,他曾受过某方面的「试验」(dokimon)(参林前11:19;林后10:18,13:7)。此事保罗得悉,至今仍存在心中,可见那次的试验极其重大,但保罗的语气乃夸赏之意味,显示亚比利的得胜感动了保罗。

9.亚利多布(Aristobulus)家人(罗16:10下)

10.希罗天(Herodion)(罗16:11上)

希罗天(犹太贵族名)为保罗的亲属(指犹太种族,参16:7),很可能与希律(同字根)家族有关系。

11.拿其数(Narcissus)家人(罗16:11下)

12.土非拿和土富撒(Tryphena&Trphosa)(罗16:12上)

土非拿(意「娇小」)及土富撒(意「玲珑」)按字音及字意来看,像是一对双生姊妹。她们身材虽娇小玲珑,然而为主工作时,却「竭力而为」(kopiosas,参16:6同字)。土非拿曾在后来新约伪经《Paul&Thelca》一书的故事中出现。

13.彼息(Persis)(罗16:12下)

这是一个女姓氏,意「波斯妇」,是外邦名字。

虽然她的文化背景与保罗泾渭分明,然而她却竭力为主劳苦,为保罗所敬爱。

14.鲁孚(Rufus)和他母亲(罗16:13)

提到鲁孚(意「红色」,通俗之奴隶姓名)和他的母亲时,保罗心中充满安慰及甜蜜的感觉。关于鲁孚,保罗说他是主所特选的人,深信他对罗马教会定有特殊的贡献,才受保罗如此刮目相看。

15.亚逊其土(Asyncritus)(罗16:14上)

该撒奥古士督的家仆中,曾有一人名亚逊其土,此名亦为罗马惯用之奴隶名。

16.弗勒干(Phlegon)(罗16:14中)

身世无从查考,但第二世纪时有辩道家亦是此名。

17.黑米(Hermes)(罗16:14中)

是罗马皇室家族中习见的奴隶名字,其它不详。

18.八罗巴(Patrobas)(罗16:14中)

尼罗家中有奴仆叫八罗巴,后为继任尼罗的迦勒巴(Galba)处死(参罗马史家Tacitus之《古史》1:49,2:95)。

19.黑马(Hermas)(罗16:14下)

罗马奴仆名。早期教父及近代一些解经家皆认为此黑马乃著名的《牧人书》(ShepherdofHermas)的作者,但可能性不高。

20.非罗罗古和犹利亚(Philologus&Julia)(罗16:15上)

非罗罗古(意「爱道」)与犹利亚,从原文的写法来看,可能是夫妻,此二名字同是罗马皇室习用的奴隶姓氏,非罗罗古顾名思义,可能是一位有学问之人。

21.尼利亚(Nereus)和其姊妹(罗16:15中)

22.阿林巴(Olympas)(罗16:15下)

传说尼利亚二兄妹与阿林巴,同为非罗罗古与犹利亚的儿女,其它不详。

23.其余的人(罗16:16上)

B.代人向他们问安(罗16:16下)

基督的众教会都问你们安。

16:17上的称呼「弟兄们」,表示保罗作最后的结语,这末了之言可分为劝戒、问安、祷颂三方面。

弟兄们,那些离间你们、叫你们跌倒、背乎所学之道的人,我劝你们要留意躲避他们。因为这样的人不服事我们的主基督,只服事自己的肚腹,用花言巧语诱惑那些老实人的心。你们的顺服已经传于众人,所以我为你们欢喜;但我愿意你们在善上聪明,在恶上愚拙。赐平安的神快要将撒但践踏在你们脚下。愿我主耶稣基督的恩常和你们同在。

保罗从三方面劝戒他们:

1.要躲避离间的人(罗16:17-8)

在罗马教会内有一些人是制造(poiountas)「离间」(dichostasias,意「分开站立」,参加5:20)者,又是(kai)「绊脚石」(skandala,复数字)。「离间」与「绊跌」在原文内皆属名词,中译作动词。他们亦背乎他们所学的道(didachen,意「教训」,暗指背乎6:17的「道理的模范」),保罗劝教会要「留意」(skopein,意「注视」,英文一字由此而出,参腓3:14,同字译「标竿」)及(kai)躲避(ekklinate,现在式动词,指不断地躲避)他们(罗16:17)。

2.愿在善恶上聪拙(罗16:19)

为了要对付这些破坏者,除了消极地避开他们外,保罗于此便更积极地劝导他们,乃「因」(gar,16:19上,中漏译)他们的顺服已传遍(aphiketo)四方,因此保罗为他们欢喜(罗16:19下),但(de)他更希望他们在善事上聪明,在恶事上「愚拙」(akeraious,意「纯净」、「不混杂」,此字多指金属、美酒、乳奶的纯净,没有合金、水分或细菌的参杂)。保罗之意,不是指在恶上愚拙一点无所谓,而是毫无恶事之意(中译「愚拙」有导人于迷之误)。

3.以最后胜利为勉(罗16:20)

「但」(de,16:20上,中漏译)连接上文再作劝戒。除了要在善恶事上显出聪明和愚拙外,保罗再指出,那平安的神(中译「赐」是补字)快(tachei,参启1:1)将撒但「践踏」(suntripsei)在他们脚下(罗16:20上)。这是得胜的应许,带来无比的安慰,因为只要信心坚定,不要被假师傅绊倒,那么最终的胜利是属他们的。

写至此,保罗的情绪激动异常,立即发出祷愿,愿基督之恩常与他们同在(罗16:20下)。写至一半,立时发出「激励的祷愿」,在罗马书中亦常出现(参1:25,9:5,11:36,15:13、33),这是保罗深厚情感的流露,是属灵生命深度的外显。

保罗最后的劝导颇为重要:(1)神是赐平安的神,不是混乱离间的神(参林前14:33);(2)一切的混乱是从撒但而来,撒但反对神在教会内设立的秩序,他是在麦田中播撒稗子;(3)神践踏撒但在信徒(「你们」)的脚下,指最终胜利是属信主的人。

与我同工的提摩太,和我的亲属路求、耶孙、所西巴德,问你们安。我这代笔写信的德丢,在主里面问你们安。那接待我、也接待全教会的该犹问你们安。城内管银库的以拉都和兄弟括土问你们安。

代同工问安是保罗写作的一贯作风,他不但自己问候对方的同工,也介绍推荐身边的同工让他们彼此认识,以示他们虽天涯海角,但在主内是一家亲。这些人在保罗的介引下互相认识,日后相遇固然欣喜,若无机会,亦可在主里互相代求。保罗身旁的同工有七:

1.提摩太(Timothy)(罗16:21上)

提摩太被保罗带领归主后,便与保罗同工(参徒16:13),因工作之故,他虽曾一度离开保罗,但在保罗第三次旅行布道时,提摩太一直伴随着他,当保罗首次至哥林多时(即书写罗马书之地点),提摩太也与他在一起(徒18:5;林前4:17,16:10),及至在回程时,提摩太与保罗亦未分开(徒20:15;林后1:1)。保罗与提摩太委实肝胆相照(参腓2:19、20)。

2.路求(Lucius)(罗16:21中)

路求可能是保罗在安提阿时的老同工(参徒13:1,如Godet),有人说他可能是路加(如Stuart),但这可能性不高,因保罗曾说路求是他的亲属,除非路求是北非的犹太人。

3.耶孙(Jason)(罗16:21中)

耶孙为保罗在帖撒罗尼迦时,接待他的一位家主(徒17:59)。

4.所西巴德(Sosipater)(罗16:21下)

他是庇哩亚人(徒20:4),是保罗在众教会募捐后,同回耶路撒冷时,担保见证人中的庇哩亚代表。

5.德丢(Tertius)(罗16:22)

6.该犹(Gaius)(罗16:23)

该犹之全名乃该犹提多犹士都(徒18:7),是保罗在哥林多时的「接待者」(xenos,意「东道主」),他的「接待事奉」闻名全教会。据林前1:14记,保罗曾给他洗礼。又据徒20:4记,他是特庇教会的代表,曾与保罗第三次旅行布道时一起同工(徒19:29),如今保罗在他的家里撰着这本神学巨着「罗马书」。

7.以拉都(Erastus)(罗16:24上)

8.括土(Quartus)(罗16:24下)

惟有神能照我所传的福音和所讲的耶稣基督,并照永古隐藏不言的奥秘,坚固你们的心。这奥秘如今显明出来,而且按着永生神的命,藉众先知的书指示万国的民,使他们信服真道。愿荣耀,因耶稣基督,归与独一全智的神,直到永远。阿们!

1.照我所传的福音

16:25上

2:16

2.所讲的耶稣基督

16:25中

10:8

3.永古隐藏不言的奥秘

1:16,3:21,11:25

4.坚固你们的心

16:25下

14:4

5.如今显明出来

16:26上

3:21

6.按永生神的命

16:26中

10:15、16

7.先知的书

1:2

8.信服真道

16:26下

1:5

9.独一全智的神

16:27上

11:33

1.以福音的奥秘坚固他们(罗16:25-26)

在这结束的劝勉中,保罗仍念念不忘他开始写福音时的能力(参1:16),只有福音的能力才能坚固信徒的心,这福音「就是」(kai,「和」字的另一用途)保罗所「传讲」(kerugma)的耶稣(罗16:25上;中译将「传讲」作动词,可译作「耶稣的传扬」或「耶稣的真道」,参多1:3,2:10;林前1:21,2:4,15:14)。这传扬是照一个永古「隐藏起来」(sesigemenou,参林前2:710)的启示(apokalupsin,中译作「隐藏」,其意亦合,因启示是神隐藏之奥秘)。此启示是关乎一个「奥秘」(musterion),如今(nun,16:26上,参彼前1:10-12)已显明出来,按着永生神的命,借着先知的书,使万民知道(gnoristhentos,过去式语态,指靠工具或媒介),叫(eis)他们信服真道(罗16:26中)。

此先知的书,究竟指新约的先知或旧约先知,学者的见解有二:(1)新约先知(参彼后3:16,如Godet、J.Stifler);(2)旧约先知(大部份学者)。

2.愿独一全智的神祝福他们(罗16:27)

全书最后一句的祷愿,显出作者对神深切的认识,他愿荣耀借着(dia)耶稣基督归给独一全智的神,直到永远。独一乃因神只有一位,故他是外邦与犹太的,所以他的福音也是独一的(参3:29、30);他是全智的(参11:33),故他的计划乃最全善的。

由此段(罗16:25-27)总结全书的主旨,可见:(1)福音是拯救万民的能力;(2)福音的使者是保罗;(3)福音是神奥秘的启示;(4)福音核心隐藏在先知书内;(5)福音的范围普及万民;(6)福音的促成靠主耶稣基督的工作;⑺福音的源头来自全智独一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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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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